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对高收入者的征收管理.doc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成文日期:2003-07-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论高收入人群税收监管
论高收入人群的税收监管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税收环境下,高收入人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占总的个人所得税收入比例较低,存在大量的偷逃税款现象,本文就高收入人群取得收入的来源、缴纳税款的现状以及如何加强高收入人群缴纳税款的监控进行了相应的论述。
关键词:高收入人群收入监管改革完善课题简介:河北省社科联民生调研课题,课题批准号:201201210 当前的税收环境下,怎样去定位个人所得税,是合理设计个人所得税税制的一个前提。
个人所得税有收入功能、调节功能两大功能。
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收入差距持续增大,贫富悬殊越来越严重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调节个人收入作用的效果差强人意。
在实际征收的过程中,出现了“贫富倒挂”的现象,中低收入人群成了主要纳税群体,高收入人群纳税较少,偷漏税现象十分严重。
这种现象的起因,既有个人所得税税制及相关制度建设不完善的原因,也有税收征管不利的原因,急需改革和完善。
一、目前我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及缴纳税款的现状首先,我国高收入人群收入的来源比较广泛,薪酬只是他们的很少的一部分收入,他们的大部分收入来源于资产收入、劳务收入、灰色收入等。
因其来源广泛,所以不利于税款的征收。
第二,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工资薪金收入采用的是3%-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像劳务收入、生产经营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出让所得等却是20%的固定税率。
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收入不是工资薪金,而是像劳务收入等其他形式的收入,只需缴纳20%的固定税率的所得税,相对工资薪金来说,税率非常低。
第三,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于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是由个人自主申报,没有相应的监控措施。
第四,高收入人群中的部分私营企业主,他们取得的收入主要是生产经营所得,但他们的个人消费,很多却从他们自己的企业当中去列支。
这样,增加了企业的生产成本,减少了企业的收入,从而减少了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归属于个人,也相应减少了个人的收入,就减少了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分析
摘 要:在改革开放和现代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大趋势下,我国人民的收入大幅上升。
与此同时,优异的高收入群体如雨后春笋一般出现了。
随之而来的问题就是收入分配差距日益悬殊,贫富差距逐年增加。
《个人所得税法》制定的 出发点和落脚点是调节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个人所得税征收应该是“量能”负担,也就是说“有能力的人应该多缴纳税款,而能力相对较弱的人应该少缴纳”,在我们的实际征收缴纳过程中,却恰恰相反,“有能力负担,但却不缴纳 税款或者少缴纳税款”的问题实属常态。
关键词: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我国高收血体个人所得税流失分析河北经贸大学 张海论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造成的最明显的结果就是国家财政收入减少。
从短期效果来看,个人所得税的流失会使政府收入减少,因而致使政府的资金流转困难,社会公共设施建设进展会变得缓慢。
从长远来看,政府为了达到预期的收入目标,必然会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比如提高税率或者拓宽税基。
这样高收入 群体偷逃税的几率会越来越大,个人所得税的流失问题也会更 加严重。
1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现状及影响1.1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现状数据显示,我国2017年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数额为11966亿元,占我国税收总收入的6.9%。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征收占税收收入比重的70%;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平均为30%。
如果我作者介绍:张海论,男,1994年出生,河北邯郸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国能达到20%则为34513亿元,相比现在的6.9%,这个差距使人吃惊。
偷逃漏税的违法性决定了税收流失行为的秘密性,结合现阶段我国发展现状,受统计能力和监控手段等技术约束。
截止到目前,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的数额仍不可知。
虽然个人所得税的流失并不局限于高收入群体,但是和中低收入者比 较来看,因为高收入群体有广泛的收入来源,再加上对他们的监管相对困难,因而,我国每年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流失数字也 是无法计算的。
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号: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即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
关于对高收入人群避税问题及对策思考与探索“十四五”政府工作报告提出了减税退税的政策,结合2018年10月1日开始逐步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改革,可以看出我国正逐步建立更加公平的分配与再分配制度。
其中建立旨在调节居民收入分配、避免贫富差距过大的个人所得税征税制度,是完善我国再分配制度的关键。
一、高收入人群个人所得税的征管现状(一)高收入人群收入隐蔽高收入人群的收入往往更为隐蔽,很多灰色收入难以在源头进行扣缴税款。
第一,最常见的是个人收入转增为企业资本,隐瞒财产性收入。
目前在国内外均有出现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员收入为“1美金”“1元钱”的现象,他们将个人的收入转增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按照20%的税率收取。
这些高收入人群往往可以通过资本运作、金融理财、投资注资的方式,将个人劳务收入转换成资本营收,以此将高税率转换成低税率,以此获得不正当利益,并且,这种财产性收入不像可从源头直接进行统计扣除的职工工资一样,其隐蔽性更强,监管更具困难。
第二,高收入人群往往会进行跨境投资或在海外开办公司、实施商业行为等以此获利,对此我国税务机关难以觉察并征管。
第三,我国目前未能实现税务部门与银行、车管所、房屋登记机关、工商行政管理局等相关机构的联通,税务机关无法查明高收入人群的准确收入信息和财产情况。
(二)相关制度未充分落实我国适用代扣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纳税方法。
但是在目前的相关实践中,我国并没有相应的政策督促和保障代缴代扣的顺利实施。
