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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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成绩管理实施细则
(金职院办〔2011〕15号)
为加强学校学生成绩管理,使成绩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有关学生管理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管理职责
第一条教务处负责学生成绩数据平台的管理与维护以及对各学院成绩管理的指导与督查等工作,各学院负责组织本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成绩的录入与审核、免修课程的审批、成绩档案归档、学生课程成绩的查询指导等工作。
第二章成绩评定
第二条学生课程成绩根据课程大纲(标准)要求进行评定,任课教师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三条课程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百分制折算为五级制的方法为:90-100分优秀,80-89分良好,70-79分中等,60-69分及格,59分及以下不及格。五级制折算为百分制按优秀95分、良好85分、中等75分、及格65分、不及格55分计算。
第四条人才培养方案或课程大纲(标准)规定以证书替代成绩的课程,学生应参加相应技能证书或资格证书考试,课程成绩以技能证书或资格证书考试成绩按系数经百分制折算计入。折算后成绩不合格的课程,毕业前由学校组织统一命题考试。
(一)公共英语课程成绩评定方式
1.第一学年参加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等级考试的表演艺术类、动物养殖类、体育类等专业学生,等级考试成绩乘以设定系数1.2后经百分制折算大于等于60分者,课程成绩以折算后成绩计;其余专业学生在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等级考试的前提下,课程成绩按等级考试成绩乘以设定系数1.2后经百分制折算计。
2.第二、三学年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等级考试的学生,其课程成绩以等级考试实际成绩经百分制折算计。
3.折算后的学生课程成绩最高分为100分。
(二)计算机文化基础课程成绩评定方式
已通过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等级要求的,课程成绩认定为及格并按以下办法折算:参加浙江省高校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的,学校该次考证平均成绩大于等于75分时,
学生课程成绩按考证成绩计;学校该次考证平均成绩低于75分时,学生课程成绩在考证成绩基础上加上75分与平均分的差额,最高不能超过100分。参加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一级考试的,其课程成绩以考证成绩按百分制折算。
(三)其它以证书替代成绩的课程,以技能证书或资格证书考试成绩经百分制或五级制折算计。
第五条免修课程的成绩评定
(一)学生申请课程免修应于课程开课前一学期期末提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课程免修申请表》,由本学院批准后方能课程免修。因突发事件申请课程免修的,应及时办理免修手续。
(二)因自学考试申请课程免修的,课程成绩以专科成绩的实际分数或本科成绩按实际分数乘系数1.2后计,但最高分不超过95分。
(三)因身体原因申请课程免修的,原则上应先转修其它相近课程;无法转修的,课程成绩以“免修”计。
(四)参加学科和技能竞赛获奖申请课程免修的,课程成绩按获奖级别予以评定。参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竞赛获一等奖(有特等奖的一等奖视为二等奖)、参加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并获奖的,课程成绩认定为95分;参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的,课程成绩认定为85分;参加浙江省大学生科技竞赛委员会主办的竞赛获奖,课程成绩以学生所在专业该科成绩平均分认定。
(五)原则上不能因除上述情况外的其它原因申请课程免修,遇特殊情况,由学生本人向开课部门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制定成绩评定实施方案,经学校审核批准后方可课程免修。
第六条教考分离课程的成绩评定。考教分离课程成绩的优秀率一般控制在10%-15%。如遇特殊情况,教务处与有关学院商议,根据学生总体考试情况,乘系数进行折算,然后开封登记成绩,学生卷面成绩记载学生实得分与折算分数两种,学生综合成绩由平时成绩与折算分数按一定比例之和计算。
第七条学生发生学籍异动,相同或相近课程的成绩评定按照《金华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八条因服兵役或休学而未能参加终结性测试者,学习进程达到课程教学进程三分之二以上的,由课程任课教师视情况作出终结评定;学习进程未达到课程教学进程三分之二的,课程任课教师作出形成性考核成绩评定,复学后该成绩仍有效。
第九条因特殊情况申请缓考并经批准的课程,缓考成绩作为正常课程考试成绩计入。
第十条补修、补考课程以“补及”或“不及”计;不具备考核资格者,其课程成绩以“0”分计;旷考、缺考、考试作弊者,其对应课程成绩以“0”分计。
第三章成绩录入及发布
第十一条任课教师是课程成绩录入的责任人,原则上考试前两周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录入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考试结束后3天内任课教师应在教务管理系统中提交成绩、打印成绩表及成绩分析报告。成绩表、成绩分析报告经开课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连同试卷等其它规定材料一并送交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全校性公选课材料送交开课学院教科办。
第十二条任课教师应按课程大纲(标准)要求分项录入,由系统自动合成学期成绩。全校性公选课、考查课、职业技能训练课等课程原则上按五级制录入,其它课程原则上按百分制录入。
第十三条毕业教学环节课程、专业实践、创新教育及其它分组指导的课程成绩,由各专业负责录入。
第十四条课程形成性考核成绩录入系统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确因系统操作问题而需更改的,由责任人提交书面报告,经开课部门负责人、教科办主任查阅教学档案后予以更改。
第十五条期末考试成绩录入系统并提交后,在学校学期成绩录入整体工作结束前发现因系统操作问题造成失误而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报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经教科办审核后报教务处更正;因其它原因需更改的,由任课教师提交《金华职业技术学院成绩更正申请表》,并附试卷、评分标准、成绩登记表,经教师所在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核准后,由教务处统一修改。
第十六条学院应及时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学生可在考试结束4天后登录学校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本人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个人如对试卷评分有疑问时,可在考试成绩公布15天内,向学生所在学院教科办提出书面申请,经教科办同意,由开课部门负责人复核。超过15天的,原则上不予查卷。
第十八条学院在每学期补考结束后一周内将补考成绩录入教务系统、统计汇总补考不及格名单,并通知到学生本人。
第十九条学院在每学期结束前将学生成绩登记表、考试试卷(答题纸)、标准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