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SZN-11 合规性评价审核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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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S/ZN-11合规性评价审核指南

1.目的

为指导审核组对组织实施“合规性评价工作”情况的审核,保证审核的一致性和有效性,特制订本指南。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EMS、OHSMS认证工作中,审核组对组织实施GB/T24001-2004、GB/T28001-2011标准中4.5.2情况的审核,并可作为认证决定时

3.术语和定义

合规性:组织符合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情况。

4.工作程序和方法

4.1合规性评价的基本要求及实施方法—仅供审核组参考

4.1.1合规性评价的内容:组织必须针对所有(按照GB/T24001-2004标准、GB/T28001-2011标准4.3.2条款实施所识别出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进行评价,不得有遗漏。

4.1.2合规性评价的方式:将组织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管理过程及结果(即所取得的环境绩效/职业健康安全绩效)与相应的法律法规及要求相对照,以确定对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

组织在开展合规性评价时可采取单独进行的方式,也可结合内审、管理评审、健康和安全评价或检查等方式进行。

4.1.3可用于实施合规性评价的输入,包括但不限于:

-审核;

-监管机构检查的结果;

-对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分析;

-对设施、设备和区域的检查结果;

-面谈;

-对项目或工作的评审;

-对监视(监测)和测量结果的分析;

-设施巡查和(或)直接观察

4.1.4合规性评价的频次

a)合规性评价的频次会受诸如以往的合规表现或具体法律法规要求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组织可以选择在不同时间或以不同频次,或者以不同的适当方式对单项法规要求的合规性。

b)标准中要求组织对合规性定期进行评价,审核时应把握的底线为每一项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每年至少应被评价过一次。

c)当发生以下几种情况下应及时开展不定期的合规性评价工作: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发生变化;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变化;(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措施发生变化等。

4.1.4合规性评价的方法

为确保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有效开展,准确评价组织法律法规及要求的符合性,组织可采取如下一种或几种方法的结合:

a)对文件和(或)记录评审:,包括对项目或工作的评审。如评审组织选择的危险废物处置方(相关方)是否有相应的处置危险废物的许可证,组织危险废物的种类是否在许可证允许处置的范围内,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等;评审组织的新改扩建项目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评审组织是否按照《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规定》的要求,对存在职业健康危害因素的新、改、扩建项目实施了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及备案、申请审核、竣工验收等工作。

b)现场审核(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对环境控制设备设施的检查和巡视,如现场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区中是否混入危险废物(《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8条的规定);起重设备年检标志是否齐备、现场操作人员是否具备资质、现场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等。

c)与相关人员面谈:如与废物分类管理人员交谈,确定其危险废物分类的

准确性;与污水处理站监测人员交谈,了解其对相关排放标准的掌握程度及操作的准确性;与焊接工人进行交谈,了解其对相关法规及操作要求掌握的情况。

d)根据样品分析或试验的结果进行评价:如在污水处理站对排放的废水进行现场取样分析,检测污染物的浓度(如PH、COD、BOD)等。

e)统计方法:对于有监测数据的情况可考虑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以发现其中的潜在的不符合的趋势。

4.1.5合规性评价人员

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的人员既可是实施(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控制、监管的人员,如污水站操作人员、特种设备监管人员;也可是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人员,如安全环保部工作人员等;当然也可由两者相结合实施。但无论由哪种人员来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人员的能力应得到充分的保证,他们都应具备适宜的法律法规要求及相关应用的知识。

4.2合格性评价的审核

4.2.1文件审核

文件审核时应重点关注受审核方的合规性评价程序是否建立,程序的内容是否包括“5W1H”的要求。

4.2.2第一阶段现场审核

主要确认组织是否已经开展了合规性评价的工作。

-EMS审核:通过查看环评、环评批复;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组织最近一年是否发生过污染事故、环保局处罚等情况,来初步判断组织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OHSMS审核:通过查看安评、安评批复,职评、职评批复,及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及批复;消防验收报告;作业场所的尘、毒、噪监测报告等法律法规文件;以及最近一年是否发生过安全事故、职业病、安监局处罚等情况,来初步判断组织对法律法规的遵循情况。

-现场巡视:发现组织在法规符合性方面的问题,如:有无污染治理设施,化学品库的建造是否符合要求等。

对于未实施合规性评价,存在法规手续上问题(如未实施环评、安评、职评等),

以及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及安全设施等硬件方面的明显缺陷的组织,应在相关问题得到解决后,才能进入二阶段审核。

4.2.3第二阶段审核

审核组织如何按照自身编制的程序文件的规定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情况。

4.2.2.1审查合规性评价的记录以证实组织是否已经按照合规性评价的程序来评价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遵循情况;程序的实施是否符合“5W1H”(即规定为什么做,由谁做,在哪儿做,何时做,做什么,怎么做)的要求。

4.2.2.2合规性评价是否覆盖了组织所有适用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4.2.2.2进一步收集组织遵循主要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证据(如环评报/安评批复,三同时竣工验收报告,水气声监测报告,危险废物处理相关记录,特种设备年检记录、尘、毒噪监测报告,对职业病的体检等),确认组织的守法情况,以验证组织合规性评价工作开展的准确性、真实性。

4.2.2.3结合现场观察,如: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安全设施、职业健康防护设施的运行,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的储存…等情况,进一步确认组织对法律法规及要求遵守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二阶段审核应重点关注组织是否按照合规性评价程序的规定(人员、周期、项目、方法等)来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合规性评价工作的有效性如何;对合规性评价过程发现的问题是如何处理;纠正措施的有效性如何等内容。

4.2.2.4审核方法

审核员在现场审核时可采用查阅文件资料及记录、现场观察、面谈、(可行时)重新监测及其它途径来收集组织开展合规性评价工作及其有效性的证据。

a)查阅文件资料及记录:审核员应查阅评价记录确认组织是否针对所有的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了评价;抽样检查组织针对具体法律法规要求所开展的守法性评价实例,以确认其评价活动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如对照废水监测报告检查废水是否达标排放。

b)现场观察:结合现场(重要)环境因素/职业健康安全风险的控制来确认组织法律法规要求符合情况与组织所开展的合规性评价的一致性,从而确认其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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