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福利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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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文件

工资福利核算制度

文件编号:HQPJ-CW-007

编制部门:人力资源部日期:2010-7-1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1.0目的

1.1为了规范薪资管理,使薪资管理有据可依,特制定本制度。

2.0适用范围

2.1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特点,将公司各岗位工作人员薪资的管理,分为A、B、C、三大类。

A类:生产品管类

适用于生产、品管一线员工(含技工)及后勤服务类人员

B类:行政管理类

适用于总经办、财务部、物控部、供应链、采购部、研发部门职员。

C类:技术类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技术员、工程师、高级工程师。

3.0定义无

4.0职责

4.1人事行政部:负责薪资制度的制订和解释;负责对各部门薪资申报的审核;负责员工的考勤及工资核

算;负责绩效考核方案的制定及实施。

4.2财务部:负责根据本制度对工资进行审核及薪资发放。

4.3各部门:负责根据本制度对部门新入职人员确定薪资或调整薪资以及提供准确的考勤记录。

5.0作业程序

5.1工作时间标准:

5.1.1公司所有岗位人员采用21.75天、每天8小时为基数的工作制(不论月份大小),即每月正班

工作时间为174小时,超出174小时按加班处理。

5.1.2根据各部门的实际工作需要,每日可加班时间设定为3小时和1.5小时两种,即工作性质为

连班作业的每日工作11小时(8小时正班3小时加班)和每日工作9.5小时(8小时正班1.5

小时加班)。

5.2薪资结构

5.2.1工资结构:月收入 = 底薪+加班费+浮动工资+其它补贴-应扣项。

5.2.2绩效系数:进行绩效考评的部门,依照《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进行绩效系数的统计计算,并直

接和当月工资挂钩。

5.2.3底薪:公司除副主管级(含副主管级)以上管理干部外,各类岗位的底薪统一定为1320元/

月,即出勤满正班21.75天(174小时)即可得全数底薪。

5.2.4浮动工资:根据公司效益情况给予不同岗位相应的位满勤工资。

8小时制当月出勤时间满206(26天X8小时)小时即可得到全数满勤工资;

9.5小时制当月出勤时间满245(25.75天X9.5小时)小时即可得到全数满勤工资;

11小时制当月出勤时间满272(24.75天X11小时)小时即可得到全数满勤工资;

5.2.5各岗位分类及分级:详见5.2.5.1岗位分类和岗位分级表

5.2.6各动工资级别及档次:详见5.2.

6.1浮动工资级别/档次表

5.3 职级分档标准及资格条件:

5.3.1 员工新入职时各部门根据其学历、能力和工作经验,确定新入职员工工资职级和档次。

5.3.2公司根据各部门工作需要进行人力配置,各部门各岗位进行定员定岗,经部门工作和技能评定

合格的技术和管理人才,公司进行聘用上岗。

5.3.3 内部晋升到新的职位需要调薪时,需要在公示期过后或者试用期完成后方可提报,其职级档次

从其升职后该职级对应的档次重新开始计算。因职务调整后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职能,重新

提报异动人员的《薪资申请单》。

5.3.4每次调薪根据情况上调,每次可上调一档至三个档次,超出该调整标准的由总经理批准。如进

行跨级调整,需由部门进行技能考核合格并由单位进行转正申请。

5.3.5本制度所列浮动工资档次为15档;如超出15档,可按1-15档递增规律(档差)递增。

5.4 加班费计算方法:

5.4.1 8小时制工作岗位以满勤25.75(206小时)天为基数,9.5小时制的工作岗位以满勤25.75(245

小时)天为基数、11小时制的工作岗位以满勤24.75(272小时)为基数,以上岗位当月未

满基数,以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当月有超出对应基数天数的,超出部分可以以调休的方

式处理,调休的时间可以在当月执行也可以移到次月执行。

5.4.2 如果因公司订单原因导致的工作时间不足,公司允许员工以部门为单位向公司申请预支下个月

的工时,以下个月超出24.75天正常工时以外的部分来弥补本月的工作时间不足,遇下月同

样工作时间不足则向下月顺延,预支时间以3天为上限。针对本节5.4.1中提到的调休及5.4.2

涉及到的借支工时,人力资源部需要有详细的《工时异动确认表》来进行建档。

5.4.3 财务部需要对离职人员增加“是否有预支工时”项目审核,以准确核销。

5.4.4 平时加班的计算:针对上述A类平时每天加班不超过3小时(物料部、后勤、厨房和清洁工加

班不超过1.5小),B类和C类每月不超过10小时(其中跟线技术员和班组长每天加班不超过3

小时),

5.4.5 周末加班计算:周末加班以考勤为准,但每天加班时间不允许超过其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B

类C类人员不得超过8小时/天;A类人员不得超过11小时/天);8小时及9.5小时制每月周末

加班时间不允许超过四天;11小时制每月周末加班时间不允许超过三天。

5.4.6 节日加班计算:国家法定节假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称为节日加班,但每天加班时间不允许超

过其岗位设定的工作时间上限(A\B\C三类人员不得超过8小时/天)。

5.4.7 公司统一放假期间,部分人员需加班的(如春节期间公司统一放假),计算方法为:如逢法定节

假日,按3倍计算加班工资;如逢周六周日,按周末加班计算加班工资;其它时间按正常上班

工资待遇计算工资。

5.4.8 员工当月出勤未满正班174小时的,需用加班时间补足正班174小时,弥补顺序依次为:平时

加班→周末加班。新进员工的正班按实际应出勤正班天数计算,不足正班时间用加班时间补足,

同样按上述方法计算;离职员工亦按此方法处理;B、C类人员严格控制平时加班时间,超出

174小时部分的,视为周日加班,但是上限为32小时。(8小时制根据工作情况允许平时加班

每月小于或等于10H)

5.4.9 所有加班必须由部门预先申报、人事部门审核、总经理核准。

5.5 试用期薪资管理规定:

5.5.1公司生产一级新入职人员试用期定为一个月,试用期底薪定为1320元/月(试用期包含试工期);

其他人员试用期定为一至三个月,试用期底薪1320元/月;如果是在一个月的16号(含16号)

及以后进厂的,从下月开始计算试用期。试用期前7天为试工期,在试工期内不合格的或自己提

出离职的,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关系,并按每天32元结算工资(已扣除伙食费12元/天、住宿

费3元/天、培训费10元/天)。

5.5.2试用期为1320元的工资结构中不含浮动工资的员工,一个月试用期到期后如部门未提出试用期

不合格,即实行自动转正;试用期为底薪为1320元的工资结构中含浮动工资的员工,三个月试

用期到期后由部门进行试用期工作评估,并配合人力资源部进行转正考核,符合转正要求的员

工进行转正申请并进行薪资异动。

5.6 食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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