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履行之过高利息的处理

合集下载

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3篇)

对高利贷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贷,又称高息贷款,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

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高利贷现象在我国日益严重。

为了规范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高利贷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解析。

二、高利贷的定义及特点1. 定义高利贷是指借款人为了获取资金而支付给贷款人高于正常贷款利率的利息。

其中,“正常贷款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2. 特点(1)利率高:高利贷的利率远高于正常贷款利率,借款人需支付高额利息。

(2)期限短:高利贷的借款期限较短,一般为几天、几个月或一年以内。

(3)借款人门槛低:高利贷的借款人门槛较低,不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如何,均可获得贷款。

(4)风险大:高利贷存在较大的风险,借款人可能因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债务困境。

三、我国高利贷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贷款期限的相应比例支付利息;(二)支付利息的期限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贷款期限的相应比例支付利息。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商业银行贷款,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违反国家利率政策规定;(二)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贷款行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意见》第四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应当依法追回本金;出借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除追回本金外,还应赔偿损失。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高利贷借款,本金偿还后能否起诉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

高利贷借款,本金偿还后能否起诉债权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

⾼利贷借款,本⾦偿还后能否起诉债权⼈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款项?律师观点分析⽇常⽣活中因资⾦周转需要很多⼈会去借⾼利贷,出借⼈⼀般收取的利息、⼿续费、保证⾦等各种费⽤合计均超过年利率36%。

那么向这种⾼利贷公司或者放⾼利贷的个⼈借款,借款过程中偿还的⾦额扣除年利率36%的利息及借款本⾦后的剩余款项能否起诉要求债权⼈返还?下⾯给⼤家分享⼀个笔者亲办的案例,就款项是否能返还、如何主张等问题给⼤家作出解答。

2017-2018年期间陈某向出借⼈张某借款合计301000元,借款期间出借⼈陈某向出借⼈张某⽀付⾼额利息,根据双⽅的银⾏转账往来结算,陈某于2018年4⽉已全部还清所有借款本息,扣除偿还的借款本⾦及利息(年利率36%)后,向出借⼈张某多⽀付173748元。

就该部分多⽀付的款项,陈某委托本律师主动向法院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出借⼈张某返还,我们向法院提交了银⾏转账记录、双⽅的聊天记录、列举借款往来明细计算表等各种证据予以证实,最终法院采纳我⽅观点,判决出借⼈张某向陈某返还173748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在借款本⾦结清后,能否主动到法院起诉就之前⽀付的超过年利率36%利息部分主张返还,通过转账记录及其他辅助证据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以不当得利法律关系主张返还,法院最终⽀持了我⽅的诉求。

⼀般这种⾼利贷出借⼈都是让借款⼈还款到他指定的其他⼈账户,不会⽤⾃⼰账户收款,建议做好微信聊天记录的证据保存。

本案适⽤的相关法律:《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款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及第三⼗⼀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愿⽀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愿⽀付利息或违约⾦,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利益,借款⼈⼜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但借款⼈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个人高利贷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个人高利贷问题日益突出。

个人高利贷是指自然人之间,一方以高利息为条件向另一方提供借款,另一方在约定时间内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由于高利贷具有高利率、高风险、高隐蔽性等特点,给借款人和社会带来了诸多问题。

本文将以一个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分析个人高利贷的法律问题。

二、案例简介甲与乙系朋友关系,乙因资金周转困难,向甲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30%。

甲考虑到乙的信誉,同意借款。

借款期限届满后,乙未能按时还款,甲多次催收无果。

无奈之下,甲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甲与乙约定的年利率为30%,超过了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该借款合同中的高利部分不予保护。

2. 借款合同的效力根据《合同法》第44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在本案中,甲与乙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但高利率部分无效。

因此,借款合同的效力应认定为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3. 借款合同的履行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在本案中,乙未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

