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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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8•【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市辖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北海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7月5日召开的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海市人民政府二○○四年七月八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北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工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按照“树立新形象、实现新跨越、建设新北海”的要求,坚持依法行政,实行科学民主决策,接受人民监督,建设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服务优质的亲民政府,团结务实、严谨高效、勤政廉洁的责任政府,行为规范、行政标准、公正透明的法治政府。

第三条市政府组成人员应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在各自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做好工作;精简会议、文件和事务活动,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工作质量,努力推进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树立大局意识,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切实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和部署。

第二章组成人员职责第五条市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市长助理、秘书长,市政府组成部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市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5.02•【字号】北政发[2012]36号•【施行日期】2012.05.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2〕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日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北海市城市道路、桥梁、照明(路灯、景观照明设施)、绿化工程竣工后移交专业管护单位管护的工作程序,明确工程参建单位和管护单位等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等工程及配套设施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特许经营项目除外)。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专业管护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接收、管护相应的工程和设施。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工程参建各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协同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收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财政部门负责协同有关部门做好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竣工移交、接受管理工作,对移交管护的工程进行备案;审核、拨付移交管护的城市道路、桥梁、照明、绿化工程的管护费用。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北政发[1994]2号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北政发[1994]2号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正文:---------------------------------------------------------------------------------------------------------------------------------------------------- 北海市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北海市辖区范围内需要使用国有土地和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作建设的土地使用者,必须依法向市土地管理局申请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规定交付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土地管理局代市人民政府按规定收取,在市财政局专户储存,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开发及有关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专款专用。

行政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经批准转让时,按本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其他的收费标准按北政发[1992]56号文《北海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浦县的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法规,参照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其实际情况另行制定。

第二条地段和等级的划分整个北海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划分为特级地段、一级地段和二级地段。

㈠特级地段北海银滩旅游区(包括银滩国家旅游度假区和银滩三期)、中心商贸区和保税区为特级地段。

㈡一级地段以南北大道为界,南北大道以西(含南北大道以东纵深100米范围)为一级地段,路宽40米以上(含40米,下同)道路旁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一级一等,其余为一级二等。

㈢二级地段南北大道以东为二级地段(除特级及一级地段外),路宽40米以上道路旁纵深100米范围内的土地为二级一等,其余为二级二等。

第三条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根据地段等级及土地类别的不同,土地出让金、征地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如下标准执行(见收费标准表)。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5.03•【字号】北政办[2011]82号•【施行日期】2011.05.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1〕8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0〕17号),组建北海市城市管理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划入原市建设委员会的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城市管理职责,逐步划入市环境保护局、规划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与城市管理相关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市城市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城市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城市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和政策,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城市管理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监督实施。

(三)负责牵头协调全市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

(四)承担城市市容管理职责,负责城市市容市貌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五)承担竣工验收移交后的城市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不含供排水)的管理、维护、改造和路政管理职责。

