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建筑工程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
关于优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规程暂行办法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改革,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等法规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的新、改、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含保密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竣工联合验收,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除重大工程外可参照执行。
竣工联合验收按照工程项目综合风险等级(见附件)分类实施。
项目综合风险分为低风险、一般风险、较大风险和重大风险四个等级。
低风险和一般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当实施竣工联合验收;较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具备成熟验收条件且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鼓励实施竣工联合验收;重大风险等级的工程项目,不建议实施竣工联合验收。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由工程建设单位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家牵头、一口受理、统一时间、集中组织、一次验收”,实现在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工程审批系统)上统一办理的验收模式。
第二条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汇总更新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牵头组织竣工联合验收现场验收阶段工作,汇总相关审批事项主管部门意见统一出具联合验收意见。
政务服务和数字化建设主管部门按照集成服务要求,通过工程审批系统,统一竣工联合验收工程项目的申报入口。
市政公用服务企业负责本企业服务范围内的项目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有线电视等配套市政公用设施接入、连通和运行服务。
第三条各审批事项主管部门和市政公用服务企业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共享监管数据。
第四条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应当根据项目综合风险等级实施差别化管理。
实施竣工联合验收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自查,全部合格后,方可提交竣工联合验收申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1.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所应提交的文件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2.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备案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备案机关的经办人和负责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建设单位采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工程竣工验收无效,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八条备案机关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建设单位将备案机关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备案机关责令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阳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25•【字号】阳住建〔2019〕13号•【施行日期】2019.1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阳住建〔2019〕1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有关单位: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反映。
该文的部门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阳部规﹝2019﹞33号”。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19年12月25日阳江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工作部署,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阳府〔2019〕39号)工作要求,强化验收管理综合协同,严格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负责制,切实提高行政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原则联合验收按照“统一申报、信息共享、各司其职、限时办理、集中反馈”的原则,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
二、适用范围在阳江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手续的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适用本实施细则。
三、联合验收内容按工程项目类型分两大类别:(一)房屋建筑工程包含规划、消防、人防、档案、防雷、光纤到户通信配套、电梯等专项验收(备案)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并与安监、城管、城建档案、不动产登记等其它有需求的相关部门进行信息共享。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9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9.10.19•【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施行日期】2009.10.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建质(2013)171号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编辑2013 年 12 月 2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以建质〔2013〕 171 号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该《规定》共14 条,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 142 号)予以废止。
目录1基本信息2规定1基本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建质〔 2013〕171 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1]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 12月 2日2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2000年6月30日施行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并出具认可文件。
(十)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六条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流程图
住房城乡建 设主管部门 汇总意见(1 个工作日)
房屋建筑和 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竣工 验收、弹药库、化学品仓库、烟花炮竹 、石化等易燃易爆建设工程和场所防雷装置竣
工验收
建筑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备案
通信覆盖验收
并联开展验收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
排水工程接入验收 通信设施接入验收 燃气管道接入验收 供电工程接入验收 供水工程接入验收 广播电视接入验收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备案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联合竣工验收流程图(10个工作日)
建设单位
测绘和检测
联合验收审核不通过,建设单位整改 联合验收8个工作日(包含资料审核)
建设用地检查核验和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工程 规划竣工认可证)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
人防工程竣工验(备案)
提前 指导服务
联合验收申请
牵头部门
建设工程城建档案验收
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
2022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省负责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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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一、办理对象在AA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了施工许可手续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
二、受理条件(一)建设工程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已组织完成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并合格。
(二)建设工程已按规划许可文件完成建设,达到《AA市城市规划区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管理办法》(清府办函〔2019〕122号)的要求。
