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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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粮食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2.06•【文号】国粮发〔2017〕20号•【施行日期】2017.0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粮食市场管理正文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的通知国粮发〔2017〕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根据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总体部署,国家粮食局研究制定了《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以下简称《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全国粮食流通工作会议精神和《要点》的情况,于今年年中、年底两次上报国家粮食局,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以及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

国家粮食局2017年2月6日2017年粮食流通工作要点2017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深化之年,是粮食流通改革发展、转型升级的关键之年。

粮食流通工作的总体要求是: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主动适应把握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完善粮食宏观调控体系,提升粮食流通现代化水平,加快粮食行业转型升级,增强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

一、深入推进粮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1.扎实推进粮食收储制度改革。

继续按照“市场定价、价补分离”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粮食价格的机制。

积极引导多元主体入市收购,争取金融机构加大市场化收购粮食信贷支持力度,健全玉米运输协调机制,强化产销衔接,确保玉米收储制度改革和收购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际成效。

生态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态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生态有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确保食品安全,保护消费者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生态有机食品,是指在生态环境良好、符合有机农业生产条件的地区,按照有机农业生产技术规范,生产的、符合有机食品标准的农产品。

第三条生态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和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控制、全程管理、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态有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有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五条生态有机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良好的生产环境、生产设施和生产技术,符合有机农业生产规范。

第六条生态有机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如实记载生产过程、农事活动、投入品使用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七条生态有机食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病虫害的发生,不得使用化学合成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

第八条生态有机食品生产者应当对产品进行质量检测,确保产品符合有机食品标准。

第三章加工管理第九条生态有机食品加工者应当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加工场地、设施和工艺,符合有机食品加工要求。

第十条生态有机食品加工者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把关,确保原料符合有机食品标准。

第十一条生态有机食品加工者应当建立加工记录,如实记载原料来源、加工过程、产品批次等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二条生态有机食品加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添加剂的使用,不得使用化学合成添加剂。

第四章销售管理第十三条生态有机食品销售者应当具备合法的经营资格,符合有机食品销售要求。

第十四条生态有机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如实记载销售情况,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生态有机食品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标明生态有机食品的身份,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有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有机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有机食品的质量和安全,规范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

第三条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有机食品产业的发展,加强有机食品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提高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

第二章生产环节第五条有机食品生产应当选择适宜的品种和种植地点,保证土壤、大气、水质等环境质量符合有机食品生产的要求。

第六条有机食品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耕作、施肥、病虫害防治等措施,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农产品的品质。

第七条有机食品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化学物质。

第八条有机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生产记录,记录生产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和农产品的流向,保证有机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三章加工环节第九条有机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保证有机食品的加工过程符合有机食品的要求。

第十条有机食品加工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加工措施,保证有机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十一条有机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对原料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原料符合有机食品的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食品加工企业应当建立加工记录,记录加工过程中的各项措施和产品的流向,保证有机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四章销售环节第十三条有机食品销售者应当具备相应的销售条件,保证有机食品的销售过程符合有机食品的要求。

第十四条有机食品销售过程中,应当采取合理的储存、运输等措施,保证有机食品的品质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有机食品销售者应当对销售的有机食品进行严格的检验,确保其符合有机食品的要求。

第十六条有机食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销售记录,记录销售的有机食品的品种、数量、流向等信息,保证有机食品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十七条有机食品生产、加工、销售者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接受监督管理。