(六)承担城市燃气、城市道路照明等相关公用事业(不含供排水、城市客运管理)的监督管理和相关设施竣工验收移交后的管理、维护、改造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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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
9
用设施 ○ △ △
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电试力卷保相护互装作置用调与试相技互术关,系电,力根保通据护过生高管产中线工资敷艺料设高试技中卷术资配,料置不试技仅卷术可要是以求指解,机决对组吊电在顶气进层设行配备继置进电不行保规空护范载高与中带资负料荷试下卷高总问中体题资配,料置而试时且卷,可调需保控要障试在各验最类;大管对限路设度习备内题进来到行确位调保。整机在使组管其高路在中敷正资设常料过工试程况卷中下安,与全要过,加度并强工且看作尽护下可关都能于可地管以缩路正小高常故中工障资作高料;中试对资卷于料连继试接电卷管保破口护坏处进范理行围高整,中核或资对者料定对试值某卷,些弯审异扁核常度与高固校中定对资盒图料位纸试置,.卷编保工写护况复层进杂防行设腐自备跨动与接处装地理置线,高弯尤中曲其资半要料径避试标免卷高错调等误试,高方要中案求资,技料编术试5写交卷、重底保电要。护气设管装设备线置备4高敷动调、中设作试电资技,高气料术并中课3试中且资件、卷包拒料中管试含绝试调路验线动卷试敷方槽作技设案、,术技以管来术及架避系等免统多不启项必动方要方式高案,中;为资对解料整决试套高卷启中突动语然过文停程电机中气。高课因中件此资中,料管电试壁力卷薄高电、中气接资设口料备不试进严卷行等保调问护试题装工,置作合调并理试且利技进用术行管,过线要关敷求运设电行技力高术保中。护资线装料缆置试敷做卷设到技原准术则确指:灵导在活。分。对线对于盒于调处差试,动过当保程不护中同装高电置中压高资回中料路资试交料卷叉试技时卷术,调问应试题采技,用术作金是为属指调隔发试板电人进机员行一,隔变需开压要处器在理组事;在前同发掌一生握线内图槽部纸内故资,障料强时、电,设回需备路要制须进造同行厂时外家切部出断电具习源高题高中电中资源资料,料试线试卷缆卷试敷切验设除报完从告毕而与,采相要用关进高技行中术检资资查料料和试,检卷并测主且处要了理保解。护现装场置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1.19•【字号】北政发[2012]2号•【施行日期】2012.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北政发〔2012〕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号)的要求,我市组织有关部门对市本级2008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根据清理结果制定的《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未列入《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二、对列入《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原起草单位或主要实施单位负责提出修改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修改工作必须在一年内完成,逾期不完成修改的,该规范性文件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各县区、各部门要根据《决定继续有效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决定修改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决定废止的北海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时清理,并公布清理结果。

二○一二年一月十九日附件:1.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2.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3.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附件1附件2附件3。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

建筑间距-建筑物退让-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摘要)第五章建筑间距5.1 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卫生、环保、防灾、通风、工程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城市空间景观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符合本章规定。

5.2 居住建筑间距5.2.1 多层、低层住宅平行布置、长边向阳、朝向正南时,其最小间距(D)新区不得小于南向建筑高度(H)的1.0倍,中心城区不得小于0.8倍。

当南向住宅为点式住宅且面宽小于25 M时,可按不得小于0.8倍控制。

其中低层建筑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0,最小建筑间距应大于9 M。

5.2.2 正面为非正南方朝向的住宅,其间距按表5-1规定的折减系数确定。

5.2.3 住宅底层为商店或其他非居住用房时,住宅间距的计算,不得扣除底层的高度。

但同一裙房之上的几栋建筑,计算间距时可扣除底层裙房的高度。

5.2.4 多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4 M,其中侧向开窗的低层住宅侧向间距不得小于6 M。

5.2.5 多层住宅垂直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如其山墙宽度大于14 M时,则应按平行布置间距规定控制):5.2.5.1多层住宅南北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5.2.5.2 多层住宅东西向垂直布置时,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7倍。

5.2.6 高层住宅与高层住宅,以及高层住宅与多、低层住宅的间距应符合表5-2的规定。

5.2.7 高层住宅平行布置时的间距:5.2.7.1 南北向布置南侧为点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且建筑高度/建筑短边长度≥4)时,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南侧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1米。

南侧为板式中高层(建筑长边长度/建筑短边长度≥2)建筑时,其间距按1.2倍点式中高层在南侧时的控制间距。

5.2.7.2 东西向布置时,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35倍,且最小间距为18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60米时,则高度每增加5米,间距增加0.7米。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1. 背景介绍城市规划管理是指城市的土地利用、建筑设计、交通规划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对于保障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详细介绍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并对各项规定进行解读和说明,以便于相关部门和个人能够理解和遵守这些规定,推动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 规划设计2.1 总体规划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是城市发展的蓝图,对城市的整体布局、功能分区、交通网络等方面进行规划和设计。

总体规划要充分考虑资源利用、生态保护和社会发展的平衡,提出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方针和措施。

2.2 细化规划细化规划是总体规划的具体落实,包括区域规划、街区规划和建筑设计等。

细化规划应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科学确定土地利用方式、建筑密度、绿地面积等,确保城市的美观、舒适和便利性。