根据借款合同的有效部分,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偿还借款本金。

4. 利息的支付根据《合同法》第107条的规定,乙应支付借款本金及有效利率部分的利息。

在本案中,有效利率部分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即12%。

因此,乙应支付借款本金及12%的利息。

四、法律建议1. 借款人应提高风险意识,理性对待借款行为,避免陷入高利贷陷阱。

法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3篇)

法律民间借贷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日益普遍,但由于法律意识淡薄、监管不到位等原因,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探讨民间借贷的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

(一)案件基本情况2019年3月,甲乙两人在一次聚会上相识,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0万元,约定年利率为24%,借款期限为1年。

双方口头约定,如甲未按时还款,则按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支付滞纳金。

借款到期后,甲未能按时还款,乙多次催讨无果,遂将甲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2. 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 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

二、案例分析(一)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97条规定,民间借贷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案中,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形成了民间借贷合同。

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二)借款利率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本案中,甲乙双方约定的年利率为24%,超过了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

根据法律规定,该部分利息应予以支持,但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支持。

(三)借款人未按时还款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作为借款人,未按约定时间还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法律规定,甲应承担违约责任,向乙支付逾期利息。

三、应对策略(一)提高法律意识民间借贷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因法律意识淡薄而遭受损失。

(二)规范合同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明确约定借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事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Don't waste your life, where you will regret it.同学互助一起进步(页眉可删)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第一,借贷双方约定了利率标准后又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

对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第二,在有息借贷中,利率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即不得搞高利贷。

当一些人在经济上出现困难的时候,会选择民间贷款来解决自己的燃眉之急。

然而,对于民间借贷是会收取一定的利息费用的。

那么,关于民间借贷利息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呢?如果超过规定的利息我们又应该怎么做?一起来看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利息的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关于审理借贷案件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民间借贷的约定利息是怎样的首先,民间借贷可以是有偿也可以是无偿的,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

因此,民间借贷可以约定利息。

其次,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民间借贷只有双方事先在书面或口头协议中约定为有息借款,出借人才能要求借款人在还本时支付利息;否则,一律视为无息借款,出借人不得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

再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以及《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不得超过央行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3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是由最高法院发布的法律文件,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处理标准和程序。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进行逐条解释,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这些法律条款。

第一条:民事主体可以约定利息标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解释:根据这一条款,民间借贷双方可以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利息标准,但是年利率不得超过24%。

超过24%的利息标准将被视为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

如果借款人发现自己被要求支付超过24%的年利息,可以向法院寻求帮助。

第二条:借款人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支付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时的权利。

如果借款人不知情地支付了超过法定利息标准的利息,可以向法院请求按照合同约定的年利率支付。

第三条: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应当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如果利率约定低于贷款市场利率,借款人主张返还其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利息时,需要举证证实贷款市场利率。

这意味着借款人需要提供贷款市场利率的证据,方可获得超过贷款市场利率部分的返还。

第四条:民间借贷和诈骗罪的界限,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解释:这一条款明确了民间借贷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在判断是否构成诈骗罪时,主要看是否有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

如果借贷双方存在违背借款人真实意愿、实施虚假欺诈的行为,就可能构成诈骗罪。

第五条:民间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的,应当举证证明诉讼威胁,承担举证责任。

解释:这一条款规定了借款人在主张合同无效时的举证责任。

如果借贷人利用诉讼威胁等手段,获取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不当利益,借款人主张合同无效,则需要举证证明诉讼威胁,并承担举证责任。

第六条: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可以简化审判诉讼程序。

权威解读民间借贷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

权威解读民间借贷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

权威解读民间借贷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迅速发展,相关法律法规逐渐完善。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

该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监管要求,保护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第15条是该法的重要条款之一,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违约金等方面有着明确的规定。

本文将就该条款的理解和适用进行详细阐述。

一、第15条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第15条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未经借款人同意,出借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借款利率不符的其他费用。

”该条款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内容:借款利率、协商约定和其他费用。

其中,借款利率是该条款的核心内容。

根据该条款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即实际利率不得超过年化15.4%。

同时,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但协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此外,出借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借款利率不符的其他费用。

二、第15条的理解和适用1. 借款利率的理解和适用根据该条款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

这里所说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是指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

根据最新的规定,2021年3月1日起,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为3.85%。

因此,民间借贷的借款利率不得超过15.4%。

另外,该条款还规定,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但协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上限。

这意味着,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15.4%,则该协议无效。

同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协商约定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2. 协商约定的理解和适用该条款规定了借贷双方可以协商约定利率。

这意味着,在民间借贷中,借款利率不仅仅是由国家规定的最高利率,还可以由借贷双方自行协商。

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协商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15.4%的上限,同时,借贷双方应当明确协商约定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民间借贷中,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有准确答案了!