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现代农业产业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目录一、项目概况 (3)(一)项目名称:宜川交里乡现代生态农业创业产业园 (3)(二)项目承办单位 (3)(三)项目地址 (3)(四)项目简介 (4)(六)项目实施期限 (7)(七)项目建设目标 (8)(八)项目园区模式 (8)(九)项目劳动定员 (9)二、项目提出的理由及必要性 (9)三、项目的市场分析及依据 (12)(一)项目的市场分析 (12)(二)项目报告的依据 (17)四、建设场地选择和建设规模 (17)(一)项目建设区概况条件 (17)(二)项目建设有利条件 (18)(三)建设规模和生产方案 (19)(四)建设内容 (20)(五)项目建设工程方案 (22)五、工艺流程及技术方案 (24)(一)林下羊肚菌种植设施及大棚建设管理 (24)(二)有机(果)蔬生产管理 (24)(三)产品售前管理 (25)六、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 (25)(一)投资估算的依据 (25)(二)编制依据 (25)(三)投资估算 (26)(四)工程招标方案 (27)七、财务评价 (29)(一)财务评价的依据 (29)(二)财务评价基础数据 (29)(三)财务评价 (31)八、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 (33)(一)风险评估与风险防范 (33)(二)自然灾害的风险及防范措施 (33)(三)技术风险及防范 (33)九、环境保护 (35)十、节能 (35)(一)设计依据 (35)(二)节能措施 (36)十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与卫生防疫 (36)(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 (36)(二)卫生防疫 (37)十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评价 (38)(一)社会效益评价 (38)(二)生态效益评价 (39)十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结论 (39)(一)结论 (39)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xxxx现代生态农业创业产业园(二)项目承办单位:xxxxxx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三)项目地址:xx县xx(xxx一期示范区)(四)项目简介本项目是以综合生态农业为基础,集生态观光、旅游渡假为一体,体现地域文化理念的全新发展模式。

GBT19630-2022有机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含表格)

GBT19630-2022有机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含表格)

GBT19630-2022有机管理体系质量手册(含表格)德信诚培训网有机管理体系文件汇编(依据GB/T19630.1~4-2022《有机产品》国家标准)目录一、质量管理手册1.0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清单1.1基地经营者和公司简介1.2有机食品生产计划1.3生产基地经营方针和目标1.4生产基地管理组织机构1.5任命书1.6适用范围1.7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1.8档案管理制度1.9内部检查制度1.10内部检查员管理1.11职工培训管理制度1.12仓库管理制度1.13垃圾污染物的处理规定1.14记录的控制程序1.15人力资源管理和培训程序好好学习社区德信诚培训网1.16顾客申诉/投拆控制程序1.17可追溯体系(生产批号管理)1.18健康安全方针1.19安全生产管理制度1.20产品召回控制程序1.21标识与销售管理程序1.22持续改进控制程序二、内部规程2.1有机产品基地种子使用管理规程2.2生产基地病虫害防治技术规程2.3生产基地作物种植规程标准2.4卫生规程好好学习社区4.文件更改申请5.文件销毁记录6.记录借阅登记表7.质量记录清单8.记录处置表9.记录销毁申请10.有机原料运输记录11.原料接收记录12.出入库记录13.加工记录好好学习社区德信诚培训网26.内部有机管理体系检查报告德信诚培训网一、质量管理手册1.0有机产品认证法律法规清单1GB/T19630.1-4-2005《有机产品》2GB5084-1992《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3GB15618-1995《土壤环境质量标准》4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5GB9137-1988《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6GB14881-1994《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7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8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9GB5084-92《农田灌溉水质标准》10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11GB/T8321.1-7《农药合理使用准则》12GB4285《农药安全使用标准》13GB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14GB14880《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15GB15198《食品中亚硝酸盐限量卫生标准》16CNAB-SI21-2003《有机产品生产和加工认证规范》17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好好学习社区18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1基地经营者简介公司弥猴桃基地位于D某C村。

有机农业基地管理制度

有机农业基地管理制度

有机农业基地管理制度一、概述有机农业基地是指在无化学农药和化学肥料的情况下,通过有机肥料、有机堆肥、有机调理、有机防治等有机农业技术,生产绿色、有机、健康的农产品的基地。

有机农业基地管理制度是有机农业基地为了规范有机生产活动、保障生产质量和安全,建立起来的管理制度,是有机农业生产的基本规范和要求。

二、管理机构有机农业基地的管理机构一般由基地管理者、技术指导人员、生产人员等相关人员组成,具体组织结构和人员职责如下:1.基地管理者:负责制定基地的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协调基地内部各项工作,保障有机农业生产活动的顺利进行。

2.技术指导人员:负责对基地内的有机生产活动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3.生产人员:负责具体的有机生产活动,包括播种、施肥、灌溉、防治病虫害等工作。

