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烟犯罪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法释〔2010〕7号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法释〔2010〕7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者:怀宝平来源:《神州》2010年第10期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以下简称“‘两高’《司法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然而,在烟草专卖执法实践中,对于“两高”《司法解释》的理解仍然莫衷一是,依然是存在诸多分歧,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两高”《司法解释》,对于实践中正确适用“两高”《司法解释》,发挥其在烟草专卖执法及打击涉烟犯罪方面的作用尤其重要。
关键词:烟草刑事案件问题解读一、“两高”《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活动,屡禁不止、屡打不绝,假冒卷烟的大量存在,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造成了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严重冲击和扰乱了卷烟市场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烟草专卖制度。
2003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和国家局共同印发的《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会纪要》(以下称“《纪要》”)。
四部委的《纪要》对指导司法实践中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由于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正如上述案例表明,《纪要》的内容较之实践已经滞后,无法满足当前打击涉烟犯罪实际的需要。
因而,有必要根据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在《纪要》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司法解释。
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了“两高”《司法解释》,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好的打击涉烟犯罪,维护烟草专卖市场秩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打击涉烟刑事犯罪的一把利剑。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两高司法解释培训
(二)非法经 营卷烟一百万 支以上的
《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 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清销 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 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 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 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 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 五是规定了伪劣烟草专卖品的鉴定机构为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 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机构; • 六是规定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 依法执行职务,以及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 实施,构成犯罪的,分别以妨害公务罪、煽动暴力抗 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 七是对《解释》中“烟草专卖品”“卷烟辅料”“烟 草专用机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等有关专业术语 作了明确规定。 • 八是对《解释》的效力问题做了规定。
《解释》的具体内容
第五条 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 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 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 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 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 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生产技术、 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解释》的具体内容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 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 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 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 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 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 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 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 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随着社会的发展,⼈们⽣活的进步,在⽇常⽣活中,我们会知道很多的事情都会有着相应的规定,特别是⼀些经营销售,为了维护我们市场的秩序,我们对于⼀些买卖问题会有着相应的控制,那么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相信很多⼈都不清楚,下⾯店铺⼩编就为⼤家介绍⼀下。
贩卖烟草如何定罪判刑根据不同的情节,触犯不同的罪名,处以不同的刑罚。
⾮法经营⾹烟,有如下情节,即构成犯罪。
1.⾮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万元以上的;2.⾮法经营卷烟⼆⼗万⽀以上的;3.曾因⾮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次以上⾏政处罚,⼜⾮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法律依据:最⾼⼈民法院、最⾼⼈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法⽣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法律的若⼲问题解释如下:第⼀条⽣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额较⼤的,依照刑法第⼆百⼀⼗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制造他⼈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制造、销售⾮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政主管部门许可,⽆烟草专卖⽣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百⼆⼗五条的规定,以⾮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
《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布日期】2021.06.21•【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政策解读一、修订背景、过程和目的2011年,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国家烟草专卖局印发了《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提升了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的水平。
随着烟草行业发展的变化,在工作实践中存在现行的管理规定无法全面涵盖各种情况,同时部分条款也不够清晰等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完善。
通过开展调研和集中座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充分听取、吸纳行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对重点难点问题、具体条目等进行反复研究讨论、修改完善,完成了此次修订工作。
修订后的《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可解决基层单位在涉案烟草制品价格出具方面的难题,为案件办理提供政策依据。
二、主要内容2011年的《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共六章14条,此次修订共新增2条,共16条,五个章节,具体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3条,内容包括: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由卷烟拓展为烟草制品及职能范围;第二章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共3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价格出具标准。
明确了无明显品牌标识卷烟、涉案散支卷烟、涉案复烤烟叶、有包装烟丝产品及其他烟丝价格出具标准等;第三章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共5条,内容包括:各种情形下分类细化各类涉案烟草制品的收购、拍卖和销售价格计算方法;第四章管理监督,共2条,内容包括:管理要求和监督机制等;第五章附则,共3条,内容包括:平均批发价格计算方式、解释权归属以及现行文件废止等。
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各市、县(区)公安局、烟草专卖局:为依法惩治违反烟草专卖管理的犯罪行为,维护国家烟草专卖管理制度和秩序,保证烟草制品的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证国家和地方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就办理违反烟草专卖管理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适用法律问题(一)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准运证,而生产、批发、零售、运输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持有生产许可证、批发许可证、零售许可证、特种许可证、准运证,但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活动,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一)、(二)中所述的“情节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3、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一)、(二)所述的“情节特别严重”: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两年内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新规及司法解释
