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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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建筑[2013]30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更好地引进管理先进、技术雄厚的省外入闽施工企业,服务福建经济发展大局,同时加强对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领域的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八部委《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建筑企业跨省承揽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现就加强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省外企业”)服务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切实提高为省外企业服务的意识当前,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快速推进,大量省外企业积极加入我省建设行列。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树立服务省外企业是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理念,努力为省外企业办实事办好事。

要树立全省“一盘棋”的理念,落实好省委省政府“马上就办、办就办好”的指示要求,抓好《福建省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贯彻落实,不得增加条件和门槛,不得要求省外企业重复备案,要进一步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

为有序推进省外企业入闽备案管理,备案管理工作分阶段实施,第一阶段暂受理部颁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二、加强在闽省外企业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主要人员管理省厅建立“省外入闽建筑施工企业和人员信息登记系统”平台(以下简称“系统”),实施省外企业和人员统一信息登记,各地要建立对省外入闽企业在闽技术管理人员从事工程建设活动行为的管理制度,督促省外企业按照以下要求做好人员信息登记:1、登记人员范围:在闽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省外企业主要技术管理人员,包括有职称、有岗位证的技术管理人员。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

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9.27•【字号】陕建发〔2019〕1177号•【施行日期】2019.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十条措施》的通知陕建发〔2019〕1177号各设区市住建局,杨凌示范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西咸新区规划与住房建设局,韩城市、神木市、府谷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各相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省委、省政府稳增长、扩投资、促发展的系列政策在建筑领域落实落地,进一步促进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促进建设行业创业在优化资质审批管理方面:全省范围内审批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总承包企业二级资质,实行告知承诺制。

进一步缩短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周期,简化优化申请材料。

建设监理、造价咨询、勘察、设计企业无违法违纪、不良信息记录的到期自动延期,监理、造价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65岁,勘察、设计类注册人员年龄放宽至70岁。

全面推行建设行业企业和个人职业资格证书电子化。

在支持优势企业发展方面:支持在我省注册的甲级设计企业,当建造师数量达到施工资质标准要求的最低建造师数量,技术负责人符合相应资质等级要求,可直接申请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积极扶持外省企业本地化,一级总承包以上外省入陕企业全资子公司可直接申报建筑、市政、电力、机电、公路、水利二级资质总承包和省厅许可的最高级别专业承包资质。

二、支持企业拓展业务范围允许总承包企业承接总承包资质范围内的所有专业承包工程。

取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企业可承担本类别各等级工程施工总承包、设计及开展工程总承包和项目管理业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7.26•【字号】晋建质字[2011]266号•【施行日期】201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建质字[2011]266号)各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大同市市政管委,山西建筑工程集团公司,中央驻晋施工企业,省外入晋施工企业:为深入推进全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山西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健全建筑施工安全保障机制,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建筑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建安办函[2011]14号)和省政府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晋安发[2011]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建筑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通过完善制度、典型引路、政策激励和规范监管,引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和项目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使企业安全投入、专业管理、技术装备升级、制度建设等方面得到根本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进一步健全,全面提高我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水平。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晋政发[1994]9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晋政发[1994]91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及有关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通告(晋政发〔1994〕91号1994年9月24日)为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外事服务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将中国单位和个人向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常驻本省的代表机构(或个人)求职应聘或承揽服务事宜的办法通告如下:一、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工作,统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归口管理。

提供服务工作的具体事宜由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

二、向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提供服务范围:(一)提供首席代表、代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翻译、秘书、医生、保姆、司机等人员;(二)提供办公、住宿用房。

三、中国公民在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或个人)服务或以业务合作、培训、交流等方式到外国企业驻晋代表机构工作,均须通过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介绍并接受管理。

经我国劳务输出单位派出后又被返派到驻晋外国企业代表机构工作的劳务人员,须在回国三十日内,持原劳务输出单位的函件到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手续。

四、凡本省境内需设立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应向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或国家其他批准机关申请,领取批准证书。