民间借贷中,利息超过多少算高利贷?有准确答案了!

民间借贷中,利息超过多少算⾼利贷?有准确答案了!法律知识要点:民间借贷,利息超过多少算⾼利贷?经常有不少当事⼈咨询这个问题。

严格来说,⾼利贷并不是⼀个法律概念,在民间借贷中,⼀般是指出借⼈与借款⼈约定的利率相对较⾼,因此形成了习惯性的名称。

出借⼈为了⾃⾝的经济利益,除了约定正常的利息外,往往在出借款项时,还会与借款⼈约定,如果借款⼈未能按时偿还借款的,借款⼈除了要⽀付正常的利息之外,还应当⽀付⼀定⽐例违约⾦或者利滚利,⼀旦借款⼈⽆⼒偿还本⾦,构成违约的,按约定的违约⾦⽐例或利滚利⽅式来计算,借款⼈很可能陷⼊债务的深渊,最终借款⼈根本⽆⼒还清借款。

如果⼀定要给⾼利贷划条红线,笔者认为,对于超过法律限制利率的利息,可以称为⾼利贷最为合适。

⾼利贷违法吗?当然不违法,很多当事⼈认为,⾼利贷违法,其实这是误解。

但是,超过法律规定的利息怎么办?当然是不受法律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出借⼈与借款⼈约定的利息超过法律限制的,将不受法律保护,不受法律保护和违法,是不能划等号的。

那么,哪些利息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些利息不受法律保护呢?2015年9⽉,最⾼⼈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民间借贷中合法年利率上限,由原来规定的不超过银⾏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现在规定不超过年利率24%,同时规定了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效。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借贷双⽅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付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效。

借款⼈请求出借⼈返还已⽀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民法院应予⽀持。

从第⼆⼗六条法律条⽂的意思解读,合法借贷利率的上限是不超过年利率24%,但后⾯⼜规定了,借贷双⽅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效,看起来上限应当是不过年利率36%,真的是这样的吗?当然不是这样的,其实很多⼈对年利率24%与36%如何正确使⽤,并分不太清楚,在民间借贷中,年利率上限是24%,还是36%,在使⽤上是有条件的。

法律案例高利贷分析(3篇)

法律案例高利贷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高利贷,又称高息借贷,是指借贷双方在借贷关系中,借款人支付给贷款人的利息远高于法定利率的借贷行为。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市场日益繁荣,但同时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其中高利贷现象尤为突出。

本文将以一起典型的高利贷案例为切入点,对高利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

二、案例背景2018年,某地发生一起因高利贷引发的纠纷。

当事人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当地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借款10万元,月利率为2%。

在还款过程中,张某因无力偿还本金及利息,被贷款公司催收。

在催收过程中,贷款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支付高额利息,甚至要求其以房屋、车辆等财产作为抵押。

最终,张某不堪重负,向公安机关报案。

三、案例分析1. 高利贷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标准。

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本案中,贷款公司月利率为2%,远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根据法律规定,该高利贷行为无效。

2. 高利贷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规定:“借贷双方因利率发生纠纷,如果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借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计算利息。

”在本案中,贷款公司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迫使张某支付高额利息,构成对张某的侵权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贷款公司应当承担以下法律责任:(1)返还张某支付的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部分;(2)赔偿张某因高利贷行为遭受的损失;(3)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法院判决执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赔偿责任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法院判决执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赔偿责任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民间借贷纠纷请求法院判决执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赔偿责任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纠纷在我国日益增多,给借贷双方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和争议。

