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行车管理办法(参考Wo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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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行车管理办法

一、总体原则

1、为行之有效的管理行政用车,保护人生安全、公司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降低行政车辆使用成本,延长车辆使用年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邮政通信生产机动车辆管理的意见》[2005]111号文件,和相关法规及公司规定,制定本办法。

2、行政车辆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政策

3、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履行职责,按级负责。

二、行政用车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职责

1 、行政用车安全管理体系实行公司、部门、班组三级管理;公司行政用车安全管理职能归口公司综合部,指定人员负责对公司行政用车的安全指导、检查。其他有行政用车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车安全管理,公司安办负责监督本办法的贯彻执行。

2 、综合部管理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车安全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依照本办法实施对本局机动车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工作。

2、建立健全局行车安全管理体系,制定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加强对各局有车部门机动车行车安全的指导、监督、检查。对全局机动车辆实施统一调度。

4、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全局驾驶员安全学习。按月对全局车辆进行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抽查,抽查车辆的台数不少于车辆总数的25%。

5、加强车辆动态管理,组织相关人员上路检查局车辆行驶情况,检查长途行车每月不少于2次,检查市内行车每月不少于4次。节假日或事故多发季节加大检查力度、频次。

6、搞好基础管理工作,督促各有车部门健全车辆档案和驾驶员档案,做好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有关资料。

7、组织车辆管理、使用、维护、安全操作等方面的业务技术培训,适时开展守法、爱车、安全、节约和专业技术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对行车安全工作成绩突出的集体、个人提出表彰奖励意见。

8、参与车辆事故调查,和有关部门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9、组织对新进机动车驾驶员的理论和操作考核。

10、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车辆更新、报废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车辆所在部门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行车安全的各项法律法规,实施对本部门的行车安全管理工作。

2、结合本部门生产经营和车辆行驶的具体情况,制定

行车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落实行车安全责任制,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做好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车辆和驾驶员档案,做好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资料。

4、参与本部门行车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5、组织对本部门车辆的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和对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均不少于2次。

6、关心驾驶员的生活,建立家访制,每季度与驾驶员主要亲属联系沟通不少于一次。

第八条专(兼)职技术安全员职责

1、负责行车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参与制定行车安全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

2、组织对驾驶员进行行车安全教育,对新进局驾驶员进行技术考核。

3、负责办理车辆的各种手续,核定驾驶员行车安全公里。

4、掌握行车安全情况,有权制止不利于行车安全的生产安排。

5、负责整理行车安全的各种原始资料,台帐,真实准确地及时填报上级规定的各类报表‘

6、车辆违法违规肇事后(一般及以上行车事故要及时赶赴现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善后,组织对所发生的

事故进行分析,对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车辆管理

第九条车辆根据使用性质,以部门为单位集中管理。

第十条车辆行驶范围。除综合办公室(小车队

)、速递物流公司、书刊零售公司、机要科车辆维护公司的车辆外,其它车辆均不得驶出市区外。

第十一条上路行驶的车辆必须具备以下安全技术基本条件。车辆装备完整,机件性能良好,车容车貌整洁,转向系统灵活、轻便,制动系统安全可靠;电器设备齐全有效,轮胎气压符合标准,轮胎胎冠上的花纹深度合乎规定,传动轴及行驶机件固装可靠,无裂纹和松动现象,车架车厢不变形、无开裂和严重锈蚀,前后桥不得有变形裂纹;车辆必须配备灭火器,并安装牢固,使用方便;行驶车辆必须随车携带“故障车警告标志”,发动机易起动,运转正常,加速性能良好,机油压力正常,车辆无漏水、油、电等现象,三滤清洁有效,五盖齐全有效离合器不打滑,变速器不跳档。

第十二条严格机动车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和年审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车型。需要改型由使用单位报局审核后,再按规定办理,并报综合办公室备查。

第十四条车辆超出规定的行驶区域以及未经批准和私自驾驶邮政车辆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行驶至三区政府所在地的扣款100元;行驶至三区乡镇及各县(市)的扣款

1000元,同时承担油料、过路、过桥等一切费用。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和一切经济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并调离驾驶岗且不得再从事驾驶工作(劳务工辞退)。

第十五条除专职驾驶员和车管人员,任何人不得驾驶邮政车辆。每发生一起,扣款200元。

第十六条车辆停放。生产车辆按使用属性停放。行政用车原则上停放在局大院内。任何车辆不得停放在市内各餐娱乐和其它禁停位置。

第四章驾驶员管理

第十七条驾驶员职责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单位颁布和制定的各项法律法规和安全操作流程,确保行车安全。

2、努力学习业务知识,不断提高页技水平。

3、按规定参加各级组织的安全学习。

4、爱护车辆,经常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严格执行车辆维护制度,按规定做好“三检”。

5、除组织安排外,不准将自己驾驶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第十八条建立行车安全保证金制度。凡驾驶邮政车辆的驾驶员,每人每年度交安全保证金人民币3000元。由所在部门集中收取交局计划财务部。凡发生行车安全事故,被扣除安全保证金,而又能继续驾驶邮政车辆的,必须补齐3000元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可连年使用,驾驶人员担任驾驶工作期间,确保了行车安全,离开驾驶岗位是时,金额退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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