申请单位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批准证书到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及代表证、雇员证,并到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处登记备案。

申请单位在办理批准证书前,均须到山西省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办理聘用人员(至少2人)、房屋租赁等有关手续;对无上述手续的申请单位,有关部门不予批准和注册登记。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4.12•【字号】晋建市字〔2021〕58号•【施行日期】2021.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动建筑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的通知晋建市字〔2021〕58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省综改区建设管理部:为全面落实省委“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认真落实全省住建工作会议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大我省建筑业发展的政策引导和支持力度,实现行业高质量高速度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培育建筑业领军企业充分发挥骨干建筑业企业在科技创新、建造方式变革等方面的引领带动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标准,重点培育在装配式、智能建造等领域对我省建筑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成为我省优秀骨干建筑业企业。

各级住建主管部门要持续强化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品牌树立、科技创新、经营发展等方面的帮扶力度,加强与人社、财政、工信、审批等部门的沟通联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骨干建筑业企业帮扶措施,重点在资质升级、税收返补、技改支持等方面持续加大对企业的支持力度,不断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力争2021年骨干建筑业企业整体完成产值较2020年同比增长20%以上,到“十四五”末培育1-2家建筑业产值达到2000亿元以上的建筑业领军企业集团。

二、加快推动企业资质提档升级全面推行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告知承诺制,调整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减少企业资质申报资料,符合要求的当即核准相关申请。

落实骨干建筑业企业优惠政策,企业及其子公司间重组、合并、分立后申请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可使用被划入该企业的既有业绩作为其申请资质升级、增项的业绩进行申报。

实行企业资质申报靠前指导,其中住建部核准资质由我厅负责,省厅核准资质由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负责。

各市要深入企业调研,挖掘一批具备专业优势及发展潜力的企业,帮扶其尽快提升资质等级,开拓高端市场。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建市字[2010]483号【发布部门】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12.27【实施日期】2010.12.2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财政局、工商局、地税局:《山西省入晋建筑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晋建建字 [2003]327号)实施以来,对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管理、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备案管理不规范、登记标准不统一,只注重备案登记,忽视日常监督管理等问题依然存在,影响着省外企业在晋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秩序的规范。

为了优化发展环境,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和改进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与监管,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山西省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省外建筑业企业)在山西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应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二、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以下简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统一负责全省入晋建筑业企业的备案管理。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进入该市从事建筑活动的省外建筑业企业进行登记,并对其建筑市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筑业办事机构协助做好所属入晋建筑。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9.05.14•【字号】晋建市字〔2019〕125号•【施行日期】2019.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晋建市字〔2019〕125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骨干建筑业企业: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行业带动引领作用,强化建筑市场行业乱象治理,结合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行动总体部署,现就加强我省骨干建筑业企业监管服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提升骨干建筑业企业行业引领示范作用为目标,以提高骨干建筑业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核心竞争力为导向,按照全省建筑行业监管有关规定和住建领域“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进一步加强骨干建筑业企业在施工现场管理、科技成果应用和建筑市场行为等方面的监管,强化建筑市场乱象治理,加大骨干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促进综合实力提升,推动全省建筑业整体水平再上新台阶。

二、着力加强监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对骨干建筑业企业的监管,重点对骨干建筑业企业实施的工程项目是否满足质量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存在转包、违法分包、出借资质、挂靠等行业乱象,是否严格落实扬尘治理“六个百分之百”和绿色文明工地标准要求,是否推广铝模板等新工艺、新技术应用,是否存在拖欠工程款、农民工工资等行为进行检查。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不响应主管部门号召的骨干建筑业企业,要依法依规做出处置,并在做出处置结果的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相关处室。

省厅将在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中,对各市监督检查情况和骨干建筑业企业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08•【字号】晋政办发〔2022〕30号•【施行日期】2022.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3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4月8日加大纾困帮扶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纾困帮扶力度的通知》(国办发〔2021〕45号)精神,助力中小企业纾困解难,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鼓励走“专精特新”发展道路,顺利实现“十四五”末市场主体倍增,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加大纾困资金支持1.发挥中小企业纾困资金作用。

