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文件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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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1.11.30
•【字号】东政字〔2021〕42号
•【施行日期】2021.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部分集中实施行政权力事项的通知
东政字〔202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市政府决定,将部分划转事项的关联事项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实施,将行政审批部门集中行使的1项行政权力事项调整至市、县级行业主管部门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调整行政权力事项的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细化改革配套措施,加强审管联动,确保审批监管无缝衔接。

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县区业务部门和行政审批部门的指导、培训和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调整本部门、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并向社会公开。

附件:1.划转至行政审批部门集中实施事项清单
2.调整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事项清单
东营市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30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3.31•【字号】东政办字〔2020〕17号•【施行日期】2020.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3月31日东营市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实施方案为提高我市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和产出效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3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开发范围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

主要包括:1.产业转型升级类: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用地;“退二进三”产业用地。

2.城镇更新改造类:布局散乱、设施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老城区、城中村、棚户区、老工业区等。

3.用地效益提升类:投资强度、容积率、地均产出强度等控制指标明显低于地方行业平均水平的产业用地;参照“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确定的“限制发展类”企业名单认定的产业用地。

各县区、市属开发区要在城镇低效用地调查基础上,合理确定本区域低效用地认定标准。

根据省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调查技术指南和数据库标准,申报纳入全省信息管理平台,实施动态管理,进行再开发利用。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市行政审批局,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二、开发模式(一)政府收储改造。

