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代表变更,重签劳动合同,可否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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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根据这些规定,无需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如果是单位注销原公司,组建新公司那么应该要求新公司承认原公司工作年限,如果不承认,应该支付原公司工作年限的经济补偿。所以,弄清楚公司到底是变更登记,还是注销后组建新公司,这就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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