鼓励各市统筹安排中小企业纾困资金,对生产经营暂时面临困难的“专精特新”“小巨人”等高成长中小企业,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双循环”中具有发展潜力和竞争力、绿色低碳节能改造的中小工业企业,以及民生领域服务型中小企业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小企业局,各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措施均需各市、县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2.用好创业担保贷款政策。

在中央财政贴息的基础上加大贴息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予全额贴息。

加大对符合条件的群体创业信贷支持力度,指导各经办银行对经认定的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人应批尽批,稳步扩大担保基金放大倍数。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太原中心支行)3.发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作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13•【字号】晋建市字〔2020〕39号•【施行日期】2020.03.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推进我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晋建市字〔2020〕3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晋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近年来,我省建筑业实现了健康有序快速的发展,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与先进省份相比,我省建筑业在管理理念、经营模式、项目组织实施方式、科技研发与应用、监管服务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行业发展仍有较大潜力可挖。

特别是今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进程。

为落实“四为四高两同步”总体思路和要求,推动行业发展重回正常轨道,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帮扶企业转型实现跨越发展(一)培育一批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企业,深化我省工程项目组织实施模式变革。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要求,积极推广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充分挖掘本地企业潜力,鼓励其完善组织机构、专业设置和人员结构,加快提升项目组织实施能力,培育一批具备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能力的企业。

2020年,各市采用工程总承包新建项目应不少于政府投资项目总数的20%,太原市已采用工程总承包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模式实施建设的企业数不少于30家,其他市不少于2家。

(二)扶持一批企业跨行业、跨专业发展,培育新的增长点。

鼓励支持房建市政企业申请交通、水利、通信等相关领域资质,拓宽业务范围,提升利润水平。

鼓励支持我省已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鼓励支持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1.04.08•【字号】晋建财字[2011]100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勘察设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建财字〔2011〕100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了《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信用保证金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省外建筑业企业入晋承揽建设工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省建筑市场秩序,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字[2010]483号),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信用保证金”,是指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本省境内承揽建设工程所交纳的,因发生围标、串标、违法分包、挂靠、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处罚,但违法企业拒不交纳罚款或拒不支付其他款项时,用于支付费用的专用资金。

第二条信用保证金由企业首次入晋备案时交纳,交纳标准为100万元。

信用保证金交入经省财政厅批准的金融机构专户,凭金融机构回单到厅计划财务机构领取收款凭证。

第三条企业连续三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30%的数额;连续五年年度考核完全合格的,在下一年度备案时应当核减已交纳信用保证金50%的数额。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扶持省级重点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意见(吉建管〔2014〕2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进一步扶持我省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充分发挥大型骨干企业的引领作用,带动全省建筑业企业发展壮大,推动我省建筑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对确定为年度省级重点扶持的大型骨干建筑业企业,在已出台的《关于扶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暂行意见》(吉建管〔2014〕8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现制定以下扶持意见。

一、简化资质升级、增项审批程序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厅审批办随时受理企业申请,只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不需核对原件。

(二)厅建管处提前做好相关指导和服务,审批时可不进行实地核查。

二、放宽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条件由省厅负责审批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进一步放宽申请条件。

(一)申请增项总承包涵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可以直接申请不超过主项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资质;增项其他专业承包资质,具有完成相应资质标准要求业绩的建造师,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资质。

(二)申请增项资质,只按增项资质标准考核,不考核主项资质相关指标,不再限制增项资质数量。

(三)具有公路路基专业承包二级和公路路面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合并申请公路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四)具有送变电专业承包二级资质的企业,可以直接申请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0.03.04•【字号】晋建市字〔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晋建市字〔2020〕29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

