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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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地区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一、计划背景我国农村教育资源相对匮乏,教师队伍不稳定,教育教学质量有待提高。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提出了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二、目标设定1.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城乡教育均衡发展。

2.确保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解决农村教师短缺问题。

3.增强农村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提高农村学生的学业水平。

三、实施方案1.岗位设置根据农村学校教师短缺的实际情况,合理设置特设岗位。

岗位分为两类:一类是学科教师岗位,主要负责农村学校的教学工作;另一类是管理教师岗位,主要负责农村学校的管理工作。

2.招聘条件(3)具备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熟悉农村教育现状,热爱教育事业。

3.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明确招聘条件、岗位、待遇等信息。

(2)组织报名,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3)组织面试,面试合格者参加体检。

(4)体检合格者,进行岗前培训。

(5)培训合格者,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到农村学校任教。

4.岗位待遇(1)工资待遇: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参照当地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标准执行,并根据工作绩效给予一定的绩效奖金。

(2)福利待遇:特设岗位教师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待遇。

(3)住房待遇:特设岗位教师在农村学校任教期间,可享受学校提供的住宿。

5.培训与考核(1)岗前培训: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教育教学、班级管理等方面的培训,确保他们具备履行岗位职责的能力。

(2)在岗培训:定期组织特设岗位教师参加业务培训,提高教育教学水平。

(3)考核评价: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定期考核,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解聘。

四、实施保障1.政策支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确保特设岗位计划的顺利实施。

2.经费保障:将特设岗位教师工资、培训、考核等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资金充足。

3.组织协调: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特设岗位计划的顺利进行。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教师厅〔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关于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24〕1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政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加强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推动乡村教育高质量发展,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现就做好2024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实施工作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点(一)实施范围。

2024年“特岗计划”实施范围为:原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中西部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和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西部地区原“两基”攻坚县(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部分团场),纳入国家西部开发计划的部分中部省份的少数民族自治州以及西部地区一些有特殊困难的边境县、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少小民族县。

(二)招聘数量。

2024年全国计划招聘“特岗计划”教师37000名,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招聘名额见2024年“特岗计划”各地设岗名额分配表(附件)。

(三)招聘条件。

1.符合招聘岗位要求,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普通话水平、身体条件和心理条件。

符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要求,无刑事犯罪记录和其他不得聘用的违法记录。

2.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师范类专业为主,小学阶段可适当招聘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毕业生。

3.年龄不超过30周岁。

4.参加过“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有从教经历的志愿者和参加过半年以上实习支教的师范院校毕业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一、项目背景我国农村教育一直存在师资力量不足、教育质量不高的问题。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我们计划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旨在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投身农村教育事业,提升农村教育质量。

二、项目目标1.提升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

2.增强农村教师的职业吸引力,稳定农村教师队伍。

3.促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三、实施方案1.岗位设置(1)特设岗位教师数量:根据农村学校的需求,合理设置特设岗位教师数量,确保每个学校都有足够的教师资源。

(2)岗位分配:优先保障农村小学、初中阶段学校,特别是教学点、偏远地区的学校。

2.招聘条件(3)具备较强的教育教学能力,能够胜任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工作。

3.招聘程序(1)发布招聘公告: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招聘公告,广泛宣传招聘信息。

(2)报名与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应聘者进行报名,招聘单位对应聘者进行资格审查。

(3)考试与面试:组织考试和面试,考察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综合素质。

(4)公示与聘用:根据考试和面试结果,确定拟聘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聘用手续。

4.岗位待遇(1)工资待遇:参照当地教师工资水平,给予特设岗位教师一定的工资待遇。

(2)住房保障: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住房保障,解决其后顾之忧。

(3)职业发展: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职业发展平台,鼓励其参加各类培训、晋升职务。

5.岗位管理(1)签订合同:特设岗位教师与招聘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考核评价:对特设岗位教师进行定期考核,评价其教育教学效果和工作表现。