改造地块规划用途为商品住宅或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用地的,由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依法收回或收购,依法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0〕22号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28号)要求,市政府对建市以来至2010年9月发布实施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88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55件、市政府文件17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6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等50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33件、市政府文件9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8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32件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令16件、市政府文件15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1件)自即日起废止。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8件)1.东营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2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7号)2.东营市声像档案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0号)3.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5号发布;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1号《关于修订〈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政府法制监督若干规定(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5号)5.东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40号)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规定(1999年3月15日,市政府令第41号)7.东营市优抚对象优待金社会统筹管理办法(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3号)8.东营市行政奖励表彰暂行规定(1999年7月12日,市政府令第44号)9.东营市公路两侧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4月23日,市政府令第50号)10.东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行办法(2000年8月22日,市政府令第52号)11.东营市行政审批事项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5日,市政府令第53号)12.东营市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6号)13.东营市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8号)14.东营市殡葬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市政府令第68号)15.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71号)16.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2002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74号)17.东营市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披露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8月27日,市政府令第91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2号)19.东营市高级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办法(2003年9月15日,市政府令第93号)20.东营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2003年9月16日,市政府令第94号)21.东营市信用信息网络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12月4日,市政府令第95号)22.东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日,市政府令第96号)23.东营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2003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97号)24.东营市教育督导规定(2004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03号)25.东营市海堤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6号)26.东营市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4年6月14日,市政府令第107号)27.东营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暂行办法(2004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111号)28.东营市门楼牌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112号)29.东营市工伤保险暂行办法(2004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13号)30.东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7号)3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12月6日,市政府令第118号)32.东营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2005年2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0号)33.东营市院前急救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9日,市政府令第128号)34.东营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1号)35.东营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6号)36.东营市农村老年人生活救助暂行办法(2005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38号)37.东营市学校安全教育暂行办法(2006年3月24日,市政府令第139号)38.东营市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2006年6月9日,市政府令第140号)39.东营市矿盐资源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7月9日,市政府令第141号)40.东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9月5日,市政府令第142号)41.东营市地热资源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市政府令第144号)42.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5月16日,市政府令第145号)43.东营市新型墙体材料应用与建筑节能管理办法(2007年6月11日,市政府令第146号)44.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2007年10月8日,市政府令第148号)45.东营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49号)46.东营市行政审批监督管理办法(2008年11月14日,市政府令第151号)47.东营市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2月28日,市政府令第152号)48.东营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2009年9月4日,市政府令第153号)49.东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2009年11月6日,市政府令第154号)50.东营市广利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10年3月18日,市政府令第155号)51.东营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6号)52.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0年6月6日,市政府令第157号)53.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7月8日,市政府令第158号)54.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59号)55.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大额医药费补偿办法(2010年8月13日,市政府令第160号)56.东营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8年7月18日,东政发〔1998〕45号)57.东营市地租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5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转院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59.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0.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61.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5年6月28日,东政发〔2005〕11号)62.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2005年8月26日,东政发〔2005〕13号)63.东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4.东营市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6月18日,东政发〔2006〕13号)65.东营市市级“三网”绿化工程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08年3月28日,东政字〔2008〕23号)66.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4号)67.东营市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管理办法(2009年9月22日,东政发〔2009〕15号)68.东营市城乡困难居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2009年10月31日,东政发〔2009〕26号)69.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7号)70.东营市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发〔2009〕28号)71.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2010年5月7日,东政发〔2010〕7号)72.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2010年8月2日,东政发〔2010〕13号)73.东营市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办法(2002年1月10日,东政办发〔2002〕6号)7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2004年12月9日,东政办发〔2004〕36号)75.东营市信访事项听证办法(试行)(2006年12月2日,东政办发〔2006〕64号)76.东营市节能奖励办法(2007年6月4日,东政办发〔2007〕17号)77.东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暂行办法(2007年9月16日,东政办发〔2007〕29号)78.东营市超标准耗能加价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10月29日,东政办发〔2007〕34号)79.东营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11月13日,东政办发〔2008〕39号)80.东营市药品实时监控系统管理办法(2009年4月29日,东政办发〔2009〕9号)81.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2.东营市国有资产运营公司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办法(试行)(2009年8月19日,东政办发〔2009〕25号)83.东营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2009年12月28日,东政办发〔2009〕42号)84.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2010年2月25日,东政办发〔2010〕1号)85.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试行)(2010年4月26日,东政办发〔2010〕36号)86.东营市行政审批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8日,东政办发〔2010〕49号)87.东营市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2010年7月13日,东政办发〔2010〕54号)88.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2010年7月29日,东政办发〔2010〕56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0件)1.东营市中心城《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暂行规定(1992年7月29日,市政府令第9号)2.东营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1日,市政府令第16号)3.东营市河道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5日,市政府令第21号)4.山东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7号)5.东营市柽柳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0月24日,市政府令第24号)6.东营市户外广告管理办法(1996年12月12日,市政府令第33号)7.东营市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1997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34号)8.东营市海洋渔业资源管理办法(1997年9月8日,市政府令第36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4月6日,市政府令第42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0.东营市促进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46号)1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科技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1999年11月17日,市政府令第49号)12.东营市生猪屠宰管理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13.东营市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2月27日,市政府令第55号)14.东营市户外广告设施规划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59号)15.东营市城市早夜市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1号)16.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2号)17.东营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3月3日,市政府令第66号)1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安全管理奖惩暂行办法(2002年4月29日,市政府令第69号)19.东营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2002年7月30日,市政府令第73号)20.东营市商品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4月26日,市政府令第75号)21.东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暂行规定(2003年7月14日,市政府令第90号)22.东营市土地经营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4月2日,市政府令第104号)23.东营市农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7月23日,市政府令第109号)24.东营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04年11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5号)25.东营市中心城水系公园管理办法(2004年12月5日,市政府令第116号)26.东营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5月17日,市政府令第123号)27.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1日,市政府令第130号)28.东营市城市雕塑建设和管理办法(2005年10月13日,市政府令第132号)29.东营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3号)30.东营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7日,市政府令第134号)31.东营市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30日,市政府令第137号)32.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7年9月29日,市政府令第147号)33.东营市旅游景区建设管理办法(2008年9月3日,市政府令第150号)34.东营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1995年5月24日,东政发〔1995〕55号)35.东营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6.东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3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8.东营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救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39.东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40.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2号)41.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4月24日,东政发〔2008〕11号)42.东营市天然气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2月26日,东政发〔2010〕2号)43.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5月13日,东政办发〔1996〕38号)44.东营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宅冬季取暖费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8月4日,东政办发〔2004〕24号)45.东营市东城集中供热收费暂行办法(2004年9月30日,东政办字〔2004〕72号)46.东营市地震应急检查工作办法(2005年5月20日,东政办字〔2005〕39号)47.东营市土地储备运营成本核算暂行办法(2005年9月14日,东政办字〔2005〕73号)48.东营市导游人员管理办法(2008年12月18日,东政办发〔2008〕44号)49.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50.东营市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实施办法(2009年7月14日,东政办发〔2009〕21号)附件3:废止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2件)1.东营市黄河水政监察工作暂行办法(1992年3月11日,市政府令第2号)2.东营市废旧金属回收利用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9月28日,市政府令第8号)3.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1994年4月7日,市政府令第14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4.东营市实施《山东省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细则(1995年1月3日,市政府令第22号)5.东营市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实施办法(1995年4月25日,市政府令第23号)6.东营市城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1996年10月20日,市政府令第30号)7.东营市林地产权制度改革若干规定(1999年1月28日,市政府令第39号)8.东营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7月24日,市政府令第45号发布;2005年3月23日,市政府令第122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营市水资源管理暂行办法〉等5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改)9.东营市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1月12日,市政府令第48号)10.东营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0月15日,市政府令第114号)11.东营市最低工资标准暂行规定(2004年12月26日,市政府令第119号)12.东营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2005年5月27日,市政府令第124号)13.东营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8月5日,市政府令第125号)14.东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6日,市政府令第127号)15.东营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2005年9月21日,市政府令第129号)16.东营市农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2006年9月10日,市政府令第143号)17.东营市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5年9月18日,东政发〔1995〕88号)18.东营市市区住房公积金实施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19.东营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具体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0.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提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1.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计租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2.东营市市区公有住房售后维修管理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3.东营市市区关于违反房改政策的处罚暂行办法(1995年12月13日,东政发〔1995〕107号)24.东营市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6年8月21日,东政发〔1996〕68号)25.东营经济开发区投资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1998年9月17日,东政发〔1998〕53号)26.东营市土地统一征用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0号)27.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处方资格审查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8.东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医疗费补助暂行办法(2001年6月16日,东政发〔2001〕21号)29.东营市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统筹暂行办法(2001年12月7日,东政发〔2001〕47号)30.东营市学校安全管理办法(2001年12月24日,东政发〔2001〕48号)31.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暂行办法(2006年2月6日,东政发〔2006〕1号)32.市安居工程居住区物业管理规定(试行)(2007年1月4日,东政办字〔2007〕1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24•【字号】东政发[2008]11号•【施行日期】2008.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二OO八年四月二十四日东政发〔2008〕11号)东营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东营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市中心城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改善城市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居民生活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是指中心城规划区范围内村居现状用地和经批准确需易地建设的新增用地。

