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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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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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案例分析及参考答案第一章企业法(1)①甲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故甲对其退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②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之间对债务承担份额的约定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故乙提出应按约定比例清偿债务的主张不能成立,其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③丙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以劳务出资成为合伙人,也应承担合伙人的法律责任,故丙也应对银行贷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④丁的主张不能成立。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丁对其入伙前发生的银行贷款应负连带清偿责任。

(2)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首先应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时,由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乙、丙、丁在合伙企业解散时,未清偿债务便分配财产,是违法无效的,应全部退还已分得的财产;退还的财产应首先用于清偿银行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由甲、乙、丙、丁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3)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其内部是依合伙协议约定承担责任。

据此,甲因已办理退伙结算手续,结清了对合伙企业的财产债务关系,故不再承担内部清偿份额;如在银行的要求下承担了对外部债务的连带清偿责任,则可向乙、丙、丁追偿。

乙、丙、丁应按合伙协议约定分担清偿责任;如乙、丙、丁任何一人实际支付的清偿数额超过其应承担份额时,有权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支付或未足额支付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追偿。

第二章公司法1.以非货币形式出资,应办理以下手续:(1)评估作价;(2)办理财产权移转手续;(3)验资。

2•丙未足额缴纳出资,应当向甲和乙承担违约责任。

3.设立公司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

4•丙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

《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参考经济法概论这⼀门课程,对于经济专业的学⽣来说学习难度较⼤,特别是案例分析更是多数学⽣学习中的难中之难。

这⾥我们将经济法概论学习指导书上的部分参考答案提供出来,供⼤家学习时参考。

P31(1)答:上述⾏为形成经济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它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中的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的经济关系,由有关法律法规调整后形成的经济权利义务的关系,上述⾏为是某⼚和其职⼯王某间因内部承包活动⽽形成的关系。

双⽅通过承包合同⽅式,确定了双⽅的权利义务。

所以应当是属于经济法律关系。

P42(1)答法院应当⽀持华联公司的诉讼要求,由新华书店履⾏合同,承担违约责任,某市的新华书店作为⼀个经济实体,拥有完全的经营⾃主权,他和华联公司所签订的电脑买卖协议就是属于这⼀经营⾃主权的体现,是其上级主管部门⽆权管辖的所以认为其合同⽆效的理由是不能成⽴的。

(2)答:法院不应受理本案,因为该棉纺⼚是债务⼈,依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债务⼈申请宣告破产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该棉纺⼚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破产法》的规定,所以由其能提出的破产申请要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才能向其所在地区⼈民法院申请。

由于不合乎程序,法院不应受理本案。

P51(1)答:条款第1项成⽴:中外合资企业⼀⽅担任董事长的,另⼀⽅担任副董事长,所以中美双⽅的该项约定是成⽴的,第2项不能成⽴,依法中外合资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合营企业在合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

所以双⽅约定在经营不善时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是不成⽴的。

第3项不能成⽴,依我国法律规定的对于中外合营企业是属于中国法律的专属管辖只能适⽤中国法律,双⽅当事⼈不能选择适⽤美国法律。

(2)答:修改为:双⽅合资设⽴⼀个组织形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资企业,在全部注册资本中,美⽅以机器设备作价出资不得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25%,股东会为企业的最⾼权⼒机构,企业设董事会董事长是企业的法⼈代表。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

五、案例分析1、甲公司因转产导致一台价值1000 万元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王某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 万元,甲公司10 月31 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 日内付清货款。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状况恶化,通知乙公司终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拆。

法院查明: (1)甲公司股东会议决议规定,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殊决议; (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 月31 日,保管费是50 万元。

11 月5 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 日内付保管费,如10 日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以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1)甲乙两公司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为什么?答:(1)甲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有效,符合合同法的规定,董事长是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有权签订转让合同。

(2)甲公司终止履行的理由成立,是合同法上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3)甲公司不能单方解除合同,只能以协议解除。

(4)丙公司不可行使留置权,因为甲公司尚未在10 日内不履行付款义务。

2、1983 年4 月,某自行车总厂委托一家印刷厂设计了金凤牌商标。

其文字、图形彻底仿制上海自行车公司的凤凰牌商标;同时金凤牌又是牡丹江自行车总厂已经注册的商标。

该自行车总厂推出的这一商标,导致许多消费者发生误认和误购。

直至1983 年7 月2 日,该自行车总厂还在报刊上刊登广告,以此金凤牌商标冒充已经注册的商标。

到1983 年8 月止,该自行车总厂总共组装了这种“金凤”牌自行车共计225000 辆,并销售了其中205000 辆,行销湖南、黑龙江等23 个省、市。

经济法概论案例2

经济法概论案例2

11 2004年5月10日,甲从商场买回一台A牌洗衣机(属“三包”商品),在5月15日使用时,发现洗衣机突然不转,遂到商场要求退货,商场售货员乙声称,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

但修理三次后,洗衣机仍不能正常使用,为此,甲多次找到商场有关部门投诉,但无结果。

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请回答:(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2)消费者甲该如何处理?(1)该商场售货员乙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因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5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

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

对包修、包换、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费者要求经营者修理、更换、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合理费用。

由此可见,商场售货员乙声称的“商场明文规定凡是在本商场购买的任何家用电器如有问题只能维修不能退换”说法是不正确的。

(2)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消费者甲和经营者商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可以通过与经营者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提请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途径进行解决。