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8.12.26•【字号】晋建市字〔2018〕347号•【施行日期】2018.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晋建市字〔2018〕347号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委):为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帮扶民营建筑业企业补足短板,解决经营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减轻企业经营负担,激发企业发展活力,推动全省建筑行业整体水平提升,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论述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和骆惠宁书记在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充分认识民营企业在我省建筑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充分认识推动民营建筑业企业发展对促进我省建筑业提质增效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解放思想、直面问题、精准施策、强化领导,推动民营建筑业在我省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进程中实现大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环境1.保障民营建筑业企业平等地位。

开展建筑市场隐性障碍清理专项行动,除法律规定和国家决定保留的审批事项外,全面排查全省住建领域在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招标投标、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环节对民营建筑业企业设置的不平等前置条件。

各级住建部门不得变相设置不合理准入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参加工程项目投标,做到对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一视同仁。

严格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政策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2.构建完善建筑市场社会信用体系。

出台《建筑市场领域信用管理办法》,建立健全信用等级评价机制和“红黑名单”制度,试行开展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通过量化评分和评级,对守信者在业务承揽、评优评先、资质、资格申报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对失信者会同各部门实行联合惩戒,为广大民营建筑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氛围。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4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市政办〔2020〕43号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0〕43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8月18日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落实《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招商引资十条优惠政策〉和〈晋城市招才引智十条激励政策〉的通知》(晋市政发〔2017〕12号),增强可操作性,发挥招商引资政策引导、激励作用,现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兑现评审组由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

市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承担市评审组的日常事务;牵头组织评审工作和具体工作的开展;负责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负责向市政府报告招商引资项目综合评价意见和奖励建议;负责最终结果的公示和奖励兑现等工作。

二、奖励范围(一)外来投资企业在2020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市域内投资建设的新兴工业和高科技工业项目,且属于我市鼓励类的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信息技术、新能源(不含风电、光伏发电)、新能源汽车、煤层气(不含抽、采、输项目)、现代煤化工、精密铸造、生物科技、节能环保等新兴工业和高科技工业项目,具体产业目录参见《晋城市招商引资重点产业指导目录》(晋市政办〔2017〕74号)。

企业的工商登记地、税收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须在我市,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我市。

扶持通知怎么写模板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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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持通知怎么写模板范文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扶持政策,以支持企业发展、促进经济增长。

而其中最重要的一项手段就是通过扶持通知的形式,向各行业发布相关政策,让有关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政策内容,积极应对,争取政策红利。

那么,如何写好一份扶持通知模板呢?本文将从标题、正文、结尾等方面进行阐述和范文展示。

标题是扶持通知的开头,也是第一印象的来源,因此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好的标题应该简洁明了,能够准确概括通知的主题,让读者一目了然。

例如,在扶持通知的标题中可以包含关键词,如“关于XX行业扶持政策的通知”,这样可以直接告知读者通知内容和对象。

通知正文的撰写是扶持通知的核心部分,也是读者了解政策内容的主要途径。

正文应该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引言部分:通知的开始应该有一个简单明了的引言,包括通知的目的、背景和重要性,以引起读者的注意。

2.政策细则:接下来,应该详细介绍扶持政策的具体细则,包括经济支持、税收减免、融资支持等方面的内容,让读者能够全面了解政策的具体要求。

3.申请流程:在通知中应该明确阐述申请扶持政策的流程和要求,让受扶持对象知道如何申请以及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4.时间要求:为了让企业及时了解政策并抓住机会,通知中应明确政策的执行时间和申请截止时间,避免错过申请期限。

