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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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提高全体管理、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树立安全生产的思想,掌握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知识,增强保护自己及不伤害他人的技能,实现公司的安全生产目标,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教育和培训对象包括:

(一)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新入职员工、在岗作业人员及其他形式劳动用工和代培人员;

(三)作业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人员;

(四)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流程投入使用前,相关管理、操作人员;

(五)特种作业及特殊岗位人员;

(六)相关方人员及外来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三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对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统一管理和资料存档;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人员的一级安全培训工作的实施;各单位或部门负责本单位或部门人员的二级、三级安全教育及其他安全教育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财务人事部负责协调安排新员工接受各级安全教育并保证安全培训教育所需设施;按要求明确从业人员岗位标准。

第六条其它相关对外的部门负责协调安排外来施工人员接受相关安全教育,各部门负责对口外来参观、学习人员的培训教育。

第七条财务人事部负责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费用的保障。

第三章管理组织

第八条培训教育管理

(一)各单位或部门应严格执行安全培训教育管理制度,依据国家、地方及行业规定和岗位需要,制定适宜的安全培训教育目标和要求。根据不断变化的实际情况和培训目标,定期识别安全培训教育需求,制定并实施安全培训教育计划。

(二)公司所有在岗人员全部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每年按要求完成再培训规定学时,未经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全部经过相应的培训,外来施工人员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公司作业。

(三)每年12月底,各单位及各部门根据实际培训需求情况,向安全环保部申报下年

度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对象、时间、地点、考核方式、员工来源等项目),安全环保部汇总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下发实施。

(四)计划外培训(包括外部强制培训)按以下程序开展:

1.计划外内部培训。组织单位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经理批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结果报人力资源部存档。

2.计划外强制培训。上级相关部门要求参加的外部培训实施会签制度。相关单位或部门报公司安全环保部、总经理批准后实施,培训结果报安全环保部备案存档。

(五)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部门应填写《培训记录表》,记录培训人员、时间、地点、教师、主要内容及考试成绩等,培训后将有关记录、试卷或操作考核记录等交人力资源部存档,安全环保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培训效果予以评估,以确保培训教育的持续有效,达不到培训目标的,要按要求予以整改,并做好整改措施计划及实际进展、最终结果等阶段性工作的备案。

(六)财务人事部每年制定安全培训教育预算(或资金计划),各相关单位及部门保证培训所需人员、资金、设施。

(七)通过开展经常性安全培训教育,逐步确立安全终身教育观念,提高人员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九条管理人员培训教育

(一)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并按规定参加每年的再培训。公司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初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二)新提拔的中层干部、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由财务人事部协同安全环保部对其进行任职前的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分包单位各部门专(兼)职安全员由分包单位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进行安全培训,培训分为外培和日常安全知识培训。

第十条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一)公司应依法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从业人员应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作业。

(二)从业人员每年接受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操作规程等,再培训时间不少于4学时。

(三)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受压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厂内专用机动车作业等)应按规定参加安全培训教育,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操作证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按规定定期复审,特种作业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建立管理台账。

(四)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置、新产品投产前,对有关人员(操作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五)对事故责任者和违章冒险作业者,相关部门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教育,吸取事故的教训。

第十一条新从业人员培训教育

(一)新从业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公司级、部门(单位)级、班组(岗位)级安全培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二)公司为新从业人员建立《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安全档案中逐级填写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三)新从业人员(新招、调入、临时、派遣、代培、实习等人员)必须经过至少24学时的三级安全教育。其中一级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二级教育不得少于8学时,三级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

(四)三级安全教育必须逐级完成,在上一级培训考核合格之前不得进入下一级。

(五)新从业人员经三级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成绩合格,持《员工三级安全教育反馈卡》到安全管理部审批,由部门领取劳动防护用品后方可上岗。

(六)三级安全教育内容遵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中的岗前安全培训内容。

第十二条其他人员培训教育

(一)员工转岗、复工(因病或其他原因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再上岗)应进行二、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考核情况记入《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转岗或复工前由人力资源部通知,以便监督检查其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二)变换工种的作业人员转岗前应进行新岗位需要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三)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前,作业现场所在基层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作业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安全培训教育并保存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四)对外来参观、学习等人员进行有关安全规定、可能接触到的危险及应急等内容的安全教育和告知,并由专人带领做好相关监护工作。

(四)分包单位相关管理部门负责对分包单位人员进行遵守现场管理制度、行为规范等教育。

第十三条日常安全教育

班组日常安全活动的形式和内容包括:

宣讲:由班长或安全员等向班组成员宣讲、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精神、指示和要求。

学习:学习有关安全生产文件、安全通报、安全技术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知识。

讨论:班组成员根据学习内容,结合本班组实际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研究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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