另外还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5条规定,消费者甲可以向销售商场要求赔偿:消费者甲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

12 王某、吴某和肖某拟共同设立一家生产燃气用具的有限责任公司。

3人经协商后拟定了公司章程,其中包括如下内容:(1)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万元;(2)王某以货币出资人民币2万元,吴某以厂房和设备作价出资人民币8万元,肖某以普通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20万元;(3)公司不设股东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4)公司因业务需要时,设立分公司,分公司具有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问:上述内容中,哪些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为什么?(1)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公司法案例1:某市有七家国有企业甲、乙、丙、丁、戊、戌、庚,作为发起人设立一股份有限公司,拟名“风光轻工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所拟发行的股份为50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为40元,总股本为20000万元,其中发起人认购180万股,向社会发行320万股;之后,它们组建了“风光股份有限公司筹备处”,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提出募股申请,获批4个月的募股期限;在募股过程中,考虑到发起人的出资有房屋等,作为办公室用需装修,筹备处就与“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签订了价值250万元的装修材料购买合同;然而,募股期限到后,只募到了70万股;股份公司不能成立,筹备处解散;问题:1、七家发起企业至少得认购多少股2、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应作哪些文件准备3、若公司不能成立,“二七装饰材料公司”的货款应由谁偿还4、认股人购买的70万股股票依法应如何处理1、募集设立发起人应认购不少于公司股份总数35%的股份2、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章程3、由7家发起企业承担责任,而且该责任应为连带责任;4、对于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企业法案例1:2000年1月15日,甲出资设立A个人独资企业;7月4日,A企业亏损,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甲决定解散该企业;经查,A企业和甲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如下:1 A企业欠缴税款5000元;欠职工工资3万元;欠供应商乙10万元;2 A企业的银行存款1万元,实物折价8万元;3 甲个人其他可执行的财产价值1万元;2000年9月,该企业注销;问:1试述A企业的财产清偿顺序;2如何满足乙的债权请求32006年2月,A企业的债权人Q找到甲,要求其偿还A企业以前所欠的2万元的债务;对此,甲能否拒绝1.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8000元和社会保险费用2000元;再偿还所欠的税款3000元;最后偿还乙的10万元;2.先用企业的财产换,不足清偿的,投资人甲应当以其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3.能;因为法律规定,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偿债责任消失;2006年2月距离2000年9月已过去五年多了,故甲可以拒绝偿债;案例2:1. 甲乙丙合伙经营一普通合伙企业,负责人为甲;甲乙丙约定的出资比例和分成比例均为4:3:3;2000年7月的一天,丙与乙商议后与丁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价值8万元;后因企业无力偿还银行贷款,为此发生纠纷;经查:1合伙协议约定,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2甲曾在一次诉讼中免除了戊对企业的2万元债务;3企业除欠银行10万元外,尚欠庚、巳各2万元债务;4企业的财产价值10万元;问题:1该企业与丁所签合同的效力如何2设乙、丙以甲免除戊的债务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无效,甲的免除行为有效否3设银行、庚、巳同时向企业行使债权,企业的财产该如何清偿4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和乙的债权人辛同时向法院起诉,银行、庚、巳主张用合伙财产清偿债权,辛主张应用乙在合伙财产中的份额清偿其债权,法院应优先支持谁的诉讼请求5设企业的债权人银行、庚、巳向法院起诉后,债权未得到全部清偿,能否对丙的个人财产进行追偿,为什么1.若丁对企业的“凡5万元以上的业务须经甲乙丙三人一致同意”知情,则无效;反之,若不知情,且是善意的,则有效;因为丁是善意第三人;我国合伙企业法在调整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时,着重强调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因此有效;2.无效;因为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是;第三任与合伙人交易时主观上不知道,也不必知道该合伙人为无权人,并且该交易是自主的公开的有偿的;而在次交易中,甲免除了戊的债务,明显是无偿的,故不成立善意第三人的条件,故此行为无效;3.应该先偿还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福利,再偿还所欠税款;如果有的话,最后再偿还银行,庚,巳的债权;且是按所欠债务的比例清偿;不够的部分有甲乙丙三人负连带责任,以个人财产清偿;4.支持银行、庚、巳的诉讼请求;因为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优先于合伙企业人个人的债权人从合伙企业财产中受偿,而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则优先于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从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中受偿;所以银行、庚、巳作为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利就合伙财产要求清偿;而辛作为合伙人乙,应该主张就乙的个人财产要求清偿;5.可以;因为甲乙丙三个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有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向甲乙丙三人中任意一人进行追偿;然后甲乙丙内部可以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进行分配追偿;案例3:2005年1月,张三、李四、王五共同设立一普通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张三以人民币5万元出资,李四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王五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利润、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1年;8月,张三提出退伙,鉴于当时合伙企业盈利,李四、王五表示同意;同月,张三办理了退伙结算手续;9月,幺六入伙;幺六入伙后,因经营环境变化,企业严重亏损;2006年5月,李四、王五、幺六解散企业,并对企业的财产在合伙人中进行分配,但对未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偿还;2006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发现合伙企业已不存在,于是要求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偿还;问题:(1)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答:题目里面没有主张;印象中好像张三说自己已经退伙了,所以不用偿还;这个主张是错误的,因为退伙人应当对其退伙前已经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张三是8月退伙发,贷款是6月份的,所以张三要承担责任;幺六说自己是在贷款发生后入伙的,所以不需要清偿,也是错的;因为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钱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幺六也需要清偿;其他人的主张不记得了;考点是入伙和退伙;(2)在银行贷款清偿后,张三、李四、王五、幺六内部之间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答:应该按照他们之前约定的,按照相同比例平均分担清偿责任;合同法案例1:某年6月5日,荷兰N公司致函中国C公司,欲购买200吨松节油,问C 公司能否供货;6月27日,C公司应N公司的请求,以信函方式报出松节油200吨, 