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规范建筑施工活动,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
第三条建筑工程的施工许可,指的是依法对符合建筑工程施工条件的主体在一定时期内进行建筑施工活动的许可。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依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公安的原则,依法保障建筑主体在合法权益内开展建筑施工活动。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工程,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一)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建筑工程;(二)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施工许可的特殊工程。
第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提交相应的文件材料,并缴纳相应的建设管理费用。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的决定。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建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相关信息。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作出不核准的决定,并向申请人告知不核准的理由。
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依法作出核准的决定,并在规定范围内发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材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合同、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书、安全生产责任书等。
第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机构应当严格审查申请材料,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核准决定,并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核准决定书应当包括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和许可项目的范围。
第十三条施工许可证应当在工地显著位置悬挂,并及时更新。
第三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在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中规定的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工期等进行施工。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审批和监督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活动的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章施工许可条件第三条申请主体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申请材料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六)施工合同;(七)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
第五条施工许可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二)有合法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有符合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施工单位;(四)有符合施工合同的施工单位;(五)有符合施工现场安全条件告知书的施工现场;(六)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三章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第六条发放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材料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变更和延期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施工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或者延期施工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18号)发布时间:2014-09-0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
施工许可管理规定解释集团公司文件内部编码:(TTT-UUTT-MMYB-URTTY-ITTLTY-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Company number【1089WT-1898YT-1W8CB-9UUT-9210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8号)信息发布时间:2016-08-23 信息浏览次数:3304 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建设法律法规,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建设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审批、管理等活动,适用于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等相关参与方。
第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审核、审批、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在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前,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不得擅自开工。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采取“谁施工,谁许可”的管理原则,即由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向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第六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监督检查,保障施工单位依法依规进行施工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信息共享,保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直至吊销相关资质。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申请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要求;(二)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项目的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设计图纸等相关文件;(三)设计单位应当提供相应的设计文件,包括建筑设计、结构设计、给排水设计、电气设计等;(四)施工单位应当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方案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提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提供相应的申请表格,并通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网上平台进行申请。
第十一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开展初步审查,对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进行受理。
第十二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申请后,组织专家对设计文件、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三条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并及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建筑工程施工安全,规范施工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等过程中应遵守的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建筑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建筑工程施工的合法凭证,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进行建筑工程施工活动。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依法核发,并经有关部门监督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并依法遵守建筑规范、施工安全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及要求进行设计,并对设计图纸进行审查核实,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工程质量、施工工艺等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活动符合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第九条地方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完善施工许可审批程序,提高施工许可效率,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
第十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的监管,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第二章施工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向地方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合格,施工安全有保障。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施工管理团队,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和施工活动的协调安排。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符合要求的劳动力和施工设备,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和防火检查,切实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进行施工过程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国家建设工程的安全、质量和进度,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管理,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的申请、审批、核发和监督。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实行分类管理和分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环保、文明施工等监管体系,推进施工许可工作的全面深入开展。
第四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履行职责,依法公正、勤勉尽责,保密监管信息,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建筑工程施工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义务,配合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章申请材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施工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相应执业资质证书的法人单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具有相应职称或者资格证书;(三)具有相应的人员和技术设备,能够胜任施工任务;(四)具备相应的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
