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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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指引
(征求公众意见稿)
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为方便我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和广东省居住证,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须知。
一、居住登记
(一)登记对象。
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的流动人口。
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穗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可以不申报居住登记。
(二)受理机构和申报方式。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报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可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窗口申报,也可通过广东省公安厅人口自助申报系统或者各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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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申报的移动终端进行申报。
(三)所需材料。
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州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表》。
2.身份证明。申报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代申报居住登记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居住证明。居住地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申报人相片。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四)登记。
经审核,提供材料真实有效,符合要求的,当场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正联交申报人,回执副联经申报人签名确认后交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
流动人口未能提供居住地住址证明材料的,工作人员应当核实情况,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居住信息并打印发放《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
对于自助申报的,经工作人员核实,符合登记条件的,在补充居住登记有关信息后,打印并告知申报人领取《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回执上的登记日期以自助申报系统- 2 -
或终端登记日期为准。
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后,其在省内其他市(地区)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
流动人口办理新的居住登记后,在穗原居住地址的居住信息将被注销。如在穗已领取广东省居住证的,注销其居住证信息。
(五)居住登记凭证补打。流动人口丢失居住登记凭证的,可凭本人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请补打。
二、居住证申领
(一)申领居住证条件和申领机构。
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流动人口,可以依规定到实际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申领居住证。
持人才绿卡、连续就读的学生不需要居住登记满半年,可直接登记后申领居住证。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
(二)受理申请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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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表。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2.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报人相片。申报人在具有相关照相资质的照相馆拍摄取得的居住证相片回执,或者工作人员通过居民身份证读取芯片相片信息。
4.居住登记凭证。《广州市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凭证》。
5.居住证明。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须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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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连续就读证明包括: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就读的学生,其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三)办证程序和时限。
对符合条件办理居住证的,打印《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给申领人,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给居住证。
申领人接到领取证件的通知后,凭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到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领取居住证。他人代领的,还需交验代领人的居民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核验身份证件和《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无误后发放证件,收回《广东省居住证受理凭证》。
申请人通过快递方式领取居住证的,制证单位或受理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居住证快递给申领人。
三、居住证签注
(一)签注对象和受理机构。
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之一,到居住地的街(镇)来穗人员和出租屋服务管理中心办理签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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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居住证签注。
(二)所需材料。
1.居住证。广东省居住证。
2.申请表。如实填写《广东省居住证业务申办表》。
3.身份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居住证明。根据申请事由提供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证明材料之一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材料应当准确表述居住证申办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在居住地居住(或就业、就读)半年以上等方面的情况。证明材料种类如下:
(1)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宾馆旅店出具的住宿证明等,或者屋主与借住人签订的借住手续证明。
(2)合法稳定就业证明包括: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在居住地从事第二、三产业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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