(三)建设工程已按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完成,各项消防设施和功能满足消防技术标准要求,并取得消防设施检测合格报告和参建单位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四)人防建设工程已按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建成,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竣工验收条件。
(五)档案验收实行容缺办理。
建设单位向档案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承诺,并取得档案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办理意见。
建设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备案)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部门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备案)各项准备工作。
三、各专项验收受理范围及分工1.规划条件核实(自然资源部门)受理范围:(1)清城区行政区域范围内(不含高新区,广清产业园)市政府投资项目、跨区域建设项目(含建筑、市政)由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其余建设项目由清城分局负责;(2)清新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清新分局负责;高新区约110平方公里范围内(地块一约12平方公里,位于百嘉科技园,四至范围为广清高速以东、规划湖城大道以南、广清大道以西、大燕河以北;(3)地块二约99平方公里,四至范围为广清高速以东、佛清从高速以南、京广铁路以西南、武广高铁以西地块以及嘉福工业园。
具体以备案红线范围为准)的建设项目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负责。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及备案(建设行政部门)根据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AA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第二十二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的项目消防行政许可和备案抽查由我市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验收范围:一、设有下列人员密集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㈤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㈥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㈦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七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还应附有下列文件:
㈠施工许可证。
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⒉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⒊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⒋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_第78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2000年4月4日建设部令第78号发布,根据2009年10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是对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过程进行规范的文件。
它的出台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进一步提高工程建设的管理水平。
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背景与意义为了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阶段加强监管并保证工程质量,相关部门提出了该暂行规定。
这样的规定对于规范工程验收流程、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它可以帮助确保建筑工程达到设计要求,保障工程安全可靠。
二、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住宅、商业建筑、工业建筑等各类建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则包括道路、排水系统、供水系统等各类基础设施。
三、竣工验收程序1. 准备阶段在竣工验收之前,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准备相关的竣工验收文件,包括建设图纸、设计变更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等。
同时,还需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工程的自检、互检,确保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2. 提出申请工程建设单位需要向有关部门提交竣工验收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如竣工报告、验收资料清单等。
部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初步审核。
3. 现场勘察竣工验收部门会安排专业人员对工程现场进行勘察,检查已完工的建筑、设备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是否存在质量隐患等。
4. 技术评审针对工程的技术验收,专业人员会进行详细的评审,包括施工工艺、材料使用等方面。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会提出整改意见。
5. 环境评估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环境评估,以确保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符合要求。
这包括对噪音、污染等方面的评估。
6. 安全评估为了保障工程的安全性,竣工验收还需要进行安全评估。
这包括对建筑结构安全、消防设施等方面的评估,以及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测试。
7. 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经过以上步骤,如果工程符合标准要求,相应部门会颁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确认该工程的合格性。
四、违规处理措施根据该暂行规定,在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理措施。
建设部令78号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二○○○年四月四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二○○○年四月七日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㈣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㈤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现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3年12月2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以下简称工程竣工验收),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
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
质量检查报告应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78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已于2000年4月4日经第二十二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俞正声2000年4月7日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的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第五条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五)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商品住宅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六条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建设单位保存,一份留备案机关存档。
第七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5日内,向备案机关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一、工程基本情况房屋建筑工程名称为XXX项目,建设地点位于XXX市XXX区XXX路XXX号。
工程总面积为XXX平方米,共有XX栋建筑物,包括XXXXX,XXXXX等部分。
本工程经历XX个月的施工,总投资金额为XX万元。
二、工程质量情况本工程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严格把控质量。
在施工期间,工地现场设有质量监督人员进行巡查和监督,及时处理工程质量问题,并对不合格材料进行及时整改和替换,确保了工程的质量合格。
三、工程安全情况在本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施工安全管理,设有专门的安全检查人员进行巡查,保证了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在施工期间,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并且一切安全管理措施均经过严格执行,保证了工程的安全。
四、工程环保情况本工程在设计和施工过程中,充分考虑环境保护因素,按照国家相关环境保护政策进行施工,并按照规定进行环境保护验收。
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主动采取了环境保护措施,如减少噪音污染,控制扬尘,合理利用水资源等,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五、工程附属设施情况本工程除了主体建筑物外,还包括相关的附属设施,如绿化、景观、道路、管网等。