每吨CIF鹿特丹$1950,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延长有效期;中方与7月20日去函,将数量增至300 吨,价格降至每吨CIF鹿特丹$1900,并将有效期延长至8月15日;就在中方去函后第二天,因巴西受冻灾,该产品国际价格猛涨;荷商于8月5日来函接受该盘,但要求“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费用由我方支付”我方在接到对方来函后,一直未予答复,后以“由于世界市场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前已售出”为由拒绝交货;对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问题:⑴C公司是否构成违约答:构成了;因为荷商于8月5日已经接受改盘,没有超过有效期,且对于“提供适合海洋运输的木箱包装”这一变更不是实质性变更,C公司也没有及时反对,所以是C公司违约了;⑵如果你是C公司法律顾问,应怎样使C公司在避免价格损失的同时又避免承担违约责任答:有两种方式;第一,发现巴西受冻灾,松节油的国际价格猛涨时,及时有效的用更快捷方式赶在信函到达荷商之前取消该要约;第二,在接到荷商于8月5日发来的信函后,及时的通知荷商反对该变更,并且提出新的变更提高价格,发出新要约;案例2:2009年7月,王某向江某女方借款2万元用于经商;两个月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王某怕江某移情别恋,就要江某出具一张保证书,表明如日后江某提出分手,王某所借2万元现金则不用归还;热恋中的江某照办了;2010年3月,因江某觉得王某不适合自己,便提出与其分手;分手后,江某要求王某归还借款,但王某则以江某已作出保证为由,拒绝归还;4月2日,江某一纸诉状,将王某告上法庭;结论:法院审理认为,人身关系不能通过“保证书”来约束;尽管江某已出具保证书,但该保证书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应属无效;江某作为债权人,有权要求王某归还借款,遂判令王某于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付给江某借款2万元及利息;案例3:两难处境一个空调经销商接受了某宾馆80台空调的定单,合同总价22万元;合同约定,空调经销商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将所有空调安装完毕,然后宾馆付50%的款项,一个月后再结清余款;合同签定后第五天,该经销商在报纸上看到法院一则通告,得知该宾馆拖欠债务300多万元,法院将对其财产强制执行;该经销商欲终止供货,却担心违约;欲履行合同,又恐得不到货款;案例4: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的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供货,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到拒绝;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答: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时,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债券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生效如何处理;答:依合同法第79条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5:甲和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先交纳房款50%即50万元的预付款,付款后半年内交付房屋;甲付款后一个月,由于城市规划的原因,该处房产价格上涨;房地产公司随将该房以高出原价30%的价格转卖他人;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于何种违约行为答: 根据主体分,属于单方违约,指违约是由一方当事人的行为造成的;应该由违约一方承担责任;根据违约行为导致的后果严重程度分,属于根本性违约,指一方的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约目的不能实现或者违约后果严重;根据违约行为发生的时间分,属于预期违约,指在履行期到来之前的违约;案例6:甲在某商业街有一家饭店,因生意不好,欲转让给乙;丙与甲在同一条街上经营,丙听说甲欲转让饭店给乙后,就打听了乙的情况,得知乙善于经营,丙就特别害怕乙接手饭店后,会把自己的饭店挤垮;丙就找甲,假意与甲磋商,并表示愿意以高价买下甲的饭店;甲便取消了与乙之间的磋商,欲转让该饭店给丙,但时隔一月, 丙依然不与甲签约,并推托说资金紧张,不欲购买该饭店;而此时甲去找乙,乙已经买了别的饭店,也不理会甲;甲的饭店因等待丙的购买,停业达二个月之久,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甲非常气愤,诉诸法院;问题:⑴丙的行为是否是违约行为为什么答: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尚未订立⑵丙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应承担何种责任答:是缔约责任;是缔约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所谓先合同义务,是自缔约人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时开始产生的注意义务,包括互相协助、互相照顾、互相保护、互相通知和诚实信用等义务,而非合同有效所产生的给付义务;担保法案例1:2005年11月2日,董学友在某市欲开办一个个体服装销售店;当时苦于现金不足,在11月4日向某市工商银行贷款;工商银行同意贷款,但贷款人必须要以财产作抵押或有保证人担保;董学友因无财产进行抵押,又需要贷款100万元,于是首先请朋友王为仁作担保人,为了使银行更加信赖他,又请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汽车营销部作担保人;营销部在与债权人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得到路遥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市工商银行便与董学友签订了贷款合同;王为仁和汽车营销部分别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后在银行的要求下,汽车营销部取得了本公司的书面授权担保书;2006年3月,董学友连续在二宗大笔买卖中经营不善,故服装店只剩下一个空名,已无力经营;2006年4月15日,贷款期限已满,银行向董学友要求偿还贷款100万元的本息;但此时,董学友已完全丧失了偿还能力,于是4月30日,银行要求营销部代为清偿贷款本息;问题:1、本案中,汽车营销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2、本案中的保证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3、本案中市工商银行可否要求汽车营销部承担清偿贷款的全部本息1担保法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作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本案中,汽车营销部属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分支机构,虽然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书面的授权保证文书,但已得到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口头许诺,而且在不久即取得了公司的正式书面保证授权书,因此本案中,应认定汽车销售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2担保法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①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③保证的方式;④保证担保的范围;⑤保证的期间;⑥双方认为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本案中,两个保证人在与市工商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时没有约定担保方式、担保的期限以及担保的范围;而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应认定本案保证的性质为连带责任保证;3根据担保法的以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的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连带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清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王为仁以及汽车营销部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债务人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为2001年4月有15日,4月30日债权人即向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主张权利,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依法有权向汽车营销部要求其承担担保责任;而且由于本案中的两个保证人都没有约定保证份