并且我国自行申报制度不够健全,导致部分高收入人群没有对其隐形收入进行申报,对我国税收制度造成影响。
例如股权转让的税收方面。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扣缴义务人制度,但是在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方面,扣缴义务人往往未按规定扣缴相关税款,纳税人又缺少纳税意识未进行自行申报。
首先,许多大型公司的股东持有市值巨大的股票,股票价值的上涨同时意味着股东可以获取大量利益,其财产也大大增加,而我国对于仅持有而不转让股权的持有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对于股息产生的红利收取的个人所得税也微乎其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6.01•【文号】国税发[2001]57号•【施行日期】2001.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6年4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4月30日)废止*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1月4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4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2001年6月1日)1994年实施新的个人所得税制以来,全国各级税务机关遵照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关于改进和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始终把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作为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重点,采取多种措施加大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力度,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目前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和征管还没有到位,影响了个人所得税作用的充分发挥。
为此,朱镕基总理明确指示:“现在亟需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调节收入不均、贫富悬殊的现象。
”李岚清副总理也于最近批示:“请将对高收入者征税问题作为今年和今后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内容,并采取切实有效措施。
”“我们应尽快完善和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机制,这本身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重大措施,望今年将此作为大事来抓,这里的潜力很大。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和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更好地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调节作用,现就加强对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高收入者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为了适应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我国确立了新的社会收入分配方针,收入分配的体制、政策和制度不断改革和完善,极大地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生产劳动积极性,广大人民群众的收入水平和生活水平逐年提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
解读国税发[2011]50号:加强高收入者个税监管七问题2011-6-2 8:39张伟2011年4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文件,时机正好选在在国务院酝酿提高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的关键时刻,中央意在表明利用税收手段调控分配不公,对高收入阶层课以重税,对一般工薪阶层减免税款是中央坚定不移的考量,本文件是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文件的继续。
文件要求重点加强对非劳动所得税收的征管。
重点要求监管高收入阶层的项目,本文件体现了国家的大政方针,代表了未来的施政方向,应引起高收入阶层的充分重视。
笔者对国税发[2011]50号文件归纳为对高收入阶层应从七个方面加强监管:第一,加强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最近两年,国家税务总局连续下发了两个文件对个人转让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规范,分别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核心的要求是对被转让企业股权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按照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如果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主要有房地产、股权、采矿权、探矿权、知识产权等隐含增值较高资产占到被转让企业50%以上资产,要求对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正当理由被界定在只有连续3年亏损,或者直系亲属之间的转让股权。
目前个人之间股权转让,采取平价转让方式避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很多,以上两个文件对规范这种行为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第二,加强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2010年1月1日,国务院决定对个人转让限售股股票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开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非限售股转让个人股票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颁布时间:2003-7-11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稠油,是指地 层原油粘 度大于 或等 于 5 0毫帕 /秒或原油密
1 认真贯 彻落实税务 总局关于推进 全员全额 扣缴 明细申报 . 要
度大 于或等于 0 2克 /立方 厘米的原油。高凝 油,是指凝固点大 的部 署 和要 求 , 将 全 员全 额 扣 缴 明细 申报 管 理 纳 入 税 务 机 关 工 . 9 并 于 4  ̄的原油。高含硫天然气, 0 c 是指硫化氢含 量大于或等于 3 0克 作考核体系。税务总局将 不定期进行抽查、 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 ( )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 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一
免征资源税。 ( )稠 油 、高 凝 油和 高 含 硫 天 然 气 资 源 税 减征 4 % 二 0。