第六条施工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应当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介绍;(二)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证书;(三)施工单位的人员和技术设备情况;(四)安全、环保、文明施工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如果符合条件,应当核发施工许可证;如果不符合条件,应当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核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第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检查,认真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若发现施工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责令改正,限期整改,若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根据《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建筑法》的规定,进行严厉处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4)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第13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25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2014年6月25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危险物品储存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施工危险物品储存规定一、规定目的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环境保护,建立施工危险物品储存的管理制度,规范危险物品的存放和使用,减少事故的发生,保护工人和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对危险物品的储存管理,包括建筑材料中常见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单位应按照施工许可范围,合理划定危险物品储存区域。
三、危险物品储存区域的划定1.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设在离施工现场足够远的地方,并应与周边居民区、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保持一定的距离,距离可以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标准来确定。
2.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设有明显的标识,表示禁止闲杂人员进入,同时应设有专人进行管理。
3.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设有规范的存储设备和设施,确保危险物品的安全和防火防爆措施的有效性。
存储设备和设施的选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定期进行巡查和维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巡查情况。
四、危险物品储存的基本要求1.在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存放的危险物品都应有明确的名称和标识。
标识应包括物品的名称、危险性等级、存储日期等信息。
2.危险物品应按照类别进行分区存储,不同类别之间应保持足够的间距和分隔。
不同类别之间的分区应设有明显的标识,以便识别。
3.危险物品储存区域应通风良好,建议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结合的方式,保持空气新鲜,防止积聚有害气体。
同时,应配备相应的防爆、防火等设施,确保安全。
4.危险物品的储存数量应根据施工需要进行合理控制,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限制。
超过限制的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增加防火、防爆设施、增加安全警示标识等。
五、危险物品的使用管理1.危险物品的使用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并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操作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了解危险物品的性质、使用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危险物品的使用现场应设有相应的安全警示标识,提醒工人和相关人员注意安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定及释义.doc
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并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统一受理、统一审查、统一核发、统一监管的管理机制。
第二章施工许可申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
第五条施工许可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施工许可申请表;(二)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四)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中标通知书或者合同;(五)质量安全保证措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施工许可条件第六条取得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已通过审查并取得合格书;(三)已确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并签订合同;(四)已落实建设资金,并出具资金证明;(五)已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施工许可核发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施工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八条施工许可证应当载明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内容。
第五章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的核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进行施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施工许可证载明的内容。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施工许可证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释义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指在我国建筑活动中,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的一种法律凭证。
它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也是房屋权属登记的主要依据之一。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申领,体现了我国建筑市场监管的严格性和规范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一系列条件,如具备固定资产投资许可证、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完成征地拆迁手续、确定施工单位、委托建设监理、落实资金、物资和施工所需的市政公用设施等。
这些条件的设置,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
施工许可证的颁发主体为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在申请过程中,建设单位需要提交相关材料,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具备施工条件承诺书、中标通知书等。
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科室进行资料复核,符合规定的政务大厅住建委窗口发证。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所有建筑工程都需要申请施工许可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一定数额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一定面积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也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是对建设单位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施工单位责任的规定。
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应当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工程名称、地点、规模、期限等进行施工。
如有违反,将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总之,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我国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手段之一,它对建筑工程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安全性起到了有力的保障作用。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工程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审查同意下,取得的施工许可证书。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应当坚持“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依法保障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第五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制度,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提高服务效率和监督质量。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在开始施工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三)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四)施工单位资质证书;(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七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申报材料,确保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依法组织相关技术、安全、环保等部门进行审查,并在合法程序内作出审批决定。
第九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事先予以审批,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不得拖延审批时间。
第十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单位作出审批决定,并发放施工许可证书。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书后,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开始施工,并在施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施工单位依法履行相关义务。
第十三条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施工许可管理档案,保存相关资料,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一、总则建筑工程是指根据规划和设计,在建设用地上从事土地平整、基坑开挖、结构施工、装饰装修等一系列工作的活动。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活动,保障施工质量和安全,确保建筑工程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特制定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二、许可管理的范围和内容(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所有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许可管理,包括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特种建筑等各类建筑工程。
(二)许可内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施工单位的资质要求:根据工程建设的不同等级和类型,施工单位需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2. 工程施工图纸的审核要求:施工单位需要在施工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工程施工图纸,并经过审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 施工人员的资质要求:施工单位应配备相应数量和合格的施工人员,并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应的资质证书。
4. 工程施工方案的编制要求:施工单位需根据工程的特点和要求,制定相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提交有关部门审核。
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需制定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6. 施工质量控制要求:施工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施工,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7. 施工期间环境保护要求:施工单位需采取相应的环保措施,保护周边环境,防止施工活动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许可管理的程序(一)申请阶段1. 施工单位在开展建筑工程施工前,应向有关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明文件。
