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浙江省统一实行居住证制度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
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10•【字号】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4号•【施行日期】2024.05.10•【效力等级】经济特区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2014年10月30日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4月24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30日深圳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居住登记第三章居住证管理第四章持证人权益第五章信息管理服务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健全实际居住人口登记制度,加强非深圳市户籍人员(以下简称非深户籍人员)服务管理,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区内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申领、使用及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保障权益、优化服务、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列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目标管理体系,建立考核评价机制,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五条市、区公安机关负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申请受理、审核、发放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居住证服务管理的政策制定和综合协调工作。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居住登记和居住证服务管理相关信息系统建设及相关信息的整合、共享和应用工作。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
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2.25•【字号】温教直〔2019〕17号•【施行日期】2019.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生考试正文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直〔2019〕17号鹿城区教育局,市局直属相关学校:现将《2019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教育局2019年2月25日2019年市局直属、鹿城区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意见根据《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19年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与高中招生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教基〔2019〕4号)精神,结合温州市教育局直属及鹿城区属中学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要有利于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有利于促进义务教育深化课程改革,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初中教育质量监测与评价体系,促进我市义务教育的优质均衡发展。
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学业水平考试”)是义务教育阶段的终结性考试,主要是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基本依据。
(一)学业水平考试对象1.在市局直属或鹿城区属中学就读并且已取得主管教育局统一注册电子学籍的2019年应届初中毕业生。
2.在外地就读要求回户籍所在地(鹿城区)升学的2019年应届初中毕业生;鹿城区户籍但未曾在高中段学校注册就读的往届初中毕业生。
3.温州市引进人才、回归温商人员子女在温州报考高中可享受温州市民同城待遇。
(二)学业水平考试报名组织工作1.鹿城区应届初中毕业生,于3月5日-8日进行网上报名(网址:),并将本人户口簿及复印件等相关报名材料报送学校初审。
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制度居住证制度是中国近年来推行的一个争议性政策。
该政策旨在实现城乡一体化和有效管理移民人口,同时确保人口政策得到落实。
居住证制度主要实现以下几个方面的目标:第一,居住证制度可以有效管理流动人口。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中国发生了巨大的人口流动,特别是从农村向城市的人口流动。
在这个过程中,大量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给城市管理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居住证可以有效管理这些人口,确保他们在城市内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遵守城市的法律法规。
第二,居住证制度可以推动城乡一体化。
现代城市通常包括不同层次的人口,包括本地居民和外来人口等。
通过居住证制度,可以逐渐消除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界限,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同时确保人口政策的合理实施。
第三,居住证制度可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在城市内享受与本地居民同等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促进人民的公平和正义。
然而,居住证制度也存在相应的争议和问题。
一些人认为,该制度过于严格,影响了外来人口在城市内的生活,对他们的基本权利造成了限制。
其他人则认为,由于管理难度较大,制度实施难度较大,并且有很多不良现象,如制度失效、制度及其实施方案、不透明等等。
因此,为了有效推进居住证制度,我们需要注意以下几点:第一,需要加强制度建设。
居住证制度需要完善,得到合理的设计和实施方案支持。
必要的讨论和合理的妥协是制度制定中的必要环节。
第二,需要加强制度实施。
由于居住证制度持改革前多种身份证的做法,使安全监管运作更为严格,而单位和个人之间沟通和协作也需要加强,为制度实施制造良好的环境。
第三,需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
法律意识对于居住证制度的顺利实施至关重要。
政府和外来人口都需要有清晰的法律意识,共同促进制度实施。
第四,需要加强政府的相关服务。
尽管外来人口与本地居民享有相同的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但有时依然会遇到诸如落户、升学等方面的困难。
政府应建立相应的服务机制,积极为外来人口提供相关的疏导、咨询和服务。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浙公通字〔2019〕39号•【施行日期】2019.05.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浙公通字〔2019〕39号各市公安局:近日,公安部下发《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和《深化公安交管“放管服”改革10项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实施细则》,要求10项便民利民新措施于6月1日全面启动。
车辆购置税信息联网、启用12123交管语音服务热线等4项措施已在我省实施或试点推行,其余6项待由公安部交管局升级全国系统后实施。
为确保改革措施按时落地落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持续深化“异地通办”举措。
一是严格执行“一证通考”。
申请人可以凭内地居民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省内任一地初次申领、增驾小型汽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类),但不包括持有军队、武装警察部队、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申请。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明确流动人口机动车驾驶证申领若干规定的通知》自6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照考试内容和评判标准组织实施考试工作,严防因考试不严格形成“考试洼地”。
二是稳妥实施异地分科目考试。
申请人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期间已通过部分科目考试后,因工作、学习、生活等需要居住地发生变更的,可以申请变更一次考试地,已通过的科目考试成绩继续有效。