借款人的还款义务、赔偿责任以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问题成为了当事人关注的焦点。

为了合法维护债权人的权益,也为了引导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和承担相应责任,我国法院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借款人的还款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还款义务。

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否则将面临逾期还款的风险。

同时,借款人也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以保证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借款人逾期未支付按期偿还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其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主要以逾期天数和借款金额为基准,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合同约定确定具体利率。

同时,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的数额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是根据借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或者按日计算。

二、法院判决执行借款人的还款义务和赔偿责任:当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借款人承担还款义务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追偿借款本金、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在受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双方的约定、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济状况来判断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承担能力,进而决定是否维持原约定的还款义务和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确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具体数额。

三、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地区而异,在不同法院之间也会有些许差异。

一般来说,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计算主要取决于借款金额和逾期天数。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可以是按年化利率来计算,也可以是按月息、日息来计算,具体的计算方式要根据法院的判决或合同的约定来确定。

高利贷怎么处理?利息如何计算?

高利贷怎么处理?利息如何计算?

高利贷怎么处理?利息如何计算?我们知道,高利贷是一种以非法形式来剥夺他人财富的行为,是一种十分不利于社会和谐的行为,导致了很多家庭为此而闹得家破人亡,无疑是一种对于社会危害性特别大的行为,也是警方所打击的行为。

那么,高利贷怎么处理和利息如何计算?下面让我们了解一下吧!一、高利贷怎么处理?高利贷逐渐成为了社会毒瘤,借款人一方面抱怨高利贷给生活带来的艰难,另一方面却又对这种现状无可奈何,形成了一个怪圈。

那么,如果遇到高利贷纠纷怎么解决?(一)认定为高利贷的部分,债务人对属于高利贷的部分可以不还,债权人因此提起的还款请求也不受法律保护,但是本金和合理的利息是要偿还的。

(二)由于高利贷引起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算,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三)因为赌博等犯罪行为产生的高利贷属于恶债,可以拒绝偿还。

如果债务是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而产生的,夫妻双方要承担还款责任。

即使夫妻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任何一方追讨。

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偿还债务后可以向另一方追讨。

(四)刑法中虽然没有关于放高利贷的罪名,但是在此过程中产生的刑事纠纷,如故意伤害等出借人要按相应的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二、高利贷的利息如何计算?人们俗称的高利贷,就是在借贷双方都认可的情况下,自愿协商同意支付的借贷利率。

其特点一般是时间短,利息高于银行同期借贷利率的几倍甚至几十倍。

由于我们国家的利率标注是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各家银行只有在规定的利率幅度范围内确定,按照目前人民银行规定的中长期利率一般是按六个月以内,六个月至一年,一年至三年,三年至五年和五年以上的借贷期间来分别计算借贷款利率标准的。

而高利贷一般是按月或者三个月到一年的期间计算利率的,银行的一年期贷款一般在6%左右。

而民间借贷利率目前一般是在月3%到6%,也有年15%到30%的。

而银行同期民间借贷的利率高于银行利率的数倍。

因此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的也很多。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摘要:一、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二、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三、判决依据及意义正文:【案例背景及争议焦点】近日,一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案件在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作出了终审判决。

案件编号为(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

本案中,债权人与债务人因民间借贷关系产生纠纷,债权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债务人偿还本金及利息。

然而,债务人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请求法院降低利息。

在此背景下,最高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裁定。

【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结果】最高院在审理过程中,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进行了全面审查。

首先,法院确认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其次,针对债务人提出的利息过高的问题,法院分析了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规定,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并未超出法定范围,因此债务人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

最后,在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的基础上,法院作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裁定,要求债务人按照约定的本金和利息偿还债权人。

【判决依据及意义】最高院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对于民间借贷利息的保护持谨慎态度。

在判断利息是否过高时,应结合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当事人经济能力等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本案中,尽管债务人主张利息过高,但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利息在法定范围内,故未予支持债务人的请求。