(3)激励与约束:对表现优秀的特设岗位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职责、违反职业道德的特设岗位教师予以处理。

四、项目实施保障1.政策支持:加强与教育、财政、人事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

2.资金保障:确保特设岗位教师工资、住房等资金落实到位。

4.跟踪问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印教发(2012)108号文件2011-2012学年度特岗教师考核的通知

印教发(2012)108号文件2011-2012学年度特岗教师考核的通知

印教发〔2012〕108号县教育局关于对特岗教师2011至2012学年度考核的通知各乡镇教办、有关中小学:根据《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黔教师发〔2009〕342号)文件精神,为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特岗教师三年聘期内的评估和考核管理工作,现将2009年、2010年、2011年招聘的特岗教师2011至2012学年度的考核工作通知如下:一、考核对象2009年、2010年、2011年招聘的特岗教师。

二、考核时间2012年6月25日至7月10日。

三、考核组织由乡镇教办成立特岗教师学年工作考核小组,各相关学校负责人签出评鉴意见,考核小组具体进行考核评定等次上报教育局审定、备案。

四、考核原则(一)客观、公正原则。

根据特岗教师履行岗位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用人单位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作出评价。

(二)全面、准确原则。

考核小组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特岗教师教育教学业务考核量化表》对特岗教师的德、能、勤、绩等方面工作进行全面考核,准确定等。

五、考核程序(一)自评:特岗教师根据特岗教师的工作情况进行自查,认真填写《印江县特岗教师2011—2012学年度考核表》。

(二)考核:考核小组在广泛听取师生意见的基础上,对照《特岗教师教育教学业务考核量化表》对特岗教师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对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

(三)公示:对考核为合格以上等次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

(四)确认:考核等次结果书面通知本人,并经本人签名认可。

六、考核等次(一)考核总分为100分。

考核得分90分(含90分)可评定为优秀;70-89分为合格;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二)享受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产假,因公负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确定为合格等次。

(三)特岗教师考核参照《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执行,除(黔人通〔2001〕132号)文件有关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定为不合格:1、未经县级教育主管部门许可,离开合同岗位的。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岗教师”是指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通过国家、省、市(州、地)、县级“特岗计划”招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

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特岗计划”县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当地人事部门对在职公办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终止合同,进行解聘。

第四条“特岗教师”的管理实行在省、市(州、地)的指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州、地)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特岗计划”县“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

并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向省教育厅上报辖区内各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三)县级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承担“特岗教师”的具体管理。

主要负责管理和做好以下工作: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

2、指导、监督、检查本县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

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县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是指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特殊情况,设立一些特殊岗位,以促进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首先,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可以设立一些乡村特色教育岗位,以推动乡村教育的发展。

乡村特色教育岗位可以根据当地的特色文化、产业发展等因素来设立,比如设立农业科技教育岗位、农村文化传承岗位等,引导学生了解农村的资源和优势,培养他们的兴趣和能力。

其次,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可以设立一些在校保教岗位,以支持学校的综合发展。

在校保教岗位的教师可以承担学生的日常生活照顾和管理工作,比如宿舍管理、食堂管理等,解放其他教师的时间和精力,更好地投入到教学工作中。

此外,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可以设立一些学科骨干岗位,以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

学科骨干岗位可以由素质较高的教师担任,他们可以负责学科教学、课程设计和教师培训等方面的工作,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还可以设立一些教育管理岗位,以促进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和专业化。

教育管理岗位可以由具备教育管理专业背景的人员担任,他们可以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育发展规划和教师队伍建设等工作,提高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质量。

总而言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可以通过设立乡村特色教育岗位、在校保教岗位、学科骨干岗位和教育管理岗位等方式,推动农村义务教育的发展和提高教师队伍的素质。

这样的计划可以更好地满足农村学校的需求,促进农村教育的进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