附属设施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能够满足使用要求,同时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六、工程施工时间和进度情况本工程施工时间为XX年XX月XX日至XX年XX月XX日,总工期为XX个月。
工程施工进度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且没有发生重大延期。
七、工程交付使用情况本工程建设单位完成竣工验收后,于XX年XX月XX日正式交付使用,已按照要求开展相关的交付手续,完成了所有交付程序。
八、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在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经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XXX问题:建议采取XXXX措施进行改进;2.XXX问题:建议采取XXXX措施进行改进;3.XXX问题:建议采取XXXX措施进行改进;九、竣工验收结论本工程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经过竣工验收,已符合相关要求,具备了交付使用的条件,可以正式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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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委属各有关单位:
2006年,我委相继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验收备案管理的补充通知》,对本系统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进行了规范。
该项制度实施两年多来,对提高本系统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水平发挥了作用,但由于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为此,我委在上述两个规范文件的基础上重新制定了《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执行。
附:《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管理规程》。
(章)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验收通知
荆州市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09年3月25日印发校对:李文俊打字:陈瑶共印15份
荆州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区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简称备案管理),规范备案管理行为,依照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省建设厅《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市城区除军用房屋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外,凡行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工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备案管理,应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简称小组)负责市城区备案管理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由其具体负责工程备案管理的日常工作。
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核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简称市质监站)呈报的《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工程备案文件进行监督审核,现场检查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竣工验收达标情况,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四条市质监站下设的市政、供水、燃气工程质监分站在业务上受市质监站的管理,凡在备案管理中需作出相关管理文书的,应提请市质监站统一制发。
市质监站及各分站应对建设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执行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对违反工程竣工验收管理规定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整改,整改不到位工程的不予备案。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监督时,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各分站对项目的道路、绿化、排水、供水、供气、环卫等配套设施同时进行验收监督。
第五条市质监站或各分站在监督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指导建设单位规范整理备案文件,整理的标准按本规程所附的备案文件目录执行,各站质监人员不得擅自增加或减少备案文件数目。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的15日内向小组办公室申办备案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备案文件,小组办公室应在受理的当日进行审核,并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决定。
小组办公室在完成备案文件审核后,对符合备案管理条件的,应在收讫备案文件的5日内,向小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第七条市质监站《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及相关备案文件,按居住类建筑工程(房地产开发项目)、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城市道路、供水、排水、桥梁、燃气等)、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含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分类,由市建委开发科、市政公用科和建管科分别受理,并负责对相关备案文件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限为3个工作日。
第八条市建委相关科室对备案文件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提请小组办公室作出答复。
对审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签署意见后上报小组签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该证由小组办公室统一制作发放。
第九条小组可依据备案管理的需要,召集小组成员到工程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性检查。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到现场核验工程综合竣工验收达标情况。
现场监督检查的组织工作由小组办公室负责。
第十条市建委委托市质监站对违反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规定的责任单位采取以下行政处罚措施:(一)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责令其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建设单位将小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的工程,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前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
(三)建设单位用虚假证明文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该工程的竣工验收无效,责令其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处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相关行为进行处罚。
附件:
1.荆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成员名单
2.居住类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3.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4.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5.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6.市政供水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7.市政燃气工程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附件1:
市建设委员会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小组成员:组长:李云清
副组长:蔡华
成员:赵焦枝舒雷徐燕霞房柳芳张红兵杨峰
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监站,办公室主任杨峰,成员为熊焰、胡兴平
附件2:
居住类建筑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注:本目录中20-35项资料由市质监站负责终审。
附件3:
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体建筑工程
备案文件目录
注:本目录中15-30项资料由市质监站负责终审。
附件4:
既有建筑二次装饰装修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注:本目录中10-12项资料由市质监站负责终审。
附件5:
市政道路、排水、桥梁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注:本目录中11-14项资料由市质监站市政分站负责终审。
附件6:
供水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注:本目录中11-14项资料由市质监站供水分站负责终审。
附件7:
燃气工程备案文件目录
注:本目录中13-16项资料由市质监站燃气分站负责终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