仍未实现考试费用分科目收取的地方,限期在5月20日前实施。
对已一次性收取全部考试费用的,各地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及时退还分科目异地考试学员相关科目考试费。
同时,要主动协调交通部门,确保持新版港澳台居住证居民顺利报名学驾;落实异地考试学员培训机构,避免出现外地转入学员无接收驾培机构;加强公安机关内部沟通协调,及时处理问题,严禁因工作推诿导致群众办事难、往返跑,禁止要求群众回原籍开具学时证明。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
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发文字号】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发布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30【实施日期】2019.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已于2018年11月30日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2018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提高行政效能,优化营商环境,建设人民满意的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提供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和其他办事服务过程中开展“最多跑一次”改革,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最多跑一次”,是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一件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从提出申请到收到办理结果全程只需一次上门或者零上门。
本规定所称一件事,是指一个办事事项或者可以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的相关联的多个办事事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简政放权、公开便民、加强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将“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政府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改革工作协调机制,制定推进改革实施方案,强化保障和责任落实。
县级以上“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部门具体负责推进、协调、指导、监督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多跑一次”改革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方便申请人办事的原则梳理公布本省统一标准的适用“最多跑一次”的一件事及其办事事项清单,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我国确定在两省及62个城市试点建立居住证制度
我国确定在两省及62个城市试点建立居住证制度背景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加速和人口流动的增加,户籍制度所带来的各种限制越来越突出。
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地区的城市,常年存在大量外来人口,而这些人口由于户籍制度的限制,无法享受公共服务,接受教育、医疗等基本服务也存在困难。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国开始试点建立居住证制度,使得外来人员在城市生活中享受同等的公共服务、文化娱乐等福利。
试点范围据国家移民管理局网站报道,截至2019年8月,我国已经有两个省及62个城市开始了居住证制度的试点。
这两个省为广东省和上海市,试点的城市分别为:广东省•广州市•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佛山市•中山市•珠海市上海市•上海市以上城市的试点已经开始实施。
其中,广州市和上海市先行试行,其他城市陆续进入试点。
居住证的作用居住证是一种居民身份证件的补充,对于持有居住证的居民,可以享受与户籍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务、文化娱乐等福利。
同时,居住证还可以作为证明身份的有效证件,为居民办理各种证件和事务提供便利。
居住证的申请条件和流程居住证的申请条件•持有合法稳定就业或合法稳定住所;•在当地连续居住满半年;•无不良犯罪记录和处罚记录。
居住证的申请流程1.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当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咨询具体办理流程。
2.准备好居住证申请所需的材料: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等。
3.交齐申请材料后,填写《居住证申请表》,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核。
4.审核通过后,需要领取居住证,并缴纳相关费用。
居住证制度的意义居住证制度的建立,是我国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人口流动、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居住证制度,外来人员可以在在城市中更加自由地生活、工作和发展,同时也有助于城市管理和建设,为城市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全市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工作的意见绍政办发〔2019〕32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22号)和省级有关部门关于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落实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一)主要目标。
全市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四统一”,即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确保生育保险待遇不变。
(二)主要任务1.统一参保登记。
参加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
参保人员按其职工医保参保地一并参加生育保险,办理两项保险参保登记。
两项保险不在同一统筹区的参保人员,设立转移参保过渡期,过渡期至2019年12月31日止。
过渡期间参保人员仍在原参保地参加生育保险并享受待遇,过渡期结束后统一转入职工医保参保地参保、缴纳保费并在新参保地享受待遇。
2.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
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医保基金,统一征缴,统一基数。
用人单位职工医保费率按照合并实施前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其中:机关、事业和省(部)属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8.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不变,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其他用人单位,单位缴费为工资总额的5.6%,在职职工个人缴费仍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
2019年杭州户口落户政策(最新整理)
2017年5月29日,杭州市公安局发布了人才引进落户的部分调整政策,将全日制本科学历落户、中级职称落户、全日制专科学历落户杭州的条件由原来的社保要求一个月到账调整为需交满一年的社保,同时居住满1年,由此人才引进落户杭州的门槛有了一定的提高,本公司团队根据多年来从事人力资源相关工作,重新整理了比较全面的落户杭州政策细则、办理流程以及浙江省居住证、人才居住证的办理说明,供大家参考。
目前杭州比较常见的落户办法为:应届毕业生、人才引进、投资纳税、各类投靠、海外留学生、购房、高技能人才等方式一、应届毕业生落户杭州1、申请条件:应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全日制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在杭州市区落实就业单位(单位签合同、缴纳杭州当地社保),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可享受先落户后就业的政策。