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筑教发[2008]78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贵阳市教育局关于规范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管理的通知(筑教发〔2008〕78号)各区(市、县)教育局、直属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国务院纠风办关于2008年全国纠风工作的意见》、国家七部委2006年以来关于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规定,为落实清理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工作部署,现就贵阳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改制学校的清理规范工作提出下列要求:一、各区(市、县)按照规定对本地义务教育阶段改制学校进行全面清理,在2008年秋季开学前完成清理整顿规范工作,必须明晰学校资产属性、学校办学性质、国有公共教育资源增值部分的产权所属。

并按照《教育部关于贯彻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规定加强对各类学校的管理。

二、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凡未经省、市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或已经批准,但没有达到规定的“四独立”条件的,必须退回公办体制;并按照《教育部、国务院纠风办、监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计署、新闻出版总署关于2008年规范教育收费进一步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8]7号)文件规定,执行当地同类公办学校标准收费。

三、现有所有公办学校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具备“四独立”办学条件的,必须与公办学校脱钩,建立独立的学校管理机构,自主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师管理,并向物价部门申办收费许可后方可进行招生及收费。

且在招生工作中,必须向家长如实说明学校“四独立”办学情况,独立进行宣传和招生工作。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6.05.19•【文号】教师司[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5.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教育部师范教育司关于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教师司[2006]24号)内蒙古、湖北、广西、海南、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切实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1、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教育部财政部人事部中央编办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通知》(教师[2006]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做好2006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工作的通知》(教师厅[2006]2号)要求,抓好2006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

2、要认真研究制定岗前集中培训方案。

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统一组织对拟聘人员进行教师岗前集中培训,并对其中未取得教师资格证书者免费进行教师资格认定,发放教师资格证书。

3、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做好各设岗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与拟聘用的特设岗位教师签定合同的组织工作,并协调做好2006年秋季开学前特设岗位教师到岗任教的其他准备工作。

4、为便于对各地报送的特设岗位教师的基本信息进行汇总,我司研制了“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标准”(见附件),请各相关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信息标准”的有关要求,尽快建立“特设岗位教师招聘管理信息系统”,并根据我部办公厅文件要求,在特设岗位教师招聘工作完成后,将确定人选的基本信息汇总报我司备案。

教育部师范教育司二○○六年五月十九日附件:注:1、文件报送方式:电子邮件。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5.21•【字号】黔教师发〔2018〕89号•【施行日期】2018.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的通知黔教师发〔2018〕89号各市(州)、有关县(市、区、特区)教育局,各普通高等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8〕88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招聘工作,我厅商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制定了《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市(州)(含有关省直管县,下同)教育局要按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并于5月23日前报省教育厅备案。

附件: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贵州省教育厅2018年5月21日附件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招聘办法根据《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2018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8〕8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18年“特岗计划”招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聘对象和条件(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1.以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一、背景和意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队伍一直是农村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一些偏远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教育资源相对匮乏,导致其教师队伍相对落后,教学质量难以保障。

加强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培训和支持,特别是建立特设岗位计划,可以有效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二、计划目标本计划的目标是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创设特设岗位,通过特别支持、培训和奖励举措,提高其教育教学能力和水平,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

三、计划实施1. 聘任特设岗位教师特设岗位教师主要针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中的骨干教师、教育特别需要支持的教师和其他具有特殊才能或能力的人员。

招募过程要广泛征集并参考地方教育部门的意见。

2. 资助特设岗位教师培训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职业发展机会,该计划支持各种教育培训课程,并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机会获得国家级、省级或地方级的教育荣誉和奖项。

3. 提高特设岗位教师待遇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适当的薪酬和福利待遇,包括较高工资、全额或部分津贴和住房补贴等方面的支持。

4. 建立教育对接机制该计划促进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与城市教师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和对接,建立合作关系。

特设岗位教师可以通过合作关系获得更多的资源和信息。

四、计划效益通过这个计划,我们有望取得以下效益:1. 提高教育水平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教育教学能力将得到明显提高,教育水平将得到显著提高。

2. 促进教育公平通过该计划中的特殊支援和鼓励措施,我们将有望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育提供更公正,更公平的教育资源并满足学生的需要。

