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宁夏工程施工强制规定
一、概述为确保宁夏地区工程施工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有效落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地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宁夏行政区域内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等施工项目。
三、施工许可1.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工程建设,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2.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承揽工程。
3. 施工单位在承揽工程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许可证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工程立项批准文件;(2)施工单位资质证书;(3)施工组织设计;(4)施工图设计文件;(5)施工安全措施;(6)施工环境保护措施;(7)施工合同。
四、施工组织与管理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
3.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设计要求。
4.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环境保护,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五、施工安全1.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2.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施工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人员生命安全。
3.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4.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六、施工环保1.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
2.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环保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现场环保责任人,加强施工现场环保管理。
3.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施工过程中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4.01.15•【字号】宁建(建)发〔2024〕2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宁建(建)发〔2024〕2号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为深入贯彻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电子证照扩大应用领域和全国互通互认,压实建筑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全区建筑市场秩序稳定。
现就开展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动态核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核查时间全区建筑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动态核查工作从即日起至2024年6月底,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初步核查阶段(即日起至2024年3月底)。
对系统预警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全数进行安全生产条件核查(名单已另发),厅本级将按比例进行抽查,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要求限期整改。
(二)动态复核阶段(2024年3月底至2024年6月底形成阶段性成果,并长期坚持)。
利用线上预警和线下抽查相结合方式,对违规企业进行抽查,全面监控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中弄虚作假的企业予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二、核查范围(一)全区通过申请、延期取得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二)全区承揽在建工程的区外进宁建筑施工企业。
三、核查方式(一)线上核查。
依托“智慧住建综合监管系统”建筑市场监管子系统搭建的安全生产许可管理模块,监管各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及人员配备情况,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予以预警。
凡三类人员配比连续7日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黄色预警,并短信告知企业负责人;黄色预警后15日内整改不到位、三类人员配比仍达不到要求的,系统予以红色预警,由属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条件核查。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一、概述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前,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活动。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维护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措施。
二、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范围和条件1. 范围:宁夏工程施工许可适用于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利、交通、能源等各类工程项目。
2. 条件:申请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证;(2)有经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包括设计文件、施工图等;(3)有符合要求的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4)有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进度计划、质量安全措施等;(5)有建设资金保障,具备支付工程款的能力;(6)有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符合环保要求;(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和审查1. 申请:申请人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1. 管理:施工许可证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的法律依据,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
2. 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对施工许可证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五、结语宁夏工程施工许可制度是保障工程建设顺利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措施。
各相关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共同维护工程建设秩序,为宁夏工程建设的发展贡献力量。
宁夏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回族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四条建筑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建筑工程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已经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筑工程用地手续齐全;(三)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已经审查合格;(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已经审查合格;(五)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六)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七)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筑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二)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三)建筑工程用地证明材料;(四)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合格证明;(五)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六)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资质证明;(七)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条件证明;(八)其他依法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建筑管理部门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颁发的原因。
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
在有效期内,建筑工程竣工前,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生产条件。
第三章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规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3.31•【字号】宁建[建]字[2006]31号•【施行日期】2006.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宁建(建)字[2006]31号)各市、县建设局、建管(安监)站、各有关单位: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自治区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总站。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二00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实施意见为切实抓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关于严格实施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若干补充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管理对象(一)除预拌商品混凝土专业承包企业和混凝土预制构件专业承包企业外,凡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辖区内注册以及外地进宁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安装工程、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所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均应依法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动态管理。