本案的判决结果对于类似民间借贷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

一方面,它明确了民间借贷关系的合法性和保护范围,提醒人们在进行借贷活动时要遵循法律规定;另一方面,它强调了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保裁判结果公平公正。

这对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总之,最高院(2019)最高法民辖终80号民事裁定书为一例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确保了裁判结果的公正公平。

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

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呢?所谓“超四倍”利息即上述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四倍”利息有二种情况:一、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民间借贷超四倍利息如何处理呢?所谓“超四倍”利息即上述的当事人约定的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对“超四倍”利息有二种情况:一、约定利率超过四倍,但当事人实际没有按约定的利率支付,或没有支付利息,纠纷后,法院对超过四倍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四倍以内的应予支持。

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都按此原则处理。

二、约定利率超过四倍,当事人已履行完毕后,又起诉,要求对超过四倍部分予以返还。

对以上请求是否支持,在司法实践中存在2种意见,一是认为不应返还。

理由是:(1)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法院强行改变返还; (2)当事人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类似于自然之债,当事人自愿履行且已履行的法律不强行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得强制履行。

对上述意见的2个理由在法理上和法律上均是站不住的。

意思自治原则体现当事人的自愿,但不得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明确规定:借款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自然之债是指法律对某种行为没有规定,对此债当事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强制返还,没有履行的,法律不强制履行。

而利息之债不是法律没有规定,其债的产生应受法律的约束,即为合同之债,不属于自然之债。

为此,另一种意见即已履行的超过四倍的利息就应当返还。

其理由是:当事人双方约定的“超四倍”利息合同为无效合同(单指这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合同无效,......第 (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违反国家有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国家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为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高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金的分析

民间借贷中约定利息⾼于法律规定的部分是否可以冲抵本⾦的分析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利息⾼于法定最⾼利率,⽽借款⼈按照此利率履⾏了还款义务以后,⼜主张将⾼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于抵扣本⾦的,不应当获得⽀持,理由如下:⼀、⾼于法定利率利息抵扣本⾦⽆法律依据我国法律关于法定利率的规定,主要见于《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意见》第六条,原⽂为:“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于银⾏的利率,各地⼈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不得超过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过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这⼀条,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于银⾏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然⽽对于后果,则只规定为“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并未规定超出部分可以⽤于抵扣本⾦。

虽然近年来部分地⽅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允许将已⽀付的⾼于法定利率部分的利息⽤于抵扣本⾦或者剩余部分利息,也有部分法院出台了类似的指引和解释,然⽽只限于江苏、浙江和重庆等⼏个省市,对⼴东并⽆约束⼒。

⽽依据《⼴东省深圳市中级⼈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试⾏)》第⼆⼗三条,借款⼈根据合同约定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包含超过四倍利率以上的利息,借款⼈主张超过部分抵扣本⾦或请求返还的,⼈民法院不予⽀持。

由此可见超额利息折抵本⾦缺乏全国性的法律依据,只是某些地⽅的做法。

⼆、不⽀持折抵本⾦才是对“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在我国现⾏法律体系之下,“不予保护”的正确理解是当事⼈的请求权不被法院⽀持,结果只是丧失了胜诉权,并不代表实体权利的消灭,与诉讼时效类似。

换⾔之,借款⼈⾃愿履⾏⾼于法定利率的利息,相当于放弃时效利益,是对⾃⾝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具有民事法律效⼒的⾏为。

因此,即使约定利息⾼于法定利率,借出⼈仍有权利按照约定的利率向借款⼈主张权利,只是基于这项权利向法院提出请求时,超出部分失去胜诉机会⽽已。

借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利息履⾏,属于处分⾃⼰的权益,应当予以保护和⽀持。

付息率太高的措施

付息率太高的措施

付息率太高的措施1. 简介在金融领域中,付息率(Interest Rate)是指借款人向债权人支付利息的比率。

当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过高时,可能会导致借款人无法按时偿还债务,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为解决付息率过高的问题,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降低付息率的措施,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2. 分析原因在采取行动之前,我们需要先分析造成付息率过高的原因。