3. 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管理中的环境保护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包括空气质量、水资源、噪音控制等方面。

北海市要求城市规划设计应充分考虑环境保护的要求,合理布局绿地、防止环境污染和垃圾堆放。

4. 建筑物设计与施工4.1 建筑外观设计北海市要求建筑外观设计应符合城市总体形象和风貌,遵循相关建筑规范和审美原则,保持建筑风格的一致性。

建筑外墙材料、颜色、形状等要与周边环境和历史建筑相协调,同时注重节能减排和可持续发展。

4.2 施工管理施工管理是确保建筑物质量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北海市要求对建筑施工进行全过程的监管和管理,包括施工进度、施工现场安全、材料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和控制,确保建筑物按照规划设计和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5. 交通规划管理交通是城市中最为重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北海市要求交通规划管理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布局道路和交通枢纽,提高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同时,要推动公共交通和非机动交通的发展,减少汽车使用量,降低污染排放。

6. 城市更新和保护城市更新和保护是城市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北海主城区市政专项规划(2013-2030)

北海主城区市政专项规划(2013-2030)
2021/5/23
快速路 主干路 次干路 公路
80km/h 60km/h
74300kkmm//hh
2 专项规划方案 道路工程规划
3)道路平面控制
结合道路功能布局与设计车速需求,合理确定道路平 面布置控制要求,包括道路平面控制坐标、平曲线控 制要素、路段开口设计原则、交叉口道路转弯控制等
4)交叉口控制
现状防潮堤 堤路一体 新、改建防潮堤
2021/5/23
亚龙湾-沙滩过渡
海口-堤路一体
9 厦门-外围设堤
2 专项规划方案
竖向工程规划
2)沿海地区最低标高控制
策略 • 三河口江以西场地最低填土高度按50年一遇高潮与雨涝相遇能场地雨
水自排入海进行控制,并考虑0.5米的安全高程 • 竹林片区场地最低填土高度按50年一遇高潮与雨涝相遇场地雨水自排
2021/5/23 • 满足市政管线覆土厚度要求
规划区范围
竹林片区
11 大冠沙片区
2 专项规划方案
入海进行控制 最低标高控制 • 北部电子工业园区:4.6米 • 北岸地区:标高不变 • 冠头岭至冯家江:4.3米 • 冯家江至三河口江:4.3米 • 竹林片区:3.85米
现状防潮堤 堤路一体 新、改建防潮堤
冯家江 三河口江
竹林片区
2021/5/23
电子工业园区
冠头岭至冯家江
10
冯家江至三河口
2 专项规划方案
竖向工程规划
3)道路竖向规划
道路坡度 • 最大纵坡:地形平整,最大纵坡不超过3%,在规范允许范
围内,满足交通使用需求 • 最小纵坡:按0.3%控制,地形过于平坦时,纵坡可小于
0.3%,但道路建设需增大横坡,做锯齿形边沟并加密雨水 篦子以加强排水 现状道路标高不变动 净空控制 • 道路与铁路交叉:道路上跨铁路,净空8米;铁路上跨道路, 净空4.5米 • 道路与道路交叉:净空4.5米 • 跨河桥梁:不通航河道,控制过水需求及风浪壅水高度; 西村港按III级航道控制,净高10米 满足市政管线需求 • 场地坡向与排水走向契合

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

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

北海市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打造宜居北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不含铁山港)建设用地范围内,调整和出具已出让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的容积率指标适用于本规定,出具未出让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和居住用地容积率指标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可持续发展原则,尊重历史现状,理念适当超前。

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和宜居城市建设并重原则,按照全局统筹控制,局部因地制宜,开发强度适度,避免高强度建设,商业、商务等用地容积率高于居住用地的思路管理容积率指标,推进宜居城市建设。

第二章调整方法第四条根据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开发强度分区,结合地块区位条件、微观区位影响条件进行修正,综合确定地块容积率指标上限值,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得突破计算所得上限值。

