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障概论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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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暂时性伤残补助 2、永久性伤残补助 3、死亡遗属抚恤金 五、工伤保险基金的筹集 负担方式:雇主承担、雇主和地方政府承 担、雇主和雇员承担、三方承担 • 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的方式:当年平衡式、 阶段平衡式、总体平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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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工伤保险的基本原则和范围划定 1、我国工伤保险的原则 (1)无责任补偿原则 (2)优待的原则 在我国社会保险各项待遇中,工伤保险待遇 标准最高,以此表示对为国家、为社会而负 伤、致残的贡献的肯定和关怀。 • (3)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相区别 的原则
• 直接经济损失:指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 个人所受的经济损失,与职工的直接经济 收入相关,即职工的工资收入。 • 间接经济损失:指职工直接收入以外的其 它经济收入的损失,包括兼职收入、业余 劳动收入等。 • (4)职业性疾病一律按工伤对待的原则。
• 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中人身保险的异同: • 相同之处:从表面上看,工伤保险保障的内 容和人身保险保障的内容是相似的,即工伤 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与人的生活、工作中 遇到的各种不幸事件、意外灾害,或患各种 疾病相同,都具有三种必然规律:1、发生 与否的不可预测性,即这些事件都是随机的 不确定性的; • 2、明知会发生,但发生的时间具有不可预 测性;
第四章 工伤保险
• 工伤保险是世界各国全面社会保障计划中 最广泛的项目之一。 • 工伤保险经历了自发互助、有组织互助和 国家立法三个阶段 • 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大 环节,成为近20年国际劳工组织在一些会 议和学术交流活动中研究和探讨的三个主 要问题
第一节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和原则
• 这一理论在实际操作中,可以促使企业雇 主为减少自己的缴费而更多关心工作环境 的安全因素,尽可能降低事故率的发生。 • 缺陷:管理非常繁琐和不便。
• (五)工伤补偿与职业康复 • 职业康复与抚恤金的发放有一个相互矛盾的 关系,采取“先康复后抚恤金”的思路是可 行的。 • 在未采取一切康复措施使当事人的恢复收入 能力达到稳定的时候就不做出发放抚恤金的 做法。这一做法,可避免受伤害者本人不愿 在康复措施中予以配合,以延迟返回岗位从 事生产工作。
• (二)雇主责任补偿理论 • 雇主责任保险是由受伤害的工人或遗属直 接向雇主要求索赔,雇主向受伤害的当事 人或遗属直接支付保险待遇。如出现争议 由政府介入。 • 缺陷:承担风险的能力有限。一方面,重 大工业事故支付大宗赔偿,一般企业负担 不起;另一方面,赔偿待遇低于实际需要 ,并且不能保证其长期的生活,不能实现 保障的目的。
• 一、有关概念及其含义 • 1884年德国颁布世界第一个《工人灾害赔偿 保险法》是最早的工伤保险法。 • 工伤有致伤和致残两个方面的含义: • 致伤:是指职工或劳动者在生产劳动或工作 中,遭遇不测事故,致使身体器官或正常生 活功能受到损伤,并因此而造成暂时、部分 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
• 致残:是指职工在工作环境中遭遇意外伤 害,虽经治疗、保养仍不能完全康复,致 使身体或智力功能部分或全部丧失,表现 为永久性地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 果。 • 职业性残疾:是指职工在生产或工作环境 中,由于工业毒物不良气候条件、生物因 素以及一般卫生条件的恶劣等职业性原因 引起的疾病。
• 工伤保险:国家和社会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 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 的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 、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 • 工伤保险的突出特征: • 1)由国家立法形式颁布,强制实施。 • 2)就工伤保险方案本身和常规做法而言,劳 动者不需缴纳保险费,而由雇主缴纳全部费 用。 • 3)政府行为的特征,反映出国家的关怀责任
