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作业(20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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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国际重复征税及其解决方法

2012 —2013 第2 学期

课程名称《国际经济法导论》校区仙林校区序号

专业班级税务1001班姓名袁政学号1402100144 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凭借其政治权力,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或财产进行重叠交叉课税,以及由此所形成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狭义的国际重复征税即法制性国际重复征税,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政府,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的重复征税。

广义的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或不同跨国纳税人的同一税源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一、所得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产生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直接关系到各国政府在相互的经济贸易往来中利益上的得失,因此,从它产生和存在的那天起,就一直成为世界各国在国际经济活动中处理国际间税收事务方面特别关注的一大热点问题,尤其是在国际税收学领域也一直被做为一项非常重要的理论和现实问题而加以研究和探讨。

就导致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发生的原因来论,随着国际经济关系的发展而出现的跨国纳税人和跨国征税对象的曰趋普遍化是一种不可逆转的潮流;同时,各国政府又都强调而不可能削弱或放拜各自的税收管辖权。所以,各国税收管辖权上的交叉重叠也不是轻易就能消除的。

二、避免同种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

目前的现状和发展前景来看,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会呈现出以下这样一些趋向。

(一)随着各国对外缔结税收协定的步伐不断加快国际间的税收协定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已经并且将会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以及各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税收协调将有较大发展,推动了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税收一体化活动的进程,必将有助于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的协调和解决。

(三)8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税制改革所显示出的所得税和财产税负担和地位的下降,也必将起到大大的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作用。

三、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

税收管辖权是指主权国家根据其法律所拥有和行使的征税权力。是国际法公认的国家基本权利。除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1961)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1963)对外国使、领馆官员的税收管辖权规定有限制的条款以外,主权国家有权按照各自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选择最适合本国权益的原则确定和行使其税收管辖权,规定纳税人、课税对象及应征税额,外国无权干涉。世界各国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大体分为居民管辖权、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实质上,前两者是基于属人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后者是基于属地原则所确立的税收管辖权。故税收管辖权亦可归纳为居民(公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

依据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的形式,国际重复征税的产生也主要有下述几种情形:

(一)居民(公民)管辖权同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二)居民(公民)管辖权与居民(公民)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三)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重叠下的国际重复征税。

各国税法和国际协定允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抵免法、扣除法、免税法和减免法四种。

(一)抵免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年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税款冲抵在本应交纳的

税收,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在实际应用中,抵免法又分为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两种方法。

直接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纳税人在非居住国直接缴纳的所得税款,允许冲抵其应缴本国政府的所得税款。适用于同一经济实体的跨国纳税人,如总公司与分公司之间汇总利润的税收抵免。

间接抵免适用于跨国母子公司直接的税收抵免,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母公司来自外国子公司股息的相应利润所缴纳的外国政府所得税,允许在应缴本国政府所得税内进行抵免。

税收饶让抵免 international tax sparing credit 居住国政府对本国纳税人在国外投资所得由投资所在国(收入来源国)减免的那一部分税款,视同已经缴纳,同样给于税收抵免的待遇。和一般抵免的根本区别:饶让抵免是“视同已经缴纳”,后者则是对已经在来源地国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的免除。因此饶让抵免又称为影子税收抵免 shadow tax credit.

(二)扣除法是缓解国际重复征税的一种方法。居住国政府在对其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汇总征税时,允许居民将其向外国政府缴纳的所得税额作为向本国汇总申报的一个费用扣除项目,从本国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就扣除后的余额征税。其计算公式为:

居住国政府应征所得税额=(居民的国内国外所得-已纳外国所得税额)*适用税率。采用扣除法,居民纳税人在国外所缴的所得税额只允许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而不是应纳所得税额扣除,即其国外所得额扣除其税额后的税后收益仍须并入国内所得中一并征税,因此,其国外所得的总税负重于国内所得的税负,国际重复征税问题不能得到彻底解决,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缓解国际重复征税。正因为如此,目前世界上单独采用扣除法的国家比较少。有些国家则是在采用抵免法的同时部分地采用扣除法。[(三)免税法亦称“豁免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非居住国的所得额,在一定条件下放弃行使居民管辖权,免于征税。这种方法是以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为前提的。承认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独占地位,意味着居住国政府完全放弃对其居民来自外国所得的征税权利,而将这种权利无条件地留给这笔所得的来源国政府。但在实际应用中,根据各国实行的所得税制,是采用比例税率还是累进税率,以及是否通过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免税方法,免税法又分为全额免税和累计免税两种形式。

全额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全部免于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征税,而且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不考虑其居民已被免于征税的国外所得。由于这种方法对居住国政府的财政损失较多,所以在采用免税法的国家中采用全额免税法的国家只有法国、澳大利亚及部分拉美国家。

累计免税法,是指居住国政府对其居民来源于国外所得不征税只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但在决定对其居民的国内所得所适用的税率时,有权将其居民的国外所得加以综合考虑。这种免税方法主要适用于行累进所得税率的国家,而且是通过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途径来实现的。

(四)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税,而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税率征税。显然,一国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国外三的所得税的税率越低,越有利于缓解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

参考文献:

1.《国际经济法原理与案例教程》,韩立余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2版;

2.《国际税收》,朱清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4月第5版;

3.《国际税收》,杨志清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1月第1版;

4.《国际税收协定解释问题研究》,陈延忠著,科学出版社,2010年7月第一版;

5.《世界税收发展研究报告》,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著,中国税务出版社,2012年6月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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