(二)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三)建筑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须具备《规定》第四条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
劳务企业可根据自愿原则,由企业申请按相关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3.05.11•【字号】宁建规发〔2023〕3号•【施行日期】202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宁建规发〔2023〕3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促进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5月11日关于加强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区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工程监理水平,落实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质量安全责任,充分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促进我区监理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工程监理行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意见》(建市〔2017〕145号),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我区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在依法取得监理企业资质和监理人员执(从)业资格后,方可从事相应资质资格范围内的工程监理业务,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是我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管理全区建设工程监理工作。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监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9.04.15•【字号】宁建发[2009]24号•【施行日期】2009.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发[2009]24号)各市、县(区)建设局、房管(住房保障)局、墙改节能办、质监站、建管站,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建筑节能工程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九年四月十五日宁夏回族自治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备案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建筑节能工程实施过程的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建立建筑节能长效监管机制,确保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备案,是指新建民用建筑工程节能设计审查备案和民用建筑节能工程验收备案。
第二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的建筑节能备案实施监督管理。
各市、县(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节能备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节能监管机构对建筑节能备案实施具体管理。
自治区直管工程,报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审查备案。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节能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在建筑节能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持建筑节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明材料,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告知性备案,填写《宁夏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1)或《宁夏公共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附表2)(以下简称《宁夏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并办理节能设计审查备案手续。
宁夏《建筑工程管理规程》
宁夏《建筑工程管理规程》宁夏《建筑工程管理规程》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制定的一项管理建筑工程的法规。
该规程旨在保障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促进宁夏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本文将对该规程的主要内容进行梳理和总结。
一、背景和目的宁夏作为一个经济不断发展的地区,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质量和工程安全的管理亟待加强。
在这样的背景下,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决定制定《建筑工程管理规程》,以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推动建筑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重要原则和要求《建筑工程管理规程》明确了几个重要的原则和要求,包括:1. 权责一致原则:明确各方的权益和责任,建立健全的责任追究机制。
2. 质量第一原则:建筑工程应注重质量,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3. 安全第一原则:工程施工必须遵守安全规定,确保工人的人身安全。
4. 法律依据原则:建筑工程管理需要依法进行,参照国家相关法律和标准。
三、建筑工程管理流程《建筑工程管理规程》规定了建筑工程的管理流程,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工程前期准备:包括工程选址、设计、批准等。
2. 工程施工: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过程监督等。
3. 工程验收: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验收,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4. 工程竣工:进行竣工验收和移交手续。
四、质量和安全管理要求《建筑工程管理规程》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有着严格的管理要求,包括:1. 设计和施工单位需要具备相应的资质,确保有经验和能力完成工程。
2. 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
3.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相关标准,严禁出现质量问题,如裂缝、渗漏等。
4. 工程安全需要严格落实,包括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等。
五、责任和追究机制《建筑工程管理规程》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和追究机制,包括:1. 建筑企业要承担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如出现问题,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施工单位需要制定施工方案,并组织实施,如果出现问题,需要进行整改。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7.02•【字号】宁建[建]发[2012]58号•【施行日期】2012.07.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宁建(建)发〔2012〕58号)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园林、住房保障、城市管理局: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开展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发展环境活动的安排部署,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的规定,为了进一步营造高效便民、服务优良的政务环境,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提升服务水平,我厅决定将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行政许可交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并审批发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总承包企业资质中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机电安装工程施工共3项总承包三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中土石方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幕墙工程、混凝土预制构件、园林古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金属门窗工程、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建筑智能化工程、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体育场地设施工程共13项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行政许可,交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发证。
二、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谁许可、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01]82号)的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159号部令)等相关规定的许可程序执行。
已取得以上总承包和专业承包主项三级资质的企业应纳入到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各市应建立相应资质企业的信息库,要充分利用好现有资源,做好数据接口,确保实现地方现有数据的自动传输顺利。
宁夏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3篇)
第1篇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快速发展,工程总承包模式逐渐成为主流。
宁夏回族自治区积极响应国家政策,推动工程总承包模式的深入实施,以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率。
本文将简要介绍宁夏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的相关内容。
一、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的定义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是指在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总承包的企业,在取得相应资质后,向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查批准后,获得开展工程总承包施工活动的合法凭证。
二、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1. 企业资质:申请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的企业,应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且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资质。