具体计算按公式1执行:FAR规划(上限值)=FAR基准×(1+A1)×(1+A2)×(1+A3)×(1+A4)×(1+A5)。

公式1中FAR 基准——强度等级区地块基准容积率;A1、A2、A3、A4、A5——微观区位影响条件修正系数,A1为开发强度等级分区修正系数、A2为地块规模系数、A3为临路修正系数、A4为临海岸线修正系数、A5为临开敞空间修正系数。

混合地块容积率指标上限值在各用地性质分别计算后按拟混合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别加权。

具体计算按公式2执行:FAR规划混合(上限值)=FAR规划(居住)×居住建筑面积比例(%)+FAR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建筑比例(%)。

第五条北海市中心城区城市建设用地开发强度划分为六个等级,如表1。

具体范围以附图为准。

第六条北海市居住用地基准容积率为2.5。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

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02•【字号】北政发〔2015〕20号•【施行日期】2015.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的通知北政发〔2015〕2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涠洲岛旅游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已经市十四届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7月2日北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的编制与审批,保障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住建部《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总面积小于1平方公里的用地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划提出的发展原则和重要理念。

第四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应满足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

旧城范围在条件限制时可适当降低要求。

第五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调整涉及已出让土地用地性质调整时应符合用地性质正方向调整原则。

第二章调整程序第六条申请控制性详细规划局部的调整主体,须为市直部门、各区人民政府(集体就业用地调整申请)、各园区管委会等单位或所涉国有已出让土地业主。

受理主体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公共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需要,可以要求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内容进行局部调整。

第七条申请调整已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村民留用集体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申请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采取公示等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听证。

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东、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东、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

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东、西组团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深化实施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对北海市铁山港(临海)工业区东、西组团的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系统的控制和引导,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提供依据,特制定本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2条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西至南康江,北至铁山港区北铁一级公路,东至石头埠,南临铁山港湾,规划区用地规模为123平方公里。

第二章规划区功能与规模第3条规划目标积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构建合理的空间体系和功能布局,充分发挥港口和岸线资源优势,将铁山港(临海)工业区建设成为以大型港口为依托,以现代产业集群为载体的环保型临海工业基地、区域性国际化物流中心、港区城一体化的新城区。

第4条功能定位规划区的功能定位为现代化的港口新城、临海大型工业基地、区域性国际化物流中心。

第5条用地规模规划总用地面积123km2。

第6条就业人口规模规划区人口规模30万人。

第7条产业发展定位以石油化工与新材料产业为主体,重点发展林浆纸业、能源电力、出口加工、船舶修造及现代物流业,协调发展资源加工和先进制造业等综合产业,从循环经济的角度出发,打造环保型的临海工业基地、区域性国际化物流中心。

第三章土地利用规划第一节规划结构第8条规划结构铁山港(临海)工业区规划结构将形成“五带、四片、两组团”。

1、“五带”—即5条绿化带。

分别是南康江景观绿化带、铁路绿化隔离带、高压走廊防护带、道路绿化隔离带和滨海景观带。

2、“四片”—即3个工业片区和1个港口片区。

3、“两组团”—即滨江居住组团和兴港综合组团。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第9条居住用地规划规划居住用地面积931.12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8.24%。

1、二类住宅用地规划二类住宅用地主要位于兴港组团和滨江组团,用地面积724.84公顷。

2、商业、居住用地规划商业、居住用地主要分布在北铁一级公路、滨海大道、三号路沿线,用地面积186.23公顷。

3、服务设施用地规划服务设施用地主要分布在兴港组团和滨江组团,用地面积20.5公顷。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

《<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于2008年12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为了细化和完善《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相关条文,更好的开展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00号令)和建设部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有关规范、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补充说明》(以下简称《补充说明》)。

本《补充说明》适用于百色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规划许可审批和规划验收工作.本《补充说明》从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对于本规定发布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已出具规划设计条件的建设项目,或已批准总平面规划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计算办法执行,但必须在相关证书失效前(以上证书不再办理延期手续)取得所有建设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必须在自证书核发之日起二年内动工建设(证书不再办理延期手续),超过时期限的,按《补充说明》执行。