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原因:2.1 高风险借款人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对付息率有很大的影响。

风险较高的借款人可能面临更高的利率,以反映其信用风险。

如果大部分借款人都属于高风险类别,那么整体的付息率可能会上升。

2.2 经济环境经济环境的不稳定性也可能导致付息率的上升。

当经济衰退或金融危机时,利率通常会上升,这将使借款人支付更高的利息。

2.3 垄断竞争在某些情况下,借款市场可能存在垄断竞争现象,少数金融机构控制了整个市场。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机构可能会操纵利率以获得更高的利润,从而导致借款人付息率过高。

3. 降低付息率的措施为了降低付息率,我们可以考虑以下措施:3.1 加强信用评估体系建立一个健全的信用评估体系是非常重要的,它可以帮助识别高风险借款人并减少违约风险。

通过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可以更准确地定价借款利率。

这样可以降低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并降低整体付息率。

3.2 监管政策加强监管政策可以帮助控制金融机构的行为,并防止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监管机构应该确保金融机构遵守公平竞争原则,并确保借款利率合理和透明。

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和规定来规范市场,可以降低付息率。

3.3 促进竞争为了打破垄断竞争,政府可以采取措施鼓励更多的金融机构进入借款市场。

增加竞争可以降低付息率,并提供更多的选择给借款人。

此外,政府还可以鼓励创新,例如推出支持点对点借贷的数字平台,进一步降低付息率。

3.4 经济政策调控政府可以通过调整经济政策来影响利率水平。

例如,通过增加货币供应量和降低利率,可以刺激经济增长并降低借款利率。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

法治论坛FAZHI LUNTAN浅谈民间借贷的利息规制◎陈艳丽2020年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民间借贷活动产生了巨大影响。

其中,较为重大的修改便是大幅降低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为标准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

上述调整体现了对《民法典》关于“借款的利率不得违法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对民间借贷市场的平穗运行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拟对民间借贷有关利息规定进行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和适用。

一、禁止高利放贷《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在民法典实施之前,我国法律并没有关于高利贷的相关规定。

民法典以上规定的初衷,是为了贯彻诚信信用原则,维护 社会主义公平正义。

但民法典并没有对高利放贷行为进行明确界定,在司法实践中还需要结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解释并适用。

关于高利贷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中有所涉及。

该通知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双方协商的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

超过上述标准的,应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结合2020年 12月2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新《民间 借款司法解释》)关于利率的规定,可以将高利借贷行为理解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超过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的一种借贷行为。

二、民间借贷利率规制2020年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发布,将民间借贷利率予以调整,将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利率作为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

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

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借条有无利息的借条,也有有利息的借条,有时候借条利息过高,你知道这样受法律保护吗?下面我整理了相关案例,供你参考。

借条约定利息过高的法律效力案例被告张先生、林女士系夫妻关系,与原告余女士的丈夫是朋友,平时关系相处较好。

年12月22日,两被告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缺乏资金周转,向原告余女士借款17万元。

当时,原告余女士要求被告用房屋做抵押才同意借款,两被告同意并将其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

后原告余女士将15万元从中国工商银行汇到被告提供的账户上,另给被告现金2万元,共计17万元,由两被告出具了一张17万元的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按月利率8分计付,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江海西苑房屋抵押。

因原告余女士做生意资金缺乏,屡次找两被告索要借款,但两被告至今分文未付。

原告余女士提起诉讼,并主张借款利息按月利率3%计算,其他利息自愿放弃。

诉讼中,根据原告余女士的申请,法院裁定对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所有的位于江海西苑的房屋一套依法予以查封。

分歧原告余女士诉被告张先生、林女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展了审理。

原告余女士诉称:被告张先生、林女士因经营欧波管的业务,需要周转资金,向原告借现金17万元。

原告将钱借给两被告后,两被告出具了一张借条给原告收执,并约定利息按月利率8分计付,5个月归还,如5个月内不还款以两被告位于江海西苑的住房做抵押。

现原告因做生意,需要资金,屡次找两被告索要欠款,但两被告一直拖欠不还。

故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70000.00元,利率原告主张按月利率3分计算,自年12月23日至还款时止。