3. 加强农村教育该计划将增加农村教育的质量和数量,是农村教育的一次提升和改进。

4. 改善农村生活通过该计划的实施,教师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将得到保障,带动乡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的生活。

五、总结该计划的实施可以有效地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的教学质量和水平,并促进农村教育的发展。

通过此计划,我们有望以教育公平为原则,为城乡教育发展做出贡献。

贵州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

贵州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
23
12
12
19
13
7
28
县级
132
小学
41
41
22
7
7
7
7
黔西县
国家级
50
初中
4
4
5
4
3
6
5
5
4
4
3
3
50
小学
18
14
10
2
2
2
2
县级
50
初中
4
4
4
4
3
4
5
5
5
5
3
4
50
小学
20
12
8
3
2
2
3
纳雍县
国家级
70
初中
5
14
12
13
13
2
2
2
1
2
2
2
80
小学
25
20
17
6
6
6
县级
150
小学
65
35
20
10
附表1:
贵州省200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学科教师指标分配表

(州、地)
县(市、区、特区)
特岗计划类别
指标数
学段
学科(专业)
语文
数学
英语
物理
化学
生物
地理
历史
政治
音乐
美术
信息技术
体育
其它
遵义市
(597人)
正安县
国家级
43
初中
3
4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

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院校与教职员工【发文字号】黔教办师[2012]2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2.01.18【实施日期】2012.0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12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有关申报工作的通知(黔教办师〔2012〕20号)各市(州)教育局:自2006年以来,我省已招聘特岗教师3.3万余名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并在实践中得到学校、教师、学生和家长的认可,他们中的大多数已成为当地农村学校的教学骨干。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农村教师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有关精神并结合我省实际,2012年我省拟在部分教师结构性缺额突出的县(市、区、特区)继续实施国家和县级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

为制定好今年我省“特岗计划”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拟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学校和特岗教师指标数,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实施国家和县“特岗计划”的有关要求今年我省决定继续实施国家“特岗计划”和县级“特岗计划”,并按教育部有关文件要求,实施“特岗计划”的县(市、区、特区)继续按照申报国家“特岗计划”和县“特岗计划”比例为1:1的要求上报需求数,国家“特岗计划”名额将根据县“特岗计划”申报数量进行分配。

国家“特岗计划”优先考虑初中学段各学科和小学学段音体美等紧缺薄弱学科。

二、“特岗计划”实施范围、条件及特岗教师工作安排(一)实施范围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原则上为原“两基”攻坚县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见附件1)。

考虑到一些非实施范围县教师缺口较大且财力困难的实际,我省拟向国家申请扩大实施县范围。

因此,各市(州)教师缺口较大且财力困难的非实施范围县也可预申报“特岗计划”,待统一报国家审批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二)实施条件“特岗计划”申报县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是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缺额突出、对教师需求较大的县,且要根据当地学龄人口变化,小学、初中学段学生人数变化,教师自然减员及学校布局结构调整等情况,预测未来教师需求数,认真填写《2012年拟申报特岗计划县教师队伍有关情况调查表》(见附件2),并结合本县财力状况,科学确定2012年特岗教师指标申报数。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2.17•【字号】黔府办发[2002]109号•【施行日期】2002.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意见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109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了确保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2002年全省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黔党发[2002]7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02]4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十二月十七日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意见我省农业人口众多,全省80%以上的人口、82.7%的中小学校、75.5%的中小学生、66.4%的中小学教职工在农村。

为了优化农村教育资源配置,提高农村中小学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适应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形势,现对我省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和优化农村中小学教师队伍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一)农村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是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的重要措施。

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在大力推进义务教育的进程中,以“普九”、实施“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工程”和“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为契机,在新建和改扩建中小学校舍的同时,积极推进中小学布局调整,取得了初步成效。