一、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一)宅旁(宅间)绿地、院落式组团绿地、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和其它块状、带状绿地面积计算起止界的确定:1、绿地边界距宅间道路、组团路和小区路路边缘1米;当小区路设有人行便道时,算到人行便道边;沿居住区级道路、城市道路时则计算到道路红线。

2、绿地边界临建筑物时算到距建筑物墙脚1。

5米,对其它围墙、院墙算到墙脚。

3、开敞式院落组团绿地应至少有一个面面向小区路,或应向建筑控制线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组团级主路敞开,并向其开设绿地的主要出入口。

(二)平台绿化的绿地面积:利用屋面平台和半地下室顶板进行绿化,绿化覆土厚度达到0.3米及以上,可按《百色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表3.3进行折算。

(三)树阵及树池绿地面积:1、对于小区内一些采用树阵植树方式的场地,满足如下条件:①胸径不小于10厘米的乔木;②株距不大于7米;③种植池面积不小于1。

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

北海城市总体规划一、规划范围:北海市全市辖三区一县,即海城区、银海区、铁山港区、合浦县,国土面积为3337平方公里。

在本次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是以现行政区域为界,涵盖市辖三区:海城区、银海区和铁山港区,总面积为957平方公里。

规划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主城区和铁山港区。

二、规划期限:本次规划期限为2008-2025年。

分近期、远期规划,同时提出远景发展设想。

规划近期至2015年;规划远期至2025年。

规划远景是对2025年之后50年的发展展望。

三、城市性质:区域性国际滨海旅游城市,以高新产业、临港工业为主的港口城市。

四、发展定位:努力建设国际北海、海洋北海、休闲北海、宜居北海,成为国际城市网络的重要节点、面向东盟的合作开放示范区、服务三南(西南、华南和中南)的经济社会繁荣区和国际海韵湾区。

五、发展目标:保护生态系统,立足于自身资源环境容量,建立满足城市发展要求、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需要的调控目标和管理模式,推动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在规划期限内将北海市建设成为北部湾经济区的中心城市,进入特大城市行列。

六、空间发展模式:依托滨海形成北部湾滨海发展带、铁山港湾、廉州湾的“一带两湾”城市发展新格局。

以海景大道为依托,在沿线地带建设几个特色产业区,形成多节点的滨海经济发展带;以铁山港湾为依托,发展大港口、大工业、大物流,打造成为连结两广沿海的区域性临海工业基地、物流商贸中心和区域合作平台;以廉州湾为依托,打造以高科技产业为重点的现代工业园区和美丽宜人的“北部湾国际新城”。

七、规划结构:构建“一城两区八组团” 的城市空间结构骨架。

“一城”指中心城。

即本次规划的中心城建设用地范围,包括两区。

“两区”指主城区和铁山港区。

改造北铁公路使其成为联结两区的快速干道;两区之间及周边设置以生态保护带为主,充分体现“海、城、港”的城市空间特色。

“八组团”指主城区内的旧城区组团、海湾新城组团、铁路南组团、大冠沙新区组团、竹林组团以及铁山港区的铁山港东组团、铁山港西组团、港口物流组团。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4)【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北政办[2014]186号【发布部门】北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2.01【实施日期】2014.1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北海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北政办〔2014〕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北海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已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2月1日北海市规划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北海市委员会、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北海市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北发〔2014〕11号)精神,设立北海市规划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能调整1.将辖区规划分局的规划管理职能以及相应的行政处罚权下放给辖区(涠洲岛旅游区)管理。

2.将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职能划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取消已由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责调整,北海市规划局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档案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起草相关地方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承担城乡规划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的责任。

统筹城乡规划,组织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指导市辖县、区和涠洲岛旅游区的村镇规划管理工作。

(三)承担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乡规划实施的责任。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负责对建设。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可编辑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7第四章绿化与景观 -------------12 第五章建筑间距 ---- ------------16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19 第七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22 第八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23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27 第十章附则 ---------------------31精品可编辑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建设,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1.4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个人建房、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5 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精品可编辑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精品可编辑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