本办法所称村居现状用地是指村居改造前村(居)民的居住及生活设施用地和公益设施用地。

第三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供应的原则。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村居现状用地范围的界定、用地规模的核定和土地的统一储备、统一出让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规划、市政、房产管理、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和东营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村居改造建设用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村居改造建设用地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改造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编制《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并征得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同意,经所在街道办事处初审后,报东营区政府审查;(二)改造村居持市规划局出具的规划设计条件和《村居改造建设实施方案》及东营区政府审查意见,向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提出申请;(三)市国土资源局东营分局核算各项用地控制规模,审核相关资料,出具书面意见,并报市国土资源局;(四)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五)市国土资源局依据市政府批准文件,按照改造建设进度办理供地手续。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1.30•【字号】东政办字[2011]12号•【施行日期】2011.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区事权划分事项的通知(东政办字〔2011〕1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为提高城市建设管理水平,根据市编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理顺市区事权的通知》(东编发〔2010〕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区事权划分事项》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要积极稳妥地做好事权的划转和衔接工作,确保于3月底前全部落实到位。

市政府将对此项工作进行专项督查。

二、市财政部门要按照“财随事走”的原则,负责将已在市本级安排的属下放事项的预算项目,划转到区财政部门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部门。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严格落实责任,严肃工作纪律,确保事权划分期间工作正常运转。

市区事权划分工作结束后,东营区政府、河口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向市编办书面报送有关情况,市编办汇总后向市政府报告。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附件:市区事权划分事项一、东营区(41项)(一)发展改革方面。

1.行使县级企业项目投资核准权,并对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220千伏以下、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二级(含二级)以下公路项目,独立公路桥梁、隧道,停靠能力300吨以下码头等项目行使市级核准权(跨县区项目除外)。