2. 有关部门对施工许可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如符合要求则进入下一阶段。
(二)审查阶段1.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施工单位的资质、工程施工图纸及施工方案等。
2. 如发现问题或需要补充材料,有关部门应及时通知施工单位,并要求其尽快补充或更正。
3. 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材料和证明文件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终确定是否批准施工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
(建筑工程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建筑许可本章是关于建筑许可制度的规定,共八条,分为建筑施工施工许可和从业资格俩节。
第壹节建筑施工施工许可本节是关于建筑施工施工许可的规定,共五条,分别规定了以下内容:1.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的范围(第七条);2.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的期限(第八条);3.施工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延期及废止(第九条);4.于建的建筑施工因故中止施工和恢复施工的方案制度(第十条、第十壹条)。
第七条建筑施工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于地县级之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可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方案的建筑施工,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及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施工范围的规定。
壹、本条所说的“建筑施工”,是指依照本法第二条的规定纳入本法适用范围的各类房屋建筑施工(包括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对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是许多国家对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所采用的作法,不少国家于其建筑立法中对此作了规定。
这项制度是指由国家授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于建筑施工施工开始以前,对该项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开工必备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建筑施工发给施工许可证,允许该工程开工建设的制度。
于我国对有关建筑施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有利于保证开工建设的工程符合法定条件,于开工后能够顺利进行;同时也便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辖范围内有关建筑施工的数量、规模、施工队伍等基本情况,及时对各个建筑施工依法进行监督和指导,保证建筑活动依法进行。
二、本条第壹款规定了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的建筑施工的范围。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释义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办法释义一、总则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推动建设工程施工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是指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取得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施工许可证,方可开工施工的行为。
二、申请条件1.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在本项目范围内承担工程设计和施工任务的能力;2.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建造师资格和注册证书,并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和专业人员;3.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施工场地;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信誉,无法立项会进行施工管理;5. 其他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申请程序1.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施工许可申请;2.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提交申请材料,包括施工单位资质、施工方案、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情况、预算和招标情况等相关资料;3.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核准,并颁发施工许可证;4.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依法在规定时间内履行施工合同,进行施工作业。
四、许可范围施工许可证的许可范围,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名称、施工现场地址、施工内容、施工总承包合同或者分包合同等内容,并加盖相关部门的公章。
五、管理措施1. 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许可证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确保施工单位按照许可证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2.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作业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对违反施工许可证规定的行为,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4. 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工作,接受相关安全检查和技术评估,确保施工作业安全质量。
六、处罚规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以警告、罚款、责令停工等处罚,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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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的规定。
(一)《条例》明确了调整对象为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和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这两个方面活动的主体。
1、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建设工程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等活动。
所谓新建,是指从基础开始建造的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规定也包括原有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并需要重新进行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迁移厂址的建设工程(不包括留在原厂址的部分),符合新建条件的建设项目。
所谓扩建,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以扩充的建设项目;包括扩大原有产品生产能力、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以及为取得新的效益和使用功能而新建主要生产场所或工程的建设活动;对于建筑工程,扩建主要是指在原有基础上加高加层(需重新建造基础的工程属于新建项目)。
所谓改建,是指不增加建筑物或建设项目体量,在原有基础上,为提高生产效率,改进产品质量,或改变产品方向,或改善建筑物使用功能、改变使用目的,对原有工程进行改造的建设项目。
装修工程也是改建。
企业为了平衡生产能力,增加一些附属、辅助车间或非生产性工程,也属于改建项目。
在改建的同时,扩大主要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增加新效益的项目,一般称为改扩建项目。
从事以上各项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2、调整对象还包括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政府及主要部门,或其委托的有关机构。
以上部门或机构在实施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活动时,必须按照本《条例》所规定的职责和权限进行,依法行政,不能滥用职权。
《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建设工程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对于建设工程活动来讲,无论投资主体是谁,也无论建设工程项目的种类,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都要遵守本《条例》。
(二)本条第二款对于建设工程做出了解释: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这里所指的土木工程包括矿山、铁路、公路、隧道、桥梁、堤坝、电站、码头、飞机场、运动场、营造林、海洋平台等工程;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即有顶盖、梁柱、墙壁、基础以及能够形成内部空间,满足人们生产、生活、公共活动的工程实体,包括厂房、剧院、旅馆、商店、学校、医院和住宅等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包括电力、通信线路、石油、燃气、给水、排水、供热等管道系统和各类机械设备、装置的安装活动;装修工程包括对建筑物内、外进行以美化、舒适化、增加使用功能为目的的工程建设活动;本《条例》第十五条对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作出了特别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在罚则部分还给予了相应处罚。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
安全监督手续。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至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增设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条件。
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
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严格开工条件,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现对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的开工条件规定如下:一、项目法人已经设立。
项目组织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健全。
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
项目经理已经过培训,具备承担所任职工作的条件。
二、项目初步设计及总概算已经批复。
若项目总概算批复时间至项目申请开工时间超过两年以上(含两年),或自批复至开工期,动态因素变化大,总投资超出原批概算10%以上的,须重新核定项目总概算。
三、项目资本金和其他建设资金已经落实,资金来来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承诺手续完备,并经审计部门认可。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经编制完成。
项目施工组织设计大纲的具体内容和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调整)。
五、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六、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音乐会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的施工图纸至少可满足连续三个月施工的需要。
七、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
八、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四通一平“(即供电、供水、运输、通讯和场地平整)工作已经完成,有关外部配套生产条件已签订协议。
项目主体工程(或控制性工程)施工准备工作已经做好,具备连续施工的条件。
九、项目建设需要的主要设备和材料材料已经订货,项目所需建筑材料已落实来源和运输条件,并已备好连续施工三个月的材料用量。
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设备、材料,其招标组织机构落实,采购计划与工程进度相衔接。
国务院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央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部门负责对本地区地方项目开工条件进行检查。
凡上报国家计委申请开工的项目,必须附有国务院有关部门或地方计划部门的开工条件检查意见。
国家计委将按本规定对
申请开工的项目进行审核,其中大型项目批准开工前,国家计委将派人去现场检查落实开工条件。
凡未达到开工条件的,不予批准新开工。
小型项目的开工条件,各地区、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