最新非法经营罪刑法条文新规及司法解释全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最新非法经营罪法规①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办理经营许可证;②不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③严格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四、在国家规第的交易场所以外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新非法经营罪司法解释全文《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5月15日起施行)第六条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 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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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3)《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 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 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
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 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 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 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 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
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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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2)犯罪金额计算:《解释》第三条第三
款: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 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 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 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 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
《解释》第四条规定: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 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 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无法查 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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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解释的主要内容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 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 计算;
(3)两高、公安部、国家烟草局关于办理 假冒伪劣烟草制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 题座谈会纪要(高检会[2003]4号)。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完整版
烟草两高司法解释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二O一O年三月二日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知识点三
烟草专卖管理员:烟草法律法规知识考试题库知识点三1、多选《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赋予当事人有哪些权利?()A.陈述、申辩权B.复议权、诉讼权C.申请回避权D.听证权正确答案:A, B, C(江南博哥), D2、单选烟草专卖执法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扣留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处理。
A.纪律检查机关B.公安机关C.司法部门D.监察机关正确答案:C3、多选以下关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标准说法,()是正确的。
A.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一倍以上的B.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C.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万元以上的D.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正确答案:B, D4、单选查获的卷烟辅料无法查清销售或购买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出具的价格计算。
A.查获地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查获地地市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D.国家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正确答案:C5、多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管理办法》适用于跨()运输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管理。
A.省B.县C.自治区D.直辖市正确答案:A, C, D6、多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运输烟草专卖品必备的合法证件,应()。
A.随货同行B.证货相符C.随身携带D.证证相符正确答案:A, B7、多选李某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隔壁的王某处购进卷烟50条,零售20条卷烟获利100元,对李某的行为应作出()的行政处罚。
A.没收100元,并处经营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B.没收100元C.没收100元及未销售的30条卷烟D.可以处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正确答案:B, D8、单选下列不属于《准运证管理办法》无证运输烟草专卖品行为的是()。
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
2024年新《烟草专卖法》基础知识考试题库(附答案)一、单选题1.在中国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是()年。
A、2B 、5C、10D、20参考答案:C2.制造卷烟的主要原料是()。
A、烤烟B、香料烟C、名晾晒烟D、白肋烟参考答案:A3.在海关监管区内经营免税的卷烟、雪茄烟的,(),并应当在卷烟、雪茄烟的小包、条包上标注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志。
A、只能批发B、只能零售C、既可批发也可零售D、根据情况而定参考答案:B4.在烟草专卖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措施是()。
A、警告B、罚款C、责令停产、停业D、没收违法烟草专卖品参考答案:C5.下列不属于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是()。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参考答案:D6. 《烟草专卖法》规定()烟草专卖品必须持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签发的准运证。
A、托运或者承运B、托运或者自运C、托运或者携带D、自运或者携带参考答案:B7.进口烟草专卖品只能由取得()的企业经营。
A、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B、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C、烟草专卖零售企业许可证D、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参考答案:D8.烟草专卖品准运证是具有()的证明文书,是区分合法与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依据。
A、法律依据B、法律意义C、法律效率D、法律内容参考答案:B9.烟草专卖法律责任的特征不包括()。
A、以违法危害结果为前提B、以法律制裁为必然承担的法律后果C、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D、由国家授权的行政机关认定和追究参考答案:A10.我国主要是一个生产和消费()卷烟的国家。
A、烤烟型B、混合型C、外香型D、香料型参考答案:A11.免税进口的烟草制品应当存放在()。
A、烟草专卖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仓库内B、海关指定的保税仓库内C 、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D、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仓库内参考答案:B12.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有效期限自()起计算。
生产、销售假冒烟草类案件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
⽣产、销售假冒烟草类案件法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刑法条⽂第⼀百四⼗条 【⽣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万元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万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五⼗万元以上不满⼆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销售⾦额⼆百万元以上的,处⼗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期徒刑,并处销售⾦额百分之五⼗以上⼆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
