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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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风险转移
论文摘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普及,网络购物逐渐成了人们日常消费的一种重要方式。相对于传统的买卖而言,网络购物具有其天然的优势,但也具有更大的风险。我国现行的合同法中虽然对于风险转移做了比较详尽的规定,但是由于网络购物的特殊性,网络购物合同在风险转移的适用上也有不同之处。本文试通过分析网络购物风险的特殊性,探讨网购合同的风险认定原则,以及特殊情况下的风险认定规则,最后得出合同法应该进一步完善买卖合同风险认定规则的结论。
论文关键词网络购物风险转移合同法
风险在传统的民法理论中有着特定的含义,它是指在交易过程中,因为不能归咎于买卖任何一方当事人的原因而造成标的物毁损灭失的一种情况。从这个定义中可以看出,风险主要包括两种情况,即毁损与灭失。尽管不同的学者对此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立法逻辑来看,毁损与灭失属于并列结构,二者是有联系但是却不是相互包含的关系。毁损,即标的物损坏,导致标的物有瑕疵的情况。而灭失即标的物毁灭消失导致给付不能的情况。
风险转移是买卖合同中不可忽略的一个重要问题,因为风险到底由谁承担涉及到交易双方当事人的根本利益,认识到风险转移的重要性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在合同标的物风险已经转移的情况下,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则卖方依然享有向买方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买方依然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而在合同标的物风险尚未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卖方不仅没有向买方请求支付价款的权利,甚至还要承担违约责任。
一、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
探讨风险在网购合同中的特殊性问题,首先应该明确风险的客体,亦即网购合同的交易对象。随着网购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物可以在网上进行交易。就一般的买卖合同而言,究竟哪些东西才能成为其标的物,是一个有争议的话题。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界定各有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包括实物和其他具有经济价值的权利的买卖。而英美法系中普遍认为买卖合同标的物不包括权利,仅限于实物。我国合同法习惯上将财产所有权的买卖称为买卖,对无形财产权的买卖称为有偿转让。然而我们可以看到,随着网购的发展和普及,虚拟物品在网络购物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泛,而这些毫无疑问应该被称为买卖合同。因此网络购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范围应该更广泛。笔者认为,网购的对象包括有体物和无体物,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无体物包括虚拟财产,缴费充值等等。
那么对于网络购物中标的物风险的认定,也应该分情况来看。首先是有体物。对于有体物来说,风险产生的原因首先就来源于网络购物的天然特性,即买卖双方不是面对面交易,买方看到的并不是实物,而是卖方的文字描述以及图片或者是视频描述,这就导致了第一个风险,买方的预期和卖方需要传达的信息是否一致。在不一致的情况之下,如果产生风险,买方显然是不愿意承担的。第二个风险就是远距离交易的运输风险,即货物经过物流商长途运输到达买方手里时,如果货物有毁损灭失的情况,风险如何承担。其次是对于虚拟物品,缴费充值等无体物,虽然不牵涉到第三方运输的情况,但是也随之出现了另一个问题,即由于网络或者技术原因,或者由于黑客以及其他原因导致买方支付价款之后标的物灭失,风险该如何承担?
二、一般情况下网购合同风险转移的认定
网络购物合同虽然有其特殊性,但其本质上是一种买卖合同,既然是买卖合同,就要奉行意思自治原则。在风险转移上,同样适用约定优先原则。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就风险转移事先做了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那么这种约定就可以排除一般的法律原则,优先适用,买卖双方就应该按照事先的约定划分风险。网络购物合同因为其特殊性,卖方在拟订合同的时候具有地位上的优势,双方基本上不具有协商的可能性,因此卖方可以使用格式条款规避自己的责任,以至于可以不用承担任何不利的责任。这一点客观存在,但应该是消费者保护法应该关注的内容,因此在此不做讨论。下面仅讨论在买卖双方没有就合同风险转移做事先约定的情况下,风险转移的认定。
买卖合同风险转移最关键的问题就是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纵观世界各国的立法实践,关于买卖合同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立法上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法国民法典第一次确立“合同成立主义”,即在一个买卖合同中,如果买卖双方当事人没有在事先对标的物风险转移进行约定,那么风险转移的时间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换言之,标的物风险在买卖合同成立的时候就转移给了买方。后来陆续有其他国家引入了此立法经验。
(二)所有权转移时风险转移这种模式下,“险随权走”,即合同风险随标的物所有权同步转移。在买卖交易过程中,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时,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给买方。此种立法模式并不考虑标的物是否交付,只考虑标的物的所有权是否转移的情况。
(三)交付时风险转移和上一种模式不同,这种模式下,“权险分离”。即风险转移的时间确定为标的物实际交付的时间,而跟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无关。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交付,简单说就是占有的转移。
以上三种模式各有优劣,在各自的立法体系中都显得合理,但又有不足之处。仅就网络购物合同来看,合同成立转移时风险转移模式显然不合适。因为首先,在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卖方控制标的物,导致买方对查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原因无能为力。其次,该模式未能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卖方控制货物而不担风险,而且享有权利请求买方支付价款,显然此时卖方处于有利地位,而对买方来说不公平。
上述第二种模式同样也不适用于网络购物合同。这种模式的前提是风险与所有权的不可分性,即标的物的所有权人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然而在网络购物中情况却有所不同。比如对于需要登记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或者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交易来说,比如房屋买卖和汽车船舶的买卖等,这种模式在适用上会有很大的问题。强行适用会造成买卖一方或者第三人的不公平。
交付时风险转移的模式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实践中获得了认可。在买卖中,交付是一个比较容易判断的动作,所以采用交付作为判定风险转移的时间,是比较清晰的。在风险出现时,占有标的物的一方,更有保护标的物的义务,同时在发生毁损灭失风险时,也更容易证明毁损灭失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还是由占有人过错造成,因此也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同时这种模式也符合目前网络购物中所有权和风险转移出现分离的趋势。综上所述,交付时风险转移模式在网络买卖合同中的适用还是比较合理的。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模式在网络购物合同中的适用上唯一的问题就是界定交付在网络购物中的精确含义。笔者认为,交付是指在网络购物过程中,卖方将标的物按照符合合同条款对交付时间,标的物品质和数量,运输方式等规定将标的物转移给买方占有。此时,风险随着交付完成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三、合同一方违约时的风险认定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背合同的相关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仅仅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的一种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比风险转移的定义可以看出,二者概念迥异,实际上说的是买卖合同的两个方面。风险的产生无法归咎于买卖一方或双方,而违约责任的产生却是由于一方或者双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仅仅是部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虽然二者概念上有巨大的差异,但是一方违约,的确会对合同风险的转移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