但是,由于多种原因,我省中小学传统办学模式形成的“多(校、点数多)、小(学校规模小)、缺(学校功能缺)、散(教育投资分散)、低(教育质量低)”的情况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毕节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1•【字号】毕市府办通[2010]74号•【施行日期】2010.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毕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毕市府办通〔2010〕74号)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为加强对我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以下简称“特岗教师”)的规范管理,根据《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教师发〔2009〕342号)、《毕节地区教育局地区财政局地区人事局地区编委办关于转发<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毕地教〔2010〕l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各镇乡人民政府、办事处,市府各工作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特岗教师”管理的重要意义。

“特岗计划”是中央、省、地支持我市农村教育的一项重大举措,对解决我市中小学教师结构性缺额问题,提高我市农村教育质量、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做好“特岗教师”管理,有利于保障“特岗教师”的权益,增强“特岗教师”的服务意识、责任意识;有利于充分发挥“特岗教师”在农村学校教书育人的积极作用。

二、各设岗学校在“特岗教师”管理工作中,要按照《毕节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教师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既要按政策落实好“特岗教师”相关待遇,依法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困难,又要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与考核,要求“特岗教师”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与义务,促进“特岗教师”健康成长。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清晨的阳光透过窗帘,洒在书桌上,我的思绪如同一幅徐徐展开的画卷,关于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方案策划方案,逐渐在我脑海中清晰起来。

一、背景分析随着我国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农村教育问题日益凸显。

农村学校师资力量薄弱,教学质量参差不齐,严重影响了农村孩子的教育水平。

为了改善这一现状,政府提出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

这个计划的核心,就是通过选拔优秀大学毕业生到农村学校任教,提高农村教育质量,助力乡村振兴。

二、目标设定1.提升农村学校教学质量,缩小城乡教育差距。

2.培养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农村教师队伍。

3.增强农村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升学率。

三、实施方案1.选拔与培训(1)选拔标准:以综合素质、教育教学能力为主要选拔标准,注重选拔具有教育情怀、热爱农村教育事业的优秀毕业生。

(2)选拔方式:通过笔试、面试、试讲等多种方式,全面评估应聘者的教育教学能力。

(3)培训内容:针对农村教育特点,开展教育教学、班级管理、心理健康等方面的培训。

(4)培训方式: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邀请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授课,同时组织学员进行实践演练。

2.岗位设置(1)岗位分配:根据农村学校的实际需求,合理分配特设岗位教师。

(2)岗位性质:特设岗位教师属于事业编制,享受与当地在编教师同等的待遇。

(3)岗位期限:特设岗位教师的服务期限为3年,期间可根据个人表现和学校需求调整岗位。

3.支持与保障(1)政策支持:政府出台相关政策,为特设岗位教师提供优惠条件,如住房、子女教育等。

(2)经费保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培训、生活补贴等。

(3)激励机制:设立农村教育突出贡献奖,对在农村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特设岗位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四、效果评估1.定期对特设岗位教师的教学效果进行评估,了解其在农村学校的教学成果。

2.通过问卷调查、访谈等方式,了解农村学生、家长、学校对特设岗位教师的满意度。

黔南州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黔南州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黔南州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州农村教师队伍建设,充实农村学校师资力量,提升农村教育质量,根据《省教育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贵州省2019年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黔教师发〔2019〕74号)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一)通过实施国家、县“特岗计划”,逐步解决我州农村学校师资总量不足和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和农村中小学教育教学质量,逐步缩小城乡教育差距,大力促进教育公平和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二)2019年,全州安排“特岗计划”指标899名。

其中国家“特岗计划”720名,县“特岗计划”179名(具体指标分配详见附表)。

二、工作原则(一)“特岗计划”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坚持“公开、公平、自愿、择优”和“三定”(定县、定校、定岗)的原则。

(二)各县(市)必须在核定的中小学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总额内招聘特岗教师。

招聘要结合当地实际需求,进一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保持合理的性别比例,加强体音美、外语、信息技术等紧缺薄弱学科教师的补充。