三、土地管理1.土壤保护:有机农业基地要加强土壤保护工作,保持土壤的肥沃度和生产力。

禁止在基地内使用任何化学农药和化肥,避免对土壤造成污染。

2.土壤改良:有机农业基地要采用有机肥料、有机堆肥等办法进行土壤改良,提高土壤的肥力和透气性,增加土壤有机质含量。

3.土地利用:有机农业基地要根据土地的类型和特点,合理规划农作物的种植结构,保证农作物种植的多样性和连续性。

四、作物种植管理1.种子选育:基地要选择符合有机生产要求的优质种子进行种植,禁止使用转基因种子。

2.施肥管理:基地要采用有机肥料、有机堆肥等方式进行施肥,避免使用化学肥料,保障农产品的有机质量。

3.灌溉管理:基地要采用科学的灌溉管理方式,避免过度灌溉或不足灌溉,保持农作物的生长良好。

4.病虫害防治:基地要采用有机防治的方式进行病虫害防治,禁止使用化学农药,保证农产品的安全性。

五、生产标准1.有机认证:有机农业基地要在国家或地方相关机构进行有机认证,取得有机产品认证资格,确保农产品的有机质量和安全性。

2.产品标识:有机农业基地生产的农产品必须要在包装上标注有机产品标识,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真正的有机产品。

食品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管理规章制度

食品管理规章制度食品管理规章制度11、超市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进场经营的食品及其供应商实行检验制度。

2、超市购买食品时,应检查供应商的营业执照、许可证、质量检验报告等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3、检查供应商许可证手续齐全,准予入场的',超市应当建立供应商档案,按照“一户一档”或者“一品一档”的要求备案供应商证书、许可证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4、超市应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商名称、联系方式、供应日期等,食品采购检验记录应真实,保质期不少于两年。

5、超市经营者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经营的食品由超市总部统一配送的,超市总部可以对供应商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食品合格证进行统一检查,并做好食品采购检验记录,但应将备案材料复印件留在分支机构,或使用电子台账网络备查。

食品管理规章制度21、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

食品和非食品不得混合,有毒有害物质(如杀鼠剂、杀虫剂、洗涤剂、消毒剂等)不得存放在食品仓库,个人物品和杂物不得存放。

2、设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全采购、验收、发放登记管理制度。

做好食品入库登记。

先进先出,易坏先用。

腐败、发霉、昆虫等异常食品和无有效票据的食品不得验收入库。

及时检查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3、各种食品按类别、品种分类,摆放整齐,离地10厘米,离墙10厘米,存放在集装箱或货架上。

应设置主食、副食品分区(或仓库)。

4、仓库应采用机械通风或空调设备通风、防潮、防腐、保持通风干燥。

定期清洁,保持仓库清洁。

5、散装食品应装在容器内,储存位置应标明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存期、生产者名称和联系方式(供应商提供)。

6、肉类、水产品、鸡蛋和其他易腐食品需要冷藏和储存。

用于储存食品的冷藏设备应粘有明显的标志(原料、半成品、成品等)。

肉类、水产品分为储存柜、生食品、半成品、熟食品分为储存柜,不得混合、积累或挤压储存。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7.23•【文号】农市发[2002]12号•【施行日期】2002.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农市发[2002]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农业系统各国家级和部级质检中心及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适应新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需要,全面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和今年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党组决定,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现将《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加快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是农业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内容,也是应对入世挑战,提高我国农产品市场竞争力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增加农民收入都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要求和全国“菜篮子”工作会议精神,农业部决定,在北京、天津、上海和深圳四城市试点的基础上,从2002年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

一、实施目标通过健全体系,完善制度,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实施全过程的监管,有效改善和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力争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实现食用农产品无公害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质量安全指标达到发达国家或地区的中等水平。

农产品基地检测管理制度

农产品基地检测管理制度

农产品基地检测管理制度农产品质量安全关乎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农产品基地的检测管理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

为了确保农产品基地所生产的农产品符合质量标准,特制定以下农产品基地检测管理制度。

一、检测人员与设备管理1、检测人员要求检测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熟悉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严格遵守检测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规范。

2、检测设备配备农产品基地应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如农药残留检测仪、重金属检测仪、微生物检测设备等。

定期对检测设备进行校准、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检测项目与标准1、检测项目农药残留检测:包括有机磷、氨基甲酸酯、拟除虫菊酯等常见农药。

重金属检测:重点检测铅、镉、汞、砷等重金属含量。

微生物检测:检测大肠杆菌、沙门氏菌等致病微生物。

其他检测: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和市场需求,开展营养成分、添加剂等检测项目。

2、检测标准检测工作应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和行业规范进行,如《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等。