2. 人员资质:企业应配备符合工程总承包项目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等。
3. 项目合同:企业应与业主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4. 工程设计文件:企业应提供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工程设计文件,包括施工图设计、设计说明书等。
5. 施工组织设计:企业应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包括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质量保证体系、安全生产措施等。
6. 资金证明:企业应提供项目所需资金的证明材料,包括自有资金、贷款等。
三、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1. 准备材料:企业根据申请条件,准备相关申请材料。
2. 提交申请:企业将申请材料提交至项目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3. 审查审批: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证。
4. 许可使用: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可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工程总承包施工活动。
四、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的管理与监督1. 主管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证的发放、使用和变更进行监督管理。
2. 企业应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内容进行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施工内容。
3. 施工过程中,企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符合要求。
总之,宁夏工程总承包施工许可是企业开展工程总承包施工活动的必要凭证。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10.26•【字号】宁建[科]发[2010]41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宁建(科)发〔2010〕41号)各市、县(区)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加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关于印发<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的通知》(建科[2002]2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技与标准定额处联系。
联系电话:************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管理工作,加大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促进我区建筑施工技术水平不断提高,根据《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9号)和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10项新技术推广应用的通知》(建质[2005]26号),结合我区建筑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纳入我区建设行政管理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广的“建筑业10项新技术”,即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高性能混凝土技术、高效钢筋与预应力技术、新型模板及脚手架应用技术、钢结构技术、安装工程应用技术、建筑节能和环保应用技术、建筑防水新技术、施工过程监测和控制技术、建筑企业管理信息化技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
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0.08.26
•【文号】建办市函〔2020〕433号
•【施行日期】2020.08.2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
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许可证办理限额意见的函
建办市函〔2020〕433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你厅《关于申请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许可限额的请示》(宁建函〔2020〕154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2号修改),我部对你厅将办理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无不同意见。
请你厅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监督检查
力度,严厉打击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等违法行为,维护良好建筑市场秩序。
实施过程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联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8月26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8•【字号】宁建[法]字[2007]14号•【施行日期】2007.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建(法)字[2007]14号)各市县建设局、规划局、房产局、园林局、城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
今后,本厅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将严格按照该办法办理。
建设厅行政审批办公室、行政审批大厅设在建设厅办公楼三楼,联系电话:(0951)5052913。
试行中,如有改进和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建设厅法规处联系,联系电话:(0951)5041486。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改进行政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提高工作效率,推进依法行政,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自治区政府部门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审批权改革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215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厅行政许可集中办理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是指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有关文件规定,自治区建设厅根据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决定是否准许其从事特定的建设活动,确认其资质、资格或者特定民事权利的行为。
第三条行政审批坚持依法办理、公正公开、廉洁奉公、优质高效、方便群众、服务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自治区建设厅内设行政审批办公室,集中办理现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集中办理的事项见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06.22•【字号】宁建[建]字[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22•【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宁建(建)字[2010]53号)各市、县建设局: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中“提出违规在建项目和违规建成项目清单”要求,严格落实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切实查处未通过环评、节能审查和土地审查的项目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主要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0]92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立即组织开展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的紧急通知》(建办市电[2010]30号)确定的工作任务,各市、县建设局要立即组织开展对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问题紧急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专项检查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坚决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开工行为,是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根本保证。
各市、县建设局必须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施工许可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对确保节能减排目标实现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决策上来。
按照中央和政府的要求,下更大决心,花更大力气,做更大努力,确保专项检查工作有序开展。
二、专项检查的范围及重点内容(一)检查范围:2009年10月以来,由各市、县建设局批准开工的所有在建、已建成的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建设项目。
宁夏工程施工许可(3篇)
第1篇在我国,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管理制度,旨在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宁夏作为我国西北地区的重要省份,近年来在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领域取得了显著成果。
本文将就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相关事宜进行简要介绍。
一、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定义宁夏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依法取得的,由相关部门核发的允许施工的证明文件。
它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重要保障。
二、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条件1. 建设单位具有法人资格,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
2. 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勘察、施工等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国家及地方有关政策法规。
3. 工程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明确,符合国家及地方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
4. 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等文件已编制完毕。
