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市大数据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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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市大数据中心部门预算有关情况的说明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电子政务(或党委信息化、政府信息化,下同)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研究拟定我市电子政务工作的标准规范和规划方案,并负责监督执行和推进落实。

2.负责对各部门、各镇、街道电子政务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协调推进、考核评价和业务指导。

3.负责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审核把关、实施监督、竣工验收和绩效评估。

4.负责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及全市机关统一的电子政务内网、专网、外网和信息网络安全保障体系、软件体系及其他应用支撑技术体系等电子政务共用基础设施和共性应用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5.负责统一组织推进全市机关共性电子政务应用,协调、推动、指导各部门利用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基础设施开发和推进专业应用,为全市机关提供共性电子政务应用的日常技术和培训等服务。

6.负责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工作。

7.负责市委、市政府电子政务内网(金宏网)、内部门户网站(决策资源网)和公众门户网站(莱西政务网)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运行维护和各类网上服务资源的规划、组织、管理、发布。

8.负责全市机关电子政务数字证书的管理和认证。

9.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等工作,以及政务信息资源交换、整合、共享、开发、利用工作。

10.负责统筹推进智慧城市规划建设、协调、监督等工作,编制全市智慧城市建设中长期规划及阶段性实施方案,并推进落实。

11.负责大数据发展促进等工作,组织拟订大数据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引导和推动大数据研究和应用工作;协调、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数据技术标准,研究拟定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目录、技术规范和共享范围;研究拟订大数据采集、存储、管理、开放、交易、应用等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大数据安全保障和安全评估体系,制定数据安全等级保护、风险测评、应急防范等安全制度;统筹规划、管理、协调、推进电子政务基础平台建设和运行管理;组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运行和维护,依法开展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共享、公开等工作;根据授权委托负责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12.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市大数据中心内设4个科,分别为综合规划科、网络系统管理科、政务网站管理科、信息资源管理开发科。

三、预算单位构成

市大数据中心预算全部为部门本级预算(部门无下级预算单位)。

第二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和

重要事项说明

一、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18年收支预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预算为829.96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2018年支出预算为829.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06万元,占14.5%;项目支出709.9万元,占85.5%。

(二)2018年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收入合计829.96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2018年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支出合计829.9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20.06万元,占14.5%;项目支出709.9万元,占85.5%。

(四)2018年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通过财政拨款安排的基本支出120.06万元,其中:人员经费116.09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绩效工资、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其他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奖励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公用经费3.97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其他交通费用。

(五)2018年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情况

市大数据中心2018年无“三公”经费预算。

(六)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情况

市大数据中心2018年无政府性基金预算。

二、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政府采购情况

2018年政府采购严格按照预算执行。

(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单位无公务用车;单位没有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三)预算绩效目标设置情况说明

市大数据中心2018年无绩效目标管理项目。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由市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按现行管理制度,市级部门预算中反映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

二、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三、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如教育收费等。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各部门请结合实际,据实披露)。

七、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八、基本支出:指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九、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十、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一、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指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十二、其他支出:指除“基本支出”、“项目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等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十三、“三公”经费:指市级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差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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