( )全 面 推 进 全 员 全额 扣缴 明细 申报管 理 二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中共 中央国务院新疆 工作 座谈会关于在新疆 率先进
行资源税 改革的决定精 神,制定本规 定。 二、 定适用于在新疆开采原 席规 三、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行从价 计征, 率为 5 税 %。应纳税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关 于进一步加强 高收入者 个人所 得税征收管理的通 知
一
、
纳税人 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同时符合 本条第 ( 、( 二) 三)款 以外的其他所 得 ( 如劳务报酬所得 等) 、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
规定的减税情形的, 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款执行, 不能叠加适用。
七、为便 于征管,对 开采稠 油、高 凝油、高含 硫天 然气和三 合本 规定第六 条规定的减税 条件的油气产品销售额占其全部 油气
综合减征率 和实际征收率 由财 政部 和国家 税务总局确定, 并 和社 会保障、证券机 构等部门的协作 和信息共享,进一步 促进年 根据原油、天然气产品结构的实际变化情 况每年进行调整。 疆区内各油气田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 收率 表) )执行 。 所得 1 万 元以上纳税人 自 纳税申报。要注重 提高自 纳税申报 2 行 行 纳税 人具体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暂 按本 规定所附 《 新 数据 质量。采取 切实措 施, 使纳税 人申报其不同形 式的所有来 促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我国高收入群体个人所得税申报问题
人对 自行申报《 办法》 政策的不 了解 , 在一定 的程 度上 , 限制 了
部分纳税者主动 申报的愿望 。个 人所得税 的十一项分类 , 都有 不同的扣 除标准 , 如此多 的税项分类 和扣 除标准 , 会导致纳税
者搞不清楚 自己的收入类别属于哪类纳税范 围的税项 ,产生
计算上 的麻烦。对 于征税 的税务机关 , 稽核的难度也 比较大 。
④《 办法》 中的某些规定有失公平性 。 办法》 如《 中关于股票
交 易所得这 一项 , 虽然暂 时并 没有 征收所得 税 , 但是按 照申报 规定 , 在一个纳税年度 内, 人股票转让所得 与损失盈 亏相抵 个
西2 0 年1 0 全 区的个税 申报率仅有近百人 , 07 月1 日, 首府南宁还 是零 申报 ; 截止3 O 全区申报个税者为2 1名 ,月 1 广 月2 日, 5 1 4 日,
处以上地方取得薪金等五类情形要 自行申报 :. 1 年所得 1万元 2 以上 的;. 中国境 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 资、 2 从 薪金所得的 ; 3 中国境外取得所 得的 ;. 应税 所得 ,没有扣缴义务人 . 从 4取得 的 ;. 院规定 的其他情形 。该 《 5国务 办法》 旨在推动高收入者从 被动纳税 到主动纳税 ,强化对高 收入者纳税 行为的规范和法
税人串通偷逃税的情形 ,例如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约定每月只
领取基本工资 , 基本工资达不到个税 的起征点 , 而奖金部分则通 过收集各种各样的餐饮 、 住宿 、 交通发票等 , 取报销 的形式提 采 取。通过此类报销手段形式拿 到的钱 , 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 而
高收入群体 自行 申报 ,个人所得税 的纳税 主体 不是 达到年收
如办法中关于股票交易所得这一项虽然暂时并没有征收所得税但是按照申报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必须要申报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填零不能抵冲之前在股市的亏损很多纳税人均认为只计算股票交易的收入部分而不扣除亏损部分这种只加不减的征收方式有失公允性不能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
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高收入者在社会中所占比重逐渐增加,他们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也愈发引起人们的关注。
高收入者作为社会经济的中坚力量,其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情况对国家财政收入和社会公平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成为当前研究的热点之一。
第一部分: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1.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负担较重随着我国经济发展,高收入者的数量逐渐增加,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也相应增加。
根据税务部门的数据显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额占全部纳税额的比重不断增加,说明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在不断加重。
由于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复杂多样,个人所得税征管难度较大。
一些高收入者往往会通过各种途径规避个人所得税,导致征管存在疏漏。
3.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够完善我国目前对于高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对较少,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高收入者的纳税积极性,也影响了其对国家税收的贡献。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完善对于提高高收入者的纳税积极性至关重要。
一些高收入者对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意识不够,存在逃税和规避税的倾向。
他们往往通过各种手段将收入转移至其他合法途径,以避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高收入者的收入来源多样化,涉及股票、房地产、金融投资等多个领域,这给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带来了巨大的难度。
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高收入者各项收入的监管,保障个人所得税的合理纳税。
1.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征管力度针对高收入者,需要制定更加完善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更好地激励高收入者的纳税积极性。
可以通过提高高收入者的税前扣除额度、调整税率结构等方式,吸引高收入者更加积极地纳税。
3.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税务部门需要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公平性和透明度,确保高收入者在纳税过程中能够享有公平的对待。
可以通过加强对高收入者的宣传教育,提高其对个人所得税的认识度和纳税意识。
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是一个复杂而又重要的课题。
谈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