(三)严格按照“特岗计划”教师岗位设置要求招聘教师,不得将特岗教师安排在非乡镇及以下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含村小、教学点)、幼儿园,或非教师岗位。

重点向符合条件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配建学校倾斜,对深度贫困地区的村小、教学点的教师补充需求充分予以满足,可根据需要提高村小、教学点的特岗教师招聘比例。

“硕师计划”毕业生安排在农村乡(镇)初中。

(四)“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服务期为3年,服务期内特岗教师纳入当地教师队伍管理。

三、招聘条件招聘按下列程序统一实施:(1)公布需求;(2)网上报名;(3)资格审查;(4)考试;(5)体检;(6)拟聘人选;(7)岗前培训;(8)签订合同;(9)上岗任教。

(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1. 以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细则条例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细则条例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细则条例一、招聘对象和条件(一)国家“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为主,可招部分应届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即报考小学岗位须取得小学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报考初中岗位须取得初中及以上与报考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下同)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往届本科毕业生。

3.对已取得20xx年“硕师计划”研究生免推资格的5名贵州大学、贵州师范大学应届本科毕业生,提前招聘为我县国家“特岗计划”教师。

(二)县“特岗计划”招聘对象和条件1.以高等师范院校和其他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本科和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为主,可招少量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非师范类专业专科毕业生。

2.取得相应学科类别教师资格的全日制普通中等师范学校应往届师范类专业毕业生(只能报考小学岗位)及成人高等学校脱产学习的本、专科师范类毕业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须一致或相近)。

以上国家、县“特岗计划”报考人员(不含“硕师计划”研究生)所学专业与报考学科必须一致或相近,年龄均要求在30岁以下(1985年5月1日后出生)。

报名者应同时符合教师资格条件要求和招聘岗位要求。

国家“特岗计划”面向全国招聘;县级“特岗计划”面向本县招聘(以户口为准)。

报考者可在毕节教育网查看我县“特岗计划”招聘工作实施细则及有关招聘信息。

在编教师(含20xx、20xx、20xx年的特设岗位教师)不能报考。

二、招聘指标(一)国家“特岗计划”282名,其中:小学126名(语文第一阶段招聘结束后,公布第二阶段招聘岗位,进入第二阶段招聘。

招聘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

第一阶段的考试免笔试,只设面试;第二阶段的考试设笔试和面试。

笔试由省统一组织。

笔试的考务、阅卷、成绩统计,以及面试、体检和录取等工作由毕节市教育局负责组织。

第一、二阶段报名均采用先网上注册报名,然后现场审核确认的方式进行。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

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20修正)【发文字号】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20第13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09.25【实施日期】2020.09.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义务教育条例(2012年7月27日贵州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19年3月29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贵州省林地管理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0年9月25日贵州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贵州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巩固提高义务教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义务教育及从事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省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借读费,逐步免除教科书费、作业本费。

第四条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省人民政府制定全省义务教育实施规划,决定义务教育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组织实施全省义务教育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

市、州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规划,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义务教育的具体管理工作,制定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规划和建设学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保障本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经费,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和学校安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实施工作。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特设岗位教师在 服务期内可参加 公务员、事业单 位等招考,但不 得报考其他地区 的特设岗位教师
特设岗位教师在 服务期内可申请 调离,但需经当 地教育行政部门 批准并报上级教 育行政部门备案
管理
特设岗位教师的招聘和管理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特设岗位教师的工资待遇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特设岗位教师的工作考核由学 校进行,考核结果作为续聘、 解聘的依据
特设岗位教师的培训和进修由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以提 高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学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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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计划的实施和监督
实施主体和职责
教育部:负责制定计划,监督实施,评估效果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实施方案,组织招聘,培训教师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招聘教师,安排岗位,管理教师 学校:负责接收教师,安排教学任务,评估教师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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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设岗位计划的目标和原则
目标
提高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教师 的整体素质
促进农村义务教 育的均衡发展
鼓励优秀人才投 身农村教育事业
加强农村义务教 育阶段学校的师 资队伍建设
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坚持自愿、择优的原则
坚持服务农村、服务基层的原 则
坚持按需设岗、按岗招聘的原 则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 岗位计划实施方案
汇报人:
目录
Contents
01 添 加 目 录 项 标 题 02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目 标 和 原 则 03 特 设 岗 位 的 招 聘 对 象 和 条 件 04 特 设 岗 位 的 招 聘 程 序 和 方 式 05 特 设 岗 位 教 师 的 待 遇 和 管 理 06 特 设 岗 位 计 划 的 实 施 和 监 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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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特设岗位
教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实施好我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以下简称“特岗计划”),加强对“特岗教师”的管理,依据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联合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特岗教师”是指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内通过国家、省、市(州、地)、县级“特岗计划”招聘到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的中小学教师。