2.辖区内(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除外)涉及新上化工、染料、农药、印染、酿造、制浆造纸、电石、铁合金、焦炭、电镀等行业的建设项目,除国家现行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实行核准的项目外,由东营区行使建设项目备案权及相应行政处罚权。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8.21•【字号】东政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发〔202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2022年8月21日东营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中心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心城区范围内土地储备、土地供应、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东营市国土空间规划工作委员会作为议事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国有土地资产管理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中心城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东营区、垦利区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做好管辖区域内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土地储备第五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并于每年第三季度会同市财政、住房城建管理等部门,编制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每年中期可调整一次,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市政府确定由市级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市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中心城区其他区域收购储备的土地由在有关区(市属开发区)设立的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或者土地储备机构签订土地储备协议。

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

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民政行政管理(民政)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受理【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3.04【案件字号】(2021)鲁行终15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郝万莹王修晖李莉军【审理法官】郝万莹王修晖李莉军【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郑海生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当事人-个人】郑海生【当事人-公司】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纪召兵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纪召兵【代理律所】北京诚略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原告】郑海生【被告】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因其涉案房屋被拆除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据回避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各方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交的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本院同意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因其涉案房屋被拆除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

但在案证据并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在涉案片区实施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行为。

且上诉人房屋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属于违法建筑。

被上诉人仅是对违法建设进行拆除。

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向其履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职责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上诉人所提被上诉人对涉案地块内的房地产实施征收是客观事实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郑海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18 02:46:15【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11日,原告郑海生向被告东营港管委会提交《房屋征收补偿申请书》,被告东营港管委会于2020年8月30日对原告郑海生作出《回复函》称,原告的房屋均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和建筑用地规划许可,未取得任何用地手续,属于违法建筑。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20〕4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6月19日东营市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为深入推进老旧小区改造,不断提升城市人居环境品质,增强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深入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造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在城市或县城国有土地上建成,失养失修失管严重、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公共服务和社会服务设施不健全、居民改造意愿强烈的住宅小区,以下通称老旧小区。

(二)改造内容。

对老旧小区及相关区域的建筑、环境、配套设施等进行基础改造、完善和提升(不含住宅拆除新建)。

具体改造内容及标准由市住房城建管理局另行制定。

(三)工作目标。

到“十四五”末,在确保完成2000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基础上,基本完成2005年前建成的老旧小区改造任务,建设宜居整洁、安全绿色、设施完善、服务便民、和谐共享的“美好住区”。

二、组织实施(一)计划申报。

各县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对老旧小区全面调查摸底,建立老旧小区数据库,按照居民自愿、自下而上的原则,合理确定改造项目及时序,形成老旧小区县区、市改造总体计划(2021—2025年)和分年度计划。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8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东政发〔2015〕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在全市经济发展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加快发展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快做大总量提升质量,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在高端产业聚集上率先突破,在经济发展模式上率先转型,增强开发区对区域经济的引领、服务、辐射和带动功能,将开发区打造成为转型升级的先行区、创新驱动的引领区、科学发展的示范区。

按照有利于资源配置、有利于释放发展活力、有利于集聚集约发展的原则,突出特色和比较优势,科学规划“两轴三组团”空间布局。

“两轴”:即依托黄河路、南一路两条交通主轴线,沿线布局产业链条项目,形成产业经济带。

“三组团”:即主体产业区、东八路东工业园和空港产业园、广利港及临港产业区三个城区组团。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开发区自我发展能力明显提高,体制机制更具活力,高新技术产业产值比重达到55%,实现年进出口总额70亿美元,实际利用外资总额6000万美元;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达到25%;研发投入力度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强度达到2%;节能减排超额完成任务,单位GDP能耗较2015年降低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明显减少;实现由一般性工业园区向复合型开发区转变,综合实力跨入国家级开发区第一方阵,成为环渤海地区最具活力的重要增长极。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202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2021)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2021)各街道办事处,各部门、单位:现将《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2021年1月13日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向我区具有政务服务职能的部门单位(以下简称政务服务部门)提出政务服务申请,政务服务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准予条件,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符合或在规定时限内符合准予条件,政务服务部门依承诺先予受理或直接作出准予决定或免于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范围内以告知承诺制实施审批服务的政务服务事项。