谈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作者:来永杰来源:《科学与财富》2018年第21期摘要: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高收入人群不断扩大,2011年个税起征点提高后,已有7年未变动。
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纳税意识。
本文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为研究对象,分析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分析辖区内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现状。
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征管也存在着很多漏洞,通过纳税筹划,可以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本文针对中高层管理人员的征管措施及成效,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及建议。
关键词:企业;中高层管理人员;个人所得税;纳税征管一、个人所得税在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自1980年个人所得税开征以来,已有三十多年的时间,其改革方向主要是促进收入分配的公平,对高收入者的调节不断增强。
2011年,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调高了减除费用标准,并改变了税率级差。
调整后,个人所得税税负普遍减轻,纳税面和纳税人数大幅度下降。
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纳税面和纳税人数又逐步上升,企业的个人所得税税负普遍提高和加重,2018年3月份的两会上对修改个人所得税法,提高起征点又一次提上了议案。
从表中数据可以看出,我国税收收入呈逐年递增趋势,在1994年实行分税制改革时,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收入的比重为1.43%,到了2017年这个比重上升到8.29%;个人所得税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从1994年的0.15%,上升到2017年的1.45%。
然而,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扩大,基尼系数作为衡量贫富差距的指标,从1994年的0.37扩大到2017年的0.469,虽然从2006年比较基尼系数有所下降,但从近几年看中国的基尼系数仍然处于较高的水平。
如何调节居民贫富差距,缩小居民的收入差异,降低基尼系数,企业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的收入是重要的调整方向。
二、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2011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以后,企业普通职工需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人数及缴税金额明显下降,中高层管理人员缴纳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占企业缴纳总额的绝大部分。
2023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
2023年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引言: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照个人所得额的大小征收一定比例的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革和完善,以适应新形势下的需要。
在2023年,我国将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旨在优化税制结构,减轻中低收入者负担,加大对高收入者的征税力度,推动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
一、调整税率结构在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应该适度调整税率结构,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公平需要。
首先,对于中低收入者,应适当降低税率。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税率分为7档,从3%到45%不等。
在2023年,可以将最低税率调整为2%,并适当降低其他档次的税率。
这样一来,中低收入者的税负将减轻,有利于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
其次,对于高收入者,应适当提高税率。
随着经济发展,部分高收入者所得水平较高,税负相对较低。
在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可以增设一个更高的税率档次,对高收入者适当加大征税力度,以提高税收的公平性。
二、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个人所得税改革不仅应该调整税率结构,还应该扩大税收优惠范围,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公平。
首先,对于中低收入者,可以进一步增加起征点。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较低,这使得一部分低收入者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2023年的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可以适度提高起征点,让更多的中低收入者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他们的收入。
其次,对于特定行业和职业的个人,可以增加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科研人员、创业者、文化艺术工作者等,可以实行相应的税收减免或抵扣政策,以鼓励他们的创新和贡献。
三、完善税收征管个人所得税改革还需要完善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的效益和公平性。
首先,应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监管力度。
高收入者所得水平较高,税收规避的可能性也较大,因此应加大税收征管和监管力度,确保高收入者按照法定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次,应加强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
通过推进个人所得税的信息化管理,可以提高征管效率,减少人为错误和税款漏缴现象,增加税收的公平性和正确性。
