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幕墙防火说课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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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建筑构造

7.1 防火墙

7.1.1~7.1.3 规定了防火墙在不同情况下的构造要求。

一、实践证明,防火墙能在火灾初期和扑救火灾过程中,将火灾有效地限制在一定空间内,阻断在防火墙一侧而不蔓延到另一侧。国外相关建筑规范对于建筑内部及建筑物之间的防火墙设置十分重视,均有较严格的规定。如美国消防协会标准《防火墙与防火隔墙标准》NFPA 221对此还有专门规定,并被美国有关建筑规范引用为强制性要求。

严格说,防火墙从建筑基础部分就应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但目前在各类建筑物中设置的防火墙,大部分是建造在建筑框架上或与建筑框架相连接的。为保证防火墙在火灾时真正发挥作用,就应保证防火墙的结构安全且从上至下均应处在同一轴线位置,相应框架的耐火极限要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相适应。

二、为阻止火势通过屋面蔓延,还要求防火墙应截断屋顶承重结构,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突出屋面与否。对于一些建筑物的用途、建筑高度以及建筑的屋面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燃烧性能不同时,应有所区别。

第7.1.1条中的数值是根据实际的调查和参考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提出的,国外的一些数值如表7.1.1。设计时,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尽可能采用比本规范规定较大的数值。

三、对于难燃烧体外墙,为防止火灾通过外墙横向蔓延,要求防火墙凸出外墙一定宽度,且在防火墙两侧每侧不小于2m范围内的外墙和屋面应采用不燃烧材料构筑,并不得开设孔洞。不燃烧体外墙具有一定耐火极限且不会被引燃,允许防火墙不凸出外墙。

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最近的水平距离规定不应小于2.0m,是根据火场调查发现2.0m能起一定的阻止火灾蔓延的作用,但也存在个别蔓延现象。因此,设计时应尽可能加大该距离。如设有耐火极限不低于0.90h的不燃烧体固定窗扇的开口时,可不受本条规定距离的限制。

7.1.4 本条规定了防火墙设置在内转角处时门窗洞口的防火设计要求。

火灾表明,防火墙设在建筑物的转角处且防火墙两侧开设有门窗等洞口时,如门窗洞口不能采取防火措施,则不能防止火势蔓延。因此,确需在转角附近开设洞口时,应从最近边缘算起,按相互水平距离不小于4m的要求设置。

7.1.5 本条规定在于防止建筑物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

散。

一、设计中如遇到工艺或使用等要求,必须在防火墙上开口时,应在开口部位设置防火门窗或其他相等效的防火分隔措施。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甲级防火门,能基本满足控制火势的要求。但根据国外有关要求,在防火墙上设置的防火门,其耐火极限-般都应与相应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致。考虑到我国有关标准对防火门耐火极限的判定条件与国外略有差异,故要求防火门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2h,在有条件时,应将防火墙上防火门的耐火极限提高到1.2h以上。其它洞口,包括观察窗、工艺口等,由于大小不一,所设置的防火设施也各异,可采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阀、水幕等。但无论何种设施,均应具有较高的耐火极限,且能在火灾时自动关闭或是固定,能有效隔断火势。对于该部位的防火卷帘,如无喷水系统冷却防护时,其耐火极限要求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 9978所规定的要求试验确定。

二、在布置氢气、煤气、乙炔等可燃气体和汽油、苯、甲醇、乙醇、煤油等甲、乙类液体的输送管道时,要充分考虑管道破损等情况下,大量可燃气体或蒸气逸漏对防火墙本身安全以及防火墙两侧空间的火灾危害。

其它管道(如水管以及输送无危险的液体管道等),如因条件限制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应用水泥砂浆等不燃材料或防火材料将管道周围的缝隙紧密填塞。对于采用塑料等遇高温或火焰易收缩变形或烧蚀的材质的管道,为减少火灾和烟气穿过防火分隔体,应采取措施使该类管道在受火后能被封闭,如设置热膨胀型阻火圈等。