第⼀百四⼗九条 【对⽣产、销售伪劣商品⾏为的法条适⽤原则】⽣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百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产、销售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构成本节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百五⼗条 【单位犯本节规定之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百四⼗条⾄第⼀百四⼗⼋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百⼆⼗五条【⾮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法经营⾏为之⼀,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或者没收财产:(⼀)未经许可经营法律、⾏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买卖进出⼝许可证、进出⼝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法从事资⾦⽀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法经营⾏为。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烟计〔2011〕73号各省级局(公司):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要求,现将修订后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报国家局。
同时,2006年1月19日印发的《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国烟计〔2006〕67号)废止,2007年9月24日印发的《罚没卷烟管理办法(试行)》(国烟专〔2007〕413号)中有关涉案卷烟价格管理的规定废止。
国家烟草专卖局2011年2月15日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制订《涉案卷烟价格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涉案卷烟(含雪茄烟,下同)包括:各级烟草专卖局或其他执法机关依法查获的真品卷烟和假冒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包括涉案卷烟价格证明、收购价格、拍卖价格、销售价格和管理监督等内容。
第三条国家烟草专卖局价格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烟草专卖执法过程中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各省级烟草专卖局须成立由价格主管部门牵头,专卖、销售、财务、法规等有关部门参加的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小组,负责本省(区、市)涉案卷烟价格管理工作。
烟草行业专卖执法人员与法规人员法律知识统一培训考试大纲及知识要点-《两高司法解释》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题库一、单项选择题(共47题)1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三B四C五D七2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3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4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权利人B使用人C所有人D申请人5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A情节较重B数量较大C情节严重D数量巨大6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A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B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C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D烟草专卖批发企业7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定罪处罚。
A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B假冒注册商标罪C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D非法经营罪8以下说法错误的是()。
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鉴于上述原因,国家烟草专卖局向“两高”提出了《关于恳请联合制订关于办理生产和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函》。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刑二庭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于2007年10月17日召开座谈会,就《会议纪要》的实施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当前办理涉烟刑事案件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认为有必要制作新的司法解释,对办理生产、经营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加以完善,以加大对制售假烟的打击力度,特别是加大对烟草专卖品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力度。因此,“两高”研究室将起草关于惩处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犯罪的司法解释予以立项,正式启动了涉烟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
《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该款规定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未遂的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参照2001年4月“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项“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的规定,沿用至今;第二种情形,是指销售金额和未销售金额分别计算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也就是说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未销售金额不足十五万元,但两者相加的数额达到了十五万元,按照未遂处罚的规定。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严密法网、不轻纵罪犯,也符合刑法理论。司法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绝大多数案件查到的仅仅是伪劣烟草本身,难以查清甚至根本无法查清销售金额,大量案件无法处理。为妥善解决这些问题,《解释》借鉴了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主要理由如下:1、符合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的本质特征。生产、销售伪劣烟草专卖品的目的,就是为了销售。已经生产和购买后准备销售的行为,其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这类行为中情节严重的情形也不定罪处罚,将会使绝大多数的制售假烟的人逃避法律追究。2、符合刑法关于犯罪既遂、未遂的理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的行为;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实施完毕刑法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生产、购买假烟,尚未来得及销售,属于销售伪劣产品的未遂状态,构成犯罪的,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未遂)定罪处罚。3、符合立法原意。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仅以销售金额认定是否构成犯罪,则刑法条文规定的生产伪劣产品罪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果对尚无销售的生产假烟者仅因没有销售金额就不予追究,不利于打假工作的开展。“货值金额”的概念,是“两高”2001年的《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该规定借鉴了产品质量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4、未遂的定罪量刑标准,沿用了2001年《伪劣产品解释》的规定,因为未遂毕竟没有销售,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比较小,为缩小打击面,《解释》规定“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三倍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十五万元是入罪的标准,并不是指数额要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各个量刑档次的三倍以上,该问题依然按照《会议纪要》的规定办理,即“伪劣烟草制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十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二百万元以上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各量刑档次定罪处罚。”
如何正确解读《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非法生产、 销售烟草专卖品犯 罪活动, 屡禁不止、 屡打不绝, 假冒卷烟的大量存 在, 严重危害了 人体健 康, 造成了国家税收大
量 流 失 , 重 冲 击 和 扰 乱 了卷 烟 市 场 的 正常 秩 序 , 坏 了 国家 烟 严 破
草专卖制度 。 0 3 1月2 日, 2 0 年 2 3 最高法 、 最高检 、 公安部和国家局 共同印发 的 《 关于办理假冒伪劣烟草制 品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问
一
刑。 首先 , 纪要 》 《 只是一个办案 的指导性 文件 , 不能强制执行,
不 具有法律效力 , 而且, 在专卖 1常办案中, 3 地方公、 法机关 检、
、
“ 高”《 两 司法解释 》 出台的背景
在 理解 《 纪要 》 含义上还存 有分歧 , 因此, 容易被钻法律空子。
其次, 司法解 释是司法 机关对 法律法规 的具 体应 用问题所做的 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规 范性文件, 是一种正常的司法活动 。 由 但 于该 种 “ 司法” 是对现行法律法规相关条款适用 的具体化 、 明确 化, 因此 , 实践 中影 响较大 。 再次 ,“ 两高 ”《 司法解释 》 的法律 效 力比《 纪要 》 高的多, 高发布的司法解释 , 两 具有法律效力, 法
( 法释 [ 00 7 )( 2 1 ] 号 以下简称 … 两高’《 司法解释》 已于2 0 ”) 09
年 1}2 日由最 高人 民法 院 审判 委 员会 第18 次会 议 、 0 0 月 2 18 41 2 1 年2