额,因此债权人市工商银行可以要求保证人汽车营销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至于保证人汽车营销部与保证人王为仁以及被保证人董学友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汽车营销部在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之后,有权向债务人董学友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王为仁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案例2:汽车司机曹永青欲自办一个蔬菜营销专业店,苦于资金不足;2005年10月6日,曹永青找到同乡另一商人马为良,提出借款12万元;马为良担心曹永青的蔬菜营销店办不好,将来亏损无法还债,就要求曹永青以其“别克”汽车作抵押才能借款;曹永青答应,双方遂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及抵押合同;合同中规定,马为良借给曹永青12万元,月息为%,半年后连本带息归还,如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或变卖受偿,并且办理了抵押合同登记手续;2005年10月16日,马为良将12万元现金交给曹永青;曹永青在经营蔬菜营销店不到半年,因市场竞争激烈不景气而关闭;眼看半年的还款期将到,曹永青自知无力偿还,遂决定自行将汽车卖给邻县的一个商人李小民,得到14万货款;2006年4月5日,曹永青携带车款回家准备还债,不料途中该款全部被盗,马为良得知曹永青已无力还款,便向法院起诉,要求从邻县的商人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问题:1、曹永青与马为良在本案中所签订的抵押合同中是否有违法之处答:抵押合同中有违法之处;合同中约定的“曹永青到期无法偿还,汽车的所有权就转移为债权人马为良所有”为法律所禁止的流质契约;2、本案中曹永青在未通知马为良前就与李小民达成协议将车卖给李小民的行为是否合法3、答:不合法;因为依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故抵押人曹永青未经抵押权人马为良的同意转让抵押财产,且李小民也未代为清偿,其行为不合法;4、本案中马为良作为抵押权人是否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答:马为良有权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动产抵押若作了抵押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中汽车抵押作了抵押登记,其抵押权可对抗善意第三人;又由于抵押权具有追及性,抵押人擅自将抵押财产转让给他人时,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权人得追及该财产并对之行使抵押权;故马为良有权从李小民处追回汽车变卖受偿;根据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李小民可代债务人曹永青清偿债务,以合法拥有汽车的所有权;其代为清偿后,可向曹永青追偿;案例3:某学院教师李半山停薪留职,欲开一家歌舞厅,遂向一做生意的朋友丁金借款4万元,双方约定一年后还本付息,并由李半山的钢琴价值3万元以及李半山的一本书拥有的着作权作质押担保;一个星期后,丁金要李半山带钢琴到丁金家来取款,李半山称钢琴两天前被学校文艺团借走了,过些天才能回来,现急需现款,请丁金先把4万元钱借给他,如果到期不还,家里的东西凭丁金处置;于是丁金当即交给李半山4万元;不久,李半山因经营不善连买新音响设备的钱都不够,便将该钢琴交给学校的另一老师王伟作质押得现金1 万元;此时歌舞厅仍需现金,于是李半山又与市影剧院订立一着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但未告知丁金;丁金得知这两件事后,认为李半山在欺骗自己,遂要将李半山在半个月内将钢琴交到丁金处,否则解除合同;李半山向丁金解释说上述这两事实属无奈;请丁金谅解;丁金不允,要求李半山立即还钱,李半山无力偿还;丁金便向王伟索要钢琴,遭王伟拒绝;于是丁金便以李半山和王伟为被告,诉至法院;问题:1、李半山以着作权质押给丁金在何时起方生效答:质押合同在合同成立时生效,而质权自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着作权出质登记时方设立;因为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着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2、本案中丁金是否有权向王伟索要钢琴答:无权;因为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本案中,李半山将钢琴作为质押财产交付给王伟,质权设立,王伟依法占有钢琴;而李半山与丁金之间虽然订立了质押合同,却未将钢琴交给丁金,故丁金不享有对钢琴的质权;因此,丁金无权向王伟索要钢琴;3、本案中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是否有效答:根据物权法第227条的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所以,再李半山已将着作权出质给丁金的情况下,若未经丁金的同意,李半山与影剧院订立的着作权使用许可合同无效;若丁金同意,则合同有效,李半山基于使用许可合同取得的使用费,应当向质权人丁金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案例4:某洗衣机厂库存500台优质名牌洗衣机;2004年7月3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询问其是否愿意以每台750元的价格购买,备有现货,只要数量在500台以下,可保证供应,限期在7天内答复;天鹏商场恰逢本商场的洗衣机脱销,急需进一批洗衣机,在收函的第二天即7月6日遂回电称愿意购买400台洗衣机,价格为每台740元并要求洗衣机厂送上门;洗衣机厂在接到天鹏商场的电文后,当天回函称愿意接受天鹏商场提出的价格条件,但因生产任务繁忙,无法送货上门,要求天鹏商场自己支付运费,自己到洗衣机厂提货,并要求立即答复;天鹏商场接到回函后,因忙于购进其它货物,将该函搁置一边;时隔不久,到2004年10月洗衣机价格调整,上涨幅度为20%;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要求洗衣机厂按每台740元的价格供应400台;而此时,洗衣机厂仅剩下库存100台,其他已经售完;天鹏商场为此诉至法院,要求洗衣机厂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洗衣机厂则辩称:它与天鹏商场的合同根本没有成立,因此不存在承担违约责任或履行合同的问题;问题:⑴7月3日,洗衣机厂向天鹏商场发函的行为属何种性质为什么⑵答:是属于要约邀请;因为洗衣机厂并没有直接向商场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只是以此行为表示希望商场向自己发出要约,而且洗衣机厂应该不只发了天鹏商场一家,应该还发了很多家;所以只是要约邀请;⑶7月6日,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行为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⑷答:属于要约;要约就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天鹏商场给洗衣机厂的回电中有希望与其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且内容具体,故该回电应为要约;⑸10月底,天鹏商场组织车辆到洗衣机厂提货的性质如何为什么⑹没有法律效力;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达成合同;所以天鹏商场去洗衣机厂提货不具有法律效力;⑷洗衣机厂和天鹏商场的合同是否已经成立本案应如何处理答:没有成立;因为因为在7月6日洗衣机厂给天鹏商场的回函中要求商场到洗衣机提货,是履行方式和地点发生了变化,属于实质性变化,就不在是承诺,而是一个新的要约;由于洗衣机厂要求立即答复,给予了期限,而商场没有及时给予答复则次要约就失效了,没有成立合同;处理:洗衣机厂不需要赔偿损失,因为合同没有成立,所以洗衣机厂不存在违约责任;天鹏商场和洗衣机厂可以就剩下了100台洗衣机自行协商订立新的合同;知识产权案例1:甲厂1996年研制出一种N型高压开关,于1997年1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1998年5月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权;乙厂也于1996年7月自行研制出这种N型高压开关;乙厂在1996年底前已生产了80台N型高压开关,1997年3月开始在市场销售;1997年乙厂又生产了70台N型高压开关;1998年初,甲厂发现乙厂销售行为后,遂与乙厂交涉,但乙厂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权;请根据上述材料分析:乙厂是否侵犯了甲厂的专利权为什么答:1乙厂没有侵犯甲厂的专利权;2根据专利法的规定,69“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先用权3在甲厂的专利申请日以前乙厂已生产N型高压开关,依法享有先用权;在甲厂获得专利权后,乙厂因享有先用权,故在原有范围内每年生产不大于80台生产N型高压开关并不侵犯甲厂的专利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9月5日至11月4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仲裁协议合法有效的,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经济法概论全部案例分析题(学生)