7.1.6 本条规定主要为保证防火墙在发生火灾时能发挥作用,不会倒塌而致火势蔓延。

耐火等级较低一侧的建筑结构或其中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较低的结构在火灾中易发生垮塌,从而会作用于防火墙以侧向力。因此,设计时应考虑这一因素。此外,独立建造的防火墙,也要考虑其高度与厚度的关系以及墙体的内部加固构造,使防火墙具有足够的稳固性与抗力。

7.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7.2.1 本条规定了剧院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的防火分隔要求。

一、剧院等建筑的舞台及后台部分,常使用或存放着大量幕布、布景、道具,可燃装修和电气设备多。另外,由于演出需要,人为起火因素也随之增加,如烟火效果及演员在台上吸烟等,容易引发火灾。起火后往往火势发展迅速,难以控制,因此引起的惨剧已有多次,有的甚至导致300多人死亡。本条规定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不燃烧体。舞台口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h

的不燃烧体,隔墙上的门至少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剧院等建筑舞台下面的灯光操纵室和存放道具、布景的储藏室也是该场所的重点防火设计控制部位,故提出这些场所与其他部分要用不燃烧体墙分隔开的要求。鉴于此类场所的可燃物较多,并为与本规范的其它要求一致,将分隔构件的耐火极限规定不低于2h。

二、电影放映室有时放映旧影片(硝酸纤维片极易燃烧),也使用易燃液体丙酮接片子,电气设备又比较多,特别是硝酸纤维片不易处理。因

此,起火机会较多,有必要对其外围结构提出一定的防火要求。

剧院、电影院内的其他建筑防火构造措施与规定,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和《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58的要求。

7.2.2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一些特殊场所的防火分隔要求。

一、托儿所、幼儿园的婴幼儿、老年人建筑内的老弱者等人员行为能力较弱,容易在火灾时造成伤亡,因而应适当提高其分隔要求。其他防火要求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50340、《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的有关要求。

二、对于医院手术室,由于其使用功能决定了医院手术室应比医院中的其他场所的分隔要严格,应加强防火分隔。有关医院洁净手术部的具体防火要求,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院洁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和国家现行标准《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JGJ49的有关要求。

三、根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火灾情况,增加了该类场所的分隔要求。考虑到此类场所大多数是在原有建筑上改建的,采用防火墙分隔在构造上有一定困难。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加强此类场所的内部分隔,规定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这类场所内各房间之间隔墙的防火要求见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

7.2.3 本条对属于易燃、易爆、容易发生火灾或比较重要的地方、疏散的门厅的隔墙提出了专门的防火分隔要求。

住宅内的厨房分隔,原则上应按本条规定进行设计。本条中的厨房指集体宿舍、公寓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和工厂中的厨房,不包括住宅。

在公共建筑中,厨房火灾时有发生,主要原因是电气设备过载老化、燃气泄漏或油烟机、排油烟管道着火等引起。目前许多餐饮或旅馆、工厂中的厨房内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并采取了较严格的分隔措施,发生火灾时均能迅速扑救和控制,有效地减少了火灾危害。

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除工艺要求必须布置在一起,除属丁、戊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与储存场所外,厂房或仓库中甲、乙、丙类火灾危险性的生产或储存物品一般应分开设置,并应采用较高耐火极限的墙体分隔。在本规范第3章中有相关其他要求。

7.2.4 在单元式住宅中,单元之间的墙应无门窗洞口,单元之间的墙砌至屋面板底部的要求可使该隔墙真正起到防火隔断作用,从而把火灾限制在一个单元之内,防止延烧,减少损失。而对于其他建筑的隔墙,为了有效地控制火灾和烟气蔓延,特别是旅馆、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内的房间隔墙,更应注意将隔墙从地面或楼面砌至上一层楼板或屋面板底部。穿越墙体的管道及其缝隙、开口等应按照本规范有关规定采取防火措施。具体的防火封堵措施在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标准《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2003中有详细要求,可供设计参考。

7.2.5 本条规定了建筑内设置的重要设备房的构造与防火分隔要求。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固定灭火系统的设备室等要保证该建筑发生火灾时,这些装置和设备不会受到火灾的威胁,确保灭火工作的顺利进行。通风、空调机房是通风管道汇集的地方,也是火势蔓延的主要部位。基于上述考虑,本条规定这些房间要采用2h的隔墙和1.5h的楼板与其他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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