实际的需要 。 因而 , 有必要根 据新情 况、新问题的 出现 , 《 在 纪
[] 2创新理念、 找准定位, 扎实推进休闲旅游产业发展, 孙国胜, 《 旅游纵览》 0 9 0 2 0年14
两高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培训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如何对“假烟”
数罪并罚: 四、何种情况下属于想象竞合犯或数罪并罚: 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 想象竞合犯, 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 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数罪并罚是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刑法中规定对一人犯数罪的情况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下的一种量刑情节,对于数罪并罚的,分先 减后并和先并后减两种,要区分不同情况分 别适用。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两高“司法解释”
烟叶以及原辅材料涉案案值的认定:“假 烟叶以及原辅材料涉案案值的认定:
烟”窝点还没开工就被专卖人员查获了, 从法律适用上,这种情形适用非法经营罪 予以办理。当然还是要先认定涉案金额, 从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四款和第五 第四条第二款、 款的规定来计算认定,其中查获的复烤烟 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 基准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两高“司法解释”
“假烟”涉案案值的认定:如果该制假 假烟”涉案案值的认定: 窝点还有未销售的假烟,可以根据司 法解释第二条的规定,查获的未销售 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 价格的,按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二、两高“司法解释”具体适用 两高“司法解释”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 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 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 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如果涉案 金额达到一定标准,检察院可以涉嫌 生产伪劣产品罪批捕起诉。
三、如何对“假烟”案件定性 如何对“假烟”
一、何种情况下单独成立生产、销售 生产、
伪劣产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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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9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
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0〕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
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2月28
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1次会议、2010年2月4日由最高
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3月26日起施行。
二○一○年三月二日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
品等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这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
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生产、销售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销售金
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
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未经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
销售金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以销售假冒注册
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卷烟、雪茄烟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
罪处罚。
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
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
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
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伪劣卷烟、雪茄烟等烟草专卖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
达到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销售金额定罪起点数额标准的三倍以上的,或者销售金额未达到五万元,但与未销售货值金额合计达到十五
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销售金额和未销售货值金额分别达到不同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均
达到同一法定刑幅度的,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查获的未销售的伪劣卷烟、雪茄烟,能够查清销售价格的,按
照实际销售价格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
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
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
度卷烟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第三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
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
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二十万支以上的;
(三)曾因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三年内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且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
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卷烟一百万支以上的。
第四条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能够查清销售或者购买价格的,按照其销售或者购买的价格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无法查清销售或者购
买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计算非法经营数额:
(一)查获的卷烟、雪茄烟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卷烟、雪茄烟的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零售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卷烟
平均零售价格计算;
(二)查获的复烤烟叶、烟叶的价格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
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烤烟调拨平均基准价格计算;
(三)烟丝的价格按照第(二)项规定价格计算标准的一点五
倍计算;
(四)卷烟辅料的价格,有品牌的,按照该品牌辅料的查获地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价格计算;无品牌的,按照查获地
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草行业生产卷烟所需该类
卷烟辅料的平均价格计算;
(五)非法生产、销售、购买烟草专用机械的价格按照国务院
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下发的全国烟草专用机械产品指导价格目录进
行计算;目录中没有该烟草专用机械的,按照省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
主管部门出具的目录中同类烟草专用机械的平均价格计算。
第五条行为人实施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犯罪,同时构
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非法经营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六条明知他人实施本解释第一条所列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仓储、保管、邮寄、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
生产技术、卷烟配方的,应当按照共犯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需要对
伪劣烟草专卖品鉴定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烟草质量检测
机构进行。
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烟草专卖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煽动群众暴力抗拒烟草专卖法律实施,构成犯罪的,以煽动暴
力抗拒法律实施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本解释所称“烟草专卖品”,是指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
本解释所称“卷烟辅料”,是指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
本解释所称“烟草专用机械”,是指由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
部门烟草专用机械名录所公布的,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够完成一项
或者多项特定加工工序,可以独立操作的机械设备。
本解释所称“同类烟草专用机械”,是指在卷烟、雪茄烟、烟丝、复烤烟叶、烟叶、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的生产加工过程中,能
够完成相同加工工序的机械设备。
第十条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