第四条对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政务服务事项,可以采取告知承诺制实施审批服务。

对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保护、人身健康等事项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第五条政务服务告知承诺制分为容缺受理、告知承诺审批、豁免审批三种实施方式。

(一)容缺受理是指申请人部分申请条件或所需材料暂不具备但不影响实质性审查的,政务服务部门先行受理并履行审批程序,申请人在承诺期限内(期限不超过该事项办理的法定期限)补齐材料且符合条件后,政务服务部门作出决定。

除即办件外涉企审批事项应当100%适用容缺受理。

(二)告知承诺审批是指政务服务部门依据申请人承诺,直接作出准予决定,相关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方式。

包括部分材料部分承诺、全材料全承诺、零材料全承诺和现场情况承诺。

1.部分材料部分承诺指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中的某几项材料以制式承诺书代替,其他材料仍正常提供。

2.全材料全承诺指申请人提交全部申请材料和制式承诺书,政务服务部门对申请材料只进行形式性审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9•【字号】东政办字[2008]57号•【施行日期】2008.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及调整组成人员的通知(二OO八年五月二十九日东政办字〔2008〕5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经市政府批准,东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更名为东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安委会)。

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和工作需要,市政府决定对市政府安委会组成人员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主任:王玉君(市委常委、副市长)副主任:曹连杰(市委常委、副市长)吕雪萍(副市长)李金昆(副市长)陈兴銮(副市长)李中树(副市长、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王吉能(副市长)宗承敏(副市长)赵金洲(胜利石油管理局副局长)孙海峰(中国石油大学副校长杜立民(济军生产基地副主任)委员:张俊海(市长助理、市公安局局长)闫树信(市长助理、市发展改革委主任)温龙亭(市长助理、市劳动保障局局长)巴洪斌(市长助理、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王西峰(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油区办主任)刘美海(市政府副秘书长)刘云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高雳(市政府副秘书长、市行政审批中心办公室主任)尚凡太(市政府副秘书长)张宝华(市政府副秘书长)陈荫鲁(市政府副秘书长)柴德民(市政府副秘书长)张敏(市政府副秘书长)侯岱印(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文明办主任)李竹辉(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扈新安(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李志成(市人防办主任)陈安忠(市经贸委主任)张洪生(市教育局局长)XXX (市技局局长)王川(市监察局局长)纪梅英(市民政局局长)吴国华(市司法局局长)李俊峰(市财政局局长)张寿华(市人事局局长)郝吉虎(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崔建华(市建委主任)孙庆荣(市规划局局长)常淮诚(市房产管理局局长)李兆君(市交通局局长)黄梅芳(市水利局局长)尚观华(市农业局局长)纪葆东(市林业局局长)杨同更(市海洋与渔业局局长)宋国忠(市外经贸局局长)张利华(市文体局局长)孙庆九(市卫生局局长)李永元(市环保局局长)曹明刚(市统计局局长)杜延明(市旅游局局长)陈广风(市外侨办主任)李辉(市安监局局长)魏秀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局长)马忠堂(东营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郭顺先(市招商局局长)薄官和(市粮食局局长)马洪军(市广电局局长)段作亮(市市政局局长)李士勇(市信息产业局局长)许维智(市公路局局长)孙继续(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王曰舜(市供销社主任)朱明芝(市地震局局长)王春亭(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支队长)郑曙光(市消防支队政委)安立(市工商局局长)李子安(市质监局局长)高绍林(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贾振余(黄河河口管理局局长)张承旺(市气象局局长)张家友(东营海事处处长)蒋树珍(市烟草专卖局局长)马守东(市邮政局局长)徐庚祥(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巩洪波(团市委书记)贾瑞霭(市妇联主席)徐飞(市法院副院长)魏玉民(市检察院副检察长)卢国筠(东营供电公司总经理)闫万刚(东营网通公司总经理)刘虎青(东营人民保险公司总经理)燕强(东营人寿保险公司总经理)姜远峰(东营石油公司总经理)史有刚(胜利石油管理局安全环保处处长)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李辉兼任办公室主任。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2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20)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2020)各部门、单位,各街道办事处:为贯彻落实《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的通知》(东政发〔2020〕4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七次人口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一、普查的目的意义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开展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将全面查清我区人口数量、结构、分布、城乡住房等方面情况,在完成国家普查任务的同时,将为科学制定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现代化开发区,提供科学准确的人口统计信息支持。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落实上级人口普查的决策部署,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科学设计、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依法实施,确保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区人口发展状况。

