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全说(二)】国际劳工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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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劳工组织

1919年,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rOrganization——ILO)根据《凡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简介

组织宗旨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

该组织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双方合作;扩大社会保障措施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保护工人生活与健

康”;主张通过劳工立法来改善劳工状况,进而“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社会正义。

该组织实行“三方机制”原则,即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2人;工人、雇主代表各1人组成,三方都参加各类会议和机构,独立表决。

国际劳工大会是最高机力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理事会指导该组织工作,国际劳工局是其常设秘书处。主要活动有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公约和建议书以及技术援助和技术合作。

截至2009年7月有183个成员。

组织的原则

1944年第26届国际劳工大会在美国费城通过的《关于国际劳工组织的目标和宗旨的宣言》(《费城宣言》),重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

劳动者不是商品;

言论自由和结社自由是不断进步的必要条件;

任何地方的贫困对一切地方的繁荣构成威胁;

反对贫困的斗争需要各国在国内以坚持不懈的精力进行,还需要国际社会作持续一致的努力。

《费城宣言》明确,全人类不分种族、信仰或性别,在自由、尊严、经济保障和机会均等的条件下谋求物质福利和精神发展,为实现此目标而创造条件应成为各国和国际政策的中心目标。国际劳工组织有义务按照此目标来检查和考虑国际间一切经济与财政政策和措施。《费程宣言》通过后,作为《章程》的附件,与《章程》一起成为国际劳工组织开展活动的依据和指导性文件。

主要出版物

《国际劳工评论》(InternationalLabourReview);《正式公报》(双月刊)(OfficialBulletin),每年三期;《劳工统计公报》(季刊)(BulletinofLaborStatistics);《劳工统计年鉴》(YearBookofLaborStatistics);《劳动世界》(双月刊)(WorldofWork)。以上刊物用英、法、西文出版,《劳动世界》出中文版。

中国是该组织创始国之一。1971年该组织理事会根据联大决议,通过了恢复中国合法权利的决议。1983年6月,中国正式恢复了在该组织的活动。1985年1月该组织在北京设立分支机构——国际劳工组织北京局,负责与中国有关政府机关、工会组织、企业团体、学术单位等进行联系,并实施技术合作计划,协助中国发展职业技术培训。

组织机构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

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LabourOrganization-ILO)1919年根据《凡

国际劳工组织宣传品尔赛和约》作为国际联盟的附属

机构成立。1946年12月14日成为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该组织的宗旨是:“促进充分就业和提高生活水平;促进劳资合作;改善劳动条件;扩大社会保障;保证劳动者的职业安全与卫生;获得世界持久和平,建立和维护社会正义。”

国际劳工组织目前有175个成员国。主要负责人是国际劳工局长胡安·索马维亚(智利),1998年当选,1999年就任,分别于2003年和2008年获得连任。总部设在瑞士日内瓦。

国际劳工组织的组织机构包括:(1)国际劳工大会:最高权利机构,每年六月在日内瓦举行。(2)理事会:国际劳工组织的执行委员会,每三年经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休会期间指导该组织工作,每年3月和11月各召开一次会议。(3)国际劳工局:常设秘书处,设在瑞士日内瓦国际劳工局总部。国际劳工组织是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但在组织结构上实行独特的“三方性”原则,即参加各种会议和活动的成员国代表团由政府、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的代表组成,三方代表有平等独立的发言和表决权。

主要活动

会议

组织自成立起至2009年共举行了98届国际劳工大会。到2009年6月,该组织共召开了305次理事会会议。近年来理事会的经常性议题主要有:审议通过结社自由、计划财务与行政、法律与国际劳工标准、就业与社会政策等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讨论预算、人事和会议计划等。

除以上例会外,该组织还经常召开各种产业和部门专业会议,研究有关产业或行业在就业、培训、职业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问题。

组织的主要活动

1.国际劳工立法:制定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供成员国批准实施。自成立至今的历届劳工大会已制定了188项公约和199项建议书。(2)技术援助与技术合作:向成员国提供劳动领域的资金、技术和咨询援助与合作。(3)研究和出版:开展劳动科学领域理论与实践的研究工作,出版散发各类有关期刊、专著和宣传材料。

国际劳工标准

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从事国际劳工立法,即制定国际劳工标准。国际劳工标准采用两种形式:国际劳工公约和国际劳工建议书。公约是国际条约,以出席国际劳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的方式制定,此后,经会员国自主决定,可在任何时间履行批准手续,即对该国产生法律约束力,对不批准的国家则无约束力;建议书以同样方式制定,但无需批准,其作用是供会员国在相关领域制定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时参考。在实践中,多采用在制定一个公约的同时另外制定一个同样名称,但内容更为详尽具体的补充建议书的办法。

分类

国际劳工标准按其内容可分为下列各类:

1.基本劳工人权,指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主要是指建立工会的自由、废除强迫劳动、实行集体谈判、劳动机会和待遇的平等、废除童工劳动,

2.就业、社会政策、劳动管理、劳资关系、工作条件,包括工资、工时、职业安全卫生、社会保障,包括工伤赔偿、抚恤、失业保险;

3.针对特定人群和职业,包括妇女、童工和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残疾人、移民工人、海员、渔民、码头工人等。

长期以来,国际劳工组织重视国际劳工标准的制定,促进会员国对国际劳工公约的批准实施,对维护各国工人和其它劳动者的基本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进入90年代,国际劳工组织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对公约的批准进程。但是,由于历史原因,整个国际劳工标准体系主要以发达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需要为基础。因此,尽管国际劳工组织称其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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