三、抽样与检测流程1、抽样制定科学合理的抽样计划,确保样品具有代表性。

抽样应覆盖农产品基地的不同区域、不同品种和不同生产批次。

详细记录抽样信息,包括抽样时间、地点、品种、数量等。

2、样品处理按照规定的方法对样品进行处理,如提取、净化、浓缩等。

保证样品处理过程的准确性和规范性,避免交叉污染。

3、检测操作检测人员应严格按照检测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检测。

做好检测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如设置空白对照、平行样等。

4、数据记录与处理如实记录检测数据,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检测数据进行合理的处理和分析,判断检测结果是否符合标准。

四、检测结果判定与处理1、结果判定将检测结果与相应的标准进行比对,判定农产品是否合格。

2、结果处理对于合格的农产品,出具检测合格报告,允许其上市销售。

对于不合格的农产品,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停止销售,并进行封存或销毁处理。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1.03.15•【文号】农办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办规〔202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部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我部决定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推进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引领农业绿色发展,提升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

现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高度重视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工作,纳入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细化方案抓落实,根据本地资源优势和生产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引导资源要素向实施区域集聚,有序推进。

聚焦重点抓落实,在项目区和品牌基地率先实施,以点带面,加力推进。

聚合力量抓落实,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合力推进。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年3月15日农业生产“三品一标”提升行动实施方案推进农业绿色发展是农业发展观的一场深刻革命。

近年来,绿色发展理念逐步深入人心,农业绿色发展加快推进,绿色优质农产品供给能力不断提升。

但农业发展方式仍然粗放、农产品供给还不完全适应消费升级需求,需要加强引导、加大投入,提高农业供给的适应性,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从2021年开始,启动实施农业生产“三品一标”(品种培优、品质提升、品牌打造和标准化生产)提升行动,更高层次、更深领域推进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0.13•【文号】环发[2006]158号•【施行日期】2006.10.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06〕1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促进环境优化经济增长,实现“十一五”生态保护目标,加速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我局组织编制了《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

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二○○六年十月十三日附件:全国生态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目录一、全国生态保护形势(一)“十五”工作回顾(二)生态环境现状1、主要问题2、成因分析(三)机遇与挑战二、指导思想、原则与目标(一)指导思想(二)基本原则1、预防为主,保护优先2、分类指导,分区推进3、统筹规划,重点突破4、政府主导,公众参与(三)工作目标1、总体目标2、具体目标三、重点领域及主要任务(一)深化自然生态保护工作1、完善全国生态功能区划2、推动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3、提高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水平4、加强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二)强化区域生态保护监督与管理1、加强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监管2、提高生物多样性履约和管理能力3、重视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保护(三)加大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力度1、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2、综合防治土壤污染3、加强农村面源污染控制,强化农产品产地环境监管4、防治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四)巩固推进生态示范创建工作1、深化生态省、生态市和生态县建设2、积极推进环境优美乡镇创建工作3、大力开展生态村建设四、保障措施(一)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二)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体制(三)创新生态保护政策(四)加强生态保护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五)建立多渠道的投资体系(六)加强生态保护能力建设(七)促进公众参与和监督一、全国生态保护形势(一)“十五”工作回顾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十五”期间,先后印发了《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国发[2000]38号)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把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作为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有机种植基地管理制度

有机种植基地管理制度

有机种植基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种植基地管理,促进有机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机种植基地的规范管理,包括有机蔬菜、有机水果、有机粮食等有机农产品的生产和管理。

第三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当按照相关有机认证标准进行管理和生产,并定期接受有机认证机构的评估。

第四条有机种植基地管理应遵循“绿色、有机、生态、可持续”的发展理念,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资源可持续利用。

第五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第六条有机种植基地的管理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有机农业生产经验和专业知识,严格遵守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规范。

第七条对于有机种植基地违反有机农业生产管理规范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生产管理第八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制定有机生产计划,明确生产目标、计划任务和实施方案。

第九条有机种植基地应采用有机肥料、生物农药和其他有机认证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

第十条建立有机种植基地生产档案,记录生产过程中的相关信息及操作记录,包括种植品种、施肥施药记录、采摘收获记录等。

第十一条严格执行有机认证标准,严禁使用化学合成肥料、农药和转基因作物,保持有机产品的纯净性和原始性。

第十二条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性,严禁以欺诈方式生产有机农产品。

第三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加强土壤保护与改良,采取措施防止土壤的污染,保持土壤的肥沃和生产力。

