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调查与思考

作者:德州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来源:《机构与行政》2012年第10期

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直接服务于农业、农村和农民,它们职责的履行情况,关系到农业发展、农村建设、农民增收等重要方面。因此,深入了解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履职状况,研究加强对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监督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的一项重要任务。因此,我们组织力量对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履职状况进行了调查。调查采取广泛选点、深入基层,采访领导、面见群众,开会座谈、个别了解的方式进行。历时两周时间,共调查了4个县,8个乡镇。

一、现状

按照乡镇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规定,我市乡镇普遍设立了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农经管理中心、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文化广电服务中心、社区建设服务中心等5个直属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以上机构应该进行法人登记,但实际现状是:

1、对法人登记工作不积极。乡镇政府及其直属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法人登记工作不积极,认为不进行登记照常开展业务,无法人证书一样干好工作,对乡镇所属的机构来讲使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地方不多。

2、登记工作开展不均衡。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法人登记工作,在各乡镇之间开展的非常不均衡,具体表现为个别乡镇全部登记,少数乡镇部分登记,多数乡镇没有登记。

3、已经登记的效果不理想。部分乡镇直属事业单位虽然进行了法人登记,取得了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形式上已经成为了独立法人,但实际没有独立开展业务,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法人,法人登记的效果不理想。

4、监管措施执行不到位。乡镇直属事业法人履职效果普遍不理想,按照规定应该对其采取限期整改、警告、收缴证章、证书等监管措施,但是措施轻了不起作用,措施重了无人工作,且存在收缴证章、证书后该项职责由谁承担的问题,致使监管措施很难执行到位。

二、问题产生的原因

出现以上现状的原因如下:

一是乡镇直属事业单位自身的一些特点,决定了它不能严格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进行法人登记。如:

1、承担行政职能。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应该是独立事业法人,但乡镇政府没有把它作为独立事业法人对待,而是按照乡镇中心工作的需要,让其承担了部分行政职能。

2、人员很难固定。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多数人员和其他行政人员一样,由乡镇主要负责人围绕中心工作统一调配使用,真正从事本职业务的人员很难固定。

3、规模相对较小。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模相对较小,一般人员编制7—9人,实际在岗工作的还要少些,很多工作只是应付,不能真正满足工作需要。

4、经费未能独立。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全部经费由乡镇政府统一安排,日常开支由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字报销,事业单位没有独立账户,其法定代表人没有经费支配权。

5、服务范围较窄。乡镇直属事业单位多数地处偏僻农村,辐射半径较小,服务对象单一,相对来讲社会监管力度不够,法人证书没能充分发挥效力,造成事业单位法人的社会地位认知度不高、认同感不强。

二是乡镇的主要领导和工作人员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认识水平、重视程度、掌握标准不统一,致使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工作开展的不平衡。

三是对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宣传不到位,农村新闻媒体的宣传条件相对较差,针对广大农民朋友的宣传活动明显缺乏,制约了乡镇范围内社会监督作用的真正发挥。

三、解决问题的思路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思想认识。举办乡镇政府领导和工作人员培训班,强化学习事业法人监管知识,提高他们的思想认识,增强开展监管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选择适宜农村宣传条件和农民朋友喜闻乐见的方式,公开事业单位登记事项及履职情况,使事业单位监管知识进入农村千家万户,深入农民朋友心中。

二是强化社会监督,落实登记责任。监管的最终目的是取消监管,只有强化社会监督,将监管至于社会监督之下,才能达到监管的最高境界。当前,乡镇直属事业单位不能进行法人登记的责任主要在乡镇政府。要根据事业单位法人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求,充分调动成员单位的积极性,将监管的措施向乡镇倾斜,监督乡镇政府尽快履行举办单位职责,创造条件落实事业法人登记义务;还要在农村大张旗鼓地开展社会评议活动,组织广大农民对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的登记状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社会评议,以此,促使乡镇政府尽快落实举办单位的职责。

三是积极创造条件,实现全部登记。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直属事业单位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积极为直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创造条

件,努力实现直属事业单位全部登记的目标;登记机关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直属事业单位,及时予以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对条件暂时达不到要求的直属事业单位,允许由乡镇政府出具担保责任书后,再予以办理事业法人登记手续,乡镇政府出具的担保责任书要有详细记载,包括暂时代担保的事业单位承担事业法人责任,履行事业法人义务,直到符合条件为止等内容。

四是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登记。充分考虑乡镇政府的困难和事业单位的特点,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和机动灵活的方式,对乡镇直属事业单位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不符合登记条件的暂时不予登记,由乡镇政府制订完成登记的任务目标和具体时限,报县级登记监管机关备案,县级登记监管机关负责监督落实。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