财税[2003]158-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帐达1年的,从挂帐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管理,确保依法足额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个人投资者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消费性支出及购买家庭财产的处理问题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企业的上述支出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57号)中关于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所得税后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1年的,从挂账的第2年起,依照投资者(股东)出资比例计算分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07.06•【文号】国税发[2005]120号•【施行日期】2005.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促进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提高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有关规定,结合税收征管实际,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二00五年七月六日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促进个人所得税征管的科学化、精细化,不断提高征管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加强和规范个人所得税征管,要着力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征管手段,突出管理重点。
即要建立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与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尽快研发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系统,充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切实加强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税源的源泉管理、全员全额管理。
第二章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第三条个人收入档案管理制度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要求对每个纳税人的个人基本信息、收入和纳税信息以及相关信息建立档案,并对其实施动态管理的一项制度。
第四条省以下(含省级)各级税务机关的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逐步对每个纳税人建立收入和纳税档案,实施“一户式”的动态管理。
国税发[2010]54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优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优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韩祥国
【期刊名称】《岱宗学刊:泰安教育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2(000)004
【摘要】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改革个人所得税制,重点在于提高包括个人所得税法在内的我国整个税法体系的法律层次,要通过立法,从根本上改革完善;尽快强化现代科学征收管理水平,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的有效监控和征缴;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公民之间税收关系;加大依法打击偷逃税的力度。
【总页数】2页(P20-21)
【作者】韩祥国
【作者单位】山东科技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山东泰安 27100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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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J], 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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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思考 [J], 谢启珊;温成钢
4.我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J], 赵本萍
5.强化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对策研究 [J], 蔡德发; 尹天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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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摸清高收入行业及个人的基本情况
摸清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是做好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的基础。
目前一些地区对这方面的情况不明、底数不清,直接影响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对高收人者的调节。
1.据调查分析,当前高收入行业和单位主要集中在:
(1)电力、电信、金融、保险、证券、石油、石化、烟草、航空、铁路、房地产、城市供水、供气等行业;
(2)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3)足球俱乐部;
(4)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兴产业;
(5)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驻华代表机构;
(6)高等院校;
(7)星级饭店:
(8)娱乐业企业;
(9)效益好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2.高收入个人主要是:
(1)规模较大的私营企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体工商大户;
(2)企业承包、承租人员和供销人员;
(3)建筑工程承包人;
(4)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5)演员、时装模特、足球教练员和运动员;
(6)文艺、体育和经济活动的经纪人;
(7)独立或合伙执业的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税务师、评估师;
(8)大、中学教师;
(9)医生、导游、美容美发师、厨师、股评人、乐手(师)、音响师、装饰装修设计师等具有专业特长的自由职业者。
各级征管单位应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进行全面摸底调查,切实掌握这些行业中每一户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从业人员数量、收入分配形式、发放收入项目和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等情况,准确掌握以上高收入个人的收入项目、收入形式、经济活动特点等基本情况。
在此基础上,对这些行业和个人建立专门档案,实行重点管理。
(二)在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中突出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检查,严厉打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各级税务机关要按照《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工作规程(试行)》的要求,每