第十四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严禁向环境排放有害废水和废液。

第十五条有机种植基地应保护周边的生态环境,严禁滥伐滥植和破坏生态平衡。

第十六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建立完善的农田生态环境管理制度,保护和促进农田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健康。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七条有机种植基地应对生产设施、生产流程和产品进行全面监测和检测。

第十八条强化产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有机产品来源可追溯,规范包装标识,保障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第十九条加强对产品贮存、运输、销售等环节的监管,严格遵循有机产品贮存和运输规范。

有机食品厂管理制度范本

有机食品厂管理制度范本

有机食品厂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厂的生产经营行为,确保有机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权益,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有机食品厂的各类生产和经营活动。

第三条有机食品厂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生产、经营和加工有机农产品,并且获得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有机产品认证书。

第四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全员质量安全责任,确保有机食品质量安全。

第五条有机食品厂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规定的有机农产品生产规范、加工质量标准和食品卫生安全标准,严格执行有机食品相关国家标准。

第六条有机食品厂应当按照有机食品的生产、加工、储运等环节,建立规范操作程序和记录,追溯有机产品的生产加工流程。

第七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食品卫生管理制度,确保有机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第八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建立应急风险管理机制,对有机产品生产过程中可能引发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第九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对有机产品质量安全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确保有机产品符合质量安全要求。

第十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开展有机农产品生产技术、质量安全培训和教育,提高员工的质量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二章生产环境管理第十一条有机食品厂应当选择远离城市、工业区和交通干线的较为清洁的区域建厂,生产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食品生产厂房的卫生要求。

第十二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建立清洁的生产场所和进行定期清洁消毒,严格控制生产场所的环境卫生。

第十三条有机食品厂应当严格控制生产场所的环境和空气质量,保持生产场所的清洁和无污染。

第十四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对原材料、辅料、包装材料和生产设备进行全面检验,严格控制原材料质量。

第十五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建立食品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环境的安全与卫生,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三章产品质量管理第十六条有机食品厂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部门和质量管理人员。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1.12•【字号】黑农厅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食品安全正文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黑农厅规〔2021〕2号各市(地)农业农村局、北大荒农垦集团、龙江森工集团:为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严格落实质量安全管理职责,强化绿色食品全过程质量安全监管,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强省,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黑龙江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1月1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的意见我省是全国最大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2020年,全省绿色食品认证面积7650万亩,有机食品850万亩。

为深入推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加强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管理,提高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质量效益和竞争力,打造绿色食品产业强省,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围绕乡村振兴发展战略,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探索建立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模式,建立最严格监管制度,实现过程控制、精准管控,推动质量安全控制由结果评价向过程控制和结果评价并重转变,进一步提升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叫响龙江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品牌,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二、主要任务为进一步强化全程质量安全控制,具体推行十项制度。

(一)基地准入制度。

严格执行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产地环境质量要求,禁止在土壤环境质量风险管控区域生产、捕捞、采集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和建立生产基地。

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必须选择在远离工矿区和公路铁路干线,生态环境良好、无污染的地区,避开工业和城市污染源的影响;基地土壤肥力较高、具有科学培肥地力措施,具有可持续的绿色农业生产能力。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10.30•【字号】深市监规〔2020〕7号•【施行日期】2020.1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监规〔2020〕7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市场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附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10月30日深圳市菜篮子基地认定、监测与考评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三章认定程序第四章监测第五章综合考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菜篮子”市长负责制,规范深圳市菜篮子基地(以下简称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工作,推动市菜篮子基地建设,保障我市菜篮子产品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菜篮子基地是指由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企业负责生产经营管理,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本办法认定的,产品以供应本市市场为主,生产经营规模和质量安全等指标达到规定标准的菜篮子产品生产、加工配送、流通基地,包括蔬菜水果基地、畜禽蛋奶基地、水产基地、农产品加工配送基地和农产品流通基地五大类。

第三条市菜篮子基地申报、认定、监测、综合考评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市菜篮子基地的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管理工作。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水产基地认定、监测、综合考评等工作。

食品安全检查考核制度[1]

食品安全检查考核制度[1]

