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义乌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安全、高效运行,明确建设单位项目移交方式,确保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项目交接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义政办(2006)99号文件精神,经市建设局与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管理部门讨论,在广泛征求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义乌市市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属财政性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道路总宽度在18米及以上,单项雨水管道工程管径在φ1000及以上或单项污水工程管径在φ600及以上的项目。
二、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的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
1、下列市政、绿化及其附属设施由市建设局负责接管:
1.1城市大型桥梁及城市立交桥(包括立交桥附属雨水泵站)、高架桥等;
1.2城市隧道;
1.3城市大型、多功能地道;
1.4城市地下管廊;
1.5城市(包括道路工程中的)污水管道、污水泵站;
1.6城市河道及其各类调配水、排灌泵站、闸坝;
1.7城市道路设施(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及附属雨水收集、输送设施;
1.8城市道路或城市河道上的中小型桥涵(含人行的天桥、地道);
1.9城市(公园、行道树、绿化带、养护浇灌等园林设施)。
2、城市污水处理厂由市环保局负责接管。
3、路灯、沿街城市景观照明设施由市供电局接管。
4、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牌、信号灯系统、标线、交通隔离护栏、监控设施等)由市公安局接管。
5、市容环卫设施(公共厕所、果壳箱、垃圾桶)及路面保洁由市综合执法局接管。
6、消防栓设施由市水务局接管。
7、地下配套管线(电力和弱电线缆沟、给水管道、燃气等)由各自管线产权单位接管。
8、城市道路中公交停车站(候车棚、站牌等)由市交通局接管。
9、城市道路中城市地名、区域位置指示牌由市民政局接管。
10、城市道路中电话亭由市电信局接管。
11、城市道路中邮政信箱由市邮政局接管。
三、建设项目接收单位界定和登记
1、接管单位界定
1.1建设单位(或业主)在施工图交底前15个工作日以上,到市建设局进行项目接管单位的界定,提供界定所需的资料(附件二1-3项)。
1.2市建设局在受理界定申请时,以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方便日常管养为原则,在《义乌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接管单位界定表》(附表)中界定项目的接管单位。
2、移交接管登记
2.1建设单位根据界定,到相应的接管管理单位进行登记,填写《义乌市市政设施及其附属
专业工程建设项目移交接管登记表》(附表一),并提供立项批文、初步设计批复、项目施工图以及
接收管理单位所需的其他资料。
2.2各接管单位应及时受理登记,按《接管暂行办法》规定向建设单位告知项目的接管要求。具体要求详见附件一。
3、接管单位界定协议协调
3.1接管单位对界定意见产生异议的,由异议提出方在登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要求重新进行界定。
3.2市建设局收到异议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协调和重新确定。
四、建设项目接收管理单位提前介入
1、施工图交底
1.1建设单位根据界定,邀请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的接收管理单位参加施工图交底。
1.2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管理单位应根据扩初批复及管养内容,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1.3建设单位对在项目实施中有可能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事项,应提前告知相应的管养单位,提交相关的方案及签订保护协议。
2、建设施工协调
2.1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和事故,以及处理情况时告知相关的部门和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管理单位。
2.2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对已影响原有设施运行安全及管理的施工行为,应制订
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征得管养部门的同意后实施。
2.3建设单位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涉及改变使用功能的重大设计变更或甩项后影响今后设施正常运行的事项,应征求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意见,报义乌市建设局批准后实施。
3、中间检查
3.1建设单位应通过一定的途经告知相应的接管单位,使之了解项目隐蔽性工程部位的情况,接管单位根据检查情况填写《义乌市市政设施建设项目检查记录表》(附表二)。
3.2对国家有规定要求试运行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关键设备安装、调试阶段,邀请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一同参与,并制定试运行方案、安排好试运行工作。
五、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1、验前检查
1.1施工单位对市政道路雨、污水管道和相应地下管线是否畅通进行自查,并填写《义乌市市政设施地下管线专项验收申请表》(附表三)和《义乌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实际设施量统计表》
(附表四)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复查,复查通过后出据检查意见报接管单位审查,接管单位审查后出据审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
1.2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参建单位对查实的问题进行整改,同时将整改情况反馈;并在竣工验收前对项目成品进行保护,防止提前使用造成不必要的损坏。
1.3建设单位完成项目批复的全部内容并收到各地下管线接管单位确认意见后,组织竣工验收。
2、竣工验收
2.1建设单位完成建设程序规定的内容和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资料(附件二4-7项)后,按规定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召开项目竣工验收会议。
2.2参加竣工验收会议时,市政设施及其附属专业工程接收管理单位通报现场尚存问题、竣工资料查验等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3建设单位根据竣工验收会议确定的内容和处理意见,形成竣工验收会议纪要,并承诺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尚存问题的整改工作。
2.4竣工验收整改完成后,接管单位未接管前拟投入使用的市政设施,建设单位应在投入使用前5个工作日函告相关接管单位,市政设施接管单位若有异议的,应在接到函告后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建设单位不同意投入使用的事由;若无异议的,接管单位应将投入使用的市政设施列入监管范畴,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落实。
六、建设项目移交接管
1、移交接管
1.1竣工验收中提及的存在问题整改完毕,建设单位提供移交接管所需的资料(附件二8-12项),并填写《义乌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实际设施量统计表》(附表四)和《义乌市市政工程
设施接管协议书》(附件三)到相应的接收管理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1.2接管单位在收到手续齐全的《义乌市市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后对其设施进行工作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通知建设单位予以整改落实。
1.3项目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报告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办理设施移交,如超期,应委托在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重新鉴定工程质量,达到合格后方可进行设施移交接管。
1.4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或重新鉴定合格,接管单位必须予以接收,并签署《义乌市市政工程设施接管协议书》。建设单位和相应接管单位对问题处理产生异议的,由异议提出方在15个工作日内
书面向市建设局提出申请,要求进一步协调处理。
1.5移交项目中涉及存在特许经营的市政设施,原则上由该市政设施的(特定)养护运营单位先签署初步意见,接管单位最终签署。
1.6建设单位与接管单位签订《义乌市市政设施工程接管协议书》为移交接管(签署)日。
1.7市政设施工程交接前由建设单位负责其设施良好,交接后由接管单位负责其设施完好。交接时保修期未满的,在保修期内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费用由施工企业负责,施工企业的保修责任由建设单位负责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