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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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业务的管理,保障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正确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和接入系统,规范信息查询、使用等,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业管理条例》、《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业务部门负责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采集、整理,并可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进行企业信用信息查询。

第三条本行工作人员应当为在工作中知悉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保密。

第二章信用信息的报送和整理

第四条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标准及其有关要求,准确、完整、及时地向企业信用数据库报送相关信用信息。

第五条数据报送方式为T+1,连续不断,节假日除外,遇系统出现故障、停电等特殊情况不能正常上报的,要及时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通报。

第六条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报送员由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企业征信业务的人员担任,负责完成全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采集、报文生成、报文预处理、错误数据修改、报文报送等数据报送的各项具体工作。

第七条总行合规风险部负责对人民银行反馈报文的修改工作,各业务部门要建立快捷的错误信用信息数据处理机制,指定专人担任企业征信业务的数据核查、数据审核、数据修改。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重报更正数据报文,提高数据报送的质量。

第八条总行合规风险部须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不得向未经信贷征信主管部门批准建立或变相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提供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

第九条总行合规风险部向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企业信用信息报文,应使用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服务中心)提供的报文加压加密程序对报文进行加压加密处理,以确保企业信用信息的报送安全。

第三章信用信息的修改、查询

第十条征信管理人员每天负责企业征信数据的生成、预校验工作。存在错误数据的,征信管理人员对人民银行反馈的错误企业征信数据导入并存放于征信接口程序中。

第十一条征信管理人员应于每个工作日上午登录企业征信接口程序,查询当日系统生成报文后预校验反馈错误和人民银行反馈错误信息,及时组织人员查找错误原因,对由于录入原因造成的错误必须对错误数据进行修改,同时对错误数据源头进行同步。

第十二条本行办理下列业务,可以向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和担保人信用信息情况。

(一)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融资申请的;

(二)审核本企业和/或本人(及配偶)作为担保人的;

(三)对已发放的本企业和/或个人融资款项以及本企业和/或本人所担保的融资款项进行贷后风险管理的;

(四)受理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出资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贷款,或

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担保人,需要查询本人出资及信用状况的;

(五)涉及本企业的关联人的用信或担保业务,需要查询本企业信用状况的;

(六)申请安装POS机具,查询使用本人信用信息的;

(七)其他认为需要查询本企业和/或本人信用状况的。

第十三条本行对申请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的信用信息进行查询时,要取得被查询人书面授权。对已发生信贷业务的借款人、担保人进行贷后风险管理查询其信用信息时,无须取得被查询人授权;但当与该客户所有信贷业务关系解除后,本行不再具有对该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的查询权(异议核查除外)。

第十四条通过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获取的借款人、担保人信用信息,不得用于本行除办理、管理信贷业务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向第三方提供。

第四章机构用户管理

第十五条企业信用数据库用户分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两种。本行按要求设立一个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上级系统管理员用户设置,总行系统管理员用户由本行合规风险部分管征信工作的负责人担任,负责设置普通用户。

客户部、支行信息查询员由各分支行依据业务发展要求进行设置,各业务部门应对信息查询员的创建设立台账,注明各信息查询员信息、权限,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系统用户备案表》(附件1)提交总行合规风险部。各业务部门可以出书面报告要求总行增设普通用户人数,人数原则上按信贷业务繁忙程度从严掌握。

第十六条普通用户负责企业信用数据库的查询。普通用户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相应操作权限,权限包括数据报送、贷款卡查询、票据查询、信息查询、信用报告查询、公共信息查询、征信异议查询等。其中,数据报送权限仅限总行合规风险部征信报数人员。

第十七条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间不得互相兼任,不得多人共用同一查询用户,应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规范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从事征信业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本行的授权,同时还必须取得征信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合格证书。未取得征信从业人员上岗考试合格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征信系统管理、查询、异议处理及征信其他相关业务岗位。

第十九条企业征信机构用户管理遵循“专人专户、逐级创建”的原则。管理员用户负责创建普通用户。

第二十条管理员用户要加强对征信用户的日常管理。各类用户调离征信岗位,应当立即予以在征信系统中设置停用。

第二十一条本行管理员用户和普通用户的确定须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和征信服务中心备案,填写《**企业征信系统查询用户清单》(附件2)并加盖总行公章,如上述用户工作人员发生变动,应在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人民银行征信管理部门变更备案。

第五章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企业信用信息是企业客户的敏感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征信用户应严格遵守人民银行及本行保密制度,对在工作中知悉的企业信用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严禁向无关人员或第三方透露任何信息数据。

第二十三条各级用户必须妥善管理本人的用户名和密码,每次使用后及时退出,任何人不得使用他人的用户登录操作。新设置的用户必须立即登录系统进行密码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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