食品安全检查考核制度一、目的和适用范围本制度旨在规范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确保食品安全生产,保护消费者权益,适用于所有相关食品生产、加工、销售企事业单位。

二、管理标准2.1 食品安全管理责任1.各级管理人员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规定,确保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有人担当,制定明确的职责和工作计划。

2.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与员工定期进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2.2 食品生产环境及设备管理1.食品生产车间、仓库等环境应符合卫生要求,须定期进行清洁消毒,防止任何可能导致食品污染的因素。

2.生产设备应定期检修保养,确保设备状态良好,无异常现象。

2.3 食品原辅料管理1.食品原辅料进货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标准,从合法渠道购买,并保存进货记录。

2.开展食品原辅料供应商的审核评估,确保供应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食品原料的存储和保管必须符合要求,不得混放、混用。

2.4 食品生产工艺控制1.食品生产工艺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企业规定,确保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安全等方面要求。

2.食品生产过程中,各类操作人员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操作,确保操作规范合理,不得存在任何违规行为。

2.5 食品安全检测1.食品安全检测台账应建立并及时纪录检测项目、结果等关键信息,以备查证。

2.食品安全检测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资质,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障其检测能力。

2.6 食品留样管理1.食品留样台账应建立并记录样品名称、编号、来源、留样日期等信息,以备查证。

2.食品留样需放置指定的留样区域,进行封存,并保存一定时期。

2.7 食品召回管理1.食品召回台账应建立并及时纪录召回品种、数量、召回原因等关键信息,以备查证。

2.食品召回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及时启动,并迅速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处理和通知相关部门和消费者。

三、考核标准3.1 食品安全工作规范与执行1.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是否明确,各级管理人员是否落实食品安全职责。

2.食品生产车间、仓库等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定期进行清洁消毒。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6.19•【文号】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施行日期】2001.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6年6月5日实施日期:2006年6月5日)废止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0号)《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4月27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二00一年六月十九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有机食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有机食品认证管理,促进有机食品健康、有序发展,防止农药、化肥等化学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有机食品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一)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和有机食品技术规范的要求;(二)在原料生产和产品加工过程中不使用农药、化肥、生长激素、化学添加剂、化学色素和防腐剂等化学物质,不使用基因工程技术;(三)通过本办法规定的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认证并使用有机食品标志。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及有机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章有机食品认证机构管理第四条国家对有机食品认证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从事有机食品认证工作的单位,必须按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设立的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申请取得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

第五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二)有3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和5名以上具有相关专业中级技术职称,并专职从事有机食品认证的技术人员;(三)具备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所需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

第六条申请有机食品认证机构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向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下列材料:(一)法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二)专职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材料;(三)从事有机食品认证活动的资金、设施、固定工作场所及其他有关的工作条件等情况的证明资料;(四)有机食品认可委员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环保有机认证管理规定

环保有机认证管理规定

附件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主体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

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种植地块面积(亩)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2500水果≥1000蔬菜≥800设施栽培≥400茶叶≥1000其他作物≥1000多品种复合种植≥10004畜禽养殖养殖量(头/只)生猪(年出栏量)≥5000肉用禽(年出栏量)≥20000肉牛(年出栏量)≥3000羊(年出栏量)≥10000奶牛(存栏量)≥1000蛋禽(存栏量)≥10000水产养殖或捕捞水域面积(亩)开放水体≥15000非开放水体≥800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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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
规定》的通知
文号:环发[2013]135号
发布日期:2013-11-27
生效日期:2013-11-2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结合近几年基地建设发展实际情况,我部对原试行的考核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gkml/hbb/bwj/201312/W020******** 2409144799.doc
环境保护部
2013年11月27日
附件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建设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是推动有机食品生产健康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的重要举措,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载体。

为规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申报主体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有机食品生产的单位或组织符合条件可自愿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二、申报条件
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基地具备优良的水、气、土等环境质量,不低于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要求。

土壤环境质量不低于《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灌溉用水不低于《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水产养殖及渔业用水不低于《渔业水质标准》,畜禽饮用水不低于《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环境空气质量不低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二)产品已连续获得有机认证不少于3年。

(三)选址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功能区划、生态功能区划和产业发展规划。

(四)周边1公里范围内没有工矿区、工业污染源、生活垃圾填埋场等可能影响基地生产环境的污染源。

(五)编制了基地建设规划并已实施1年以上。

(六)生产过程采取循环农业生产模式和环境友好型生产方
式,不造成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生物安全风险。