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的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部门共同组织招聘且与“特岗计划”县签订“特岗计划”聘任合同书的“特岗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与考核
第三条“特岗教师”实行合同管理。

三年聘期内,“特岗教师”的考核内容、标准及方式等与当地人事部门对在职公办教师的年度考核相同。

当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终止合同,进行解聘。

第四条“特岗教师”的管理实行在省、市(州、地)的指导下,“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一)省级有关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各市(州、地)、县(市、区)对“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

(二)市(州、地)级有关部门负责对各“特岗计划”县“特岗计划”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具体指导、监督、检查。

并建立辖区内“特岗教师”数据库,于每学期开学10日内向省教育厅上报辖区内各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三)县级教育、财政、人事、机构编制等有关部门承担“特岗教师”的具体管理。

主要负责管理和做好以下工作:
1、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制定“特岗教师”管理实施细则,落实“特岗教师”相关政策。

2、指导、监督、检查本县设岗学校对“特岗教师”的管理,建立“特岗教师”考核档案,审核设岗学校每学年度对“特岗教师”确定的年度考核等次。

对管理不到位、制度不健全、措施不落实、“特岗计划”实施效果差的设岗学校,要给予通报批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县级有关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做好“特岗教师”接转工作。

4、每学期开学一周内向市(州、地)教育局上报本县“特岗教师”在岗人数。

(四)设岗学校负责按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对“特岗教师”进行日常管理和年度考核,帮助“特岗教师”提高教育教学技能,提高教书育人的能力。

及时了解“特岗教师”工作及生活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并及时向县教育局上报有关“特岗教师”情况。

第三章职责与义务
第五条“特岗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规章制度。

爱岗敬业,尽职尽责,加强专业能力训练,提高工作实绩。

自觉接受有关县主管部门和学校的统一管理和考核。

第六条“特岗教师”在聘期内只能在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服务,不得流动到其他单位,不能参加任何形式、单位的招聘考试。

第七条“特岗教师”须参加学校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四章待遇及政策保障
第八条纳入“特岗计划”招聘的教师三年期满、三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且本人愿意继续
留在当地任教的,由当地教育、财政、人事和机构编制部门做好有关接转工作,落实教师岗位、将其工资发放纳入县级财政统发范围,并由县级人事部门办理正式教师聘用手续。

对重新择业的,各县要为其重新选择工作岗位和办理户口迁移提供方便条件和必要的帮助。

第九条“特岗教师”执行我省统一的工资制度和标准,其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绩效考核以及其他津补贴比照当地同等条件公办教师标准执行,享受当地公办教师同等待遇。

第五章户籍和档案管理
第十条2006、2007年招聘的“特岗教师”,聘期满需留任的,须将户口迁入当地派出所,档案交至县教育行政部门。

2008年及以后招聘的“特岗教师”,其户口及档案须在有关县规定时间内迁到工作所在地。

第六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对有不良行为的“特岗教师”,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对拒不接受批评教育者,“特岗计划”县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编委办商议后,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二条“特岗教师”工作成绩突出、考核优秀的,要及时通报表扬,对其典型事迹要及时广泛宣传和表彰。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贵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编委办负责解释。

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教育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中央编办下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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