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我确实借了原告17万元,我欠钱的事实是存在的,不过当时条子打的是17万元,拿到手的现金是15万元,当时扣2万元是作为利息支付。

现我没有钱还,欠原告的钱可以分期归还。

评析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以及公民与其他组织之间借款,相互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

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需注意的法律问题

当前形势下民间借贷需注意的法律问题民间借贷指的是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所发生的借贷关系。

作为借款关系外部体现之借款合同依照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

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贷款而言,因其门槛低、手续简单、快捷、效率高等优势而广为盛行,特别是在当前银根紧缩、银贷难、资金紧张的情况下,公民或企业更愿意进行民间借贷,与此同时,因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各种法律纠纷也层出不穷。

为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以下民间借贷中容易出现的法律问题,应引起注意。

一、证据不足问题因民间借贷纠纷而进入诉讼程序出现的证据不足情况,主要指以下三种:1、无借据有银行凭证。

民间借贷活动中,通常借贷双方都存在一定交情甚至是好友或好友介绍的友人,为顾其情面,往往存在已实际转账汇款但却未出具借条、借款合同等法律文书的情况,那么一旦借款人不还款或二者产生纠纷时,出借人起诉借款人要求归还欠款就存在难以获得法院支持其主张之可能,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有关债的规定,若出借人未有合同或其他法律文书予以证明的话,难以证明其是债权人。

虽然有转账凭证,但若对方予以否认并提供其他证明,甚至因为有经济往来,提供其先前转账给出借人的凭证,主张系对先前转账资金的还本付息,则更加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2、有借据无银行凭证。

某些出借人因为经商或其他原因,身边常有多则五六十万、少则二三十万的现金,一旦向他人出借资金,将直接提取现金给借款人,并自认为只要有对方签字的借款合同(或出具的借条等)便高枕无忧,殊不知,仅依据借款合同并一定能证明借款的存在,且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10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只有当交付资金后合同才生效,即便当事人早已在合同上签字,因此光有借款合同若未有证据证明已交付资金则借款合同未生效,既然未生效则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便无依据。

另外,根据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7条的规定,若只有借款合同等借据起诉的,对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的陈述等其他相关证据予以综合考虑,核查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情况。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履行之过高利息的处理2012-12-27作者:解洪广内容摘要: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民间借贷已经有了较为充分的法律规定和指导性意见,但对于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如何处理并无直接明确的规定,容易在实践中产生争议。

笔者认为该部分超出利息的处理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既不能责令贷款人返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不得认定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关键词:民间借贷自愿履行过高利息意思自治
吴英集资诈骗案几经周折,终于于近日画上了句号,吴英被判处死缓、“免于一死”。

这是一桩触及中国金融制度之痛的案件,在吴英被判处死缓之前,舆论几乎一边倒的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评论指出,吴英如死则是金融垄断的“血祭”。

在笔者看来,此案之所以产生如此重大的司法争议,是与如履薄冰的民间金融生态现状密切相关,小微企业贷款难这一不争的事实使得民间借贷几乎成为很多小微企业经营资金的重要来源,客观上也造就了“吴英们”成为钢丝上的舞者。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秩序,上至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司法解释、发出各种通知,下至各级人民法院形成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为民间借贷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提供了较为充分的法律依据和指导性意见。

一、问题的抛出
民间借贷的繁荣是与借款人对资金的迫切需求以及借款人的资金来源匮乏密不可分的,这也决定了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与贷款人地位的不平等,借款人往往对于借款期限、借款利率等合同重大事项没有话语权,贷款人为了资金收益最大化,往往将借款利息约定的非常高。

