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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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修订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7 第四章绿化与景观 -------------12 第五章建筑间距 ---- ------------16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19 第七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22 第八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23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27 第十章附则 ---------------------31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建设,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
1.4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个人建房、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5 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1 城市用地分类
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
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
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
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
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
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
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
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
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