经济法概论全部案例分析题(学生)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总目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二章企业法第三章公司法第四章企业破产法第五章合同法第六章金融法第七章支付结算法第八章票据法第九章证券法第十章会计法第十一章税法第十二章公平竞争法第十三章产品质量法第十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五章劳动法第十六章知识产权法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 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4.2006年8月10日A县甲皮鞋厂与B市的橡胶厂签定一份购销合同,由橡胶厂供货,货到后15日甲公司付款。

合同规定,由橡胶厂代办托运。

乙橡胶厂按期发货后,甲皮鞋厂以该货物质量不合格为由拒付货款,并要求退货。

乙橡胶厂表示不同意,于是发生合同争议。

乙橡胶厂准备提起诉讼。

问:乙橡胶厂可以向哪里的法院起诉?为什么?第二章企业法1.中国A公司与日本B公司拟共同出资设立一个中外合资企业,双方经协商拟定的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其部分条款如下:(1)中外合资企业投资总额1200万美元,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中方出资300万美元,外方出资200万美元。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经济法概论案例(全面)

五、案例分析1、某食品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

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公司经理十分生气,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例。

几天后,第二批5000斤到货,公司经理坚决拒收,而且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

请问公司经理的做法有法律依据吗?答:食品公司经理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是不对的。

在本案中,公司经理委托采购员牛某到山东采购小枣3000斤。

牛某到山东后却采购小枣10000斤,行为超越了代理权限,超越部分是属于无权代理,对被代理人没有法律效力。

在第一批5000斤到货后,虽然公司经理十分生气,但是在严厉批评了牛某之后,告诉财务付款,并警告牛某下不为例。

此行为等于行使了承认权(或追认权),无权代理一经追认,既成为有权代理,公司经理所说的第一批多收的2000斤也要牛某自己处理的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承认权与拒绝权都是形成权,形成权一经行使就发生法律效果。

即,承认了就不能再拒绝,拒绝了就不能再承认,所以第一批5000斤小枣食品公司必须收货付款。

至于第二批到货的5000斤,由于公司经理坚决拒收,是属于没有经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无权代理行为,应由行为人自己承担民事责任。

2、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该法院受理了此案。

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此案?为什么?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

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

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已资不抵债。

经济法概论案例

经济法概论案例

1.某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因上级主管部门委派的厂长不善经营管理,造成企业严重亏损,于是召开会议,通过决议将其罢免。