5. 施工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业绩,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三、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流程1. 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 审核通过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4. 建设单位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办理相关手续,如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工程安全监督备案等。
四、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管理1.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进行监督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2.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等文件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
3. 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4.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五、宁夏工程施工许可的意义1. 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
3. 提高工程建设效率,缩短工程建设周期。
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
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近年来,宁夏建筑业蓬勃发展,各类建筑工程相继兴起。
为了确保建筑安全、提高工程质量,宁夏建立了严格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
本文将就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进行论述,探讨其重要性和实施细则。
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背景与意义建筑工程是一个关乎人民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重要领域,任何一项工程的施工都涉及到社会资源的调配和生产安全的保障。
因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的设立具有以下背景和重要意义:1.建筑安全:建筑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涉及到大量的材料和设备的使用,如果施工方不具备足够的资质和能力,势必会给项目的安全性带来潜在的风险。
通过施工许可管理,能够确保施工方具备相关的技能和专业水平,从而保证建筑工程的安全性。
2.工程质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不仅要求施工方具备一定的技能和资质,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施工规范和质量标准。
只有经过审批的合格施工单位才能获得许可并进行施工,有效提高了工程质量。
3.资源优化:建筑工程作为一个涉及到广泛的领域,需要调动和利用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
通过施工许可管理,能够更好地调配资源、提升资源利用效率。
二、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的实施细则宁夏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审批流程、监督检查等环节。
1.施工单位资质认定:施工单位凭借自身实际情况,向相关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资质认定。
申请单位需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技术人员证书、工作业绩等相关材料,并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与评定。
2.审批流程:施工单位在施工前,需向当地建设管理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申请材料应包括施工单位资质证明、工程设计文件等。
相关部门在审核通过后,发放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3.监督检查:宁夏建设管理部门会对施工单位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以确认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同时,也会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并对不合格的施工单位进行相应的处理和惩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单位依法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2001年7月4日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区内,单项合同金额或中标价达到200万元人民币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按照施工许可属地管理和谁发证谁负责的管理原则,施工许可证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增设施工许可证办理的其他条件。
实行施工许可与工程项目招标并联审批,工程项目招标后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审批方式取代施工许可证,也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的工程项目肢解,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审查合格(包括抗震设防、建筑节能及消防设计等技术审查专篇)。
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项目,需要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合格报告。
(三)已取得中标通知书,确定了施工单位,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按规定进行了合同备案,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
(四)项目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70%。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投资计划;其他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五)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手续。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凡不符合前款条件之一的不得批准核发施工许可。
第五条施工许可办理程序。
(一)建设单位按单位工程向发证机关领取并填写《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一式叁份,表中填写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投资及有关单位和负责人,应当与批准文件和依法签订的合同内容一致;
(二)建设单位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并附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三)发证机关在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和所附证明文件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证明文件不齐全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推行电子政务和并联审批。
在招投标环节已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的资料在办理施工许可时不用再次提交,只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即可。
第六条施工许可申请表、施工许可证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要求统一印发。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与施工许可申请表的编号一致,由发证机关填写。
施工许可证的编号方法是:前6位为发证机关所在地区的编码,此编码与居民身份证的编一码相同;第7—14位为工程报建(登记)的日期;第15—16位为同日报建(登记)的序号;
第17-18位为专业分类代码。
专业分类代码:01、房屋建筑工程;02、市政工程;03、其它工程。
第七条施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复印的施工许可证无效。
发证机关向建设单位颁发施工许可证,应当向社会公开。
施工许可证应当放置在施工现场备查,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包括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名称及相关负责人和建筑工程名称、地址、类别、规模、合同工期、合同价、施工许可时间等内容。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
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
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对于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第九条在一项建筑工程中,如有若干单项工程建设地点分属不同市、县辖区的,应分别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实行工程施工总承包管理的项目,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依法签订了工程分包合同的,建设单位只办理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许可证。
凡分期建设的建筑工程必须分期申办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
建设工期超过24个月的,必须自开工之日起满24个月前,由建设单位将施工许可证提交原发证机关进行复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在施部位、现场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规定做好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第十一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颁发施工许可证后的监督检查制度,对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施工情况和条件发生变更、延期开工、中止施工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的各方主体进行行政处罚,将不良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发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或超越管理权限颁发施工许可证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不得继续从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关于施工许可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
事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筑工程、农民自建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相关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建设(开发)单位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7月10日起施行。
原《宁夏回族自治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宁建建字[2001]9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