二、普查的对象、内容和时间(一)普查对象。

这次人口普查对象是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

(二)普查主要内容。

主要调查人口和住户的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年龄、民族、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

(三)普查标准时点。

普查标准时点是2020年11月1日零时。

三、普查的组织实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七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开发区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

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具体负责普查的组织实施。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能分工,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

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

各街道办事处要设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做好本地区普查工作。

要充分发挥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引导、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二)组建普查队伍。

街道普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招聘或者从有关单位借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

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财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15•【字号】东民〔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东营市民政局《关于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实施意见》各县区民政局、东营开发区社会事务管理局,市委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司法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文化和旅游局、行政审批局、体育局,团委、妇联、残联: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部署要求,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升我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根据《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东发〔2018〕34号)、《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东办发〔2017〕51号)和省民政厅等14部门《关于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指导意见》(鲁民〔2018〕82号)文件精神,现就党建引领培育发展我市社区社会组织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党建引领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社区社会组织是我市城乡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是推进创新社会治理三年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

社区社会组织是由本社区居民和其他组织为主发起成立,在城乡社区开展为民服务、公益慈善、邻里互助、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等活动的社会组织。

发挥党建引领作用,大力培育发展社区社会组织,是推进社区治理创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的重要举措;是引领基层群众自治,推动基层民主建设的重要载体;是凝聚民心、民智、民力,增强党和政府与人民群众联系的有效途径。

做好社区社会组织培育发展工作,对于反映居民诉求,协调利益关系,繁荣社区文化,促进社会文明和谐;对于规范志愿服务行为,提升社区服务能力,满足居民多样化、个性化服务需求;对于完善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提高社区治理水平,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构建“小政府、大社会”工作格局等,都具有重要而现实的意义。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12•【字号】东政发[2007]10号•【施行日期】2007.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二OO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东政发〔2007〕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提高社区工作水平,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06〕9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明确加强和改进社区工作的总体目标1、总体目标: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拓展社区服务领域,不断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整体素质和文明程度;整合社区资源,形成全面建设和谐社区的整体合力,努力建设居民自治、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治安良好、环境优美、文明祥和的新型社区。

二、加强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大力发展社区服务2.加强社区就业服务。

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通过提供就业再就业咨询、再就业培训、就业岗位信息服务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等,为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4050”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和援助。

结合居民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开发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创建充分就业和谐社区,提高就业稳定性。

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联动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相关人员尽快实现就业。

3.加强社区社会保障服务。

加强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加快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加快老年公共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居家的孤老、体弱多病和身边无子女老人提供各种服务。

充分发挥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作用,促进和帮助城镇居民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东营市民政局,东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16•【字号】东发改能源〔2020〕310号•【施行日期】202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东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各县区(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政审批部门、民政局、消防救援大队、市湿地城市建设推进中心、东营港经济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专班,国网胜利供电公司、各县区供电公司,有关企业:为落实省市政府关于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发展的工作部署要求,全面加快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3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开展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的意见》(建科规〔2020〕7号)、《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的实施意见》(东发改能源〔2020〕26号)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居民小区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严格规范既有居民小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流程居民小区内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安装流程,要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委《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中《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示范文本》的相关程序。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0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发〔2015〕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2月31日东营市网格化环境监管方案为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细化落实环境保护责任,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4〕56号文件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主线,以整合环境管理资源、提升环境监管效能、消除环境监管盲区为重点,创新环境监管体制机制,科学建立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形成各级政府组织实施、环保部门统一协调、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环境监管大格局,为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提供生态保障。

(二)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无缝对接、全面覆盖、责任到人”的原则和“定区域、定职责、定人员、定任务、定考核”的要求,建立市、县、乡三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强化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的领导责任,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人员,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到岗位,推进环境监管重心下移、力量下沉,实现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二、网格划分网格边界原则为辖区边界,网格之间无盲区和重叠。