注:(1)硕士学历无需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2)专科学历无专业要求二、人才引进落户方案1、申请条件:(1)全日制本科(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2)中级职称(4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3)全日制专科紧缺专业学历(35周岁以下)+连续一年社保+连续一年的居住登记;(4)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50周岁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5)全日制博士研究生(55周以下,无社保和居住证要求)(6)副高职称(50周岁以下),正高职称(55周岁以下)+1个月社保到账记录,无居住一年要求。
注:职称落户还需提供:职称证书、评审表或者考试合格登记表研究生落户:不需要劳动合同及社保清单提醒:根据现在“最多跑一次”的精神指导:可以直接在迁入地派出所提交落户申请材料,可以无需到公安局提交。
三、购房落户方案1、申请条件:(1)2006年3月20日之后在杭州滨江(80万)、下沙(60万)、钱江新城(100万)购房,2008年10月14日之后在拱墅区(80万)、江干区(80万)、下城区(80万),西湖区(80万),上城区(100万)付清相应房款的。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
流动人口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
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人口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XXX、XXX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该当依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美满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按照实际情形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任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承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分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诲等大众服务。
第二章居住管理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该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自己居民身份证等有用身份证件和有关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1.10•【字号】•【施行日期】2008.01.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公安局: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嘉兴慈溪两市开展居住证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07〕103号)精神,结合公安工作实际,省厅研究制订了《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从《暂行规定》下发之日起执行。
对已申领的《暂住证》,在证件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满后,应当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申领《浙江省居住证》的,《浙江省临时居住证》的持有时间可以从《暂住证》的持有时间开始计算。
未开展居住证制度改革工作的地区仍按现有暂住人口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浙江省公安厅二〇〇八年一月十日浙江省居住证申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居住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提高服务管理水平,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居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设区的市市区或者县(市),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浙江省居住证》分普通人员和专业人员两种类别。
第四条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
未满16周岁人员,应当登记在监护人的居住证中,需单独办理居住证的,可以由监护人代为申领。
第五条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一)作为持有人在本省居住的身份证明;(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六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及相关管理工作。
杭州滨江积分入学办理指南
杭州滨江积分入学办理指南杭州滨江积分入学办理指南目前持有原纸质《浙江省居住证》、新型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然可享受原待遇,可以参加积分管理。
以下小编为大家整理了杭州滨江积分入学办理指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办理流程(1)家长向居住地街道办事服务中心或区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受理窗口提交积分入学申请材料(双休日除外);(2)已受理积分入学申请的家长,在《杭州市小学一年级入学管理系统》中登记入学子女的报名信息,选择报名就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
若被民办学校录取后,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申请自动失效,不再分配到公办学校;(3)总积分和排名公示;(4)总积分和排名公布;(5)积分入学子女学校分配公示;(6)积分入学子女到分配的学校报到,学校核验报名信息,并完成录取工作。
二、教育局如何安排申请积分入学子女的入学?区教育局对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学校分配原则是:学区积分、全区统筹。
即根据申请人的积分排名先后,结合流动人口居住情况及区域学校资源情况,安排入读公办学校或民办学校,具体规则如下:(1)按积分高低就近安排到流动人口居住地所在的公办学校,若居住地所在学校学位已满的,统筹调剂到周边有空余学位的其他学校;(2)所有学校均按积分高低先安排本学区内的流动人口子女,再接受其他学校调剂的流动人口子女,直到满额;(3)所有公办学校满额后,将安排到民办学校。
三、常见问题1、持有哪些证件能参加积分管理吗?答:目前持有原纸质《浙江省居住证》、新型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持证人仍然可享受原待遇,可以参加积分管理。
纸质证件有效期满的,应及时申领新型的IC卡式《浙江省居住证》,IC卡式证件有效期满的,应及时进行签注,防止因中断造成不便。
今后法律、法规、规章对居住证申领条件有改变的,从其规定。
2、向哪里提出积分入学申请?答:西兴、长河、浦沿街道办事服务中心和区行政服务中心积分受理窗口负责积分管理的申请受理、材料初审、材料传递等工作。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萍乡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7•【字号】萍府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萍府发〔2015〕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以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4〕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八次、九次、十次全会精神,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
到2020年,力争全市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60%左右,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左右。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市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
(二)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三)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四)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逐步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0.07.06
•【字号】浙人社发〔2020〕32号