5.联系方式:通知中应提供相关部门的联系方式,方便受扶持对象咨询询问,以及及时解答疑问。

最后,通知的结尾也非常重要,它可以为受扶持对象提供指导和鼓励,激发他们的积极性。

例如,可以在结尾部分鼓励受扶持对象大胆创新、积极申请,并表示政府将一如既往地关心和支持他们的发展。

下面是一份扶持通知的模板范文供参考:各位企业负责人:为了切实支持和促进XXX行业的发展,我市决定出台一系列扶持政策,以扶持和帮助该行业的企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背景XXX行业是我市支柱产业之一,对推动经济增长、促进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激发行业活力,提升企业竞争力,我市特别出台了这一系列扶持政策。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06.10施行日期2012.06.10文号晋政办发[2012]42号主题类别企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晋政办发〔2012〕42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小型微型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进一步促进全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实现“十二五”期间新创办5万户小型微型企业、新培育500户营业收入亿元以上“小巨人”企业的目标任务,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切实减轻小型微型企业负担1严格执行涉企收费减免规定。

认真落实国家及我省关于免征减征缓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其他涉企收费的规定,公示收费目录和标准,实行小型微型企业缴费登记制度,清理取消各种不合理收费。

2切实降低融资成本。

除银团贷款外,省内各银行不得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对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3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晋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1.08.10•【字号】晋市政办〔2021〕31 号•【施行日期】2021.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晋市政办〔2021〕31 号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委、办、局:《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 年8 月10 日晋城市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实施方案为加快我市建筑业改革步伐,提高其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做大做优,推动行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更好地发挥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7〕13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紧紧抓住“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建设”的重大历史机遇,深化建筑业供给侧改革,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行业转型升级,推进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促进企业做大做强,打造晋城市优质品牌;深化“放管服效”改革,提高政府服务与监管能力,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发展目标到 2025 年,力争实现以下目标:(一)全市建筑业总产值力争达到 150 亿元,实现建筑业增加值 50 亿元,年增长率 10%以上。

全省排名进一步提升。

(二)建筑业结构更加优化。

形成以二级以上高等级企业为主体,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比例合理的企业结构体系。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程序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程序

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程序
山西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晋建市发[2010]483号)文件规定:外省在山西省设有驻晋建设行政办事机构的,由该机构负责组织本省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的组织和上报工作,并对本省入晋企业实施行政监管。

未在山西省设立建设行政办事机构的,由企业所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本省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管理审核意见后,报山西省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企业办理入晋备案资料和程序如下:
一、资料
(一)备案企业填写《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见附件)3份。

(二)提供以下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入晋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注册地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及该企业近三年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和市场违规行为的信誉证明;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四)分支机构负责人任命文件及身份证;
(五)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
(六)信用保证金缴纳证明。

二、备案程序
1、进晋企业填写《山西省省外建设类企业入晋备案登记证》(3份),连同相关附件按规定制式汇辑成册;
2、进晋施工企业持上述资料到河北省驻山西建管处审核签章;
3、河北省驻山西建管处协助企业到山西省建设厅办理入晋备案手续;
4、山西省建设厅审核同意后进行公示,10日后取证。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建管[2014]12号【发布部门】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4.05.23【实施日期】2014.05.23【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大重点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吉建管〔2014〕12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梅河口、公主岭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我省国民经济中的支柱性产业作用,推动我省建筑业快速、稳定、持续发展,进一步加大对骨干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2013年建筑业产值和企业诚信评价,我们确定了《2014年度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重点扶持企业名单》,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重点扶持企业的责任和义务企业应认真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严格遵守建筑市场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诚信经营,守法从业,切实做好照章纳税、如实上报统计信息等基础性工作。

(二)健全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制度落实、管理到位,严格控制质量通病,杜绝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三)严格执行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按照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达标考核办法的要求,规范现场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行为。

(四)规范劳务管理,不拖欠农民工工资,保障建筑劳务人员生产、生活合法权益。

(五)不断提高企业科技、人才、管理和资本等核心竞争力,推动建筑产业化、设计施工一体化和管理信息化,加快企业发展方式转变。

(六)积极开拓省内外建筑市场,巩固和扩大市场占有率,提升经营效益。

(七)勇于担当社会责任,积极参与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倡导的公益事业,在抢险救灾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支持重点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一)支持企业资质升级、增项。