年开展1。
2次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
在专项检查中应把上述高收人行业和个人作为检查的重点。
同时,要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加大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违反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偷抗税的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查处偷抗个人所得税的大案要案要及时曝光,以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偷逃税行为。
重点打击和治理以下违反个人所得税有关规定的行为:
1.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收入少纳税,共同实施偷逃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2.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并按虚假申报的支付收入数额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
3.扣缴义务人不认真履行扣缴义务,连续两年经税务机关指出或处罚后,又再犯的。
(三)进一步完善收入申报试点,建立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申报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5]213号)的规定,对上述高收入行业普遍建立起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制度,为税收检查、稽核提供依据。
要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境外所得、在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所得和取得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管理。
要扩大纳税人自行申报收入的试点,对年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纳税人,应要求其在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收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须申报的具体收入标准,由各省级税务机关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程度、个人收入水平和税务机关的监控能力确定。
要加强与公安机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配合,依据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先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和个人实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编码制度。
(四)进一步强化高收入行业的代扣代缴工作
抓好高收入行业和向高收入者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是加大对高收入者调节力度、强化个人所得税征管的关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近年来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要求,各级税务机关采取了许多措施,使代扣代缴工作逐步得到加强。
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仍存在较大差距,需要继续强化。
为此,各级税务机关要做到:一要切实贯彻落实已有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规定和办法,并在征收管理实践中不断加以完善;二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尽快办理扣缴义务人登记,在此基础上建立高收入行业的扣缴义务人台账;三要对上述高收入行业定期进行业务辅导。
重点加强代扣代缴管理和检查;四要对扣缴义务人不履行扣缴义务和违法犯罪的行为,凡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前发生的,按照老的《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矾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有关法律责任的通知》(国税发[1998]107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属于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按照新的《税收征管法》进行严肃处理。
(五)进一步加大对高收入者的执法力度
对高收入行业和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征收管理,每年都要有所突破。
1.落实好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做好有关各项工作。
要把规模大和效益好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经营者作为加强征管的重点对象,应要求其建账建制、实行查账征税,对不建账建制或者账实明显不符的,从高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2.继续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力度。
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强化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7]62号)的要求,从源泉
上加强劳务报酬所得的征管,尽快制定和完善劳务报酬所得预扣税款办法,以防止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分解收入逃避纳税。
要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演出市场、广告市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对演员、节目主持人、时装模特、运动员等参加演出、表演、广告制作等活动情况及时进行跟踪,对演出、表演的主办和承办单位、制作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账目及时进行检查,核实其向个人支付收入情况,严格对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征收管理。
3.强化对建筑工程承包人和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要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暂行办法,将较大建筑工程的承包人和长期从事建筑工程的承包人作为征管重点;通过调查测算,摸清当地建筑工程收益率的一般规律,据此判断纳税人申报收入是否合理;对明显不合理的,要作为重点对象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并对其收入数额进行必要调整;对不实行查账征税的,要从高核定征税。
要加强对企事业单位承包者,特别是效益好的企事业单位承包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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