•【施行日期】2020.07.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0〕3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行业统筹单位,省级各单位,中央部属在杭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统计局《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2020〕4号),确认2019年浙江省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1523元。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7月6日。
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全文和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
关于居住证暂行条例的全文和解读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在2022年10月21日审议通过了《居住证暂行条例》,这部法规在2022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具体的内容下文为您介绍!第一条为了促进新型城镇化的健康发展,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常住人口全覆盖,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第三条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第四条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发日期。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计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居住证持有人的权益保障、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为居住证持有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将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所需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人口信息库,分类完善劳动就业、教育、社会保障、房产、信用、卫生计生、婚姻等信息系统以及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采集、登记工作,加强部门之间、地区之间居住证持有人信息的共享,为推进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转移接续制度,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提供信息支持,为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居住提供便利。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证件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用人单位、就读学校以及房屋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受理、发放等工作。
第九条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2018-2019】关于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政策热点解读-word范文 (2页)
【2018-2019】关于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政策热点解读-word范文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关于取消暂住证实施居住证政策热点解读近日,《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改革方案,已经中央审议通过,即将印发实施。
本次改革提出,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据悉,在深化公安行政管理改革方面,这次改革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创新人口服务管理、健全完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和改革边防出入境、交通、消防监督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服务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和便民利民的政策性措施、制度性安排。
这些措施包括:1、建立行政审批事项定期清理和行政审批权力清单制度。
2、扎实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取消暂住证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建立健全与居住年限等条件相挂钩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机制。
3、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
4、建立户口迁移网上流转核验制度和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制度,方便异地办理户口和身份证。
5、改革内地往来港澳边检查验模式,提高通关效率。
6、向县级公安机关下放出入境证件受理审批权限。
健全完善统一规范、灵活务实的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制度。
7、改革驾驶人培训考试,推行驾驶人自主预约考试、异地考试等制度。
8、深化机动车检验改革,全面实施省内异地验车,逐步推行跨省异地验车。
9、加快建立跨省异地处理交通违法和缴纳罚款制度。
10、缩小建设工程消防审批范围。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公安厅•【公布日期】2008.05.15•【字号】浙公通字[2008]82号•【施行日期】2008.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婚姻登记管理正文浙江省公安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浙公通字[2008]82号)各市、县(市、区)公安局:为规范我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工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国家有关户籍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省厅制定了《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以前本厅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附件:主要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目录浙江省公安厅二○○八年五月十五日浙江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立户分户登记第三章出生登记第四章死亡登记第五章迁移登记第六章变更更正登记第七章注销、恢复与其他登记第八章户口证件签发第九章户口档案管理与信息查询第十章办理程序与法律责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方便群众办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公民常住户口的登记管理,适用本规定。
公民居民身份证的申领和发放,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条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在经常居住的合法固定住所地登记常住户口。
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常住户口。
第四条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人户一致和整户迁移的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第五条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具体管理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户口管理部门承担。
具有户口登记管理职能的公安派出所和由公安机关设置的户证办理中心、办证中心等机构,具体承办本辖区的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在本省市、县(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非本市区、县(市)户籍的人员。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本省对流动人口实行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居住证分为《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
