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讲座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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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委员会的组成、产生
组成:各级监察委 员会由主任、副主 任若干人、委员若 干人组成。
产生:主任由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副主任、委员由监 察委员会主任提请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任免。
监察委与其它国家机关的关系
1.与人大的关系。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 会对本级人大及其 常务委员会负责, 并接受其监督。
腐败现象滋生蔓延与原因
北戴河供水公司经理腐败案
湖南衡南人大代表腐败案
原因:(1)监督 力量分散;(2) 没有实现监督全 覆盖。
四中全会:实现立 法和改革决策相衔 接,做到重大改革 于法有据、立法主 动适应改革和经济 社会发展需要。
1.2015.1:提出修改《行政监察法》; 2. 2016.6-10:专题研究监察体制改革; 3.2016.10:启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4.2016.11:北京山西浙江监察体制试点; 5.2017.6: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初稿 6.2017.10:十九大再部署; 7.2017.11.4:全国各地推开监察体制改
第二,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 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 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
第三,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 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 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第四,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 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 创制之举。
第五,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 监察法》专题讲座
主讲人:
主要内容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 革的历史逻辑;
二、制定《监察法》 的必要性;
三、《监察法》起草 过程;
四、《监察法》的主 要内容。
秦代的监察制度
1.监察机构:御史 大夫、御史中丞、 侍御史、监郡御史。
2.特点:(1)御史 兼做行政工作;
(2)皇帝亲自巡视, 督察地方。
汉代监察制度
三公、丞相空缺御史大夫递 补。
公元前8年,御史大夫更名 大司空。
汉武帝:刺史出巡制。13 部刺史。
188年:刺史改为州牧。
“六条问事”: (1)豪强恶霸侵占田地, 以强凌弱;(2)二千石的 郡守对抗中央,欺压百姓; (3)二千石的郡守贪赃违 法,乱杀无辜;(4)二千 石的郡守任人唯亲,不举 贤能;(5)二千石的郡守 依仗权势,乱拉关系;(6) 二千石的郡守勾结豪强,
不奉政令。
光武帝刘秀:御史台(兰台 寺),御史中丞为最高监察 长官。
曹魏:御史台脱离少府。
唐宋元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构包括 谏官组织和御史台。 御史台下设台院、 殿院、察院。
地方:巡按制度以 及“道察”制度。 15道。
宋:御史由皇帝直 接任命。
地方监察:转运使 (路);提点刑狱 公事;通判。
第15条:对下列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
员;
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 (四)公办的教育、科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 研、文化、医疗卫生、
人民检察院、政协机关、 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
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
的人员;
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 以及参照《公务员法》 管理的人员;
2.与上级监察委员 会的关系。对上一 级监察委员会负责, 并接受其监督。
3.与法院、检察院、 执法部门之间的关 系。互相配合、互 相制约
4.与行政机关的关 系。
监察委依法独立行使 监察权,不受行政 机关、社会团体和 个人的干涉。
二、监察范围
监察范围
第1条:为了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 加强对所有行使公 权力的公职人员的 监督,实现国家监 察全面覆盖,深入 开展反腐败工作,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 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根据宪法,制定本 法。
(1)救灾、抢险、防汛、优 抚、扶贫、移民、救济款 物的管理;
(2)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 的管理;
(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4)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管理;
(5)代征、代缴税款;
(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 征兵工作;
(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 他行政管理工作。
三、监察委员会权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元代:1283 年《设 立宪台格例》。
明清监察制度
明:中央监察机构 有都察院,六科。
厂卫。
地方:十三道监察 御史。
清:左都御史、左 都副御史。
都察院下设机构: 六科、十五道。
李建国《监察法(草案)》说明
第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 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
革; 8.2017.11.7:监察法草案征求意见; 9.2017.12: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审议;
目录
一、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组成、产生以及与其它 国家机关的关系
监察委员会的性质
宪法第123条:各 级监察委员会是国 家的监察机关。
监察法第3条:各级 监察委员会是行使 国家监察职能的专 责机关。
1.监督权
对公职人员开 展廉政教育, 对其依法履职、 秉公用权、廉 洁从政从业以 及道德操守情 况进行监督检 查。
2.调查权
对涉嫌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玩忽职 守、权力寻租、利 益输送、徇私舞弊 以及浪费国家资财 等职务违法和职务 犯罪进行调查。
贪污贿赂;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权力寻租; 利益输送; 徇私舞弊; 浪费国家资财。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 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 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 职的人员。
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
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 层组织人员协助人 民政府从事下列行 政管理工作,属于 刑法第九十三条第 二款规定的“其他 依照法律从事公务 的人员”:
3.处置权(5+1)
(一)对有职务违法行为 (四)对涉嫌职务犯罪的,
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
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
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
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
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
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
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
予以诫勉;
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