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房屋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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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出租方:
承租方:
房屋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人(甲方):▁▁▁▁▁▁
承租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现就佳逸豪园商住楼租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租赁物
1、出租位置:长沙市劳动西路298号佳逸豪园XXXXXXXXXX 房。
2、面积与位置:建筑面积平方米。本面积为长沙市房地局对该租赁物的竣工测算面积。
第二条房屋权属状况
该房屋权属状况为第▁1▁种:
1、甲方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2、甲方对该房屋享有转租权的,甲方或其代理人应向乙方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允许甲方转租该房屋的书面凭证,该凭证为:▁▁▁▁▁▁▁▁▁▁▁▁▁。
第三条交验身份
1、甲方应向乙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2、乙方应向甲方出示(□身份证 / √营业执照)等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
第四条租赁期限
本租赁物租期为▁壹▁年(月),从
租赁日期从租赁物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租赁物用途
本租赁物仅限▁▁办公▁▁之用,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前,不得擅自改变该房屋的用途。
第六条租金及支付期限方式
1、月租金标准为(大写)本合同租金共计:
用费、有线电视使用维护费、公用部分的水电煤气费及套内发生的水电煤气费。
2、租金支付期限:租金提前15天,每季度预付一次。
3、甲方向乙方开具税务局提供的房租发票,税金由乙方承担,乙方也可将税金另行支付甲方后,由甲方向税务局开具房租发票。
4、租金支付方式:由甲方直接收取或由乙方按时支付到甲方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中,甲方收到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第七条房屋租赁保证金
或合同解除后,房屋租赁保证金除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赔偿责任外,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乙方(不计息)。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及水电气等费用的交付
本租赁物物业管理费、空调使用费、电梯使用费、有线电视使用维护费、水
电煤气费依照长沙市物价局核算的收费标准由物业公司另行收取,其收取时间和方式由物业公司另行规定。乙方应保存并向甲方出示相关缴费凭据。
第九条租赁物的交付与返还
1、交付:甲方应于《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并移交房门钥匙后视为交付完成。
2、返还: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甲乙双方验收认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应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除非乙方征得甲方同意继续租赁,否则乙方必须按时将租赁物返还给甲方,逾期按每天平均租金的两倍给予甲方赔偿。
第十条租赁物的维修
1、甲方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房屋结构、屋顶、墙体。
2、乙方维修范围及费用承担:与租赁物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和承担面积内的配
套服务设施。
3、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不合理使用,
致使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承担赔偿责任。如乙方拒不维修或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甲方可代为维修或购置新物,费用由乙方承担。
4、对于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因自然属性或合理使用而导致的损耗,乙方不承担
责任。
5、甲方因维修租赁物而影响乙方使用三天以上的,甲方应相应减少租金或延长
租期。乙方因维修(装修)租赁物而影响经营的,其责任由乙方自己承担。第十一条租赁物的改善或增设他物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增设他物。乙方因工作需要需对租赁物增设他物(含外墙),必须符合长沙市装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当日内对该房屋做如下改善:▁无▁▁▁▁▁▁▁▁▁▁▁▁▁▁▁▁▁▁▁▁▁▁▁,改善房屋的费用由(□甲方 /√乙方)承担。
2、甲方(□是 / √否)允许乙方对该房屋进行装修、装饰或添置新物。
第十二条租赁物的转租、转让与抵押
未经甲方同意,甲方不允许乙方转租、转让、抵押租赁物,否则,甲方有权收回租赁物并另行出租,造成的一切损失概由乙方负责。
第十三条租赁物的续签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有意继续承租的,应提前两月向甲方提出(√书面 / □口头)续租要求,征得同意后甲乙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如若有第三方要求租赁,乙方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租赁权。
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租赁期限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30日(□书面 / √口头)通知对方。第十四条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必须按时缴纳租赁物租金,乙方逾期20天仍未能交付租金的,甲方有权每天按月租金的1%收取滞纳金,用乙方的保证金(押金)直接抵扣租金,同时,甲方有权中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中途退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所交租金、押金不退还。
2、乙方中途退场或合同期满时,应对租赁物保持原样,不得人为破坏。对租赁物内部结构的改善或增设的他物双方根据“来修去丢”的原则进行处理,主体结构则应当回复原貌,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返还后对于该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第十五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租赁物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补充约定事项
第十七条本合同未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正式生效。本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
充应采取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
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证件号码:证件号码:
电话:电话: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附件:《房屋附属设施、电器设备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