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设备采购合同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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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密

进口设备采购合同

合同号:20150521

签订时间:2015-09-02

签订地点:XX 甲:

乙:

经甲、乙双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甲向乙订购生产物资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为明确双权利和义务,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定义

在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

1.1“合同设备”是指在此合同中提到的详细容,包括设备、材料、

零部件等或乙提供的其它部件。

1.2“合同价格”是指根据合同应付给乙的款项,详见第

2.1章规定,

以充分和适当履行其合同义务。

1.3“合同货币”是指根据合同规定以美元为支付单位的货币单位。

1.4“安装”是指设备的安装,包括根据设计图将部件放置和连接到

位置。

1.5“测试运行”是指为了检查合同设备的机械性能,在安装后对单

个设备进行的测试。

1.6“交货地点”是指

2.1章中规定的地点。

1.7“技术文档”是指为了甲进行测试运行所必需的合同设备相关的

规格。

1.8“检验机关”是指上海机场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行政部门检查

机构。

1.9“合同生效日期”是指甲和乙签署并盖章的日期。

1.10“保密信息”(但有第11.2章规定的例外)指任所有信息和数

据(包括但不限于任类型的商业,商业或技术信息或数据)由披露向接收披露与本合同相关容,无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或是以书面形式、口头、图形、电子(包括但不限于电子)的任其他形式或式提供或准备披露;以及无论是否在本日或之后准备或提供的披露;如果这些信息是以有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披露,并且该信息已被标记为“机密信息”或具有相类似标记的信息由披露披露,或者如果以口头或其他无形的形式披露,在披露的初始时间信息确定为保密机密,并且以书面形式汇总并传送给接收的这种初始披露的十个日历日。

第二章合同围

2.1 合同标的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交货式:

运输式及费用:

备注:该交易包含2个可在1个月开发的测试程序。

2.2 在2.1章节里已写明甲同意从乙买入设备,并且乙同意卖给甲设备。

2.3 乙应向甲提交本合同规定的技术文件。

第三章价格

3.1 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的总计价格,由乙根据此提供:XXXXX万美元。

3.2 在3.1里说明的合同价格是已确定不变了的。

3.3 在3.1里说明的合同价格已考虑了上海机场运输的CIP。

第四章付款说明

4.1 甲应按下述规定电汇:

- 每个合同价格的10%:在每个合同设备装运后6个月

- 每个合同价格的10%:在每个合同设备装运后9个月

- 每个合同价格的80%:在每个合同设备装运后12个月

4.2 如果乙有义务根据合同支付预扣税,违约金或赔偿金,甲有权从任付款中扣除该款项。

4.3 如果乙未能及时提交本合同中规定的文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储存费用和逾期罚款,均由乙承担。甲应负担所有因未清关而引起的费用。

4.4 甲银行所收取的所有银行费用由甲承担,乙银行所收取的费用由乙承担。

第五章交货和保险

5.1 交货时间

5.1.1 乙应在本协议2.1规定的交货日期向甲交付合同设备。

5.1.2 乙应在乙工厂出货后七个工作日以快件式邮寄所有发货单据给甲,以便帮助甲清关。

(a)由乙出具并签署的3份商业发票原件;

(b)由乙出具并签署的3份装箱单原件,并说明合同号,测量每个包,货物的细节说明,每个包装的总重量和净重,总重量和净重

以及总包装;

(c)由乙出具并签发的3份原件的原产地证书;

(d)由乙出具并签发的3份原件的质量证明书;

(e) 非木质包装的货物应由乙出具非木制包装的证明。

5.2 从乙工厂装运合同设备后7个工作日,乙应向甲提交3份最终交货时间表,其中应该包含以下项目:合同号、名称、合同设备的型号、项目号、规格、数量、危险名称或近似总重量和体积、单位/总计价格、每个包的整体尺寸(长、宽、高和体积),装运港和预计装货日期。

5.3 如果合同设备包含危险易燃物品,乙应该提交三份英文描述说明名称、特点、对这些物品发生事故的特殊处理和保护措施。乙应指示船舶公司在提单上注明“货柜”。

5.4 每件合同设备必须尽可能以一套完整的装运。

5.5 乙应投保除战争风险外的所有风险的保险,一级保险公司占交付设备发票价值的110%。保险必须以合同货币支付。

第六章包装和标志

6.1 除合同另有规定,合同设备应由乙以非木质包装式进行包装,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合同设备免受湿气、雨水、锈蚀、腐蚀、冲击和因他们不同的形状和特点的损坏,从而使合同设备在承受多次搬运、装卸及长途海洋和陆运输,确保安全抵达目的地不受任损坏或腐蚀。

6.2 乙应在每个包装的一边,用不可抹掉的油漆用英语醒目地标明

下列项目:

(a)合同号

(b)目的地

(c)收货人

6.3 如果合同设备重量超过2吨,重量,重力和起重位置应标明英文。为了便于装卸和搬运,在每个箱子的一面都有国际贸易运输实践标志。按照装运,卸货,运输不同设备的特点和不同要求,包装应用英语明确标示“小心轻放”、“右边向上”、“保持干燥”等标识或具有适当的国际贸易惯例标识。

6.4 应在合同设备的每个包装中发送以下文件

(a)两份详细装箱单副本

(b)两份质量证书副本

6.5 如果任一个合同设备损坏或丢失并且是由于不适当的包装或不适当的保护措施,原因完全是乙造成的,根据合同乙需负责维修或更换。如果由于乙原因导致的包装或运输标志的错误或模糊性导致货运公司的运输错误,乙应承担额外费用。

6.6 如果货物包装是非木制包装,乙应提交3份非木制包装证明书原件,并且CIC的原始证书应同时提交给甲。如果货物包装是针叶包装,原工厂所在地的相关机构的熏蒸证明应由乙提出。如果货物包是没有针叶林的木制包装上,原厂的原始的非针叶林证书将由乙提交。收货人应为甲指定的收货人,并同时向甲提供副本。包装外应该印有IPPC的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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