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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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2)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3)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5)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7)

第六章附则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执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下称“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履行选聘程序,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条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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