秸秆、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率100%,农膜回收率100%,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达100%,水产养殖尾水无害化处理率100%。

(七)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规模应达到如下要求:
种植地块面积(亩)
大宗作物(粮食作物、豆类等)2500
水果1000
蔬菜800
设施栽培400
茶叶1000
其他作物1000
多品种复合种植1000
畜禽养殖养殖量(头/只)生猪(年出栏量)5000
肉用禽(年出栏量)20000 肉牛(年出栏量)3000
羊(年出栏量)10000
奶牛(存栏量)1000
蛋禽(存栏量)10000
水产养殖或捕捞水域面积(亩)
开放水体15000
非开放水体800
(八)具备良好社会声誉,近3年没有发生产品质量问题。

(九)具备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教园地,每年至少开展2次面向社会公众特别是中小学生的科普宣教或生产体验活动。

(十)通过网络等媒体及时公开基地以下信息:地理位置(含文字描述和经纬度),主要产品品种及生产规模,有机认证证书,水、气、土壤等环境质量检测数据、产品质检数据等,接受公众监督。

三、申报程序
(一)拟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单位或组织经自查完全符合条件后,经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和地市级环境保护部门同意后,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提交申报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营业执照、有机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情况报告及其他说明材料(见附件)。

(三)申报材料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报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四、考核程序
(一)初审。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开展实地核查,并于当年7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环境保护部。

(二)审核。

环境保护部组织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各省报送的申请进行技术审查,并组织开展实地核查或抽查,
必要时对基地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三)公示。

拟通过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的名单,在环境保护部政府网站及中国环境报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四)公告。

环境保护部依据审核结果和公示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告通过考核的基地名单。

考核结果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4年。

五、监督管理
(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每年3月底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年度工作总结及本年度工作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至环境保护部。

工作总结应包括基地有机食品生产情况(规模、种类、数量、经营状况以及内销和外销情况)、基地有机认证与产品检测结果、环境管理及环境质量状况、有关考核指标变化等方面的情况。

环境保护部有机食品发展中心负责编制并发布《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情况年度报告》。

(二)环境保护部委托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组织对本省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三)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对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开展检查和抽查,实施动态监督,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四)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应在有效期满前半年开展自查并做好接受复核的准备。

环境保护部组织对有效期满的基地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告。

通过复核的,有效期延长4年。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环境保护部公布撤销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或复核结果:
1.在申报、考核和复核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2.有机认证证书被撤销的。

3.生产规模已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

4.产品未获得有机认证或认证已过期而以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名义销售的。

5.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并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附则
(一)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可以依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定制定省级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

(二)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对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予以资金、政策和技术等方面的扶持。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原《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考核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失效。

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附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申报表
国家有机食品生产基地
申报表
初次申报复核申报
申报基地名称:*省-*县-*乡-*(申报单位简称)-有机*(产品品种或种类)-基地/农场/庄园等
申报单位:(盖章)
法人代表:
联系人:
移动电话:
固定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邮政地址及邮编:申报日期:
基地概况
主要产品生产规模(生产面积或产量)
(产品1)
(产品2)
(基地地理位置、生态环境状况、发展历程,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可续页)
县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地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省级环保部门意见:
年月日(盖章)
其它申报材料清单:
1.连续3年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4年以来基地有机食品生产与认证变化情况说明。

3.详细的地理位置信息描述(不低于1:50000的地图),标注基地中心的经纬度,并附边界清晰的地块分布图。

4.由当地有关部门出具的秸秆综合利用率、农膜回收率、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作物病虫害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推广率的证明材料。

5.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

内容包括:基地概况,有机食品生产条件分析,指导思想与建设目标,实施措施,有机生产技术方案,生态保护方案,有机食品营销方案,保障体系,投资预算与效益分析等。

6.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规划实施情况报告。

内容包括:规划目标完成情况分析,有机食品生产采取的管理与技术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取得的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等。

7.近4年来开展有机食品生产、消费知识宣传推广和生产体验活动的工作情况(须有文字材料、照片、编印的宣教材料等)。

8.由县级以上质检部门出具的近4年以来未发生有机食品质量问题的证明材料。

9.所获社会荣誉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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