• (三)无过失补偿理论 • 1885年德国通过了第一个强制性的《工人 赔偿法》。 • 无过失补偿理论又称为无过失补偿原则, 认为产品的价格应包含生产这项产品的全 部费用,当然也包括工业事故处理的费用 。雇主在减少生产危险和交付事故费用方 面具有优势。所以,要求雇主保障雇佣不 发生工伤,或发生工伤和职业病伤害后, 不分责任一律进行补偿。
• 二、工伤保险事故范围 • 工伤保险事故必须与工作或职业的时间和 地点相关。 • 各国对职业病的划分有三种形式: • 1、列表的办法,分为开放式和封闭式 • 2、在法律中原则规定那些看来可能导致职 业病的疾病 • 3、结合或混合式办法
• 三、工伤保险受保人 • 目前世界各国有扩大保险受保范围,更多国 家打破旧观念,对于保姆、家庭工人、家庭 教师这样的人员,在规定了一些条件前提下 ,也开始包括进工伤保险的范围内 • 四、工伤保险的待遇支付 • 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主要以现金形式出现。 • 从现金补偿待遇来看,它包括三方面内容:
• (二)建国后的实践活动 • 1951年2月25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实 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是 我国第一部包括工伤、死亡遗属社会保险 在内的全国性统一法规。 • 1957年2月23日,由卫生部制定和颁发的《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首次在我国将职业病伤害列入工伤保 险的保障范畴,并确定将几个有关疾病列 入职业病范围。
• 3、不幸事故的发生原因与结果是不可预测 的,无论普通的意外事故或是工伤与职业 病的发生都不可能是当事人故意的或诱发 的;发生频率、费用预测等有关的精算分 析方法是基本一致的。 • 两者的区别:工伤保险是强制性的,是政 府行为,而人身意外保险是自愿投保的, 是企业行为;在筹资方面,工伤保险费用 来自雇主,而人身保险,当事人要按合同 协议定期交纳投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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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享受死亡保险待遇的期限: (1)供养的配偶,可享受到死亡之日 (2)若配偶再婚,立即中止享受权 (3)子女享受到成年或正规学校毕业,走 上工作岗位,有了工作报酬之日。
第三节 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与待 遇
• 一、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 • (一)建国前的探索 • 1948年12月2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颁布了 《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 这个条例及其后颁发的《实施细则》是建国 前我国制定的较为完备的一部社会保险法规 ,其中关于社会保险的规定已较为完备。 • 建国前的探索虽存在缺陷但为以后工伤保险 制定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 二、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 职工工资保险待遇按自然过程分为5种:医 疗待遇、医疗期间生活待遇、伤残待遇、 职业康复待遇、死亡待遇。(书p106)
第四节 外国工伤保险制度
• 一、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 • 雇主责任制的特征:企业自保,社会不 统筹调剂保险金,没有社会共担风险的 职能;一次性支付待遇。 • 雇主责任制弊端是对工人的保障性不强 ,不能很好解决工伤问题。所以出现了 社会保险,解决了工伤问题,减少雇主 麻烦和法院工作量。
• 3、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 • 有工人、职员100人以上的国营企业、公 私合营企业、私营企业及合作社经营的工 厂、场矿及其附属单位 • 铁路、邮电、航运各单位及其附属单位 • 工矿、交通、事业的基本建设单位 • 国营建筑公司
• 4、我国工伤保险的保障内容:工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入保 障、医疗保障、退休护理费保障、供养直 系亲属的定期抚恤保障。 • 职工因工负伤可免费医治,医治期间工资 照发。需转院治疗,其全部诊疗费、药费 、住院费、往返路费均由公费负担,住院 膳费可免2/3。 • 职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可以退 休。对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人员除退休金 从优外,还可以发给一定标准的护理费
• 在企业工作区域内工作,遭受非本人所 能抗拒的意外灾害而伤、残、亡者。 • 在生产或工作中因所从事的工作性质而患 职业病,以及由此致残、死亡者;集体乘 车外出执行公务,发生非本人所能抗拒的 意外交通事故,造成伤、残、亡者。
• (2)关于职业性疾病的范围: • 1987年11月5日,卫生部、劳动人事部、财 政部、全国总工会又通过颁布《职业病范 围和职业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职业病的 种类扩大到9类近百种: • 职业中毒尘肺物理性因素职业病职 业性皮肤病传染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 眼病职业性耳鼻喉科疾病职业性肿瘤 其它职业病