(一)一级网格。

以全市辖区建立一级网格,责任主体为市政府,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市级部门、单位为责任单元。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东政发〔2019〕1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水平,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司法厅《关于开展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鲁司〔2019〕37号)要求,市政府对2019年7月31日前发布实施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等55件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

二、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等9件规范性文件部分内容需要进一步修改,修改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内容不予执行。

三、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等7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1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东营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23日附件1继续有效的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共55件)一、市政府规章(5件)1.东营市电信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4号)2.东营市物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5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3.东营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6号)4.东营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7号,市政府令第199号修改)5.东营市室外公共健身设施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8号)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50件)1.东营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2.东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58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3.东营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使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1号发布,《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4.东营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2号)5.东营市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93号)6.东营市残疾人优惠扶持规定(东政发〔2009〕27号)7.东营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东政发〔2010〕13号)8.东营市工伤保险办法(东政发〔2011〕28号)9.东营市黄河口友谊奖评选办法(东政办发〔2011〕24号)10.东营市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1〕49号)11.东营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4〕36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12.东营市水上交通禁限航管理规定(东政办发〔2015〕8号)13.东营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5〕29号)14.东营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1号)15.东营市农村公共供水管理办法(东政发〔2016〕12号)16.东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实施细则(东政发〔2016〕31号)17.东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实施细则(东政办发〔2016〕22号)18.东营市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39号)19.东营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6〕40号)20.东营市残疾人就业办法(东政发〔2017〕6号)21.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东营市中心城等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的通知(东政发〔2017〕11号)22.东营市市级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38号)23.东营市公众参与政府立法工作规则(东政办发〔2017〕45号)24.东营金融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4号)25.东营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6号)26.东营市市直部门服务大厅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8号)27.东营市政务服务大厅审批授权首席代表资格条件和审批权限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7〕69号)28.东营市海堤管理办法(东政发〔2018〕4号)29.东营市优待老年人规定(东政发〔2018〕12号)30.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通知(东政发〔2018〕23号)31.东营市人民政府企业家顾问团工作规则(东政办〔2018〕4号)32.东营市政府合同合法性审查办法(东政办发〔2018〕11号)33.东营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12号)34.东营市体育后备人才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3号)35.东营市参加重大竞技体育比赛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18〕14号)36.智慧东营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17号)37.东营市中心城区房地产用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26号)38.东营市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28号)39.东营市行政执法“双随机”联合检查办法(试行)(东政办发〔2018〕29号)40.东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1号)41.东营市耕地占补平衡指标调剂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3号)42.东营市发票摇奖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8〕34号)43.东营市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8号)44.东营市首席技师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8〕39号)45.东营市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东政办字〔2018〕99号)46.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东政发〔2019〕3号)47.东营市市级预备费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1号)48.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9〕2号)49.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4号)50.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低速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通知(东政办字〔2019〕5号)附件2需要修改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9件)1.东营市黄河河道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25号)2.东营市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东政发〔2008〕12号)3.东营市乡村之星选拔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1号)4.东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东政办发〔2015〕23号)5.东营市医疗救助办法(东政发〔2016〕13号)6.东营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东政发〔2016〕28号)7.东营市支持专利创造办法(东政办发〔2017〕10号)8.东营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东政办发〔2017〕41号)9.东营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东政办发〔2018〕5号)附件3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共8件)一、废止文件(7件)1.东营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18号)2.东营市林木病虫害防治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48号)3.东营胜利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90号)4.东营市教学成果奖励办法(东政办发〔2004〕36号)5.东营市企业管理奖管理办法(东政办发〔2010〕56号)6.东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办法(东政发〔2011〕8号)7.东营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东政办发〔2016〕38号,《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东政发〔2017〕27号)修改〕二、宣布失效文件(1件)1.东营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2号)——结束——。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8]9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东政办字[2008]97号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二OO八年九月二十三日东政办字〔2008〕97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东营市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为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质量,以优良的城乡环境迎接全运会的召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开展迎全运城乡环境综合整治集中行动的通知》(鲁政办字〔2008〕136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利用1年时间,在全市深入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