北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修改对照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

第三条【基本原则】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科学化、规范化、便民化的管理。

第四条【工作保障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列入预算,使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负责有关的。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措施;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宣传机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教育、旅游、卫生等部门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内容。

第七条【容貌和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不低于国家和自治区要求的本市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景观照明设施和户外广告设施等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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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稿)目录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 ---------------2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 ---------7 第四章绿化与景观 -------------12 第五章建筑间距 ---- ------------16 第六章建筑物退让 ---------------19 第七章建筑物高度控制 -----------22 第八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工程 --------23 第九章特别地区的补充规定 ----------27 第十章附则 ---------------------31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范、有序地推进城市建设,提高人居环境质量,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北海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和《北海市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国家、自治区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北海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各类建设,除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各类专业技术规范要求外,必须遵守本规定的要求。

1.3 各类建设工程的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按本规定执行1.4 在北海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个人建房、城中村改造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执行。

1.5 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建设项目,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城市土地使用管理2.1 城市用地分类2.1.1 城市用地,根据其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分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执行。

2.2 建设用地的适建性规定2.2.1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的原则,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规定。

2.2.2 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建设用地,应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分区规划或总体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适建性划分。

2.2.3 城市建设用地的适建规定见表2-1。

2.2.4 表2-1中未列入的建设项目,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和基础设施等条件,确定其适建范围。

2.2.5 需改变经批准的规划用地性质或超出表2-1规定范围的,应对规划进行调整,并按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执行。

特殊情况,须报市政府批准。

2.2.6 城市新建居住小区应按国家有关规范,同步配套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九类设施,并为居民提供必要的公共活动空间。

2.3 建设基地控制指标2.3.1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基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含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本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2.3.2 建设基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万平方米的成片开发地区,必须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批准后实施;未编制详细规划的,不予审批。

2.3.3 成片开发地区的详细规划,应先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成片开发地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参照本规定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2.3.4 建设基地面积小于3万平方米的高、多层居住建筑用地和高、多层公共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确定的。

应按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

尚无批准详细规划的,应当编制总平面规划,经批准后实施。

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表2-2、2-3、2-4的规定执行。

注:△为适宜设置的项目。

○为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提出有关限制条件和有效补充措施后可以设置的建设项目。

空格为不适宜设置的建设项目2.3.5 表2-2、表2-3、表2-4规定的建筑密度、容积率指标均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用地。

对混合类型的建筑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用地按使用性质分类规定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用地和综合楼用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表2-2 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公顷;组团级用地规模:1-5公顷。

2、用地规模介于小区级与居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居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介于组团级与小区级之间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小区级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执行。

用地规模小于1公顷的居住用地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参照组团级建筑密度和容积率控制指标执行。

3、银滩旅游区内居住用地控制指标按银滩各区控规确定,城中村改造应按《北海市城中村(旧村)改造规划技术规定》确定用地控制指标并编制规划,旧城改造居住用地控制指标可酌情放宽。

表2-3 工业用地、仓储用地控制指标注:中心城区指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

2.3.6 对未列入表2-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技术规定、规范执行。

2.3.7 建设基地最小面积应不低于表2-5的规定。

表2-5 建设基地面积下限指标2.3.8 建设基地不足上述规定最小面积的,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确实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规划部门可予核准建设:2.3.8.1 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既成道路、河道或有其它类似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2.3.8.2 因城市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的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2.3.9 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或达到本规定要求的,不得在原有建筑用地范围内扩建、加层。

2.3.10 各类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开放空间的,在符合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按表2-6的规定增加建筑面积,但增加的建筑面积总计不得超过批准总建筑面积的20%。

2.3.11 公共开放空间是指在建设用地内,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通道、停车场(库)等公共使用的室内外空间(包括平地、下沉式广场和屋顶平台)。