在借款人利用借款获得高额回报的情况下,借款人一方面怀着对贷款人的“感恩”之心,另一方面也确实具备借款及其高额利息的承担能力,因而通常能够清偿借款本息。

但是,在借款人未能利用借款缓解自身的经济压力时,借款人往往难以承受借款的高额利息而不能或者拒绝继续清偿。

当借贷双方为此诉诸司法途径时,法律最高只能支持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已经非常明确,但是对于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内已经自愿按照借款合同约定之标准履行的过高利息如何处理则并没有直接明确的规定,这便产生了本文所要探讨的法律问题。

二、关于民间借贷约定之过高利息的法律规定
为了更好的分析题述问题,笔者首先将现行立法关于民间借贷约定之过高利息的规定加以汇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三、借款人已经自愿履行之过高利息的处理
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如何处理,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中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应折抵本金或者可以主张返还
第一种观点认为,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如在贷款人起诉清偿借款本息时应折抵本金,如在借款人起诉贷款人返还时应予以返还。

理由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贷款人收取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就属于不当得利。

(二)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既不能折抵本金也不能予以返还。

第二种观点认为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中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部分,不应折抵本金或者由贷款人返还,理由是合同体现的是意思自治原则,既然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并已履行的利息,应当遵从当事人的意愿,没有必要由法院强行改变并认定折抵本金。

(三)笔者的观点
笔者支持上述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民间借贷利息约定高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过高违法但并非无效。

(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地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才会导致合同无效。

那么哪些规定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呢?
强制性规定包括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1]所谓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了这些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合同不成立的规定;或者是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这些规定后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但是违反了这些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

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而且违反此类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的利益的规定。

[2]
据此,我们可以用三个步骤来界定一个规定是否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一步,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某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为当然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二步,法律、法规虽然没有规定违反某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但违反该规定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该规定也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第三步,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违反某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虽然违反该规定,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并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而只是损害当事人利益的,则该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2)法律关于过高利息的规定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按照上述三个步骤,首先,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违反利息不得过高的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其次,利息约定过高时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并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再次,利息约定过高时借款合同继续有效只会损害借款人的当事人利益。

据此,法律关于过高利息的规定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当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时,该约定因违反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违法,但并非无效。

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无效合同而取得财产应予返还,而对于贷款人按照有效的借款合同收取的借款人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则没有责令贷款人返还或者被认定折抵本金的法律依据。

2、“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及“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是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基本的两大原则。

尽管实践中民间借贷往往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小微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但是不可否认,民间借贷的确拓宽了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甚至温家宝总理也在讲话中肯定了民间借贷的积极作用[3]。

在此背景之下,“保护合法借贷行为,畅通融资渠道”及“制裁非法借贷行为,维护金融安
全和社会稳定”是法院当前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最基本的两大原则。

“高利贷”行为固然可憎,但也反映了民间融资的需求。

合同自愿原则的通俗理解是一个愿打、一个愿挨。

只要不是非法借贷,“高利贷”行为是借贷双方自愿协商的结果,借贷双方诚实信用地履行各自的义务,各取所需,并无碍于融资渠道的畅通,无碍于国家倡导的金融创新。

据此,对于借款人已经自愿履行的过高利息,既然法律并不认为过高利息无效,司法机构就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不应予以过多的干涉。

3、法律关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的逻辑前提是贷款人主张权利,此规定是对贷款人主张利息之权利的限制,而并非赋予借款人主张返还超出利息或折抵本金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第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要依法保护合法的借贷利息,依法遏制高利贷化倾向。

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第7条的规定处理……。


依据上述规定,法律关于“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之规定的逻辑前提是出借人依照合同约定请求支付借款利息,即贷款人请求按照约定的过高利息主张权利的,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部分将得不到支持。

“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借款人已经自愿履行了过高利息而又要求贷款人返还或者主张超出利息折抵本金的情形,即“不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在本质上是对贷款人主张利息之权利的限制,而并非赋予借款人主张返还超出利息或折抵本金的权利。

四、结论
综上论述,笔者认为,对于民间借贷中借款人自愿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履行的过高利息,应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不得干涉,既不能责令贷款人返还超出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也不得认定超出部分折抵本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