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以人为本、关注民生、服务群众、迎接赛事,全面推进、近远结合,突出重点、打造亮点,城乡协调、整体提升的原则,集中整治影响城乡环境的脏乱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为全运会的召开和黄河三角洲开发建设营造整洁优美的城乡环境。

二、任务分工(一)市容市貌整治。

继续开展市容环境联合执法活动,切实解决城区乱搭乱建、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堆乱摆、乱扯乱挂、乱倒垃圾等“六乱”问题。

对重点路段的“马路市场”、店外经营予以取缔。

对经批准设立的临时摊点区,统一配置摊位设施,划定区域,严格落实“三定一包”制度,做到定时、定点、定人,包周围环境卫生。

规范车辆停放,确保公共场所秩序良好。

按照《东营市门头牌匾设计设置技术标准》,严格规范广告牌匾管理,对破损、脏污、参差不齐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和门头牌匾,限期拆除更换;全面取缔建筑立面上未经审批、不符合设计设置标准的户外广告牌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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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关于调整部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通知》文件解读
一、文件制定背景
2010年市委组织部牵头开展全市城市社区管理体制改革,我区城市社区实行“居站分设、一社多居”管理模式,每个社区设置多个居委会。

2019年随着开发区代管范围调整和油地融合工作推进,东营区12个城市社区和油田11个社区移交开发区代管,目前我区城市社区共31个(不含广利港社区),88个居委会(不含村转居),居民约15.01万户,社区规划设置存在以下问题:
(一)部分社区规模过大、管理服务不精细。

我区20个地方城市社区中,目前管理服务居民户和商户总数超过5000户的有11个,占地方城市社区总数的55%。

其中,东城街道文昌社区和胜利街道胜景社区、新兴社区3个社区管理服务户数超过1万户。

同时,部分社区管理服务地域范围过大,面积4平方公里以上的社区有8个,东城街道天水社区和胜利街道新胜社区、阳光社区服务面积超过10平方公里。

由于规模过大,社区难以提供精细化管理服务。

(二)居委会功能弱化,管理服务能力不强。

实行“居站分设、一社多居”管理模式以来,推动了社区工作站行政职能和居委会自治职能的分离,尽管有效提升了社区层面统筹资源的能力,但也导致了行政事务向社区集聚,出现社区工作“行政化”倾向、居委会服务功能和能力“弱化”的问题。

街道、社区工作力量既难以有效下沉居民区、社区网格,居委会又不能及时回应居民服务需求。

(三)油地社区交织,管理服务融合深度不够。

我区地方城市社区划分时,四至范围已经明确,并覆盖全部城市区域。

部分油田社区设置时,仅明确了管辖的居民小区,对社区四至范围没有明确,出现地方城市社区区域包含油田社区,但油田社区又自我管理服务的问题,没有真正实现油地融合。

(四)社区工作有要求,规范提升还不到位。

2016年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城市社区区域化党建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按照3000户左右规模及时划分城市社区,并建立健全社区党组织体系”。

2018年市委、市政府、市委组织部、市民政局先后印发《关于全面加
《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实施意见》,强城市基层党建领导基层社会治理的指导意见》
就社区规模调整提出工作要求。

2019年省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城市基层党建工作的实施意见》提出要“推动资源力量下沉社区”。

2019年考核反馈中,明确指出我区存在城市街道社区“行政化”倾向明显、部分社区规模过大、与精细化管理服务的要求不相适应等问题。

为贯彻落实这些工作部署要求,需要对全区城市社区进行规范提升。

二、文件制定依据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以省市关于城市基层党建工作要求为指导,突出党建引领基层治理的核心要义,注重发挥街道的主体地位,统筹考虑全区网格化社会管理服务需求、城市社区服务管理范围、油地融合和居民区开发等因素。

总体把握以下基本原则:一是对规模过大的城市社区,按照管理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进行拆分,按照3000户左右的规模合理划分社区;二是打破油地社区分割局面,将油田社区和地方社区一体调整划分,做到“地
域相近、四至清晰、便于服务、居民认同”;三是调整划分城市社区以“一社区一居委会”为主要模式,实现社区居委会规范运行。

按照上述调整划分原则,在充分征求街道意见的基础上,对部分社区居委会进行了调整。

调整后,全区共设置城市社区居委会56个。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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