开放空间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2.3.11.1 沿城市道路、广场留设;2.3.11.2 在任一方向的净宽度在6米以上,实际使用面积不小于150平方米;2.3.11.3 以净宽1.5米以上的开放性楼梯或坡道连接地面或道路,且与地面或道路的高差在+5.0米(或-2.0米)以内(含+5.0米(或-2.0米));2.3.11.4 向公众开放绿地、广场的应设置座椅等休息设施;2.3.11.5 建设竣工后,应设置相应的标志,并交有关部门管理或经批准由建设单位代管;2.3.11.6 常年开放,且不改变使用性质。

第三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3.1 在居住项目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置规定如下:3.1.1 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按照表3-1分级设置;3.1.2 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不得小于表3-2的规定;3.1.3 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不得小于表3-3的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建筑面积标准表表3-33.1.4 在中小学、幼儿园周边50米半径范围内,不得安排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和排入有毒有害物质、产生噪声污染的建设项目。

在中小学、幼儿园正门两侧各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垃圾中转站、机动车停车场、集贸市场。

3.2 新建学校、幼儿园教学楼、医院住院部等建筑应当距同侧公路边缘(或规划控制红线)和30米以上(含30米)城市规划道路控制红线在30米以上。

3.3 新建、改扩建医院、其周边应当设置一定防护带,并且应当符合环保、卫生等要求。

3.4 城市道路、居住区、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严格按照《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FGF50-2001)同步进行。

3.5 各类建设项目停车泊位的设计标准不得小于表3-4的规定。

表3-4 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指标最小值表注:1、客运码头、火车站、公交枢纽站、机场、医院、文娱中心、商场、酒店、大型居住区及交通严格管制路段等地区,应设置2个以上出租车候客专用停车位。

2、其它未涉及的大型设施的停车位配建标准应专题研究确定。

3.6 配建停车位指标以小型车为标准当量,其它车型的停车位应按表3-5中相应的换算系数折算。

上下客泊位按中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装卸货泊位按大型车单车停放面积考虑,均不进行当量换算。

表3-5 车辆停车位当量换算系数3.7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由具备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交通影响评价;3.7.1 中心城区(云南路以东、湖南路以西、重庆路以北所围合区域)建筑面积大于4000m2的商业建设项目;3.7.2 对外停车场(库)和各类市场、大型仓储式商业设施、影剧院、体育馆、会展场馆、工业、宾馆、饭店等人流、物流量较大的建筑项目;3.7.3 中心城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 m2,其他地区新建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 m2的建设项目。

凡列入交通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编制的规划设计方案应当符合交通影响评价提出的要求。

3.8 建筑用地机动车出入口应当符合下列规定:3.8.1 应在用地周边较低级别的道路上安排,如需在不同等级的道路上开设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机动车出入口时,应当按照道路等级由低到高的顺序安排;3.8.2 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与城市道路应尽量采用正交布置,如斜交则不宜小于75°。

各类建设基地出入口位置距离城市主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80米,距离次干道交叉口不宜小于50米。

基地位于两条以上道路交叉口,主要出入口应设置在级别较低的道路上,距城市道路交叉口的距离,自道路红线直线段起点不应小于70米;3.8.3 距公园、学校、儿童及残疾人建筑的出入口不应小于20米;3.8.4 距公共交通站台边缘不应小于10米;3.8.5 距人行过街天桥、人行过街地道、人行横道线不应小于20米;3.8.6 距铁路道路口、桥梁、隧道、引道端点等不应小于50米;3.8.7 应有良好通行条件:当用地出入道路坡宽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用地外道路连接。

3.9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应按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在下列范围设置公共厕所:3.9.1 车站、码头、大型停车场库及各类市场内;3.9.2 风景名胜区、公园、广场;3.9.3 各类公共建筑内部及附近。

3.10 一般街道应每隔500~800米设一处公共厕所;主要繁华街道、市中心区公共厕所间距不应大于500米;建成区道路如设置独立式公共厕所有困难时,可设置附建式公共厕所,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旧城区成片改造地段和新建小区,每平方公里不少于3座公共厕所,或按常住人口每3000人左右设一座。

建成区内总建筑面积超过20000平方米新建建筑和营业面积超过1500平方米的商业建筑,应在临街处设一座附建式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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