随后自行招聘新厂长,新招聘的厂长上任后,解除两名副厂长的职务,另组新的领导班子。

由于经营有方,企业不久便扭亏为盈。

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于是决定,给厂长晋升一级工资并给予物资奖励。

问:该企业在上述活动中,有无与法律规定不符之处?按照法律规定应如何处理?答案:⑴上级主营部门委派的厂长,只能由上级主管部门免职。

职工代表大会是无权罢免。

⑵该企业应由上级主管部门委派或招聘,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无权自行招聘。

⑶副厂长的任免,应由厂长提请上级主管部门进行。

厂长不能自行任免。

⑷对厂长的奖励,应由政府主管部门确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不能直接决定。

2、第四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参考案例:1.(05年7月考题)2000年3月,某银行职员甲出资15万元,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取名为红星公司。

假设后来该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因业务繁忙,便聘请朋友乙负责事务管理,同时规定,凡乙对外签订标的额超过2万元以上的合同,须经甲同意。

6月,乙未经甲同意,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与善意第三个丙签订了购入3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

2001年10月,因企业连续亏损,甲解散了个人独资企业。

2001年12月,丙要求甲偿还在企业存续期间所欠其货款1万元。

甲以企业已解散为由,拒绝偿还债务。

问:(1)该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过程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要求?(2)乙与丙签订的购入了万元价值货物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3)甲以个人独资企业已解散为由拒不还款,其行为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案:(1)不符合法律要求之处有:①甲不能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法律规定,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②企业名称中不能有“公司”字样。

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企业名称应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答案解析

第一章法律基础知识案例分析答案1.第一,甲服装公司与乙纺织公司之间关于买卖布料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甲服装公司乙纺织公司内容:甲服装公司享有收取布料的权利,同时,承担验货并支付120万元货款的义务;乙纺织公司享有收取货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时间交货的义务客体:30匹布料第二,乙纺织公司与丙货运公司之间关于运输货物的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乙纺织公司丙货运公司内容:乙纺织公司享有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的权利,同时,承担按照约定支付运费的义务;丙货运公司享有收取2万元运费的权利,同时,承担为乙纺织公司运输货物的义务客体:丙货运公司提供的运输劳务2.符某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确认其向某嫁接苗场购买无籽西瓜合同为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要求某嫁接苗场返还购买西瓜种苗款2.7万元,赔偿可得利益损失(1万元—0.6万元)×55亩=22万元。

某嫁接苗场将假种苗作为“台湾新一号”无籽西瓜种苗销售给符某的行为是欺诈,符某购买假西瓜种苗的行为是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因双方订立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该合同属于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

符某为无过错方,某嫁接苗场为过错方。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当事人因民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对方,如果无过错方遭受了财产上损失,有过错方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主张权利。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已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张某被解雇前曾代理甲公司向乙公司购进货物,且张某在订立合同时出具了工作证、甲公司的介绍信及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乙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张某是甲公司的代理人,从而与甲公司订立合同,该合同对甲公司有效。

4.陆某要求艾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1年2月9日起至2012年2月8日止。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开始计算。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

有限合伙企业案例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正确答案】(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

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各章课后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正式版)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参考答案第一章案例分析题(P72)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

教材第52页大纲样题的第4l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1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

第二章案例分析题(P94)参考答案参考答案参见指定教材第55页至56页。

教材第52页至53页大纲样题的第42题案例分析题和本章最后的案例分析题一模一样,大纲样题第42题的标准答案在教材第55页至56页。

本章补充材料:.20l0年01月份考试真题的第42题A有限责任公司有股东甲、乙、丙3人。

因股东人数较少和公司规模较小,决定不设立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一名执行董事和一名监事。

执行董事由甲股东担任,并兼任公司经理;监事由公司的财务主管担任。

试分析回答下列问题:(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答:(1)A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定合法。

因为A公司股东人数较少,而按照法律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2)甲股东担任执行董事并兼任公司经理合法。

因为法律规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3)财务主管担任监事,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财务主管属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而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4)如果甲作为执行董事决定以本公司的财产为本公司股东乙提供担保,该决定不合法。

因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公司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据此,A公司能否为股东乙提供担保,应由甲、乙、丙三人共同决定,甲一人无权单独作出决定。

第四章案例分析题(P131)参考答案教材案例题1的答案:(1)该发函是要约。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 案例分析

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案例一:经济合同纠纷解决背景: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了采购商品的数量、价格、交付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商品后,公司发现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质量存在问题。

公司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但供应商拒绝履行。

问题:1. 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2. 供应商的拒绝是否合法?解决方法:1. 公司可以要求供应商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供应商提供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属于违约行为,公司有权要求退还货款并要求赔偿损失。

2. 供应商的拒绝属于违约行为。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公司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案例二:劳动法与劳动争议解决背景:某公司雇佣了一位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员工每月工作40小时,薪资为每小时10元。

然而,公司在员工工作期间未按时支付工资,并且拒绝支付加班工资。

员工对公司的违约行为提出了劳动争议申请。

问题:1. 公司是否应当按时支付工资?2. 公司是否应当支付加班工资?解决方法:1. 公司应当按时支付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办法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公司未按时支付工资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公司未支付加班工资也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三:知识产权保护背景:某公司开辟了一款新型手机APP,并申请了相关的软件著作权。

然而,不久后,公司发现有其他公司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使用了该APP的核心功能并发布了类似的产品。

问题: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是否受到侵权?2. 公司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解决方法:1. 公司的软件著作权受到侵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

自考《经济法概论》(27873)各章节案例分析题参考一、公司法1、甲、乙、丙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取名为汇通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