• 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需安装辅助性假 肢,费用完全由公费负担 • 因工死亡,按月发给一定标准的供养直系 亲属抚恤费 • 1958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 退职暂行办法》,提高了因工负伤待遇: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提 高到按本人标准工资加90%发给;完全丧 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加80%发给。
• 2、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对工伤范围和职业性 疾病范围的划定。 • (1)可享受因工待遇的范围:从事本岗位 工作或执行企业行政临时指派的工作而造 成的伤、残、死亡者。 • 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 ,从事对企业或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疾 病、伤残、死亡者;从事与企业、社会有 关的研究、发明、创造或技术改进而造成 的伤、残、亡者。
• 这是因为,残疾者享有定期伤残津贴,并 且劳动能力已丧失一部分。 • 伤残津贴=人均投保费/伤残风险率 • 人均投保费=伤残津贴X伤残风险率 • 或人均投保费=人均行政管理费+(伤残津 贴X伤残风险率)
• 二、永久性伤残待遇 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按伤残抚恤金 享受。抚恤金可一次性发予,但绝大多数情 况是定期给付。定期给付多用报酬比例制。 永久性残疾抚恤金的多寡,主要取决于工伤 受害者本人的工资额和残障程度。可采用双 重标准支付抚恤金,即一方面定期支付残疾 抚恤金,另一方面按残疾者原工资的一定比 例给付定期残障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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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伤保险基本理论和原则 工伤保险的基本理论: (一)有过失补偿理论 20世纪以前,一般是工人包括他的家庭负 担其在工作岗位上发生意外事故遭受的损 失。 • 理论依据:既然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就接 受了劳动风险与劳动风险所确定的收入。 (亚达· 斯密)
• “有过失学说”要求,对工伤事故承担责 任完全依赖于受伤的雇员能否在法庭上证 明雇主是否由过失,但事实上,雇主往往 处于有利地位,常常可以证明是受伤雇员 自己疏忽而造成的意外事故,从而逃避责 任。
• 无过失补偿为大多数国家接受的原因: • 1、正常情况下,没有劳动者会认为负伤对 自己有利 • 2、在现代大机器工业生产条件下,可以采 取各种手段尽量减少伤害和职业病,但却 不可以完全杜绝。 • 缺陷:没有强调对事故发生原因的调查, 以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 (四)工伤预防与工伤补偿 • 社会保障计划和安全生产立法相互制约的表 现:一方面是现金或实物形成的津贴所代表 的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加强工 业伤害和职业病伤害的预防。从重视程度考 虑,预防比补偿更应受到重视。 • “评动”制,即安全生产好的企业、雇主有 缴纳较低保险费的可能,反之,安全生产不 好、工伤意外事故多,则要根据有关法律多 缴纳保险费。
• 还可以将长期工伤津贴按两种性质的资金 进行发放: • 一是“完全毁损”性质的津贴,这部分津 贴表示了不可改变的损失或身体某些功能 的损毁或丧失,这类补贴应当是长期的和 终生的。 • 二是“丧失工作能力”性质的津贴,这项 津贴可以根据康复的实际情况区别审定。
第二节 工伤保险的待遇
• 工业伤残有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时伤残与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永久伤残之分,从而提 供的社会保险待遇也有所不同。 • 一、非永久性伤残待遇 • 对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暂时伤残,实行伤残 津贴制度,给予因伤致残津贴,经过医疗痊 愈复工之后,除继续享有伤残津贴外,有权 再次领取工资,但不能再按致残前的标准享 受,而是按较低的标准领取。
• 三、遗属待遇 • 死亡保险待遇包括两类,一种是工业伤害 造成的死亡——因工死亡而享受的社会保 险待遇;另一种是非因工死亡而享受的社 会保险待遇。 • 因工死亡待遇主要是给予遗属的抚恤金, 包括死亡丧葬费,所以,死亡社会保险也 常叫遗属社会保险。 • 因工死亡,丧葬费一般为死者生前一个月 的工资额。遗属抚恤金有两种发付办法: 一是一次性发予,二是逐年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