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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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定

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全省安全生产培训管理,规范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培训质量,促进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健康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全省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培训,是指以提高安全监管人员、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和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安全素质为目的的教育培训活动。

二、安全培训工作原则

安全培训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归口管理、分级实施、分类指导、教考分离的原则。

三、安全培训机构及其培训范围

(一)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活动,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分四个等级。其中,三级、四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批、颁发。

(二)培训机构培训范围

二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州、市、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监察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中央驻滇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和二级以下安全培训机构教师的培训工作。

三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特种作业人员,州、市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四级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除一、二、三级安全培训机构培训对象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上一级安全培训机构可以承担下一级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工作。

四、各类人员的培训

(一)培训对象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

2.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1)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接受由省安全监管局认定、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组织的专门安全培训,经省或州(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2)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3)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

(4)从业人员在本生产经营单位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队)、班组的安全培训。

(5)生产经营单位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

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3.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具备基本上岗知识与能力,经考核合格,才能上岗。

(二)培训时间要求

1.安全生产监察员和安全生产监督员首次取证培训总课时不得少于80学时,年度轮训不得少于24学时。

2.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3.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4.注册安全工程师每年继续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5.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三)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安全培训大纲由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定。

1.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非煤矿山、危险化学晶、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及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执行国家总局颁布的培训大纲和考核标准。

2.前项规定以外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由省安全监管局组织制定。

安全培训内容按国家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制定的大纲执行。

(四)培训教材与收费

1.培训教材。省安全监管局每2年组织一次优秀教材的评选。安全培训机构应当使用经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省安全监管局组织评选审定的优秀教材。

2、培训收费。安全培训机构从事安全培训工作的收费,应当符合有关规定,并到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手续。

(五)培训工作程序

1.制定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类别、人数、使用教材、培训内容、授课教师、时间、地点、收费金额等。

2.提出培训申请。安全培训机构在开展安全培训前,对需要考核发证的培训,应当向负责考核的省、州、市安全监管局提出申请,提交培训计划。

3.组织培训。安全培训必须按照培训大纲进行。

4.进行培训总结。总结学员参训情况、收集学员反馈信息。

5.提出考核申请。培训机构应当填写考核申请表,向考核部门申请考核。

(六)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保障措施

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年度工作计划,保证本单位安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

2.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记录培

训考核情况。

3.生产经营单位安排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应当支付工资和必要的费用。

五、培训考核

(一)考核原则。安全培训的考核坚持教考分离、统一标准、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考核管理

1.省安全监管局负责安全生产监察(监督)员,三、四级培训机构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教师,二级培训机构培训人员,全省特种作业人员,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人员和注册安全工程师继续教育的考核工作。

2.省安全监管局可委托州(市)安全监管局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受委托的考核部门对省安全监管局负责。省安全监管局对所有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受委托的考核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的服务,中央和省属生产经营单位要配合考核部门做好培训考核工作。受委托的州、市安全监管局要及时将考核情况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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