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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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案例

[案情]

1998年6月25日,原重庆江津市仁沱镇某合作社在二轮土地承包中与夏某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书》,夏某承包该社2.031亩耕地,承包期限30年,并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2年4月22日,夏某开始在该镇建房,耕地撂荒。同年12月28日,夏某将全家户口迁入该镇,并转为非农业人口,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同时,合作社将夏某承包地交给本社社员赵某耕种,但未签订书面承包合同。2004年5月,原江津市撤销仁沱镇,设立支坪街道办事处。2004年9月26日完善承包责任制时,合作社与赵某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赵某取得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该经营权证登记的土地面积包含了夏某的承包地,但夏某仍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6年11月24日,争议土地中的0.2亩土地被征收,赵某领取了土地补偿、安置费合计7918.86元。夏某起诉请求确认合作社与赵某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要求返还耕地、赔偿经济损失1500元、返还土地补偿、安置费合计7918.86元。

[争议]

对本案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裁定驳回起诉。本案应当先经行政程序确定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夏某、赵某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同一土地作了不同登记,本案属土地使用权纠纷而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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