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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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相关问题解答

劳动合同法 | 最新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问答》

1、《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时间?

答: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2、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劳动规章制度合法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答:劳动规章制度合法,制定经过民主程序,已经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3条明确了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包括以下5方面内容:1、合法;2、公平;3、平等自愿;4、协商一致;5、诚实信用。而在《劳动法》第17条,确立的

劳动合同的订立原则仅有以下3方面内容:1、平等自愿;2、协商一致;3、不得违法。二

者相比,《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公平”、“诚实信用”的规定。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对于劳动者的现实意义,而“诚实信用”对于倡导诚实美德,促进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也

起到了积极作用。

4、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公示才有效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

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因此,今后凡是没有经过公示或告知劳动

者的规章制度,就不具有规章制度应有的法律效力。

5、单位在新职工到岗后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吗?

答:《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上述条款强制性地规定:单位在建立劳动

关系之日起最迟应在“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这实际上是有限度地放宽了

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要求,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如果在自

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了书面劳动合同,其行为即不违法。但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

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则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

工资(《劳动合同法》第82条)。这是对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一个月内未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处罚措施。

6、大学应届毕业生提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从何时起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这种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在现实生活中争议和纠纷的发

生。比如,即将毕业的在校大学生毕业前与用人单位提前签订了劳动合同,其劳动关系也

只能从其正式上班之日起计算。

7、用人单位在哪些时段中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答:用工前;用工之日;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

8、劳动合同有哪几种类型?

答:有三种类型。一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三是以完成一定

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9、《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了该法的适用范围: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包括以下4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

业;(2)个体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4)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而《劳动法》的适用范围仅包括3种类型:1、中国境内的企业;2、个体

经济组织;3、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可见,在用人单

位的适用范围上,《劳动合同法》比《劳动法》多了一个“民办非企业单位”,显然又比《劳动法》前进了一步。因此,不管是国家机关还是事业单位,不管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还是以非营利为目的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只要与劳动者建

立了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10、什么是“民办非企业单位”?

答:所谓“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它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

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11、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有哪些?

答:(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

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

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2、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必须签劳动合同吗?

答:现实生活中,一些事业单位在编制外招用劳动者,经常不与招用的劳动者订立劳

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因此,这些劳动者往往既不能享受国家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规定的权利,也很难依据《劳动法》维护自身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

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也就是说,今后,只要上述单位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得依照本法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订立哪些规章制度必须要与职工协商?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

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

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

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通过以上条款可以看出,该法特别规定了职工或者工会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提出异议

的权利。较之《劳动法》的规定相比,不仅进一步明确和扩大了规章制度的范围,而且对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实施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14、劳动者到新单位后,什么时候开始签劳动合同?

答:《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关系的建立以订立劳动合同为主要标志。但是,在

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用人单位用工却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现象。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调整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规定用人单位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

者建立劳动关系,并特意强调该劳动合同的形式应为“书面”的,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劳

动者的合法权益。

15、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几个月?哪些情况下不得约定试用期?

答: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

期限不满三个月的、非全日制用工这三种情况均不得约定试用期。

16、试用期的工资可以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吗?可以不缴纳社会保险吗?

答:都不可以。并且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

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17、用人单位可以将哪类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几年?

答:可将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枝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列为竞业限制人员。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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