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注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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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公司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行为,保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东的意愿,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名称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X
第三条、公司住所:X
第四条、公司注册资本:X万元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X
第六条、公司的经营期限为X年。
第七条、公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
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者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章公司股东及其出资方式、出资额、权利、义务第九条、公司的出资人为公司股东。本公司的股东及其出资方式
出资如下:公司认缴X万元,股东承诺于X年X月X日之前缴足。
(一)股东X(身份证X)以货币认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承诺于X
年X月X日之前缴足。
(二)股东X(身份证X)以货币认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承诺于X
年X月X日之前缴足。
(三)股东X(身份证X)以货币认缴出资X万元,占注册资本的X;承诺于X
年X月X日之前缴足。
第十条、公司股东有以下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选举或者被选举为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
(三)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四)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
(五)优先认购公司增加的注册资本;
(六)公司成立起一年内股东不得转让股权、退股,自第二年起股东可以转让
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七)在同等条例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八)公司解散时,按出资比例分取剩余的财产。
第十一条公司股东有以下义务:
(一)按时足额缴纳所有认缴的出资;
(二)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资金;
(三)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出资的股东,在公司成立后,发现其出资实际价额显
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补交其差额;
(四)依法转让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
第十二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应当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转让者的出资,如果在三十日内部购买转让的出资,即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转让的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三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股东会由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四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过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章程、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等事项作出决议时,应采用书面形式表决,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时,可以采用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股东会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两次。股东会议由执行金币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其他人员主持。
第十八条、公司不设董事会,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选举X为执行董事,股东选举X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第十九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一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执行董事不履行其职责,造成公司不能正常经营的,由出资多的股东召集临时股东会,罢免其职务并重新选举执行董事。
第二十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