第五条居住证持有人可以凭居住证到有关部门和单位办理需要凭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有关个人事务,其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各项制度,保障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相关工作所需经费、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管理,根据需要可以委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服务管理机构)从事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制作发放和居住证变更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口计生、司法行政、发展和改革、教育、卫生、建设、工商、民政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第八条流动人口需要在居住地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在到达居住地3日以内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提交近期相片。
无法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的,公安机关或者其委托的服务管理机构应当采集可供证明当事人真实身份的信息。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
《条例》规定,依照《浙江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规定领取的暂住证,在其有效期内,继续有效;有效期满需要继续居住的,按规定换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条例》规定,《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持有人可以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凭《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或者《浙江省居住证》可以办理的个人事务,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规定。
《浙江省居住证》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而在现阶段,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考虑规定下列内容:(1)按照“双低”标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3)参加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4)子女入学的具体条件、范围等;(5)义务教育阶段免交学杂费、教科书费、作业本费、借读费的具体内容;(6)享受国家规定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的具体内容;(7)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可以规定的其他待遇。
在现阶段,主要是办理社会保障、子女就学、驾驶证等需要凭借当地居民身份证才能办理的个人相关事务,以及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办理的其他个人事务。
为居住证叫声好“居住证”凸显了党和政府对进城劳动者政治地位的肯定和尊重,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和谐共处科学理念;不仅增强了全社会对进城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认同感,而且提升了进城劳动者融入城市的归属感。
居住证是比暂住证更进步、更文明的管理制度。
暂住证使“本地人”和“外地人”泾渭两隔,“外地人”的概念由此得到固化和强化。
居住证与暂住证一字之差,但内涵与外延均有质的区别。
居住证含有某种程度的身份认同,体现了对人的尊重。
解决外来工的问题,实质上主要就是投入的问题,要解决这么多外来工的实际问题,可想而知,财政需要拿出很大一笔钱。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9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9〕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关于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打造“双创”升级版的意见》(国发〔2018〕32号)文件要求,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动“双创”生态升级(一)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
优化再造商事登记流程,推进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加快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
迭代升级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3.0版。
推进公共信用平台建设应用,构建全流程信用监管机制。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大数据局。
列首位者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优化服务便利创新创业。
完善以负面清单为主的产业准入制度,探索企业承诺登记与随机抽查监管相结合的行政审批监管模式。
加快全省创新创业相关政务事项开通网上办理、掌上办理,加强知识产权咨询、维权、援助体系建设。
发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省级联席会议统筹作用,建立高效协同机制。
完善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统计指标体系。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省统计局、省大数据局)(三)完善人力资本服务。
培育专业化、国际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展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和管理咨询、高级人才寻访等业态,完善人才测评和技能鉴定等服务。
加快建设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到2022年,建成3家国家级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
(责任单位:省人力社保厅、省公安厅、省外办、省国资委)(四)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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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浙江省统一实行居住证制度
日前,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分组审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修订草案)》。
草案取消临时居住证,统一实行《浙江省居住证》制度,并规范调整申领条件,新增持证人相关权益的章节。
我省是全国流动人口流入总量第二大省。
根据去年6月底的统计,全省登记在册流动人口总量达2260余万人。
居住证申领条件是草案变动较大的地方。
根据草案,在居住地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有稳定住所或者稳定就业的流动人口,可以申领《浙江省居住证》。
流动人口投靠具有居住地常住户口的配偶、子女、父母,在居住地大中专院校就读,或者属于居住地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投资创业、引进人才的,申请《浙江省居住证》不受这一条规定的限制。
同时,草案取消了居住证有效期的规定,改为每年签注一次,并对居住证失效和注销的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草案新增了“持证人相关权益”一章。
根据草案,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平等的劳动就业权利,可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并享受就业、卫生、计划生育、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
持证人可以在居住地按
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办理生育服务证,并享受居住地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草案还规定,居住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居住证积分制度,将持证人个人情况通过相关指标进行量化,保障达到相应分值的持证人享受随同子女义务教育、公共租赁住房和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
积分指标体系和管理办法以及持证人待遇的具体内容,由县以上政府结合本地实际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