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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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健机构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我局组织专家制定了《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穗卫[1996]69号)、《广州市孕产妇三级转诊管理规定(试行)》(穗卫妇[1998] 6号)和《广州市高危妊娠评定标准(修订)》(穗卫基(2006)15号)同时废止。二○○九年九月八日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保健机构高危妊娠管理工作,保障母婴安全,降低孕产妇及围产儿死亡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高危妊娠的定义
凡妊娠期有某种并发症、合并症或致病因素,可能危害孕妇、胎儿与新生儿或导致难产者,称为高危妊娠。
二、高危妊娠的范围
(一)特殊基本情况:包括年龄 18岁或≥35岁,体重 40kg或 85kg或过度肥胖(超过标准体重20%),身高 145cm。
(二)先天异常或遗传病家族史:夫妇一方或双方先天异常或具有遗传性疾病家
族史。
(三)不良嗜好和不良接触史:有吸烟(每天10支以上)、酗酒、吸毒等不良嗜好;孕期接触过可以致畸因素,如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药物、接触有毒物质等。
(四)不良孕产史:多次人工流产或自然流产,早产史、死产史、死胎史、新生儿死亡史、畸形儿史、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等。
(五)患有产科并发症:妊娠期高血压疾病、妊娠期糖尿病、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羊水过少或过多、胎儿生长受限、先兆早产、胎膜早破、母儿血型不合、过期妊娠等。
(六)患有内外科合并症:妊娠合并心脏病、肝病、高血压、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或低下、血液病、严重贫血、肺结核、胸廓畸形、精神病、性病及其他感染等。
(七)可能发生分娩异常的因素:胎位异常、巨大胎儿、骨盆异常、软产道异常、多胎妊娠、盆腔肿瘤等。
三、高危妊娠分类
(一)按照高危因素对母婴危害的严重程度分类
高危妊娠分为一般高危妊娠和严重高危妊娠,分类标准如下:
1.一般高危
(1)年龄:小于18岁或大于等于35岁;
(2)体重:小于40公斤或大于85公斤,或超过标准体重20%;
(3)身高:小于145厘米;
(4)人流≥3次;
(5)单方或双方家庭有先天异常或遗传性疾病史;
(6)新生儿死亡史;
(7)孕早期感染史;
(8)不孕史;
(9)分娩巨大胎儿史;
(10)孕期可疑致畸因素接触史,包括服用对胎儿有影响的
药物、职业毒物接触史等;
(11)先兆早产( 34周);
(12) 34周胎膜早破,时间在24小时内;
(13)可能影响分娩的软产道异常;
(14)妊娠合并良性妇科肿瘤(直径 5cm);
(15)辅助生殖技术妊娠者。
2.严重高危
(1)自然流产≥2次;
(2)不良孕产史:包括死胎史、死产史、早产史、畸形儿史、阴道难产史、产后出血史等;
(3)新生儿溶血病史或双方血型不合且本孕抗体滴度超过正常且逐步上升者;
(4)吸毒或吸毒史;
(5)本孕死胎或胎儿畸形;
(6)本孕估计巨大胎儿;
(7)疤痕子宫;
(8)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9)产前出血(前置胎盘、胎盘早剥等);
(10)先兆早产(≤34周);
(11)胎膜早破超过24小时未临产或≤34周胎膜早破;
(12)过期妊娠;
(13)胎儿生长受限;
(14)羊水过少;
(15)羊水过多;
(16)骨盆异常;
(17)胎位异常(臀位、横位等);
(18)双(多)胎;
(19)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如心脏病、肝病、慢性高血压、糖尿病、中重度贫血、甲亢或甲低、肺结核、肾脏疾病、系统性红斑狼疮、血液病等;妊娠合并精神病、妊娠合并恶性肿瘤、妊娠合并胆汁淤积症、妊娠合并性病或严重感染、孕妇胸廓畸形等;
落千丈)》((20)妊娠合并急性外科疾病,如急性阑尾炎、急性胆囊炎、急性胰腺炎、泌尿系结石和胆石症等。
(21)妊娠合并妇科良性肿瘤(≥5cm)
(二)按照高危因素的稳定性分类
分固定因素和动态因素两大类。固定因素是指怀孕前已经存在,而且整个孕期不会发生改变的高危因素,如年龄、身高、不良孕产史、骨盆异常、疤痕子宫等。动态因素是指怀孕前或怀孕后发生,随着孕周变化可能会发生痊愈、好转、加重等变化的高危因素,如胎位异常、妊娠合并内科疾病、妊娠期并发症、妊娠合并妇科肿瘤等。
四、高危妊娠的管理程序
(一)筛查与评定
1.初筛:孕妇初诊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卫生院(医院)等单位建立《广州市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手册》(以下简称“孕管册”)时,通过详细询问病史、体格检查、常规化验等进行高危妊娠评定,及早发现高危孕妇。
2.复评:对首次来各级助产机构行产前检查的孕妇进行评定,以后在每次产前检查时发现新的高危因素及时评定。一般在孕28周与37周时常规各复评一次。
(二)登记管理
1.标识:
初筛时,将评定结果写在孕管册的左上角;复评时,将每次评定结果写在孕管册“高危妊娠评定栏”中或助产机构产前检查病历封面相应的栏目内,以后评定如有改变再填写,无变化则不填写。
2.登记
各级助产机构应设立高危妊娠管理登记册,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和妊娠结局的全过程及转诊情况。登记册内容应包括编号、姓名、联系电话、产检病历号、发现高危的日期和孕周、高危因素及其严重程度分类、转诊情况、分娩日期及方式、转归情况及产后42天转归情况等(参考《广州市母婴技术服务工作登记表(册)》)。
各级助产机构在初筛或复评中,应将新发现的每例高危妊娠登记入册,已评定高危妊娠的,应在高危情况有变动时及时在登记册中登记。
负责监护和处理高危孕产妇的各级助产机构应为高危孕妇建立高危妊娠管理个案登记卡,以落实对高危妊娠孕产妇追踪、随访工作,保证高危登记工作的及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