甲以货币出资250万元;乙以房屋出资,作价600万元,但未办理房屋的过户手续;丙以著作权出资,作价150万元。

甲、乙、丙三人决定首期出资为250万元,其他各期出资在公司成立后两年内缴足。

问:1、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出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分)2、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形式包含哪些?(3分)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权转让的方式是什么?(4分)2、2009 年10 月,甲、乙、丙发起设立A 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的注册资本额为50 万元人民币,其中,甲以现金人民币4 万元出资,乙以现金人民币16 万元出资,丙以实物作价人民币30 万元出资。

公司设立董事会,乙为董事长、甲为副董事长;公司不设立监事会,丙为公司监事。

问题:(1)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是否符合公司法规定? 说明理由。

(2 分)(2)A 公司不设监事会是否合法? 说明理由。

(2 分)(3)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谁召集和主持? 说明理由。

(2 分)(4)A 公司的三名股东谁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说明理由。

(2 分)答:(1) 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而A 公司股东货币出资金额为20 万元,占A 公司注册资本的40%,已经达到法律规定的30%最低限要求。

(2) A 公司不设监事会合法。

因为公司法规定,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而设一至二名监事。

A 公司规模较小,只设一名监事而不设监事会,是合法的。

(3) A 公司首次股东会议应当由丙召集和主持。

因为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而丙正是A 公司出资最多的股东。

(4) A 公司的三名股东中,乙和丙都有权单独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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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平时作业案例一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权利和经济利益刘某某,男,41岁,某生产队队长。

刘某某在担任该生产队队长期间,1987年11月15日,同社员李某某签订合同,将该队养猪场承包给李经营,承包期为十年。

从此,李家三个劳动力精心经营管理,成了闻名遐迩的养猪专业户,四年以后,营利达30000余元,一天,刘某某对李某某说:“:“养猪场是我用优惠条件包给你的,你赚了大钱,得给我几千元花,不然,今后我不但不让你赚这么多钱,反而要让你把过去赚的钱都赔进去。

”李某某无奈,只好亲自给刘某某送去5000元。

后来,刘被揭发归案。

案例二法律事实可引起经济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解除年初某农场与粮食收购部门订立购销合同一份。

夏季来临,正值粮食收获季节。

该农场所在地连日暴雨,大大影响了粮食的收割进度,并导致粮食减产。

为此,该农场向粮食收购部门说明情况,并请求延期交货和减少供货数量。

问:该农场未能如期按量交付粮食是否要承担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案例三企业内部承包单位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利益某市一公司与其下属一基层单位与1993年10月签订经济承包合同,合同中规定:承包自1994年1月1日开始有效期为三年,该基层单位每年应向公司上缴税后利润30万元并扣除剩余部分的30%作为生产发展基金;在承包期内,该基层单位资金不封顶,工资不保底,不完成利润上缴任务不保工资。

该基层单位在合同履行期,上下一条心,积极组织生产和销售,全年销售额达700万元。

实现利润200万元,并按合同的各项规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

但在合同履行的第二年中该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又下发文件,要求经济承包按期新规定的“国家得大头、企业得中头、个人得小头”的精神行事,该公司据此要求此基层单位表示不能同意并要求公司方面按照合同的规定办。

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法院。

请问:此案中公司与其下属基层单位是什么关系该公司的要求对吗案例四财产所有权的民法保护原告:王某被告:田某原告王某与田某是同学,1996年4月,被告田某到王某家中做客。

由于二人都喜欢集邮,王某将父亲的集邮册拿出共同欣赏,其中有一枚特15首都名胜第3枚天安门“天空光芒四射”珍贵邮票上起田某注意。

田某十分欣赏该邮票,并主动要求借出该邮票,交由其老师范某鉴别真伪,王某表示同意。

几天后,王某的父亲偶然发现集邮册中的“放光芒”邮票不见了,向王某询问情况,王某将实情告诉父亲,父亲让其尽快追回。

第二天,王某找到田某要求返还“放光芒”邮票,田某称该邮票丢失,请求宽限几天,找到后原物归还,但田某一直未找到。

王某多次催促田某返还邮票,田某也曾保证在1996年8月前找到,但一直没有结果,王某遂于1996年10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田某返还特15“天空光芒四射”邮票。

案例五依法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某甲在乘坐出租车时,丢失价值5000元手机一部。

出租车司机拾得后将手机交公安机关招领。

招领期满后,公安部门依法对该机进行拍卖,被某乙购得,某乙在商店购物时,该机被小偷偷去,某丙从小偷处以2000元购得此机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得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招领失物时,某甲、某乙、某丙都到公安机关认领该机。

请问:该手机应该归谁所有为什么案例六合伙人的认定原告:某县某银行情被告:张某被告:李某村民张某因以前从事汽车运输业务,赚了一笔钱。

1993年2月,张某见市场上米粉走俏,遂萌发了要办粉丝厂的念头。

因为米粉的主要原料红薯在当地产量很小,需从外地大量进货,且产品也多是销往外地,所以,厂址宜选在交通比较方便的县城郊外。

于是,张某找到居住在县城郊区的李某,提出租用其长期闲置的4间平房,每月付租金1000元,李某认为,办粉丝厂肯定能赚钱,就提出不收租金,只要张某交纳每年利润的四成即可。