对报部审批的特级、一级资质,做好跟踪指导和服务;对由我厅审批的资质,开辟绿色通道,在资质申请、升级、增项和延续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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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扶持力度的通知
晋建市字〔2020〕29号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有关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四为、四高、两同步”的总体部署,进一步优化我省建筑业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通过创优企业营商环境,积极吸引一批省外优秀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作为保障“六个一批”计划顺利施行的有效手段,为我省建筑业注入新的动力,根据《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鼓励外埠建筑业企业在我省落户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扶持政策以清单形式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提升对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水平
(一)项目手续办理方面
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省外企业优先采用项目审批承诺制,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限,加快项目落地。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省外入晋企业直接或变相擅自设置任何审批、备案事项,或收取没有法律、法规等规定依据的任何费用或保证金等。

(二)保证金减免方面
1.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连续三年严格按规定缴纳农
民工工资保证金,未发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不良信用行为的,可享受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储减免优惠政策。

对其中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免予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对信用评价等级为B级的,按照原存储金额的50%存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对市场行为规范、企业信誉良好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投标保证金减半收取。

(三)市场准入方面
1.对市场行为规范,近两年在国家和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未查询到不良行为信息,且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的省外优秀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境内承接业务和参加建设工程投标时,免予资格预审。

2.放宽业绩使用范围。

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准予子公司自成立起3年内使用母公司业绩作为承揽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时的投标人资信,由母公司对其在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予以担保。

(四)表彰和奖励方面
对在我省信誉良好、市场拓展能力强和项目质量安全管控水平高的省外企业,对其项目申报优质工程、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示范项目等评优和表彰的,应与我省企业享有相同申报资格,对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为A级的企业可优先推荐申
报创优工程项目。

有条件的市可积极协调财政、税务等部门,制定激励措施,对迁入本地区且对提升建筑业产值和拉动投资有较大贡献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给予一定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二、积极鼓励和扶持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安家落户
(一)积极鼓励和支持省外优质企业迁入我省
1.各级主管部门要为迁入我省的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开辟资质申报绿色通道,由我厅负责核准的资质可直接向我厅提出申请。

要对满足条件的入晋建筑业企业快速、便捷地办理迁入和核定子公司资质等事宜,核准后即纳入我省建筑市场统一管理,严禁设置附加条件限制其参与市场竞争。

2.对注册地在外省的总承包特级以及上年度产值超5亿元的一级建筑业企业(含专业承包企业)迁入我省后,可列为我省当年度骨干建筑业企业,享受我省骨干企业相应优惠政策。

(二)鼓励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
省外建筑业企业在我省成立子公司的,资质可从其母公司资质类别中最低等级开始申请,并适当放宽资质核准条件:
1.企业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可由总公司授权派出;
2.企业有职称人员和技术工人可由子公司在当地聘用,应以子公司名义缴纳养老保险,数量满足不低于相应资质标
准要求的三分之一(不足人员应自资质核准之日起3年内补齐);
3.子公司的注册建造师在母公司注册期间完成的业绩,可作为该公司在我省申请资质升级、增项时的企业或个人业绩予以认定。

三、有关要求
1.各市要切实加大对省外入晋建筑业企业的服务力度。

要重点关注长年在本地经营,在我省具有较大市场,且诚信经营的优质企业,建立一对一包保帮扶机制。

要建立工作台账,及时协调解决企业在市场准入、业务拓展、项目手续办理等中存在的问题。

2.各市要积极向省外企业宣传我省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其将注册地迁入我省,对短期无法迁入的企业,可鼓励其在我省成立子公司,并为子公司资质升级、业务承揽做好服务工作。

对已在我省落户的企业,要落实好优惠政策,帮扶其加快发展。

今年XX市应引进不少于3家具有一级总承包资质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在本地落户,其他各市应引进不少于1家。

各市可结合本通知内容出台本地区的相关扶持政策,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我厅建筑与勘察设计市场监管处联系。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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