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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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编号:(××××××印制)(此协议书由省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使用A4纸统一印制)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协议书
(式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九条“根据军队需要,志愿兵也可以直接从非军事部门具有专业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规定,为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甲乙)、预招对象(乙方)、院校(丙方)三方责任,制定此协议。
一、甲方、乙方、丙方在签订协议书时要严格遵守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的政策规
定。
二、此协议一经签订,即表明各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甲方同意招收乙
方到部队直接担任士官,乙方同意入伍并任职为现役士官,丙方同意配合甲方做好招收的各项工作。
三、甲方应向乙方明确招收士官的条件和要求,如实介绍招收士官的政策规定和部队情况,做好招
收士官的相关工作。
四、乙方应向甲方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表明本人对入伍直接担任士官的意见,在规定时间内到达
指定的地点,配合完成招收士官的各项工作。
五、乙方需要参加甲方组织的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和专业审定,合格者由甲方提名并签订本协议,
办理入伍手续,有一项不合格者本协议自行取消。
六、乙方在批准入伍之日前未获得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或者乙方所学专业是国家已开展职业技能
鉴定的专业但乙方未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的,本协议自行取消。
七、乙方升学、被录用为国家公务员的,在批准入伍之日前书面告知其他两方后,可接触本协议并
免责。
八、乙方在批准入伍后,根据新兵检疫复查规定发现不适宜继续服役的,退回其入伍所在地,本协
方同意。一方擅自违约给其他各方带来工作被动和损失的,可依法追究违约方责任,并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年月日
乙方(盖章):
年月日
丙方(盖章):
年月日
附件2:
从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中直接招收士官学历专业审定表
注:1、正式审定表用16开型纸制作;
2、本表装入入伍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