张某同意了李某的要求,双方就出租房屋签订了合同。

1993年5月,张某在该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了登记手续,并领取了营业执照。

随后,张某向银行贷款,购入设备,招聘工人,正式办起了粉丝厂。

1994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8万元。

1995年5月,张某付给李某1万元。

此后,由于该地又开办了几个规模更大的粉丝厂,使粉丝厂开始亏损,到1996年2月,共欠某银行债务计5万元左右,粉丝厂不得不关闭停业。

张某自己无力偿还债务,请求李某帮助偿还一部分,遭到拒绝,李某的理由是:他并未参加实际经营,亏损是因张某经营管理不善所致。

债权人催债无效,起诉到人民法院,法院应张某的请求,追加李某为共同被告。

案例七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原告:张某某,男,H省A市居民被告:H省A市某电子公司经销部被告H省A市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于1991年与H省B市电子产品服务公司签订购销进口彩电电视机合同,货未到便以出卖此种电视机发出了销售票。

1991年8月5日,货到后,被告经验收发现购进的电视机是进口原件,系国内某厂组装。

被告在既未更正也未声明的情况下以进口彩电对外销售。

1991年8月10日原告张某某持票以人民币1890元,从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处购买20寸彩电1台。

一年后,原告张某某发现该彩电不是原装进口的,即多次要求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予以退换,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要求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赔礼道歉,但被告某电子公司经销部一直未予答复,为此,原告诉至法院。

案例八企业法人的法律地位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合同规定,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

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电脑10台,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

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九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应符合法律规定1995年6月,某市甲、乙企业与王某个人经协商,决定共同投资创办一开发某种老年保健饮料为主的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乙两企业出资人民币25万元;王某以其个人所有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人民币50万元,三方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公司设股东会、董事会和二名监事,以董事会为公司的权力机构。

协议还规定公司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王某受托于1995年8月向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办理报批手续,结果未被批准成立公司。

请问:为什么案例十公司章程的法律意义原告:某市工商银行。

被告:甲公司。

某市甲公司的法人章程中规定:“董事会是总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其下属公公司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经董事会讨论决定,由董事长签字才能生效。

”1992年4月,该公司总经理李某擅自以总公司的名义,任命刘某某为下属分公司乙公司的经理,该公司是1991年4月设立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取得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

”1992年7月12日,刘某某持甲公司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向该市工商银行达成贷款协议,贷款金额24万元,期限为6个月。

由于该分公司经营管理不善,到1993年1月贷款到期时,只能偿还贷款4万元,还有20万元无力偿还。

市工商银行找到其总公司甲公司,要求其承担下属分公司的贷款债务。

总公司以其章程规定,下属分公司经理刘某某的任命不符合章程的规定为由,拒绝了市工商银行的请求。

市工商银行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十一公司减资应依法进行原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

被告: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1996年10月9日,某市制衣厂等六家公司共同出资建立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该公司注册资本340万元,公司股东会由某市制衣厂等六个投资公司组成。

某市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经营状况恶化,到1997年底公司实有资产达300万元。

此时,某市制衣厂等六股东为了减少损失,协议减少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资本。

该协议规定:公司资产中除商标权一项财产外,其余全部公司资产均按每位股东1/6比例进行分割。

该协议通过后,某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以该公司股东会的上述作法实质上是将公司资产分配殆尽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该公司股东会减资决议无效。

案例十二合同订立进程中的要约与承诺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请问: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案例十三格式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1999年8月17日,在某报社工作的汪小姐与西城区南礼土路的中大恒基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委托书,双方约定由中大恒基公司代为租赁房屋。

中大恒基公司向汪小姐提供了一套位于本市海淀区罗庄西里2号楼的三居室住房可出租的信息,并派员与汪小姐共同查验出租人李尧出租房屋有关手续。

看房后,汪小姐对房屋很满意,想到中介公司的人查验房屋手续,应该没有什么问题。

便爽快地与李尧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

汪小姐支付中大恒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信息咨询费1300元,看房押金500元,并向“房主”交纳一年的房租21600元。

同月28日汪小姐搬入该房屋居住。

谁知在入住一个星期后,北京地铁总公司来人到汪小姐的住处,要求她搬走,并出示了产权证明,房租交了,中介费交了,但房却没能住上几天,汪小姐一怒之下将中介公司推上了被告席。

在审理中法官发现双方签订的合同书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甲方(委托方)与出租户交换联系方法预付定金或签订租赁合同后,即为代理服务成功实现,代理费自动归乙方(中介公司)所有。

”本合同是中大恒基公司作为中介服务方自己制作的格式合同。

该合同第四条第四项为格式条款。

法院认为:中大恒基公司系房地产信息咨询机构,收取了汪小姐的中介费,应保证汪小姐承租的房屋的合法性,负有履行提供租赁房屋手续的检验义务。

请问:汪小姐能索回中介费吗中大恒基公司能承担连带责任,向汪小姐支付已交付的房屋租金吗汪小姐与中大恒基公司所签合同中的条款性质如何,其在法律上应如何解释案例十四恶意串通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合同无效原告:某市拖拉机配件厂被告:某县农用机械厂被告:某商贸公司1992年8月,某县农用机械厂与某市拖拉机配件厂签订农用手扶拖拉机反光镜定作合同。

合同规定,按农用机械厂提供的图纸,由配件厂带料为农用机械厂加工反光镜。

年底交货,加工反光镜的数量根据农用机械厂的预付款多少而定,并规定每加工100只反光镜预交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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