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地处罚及危害
十大行政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案件是涉及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纠纷,涉及面广、影响深远。
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律案件的数量逐年上升,其中一些案件因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社会广泛关注而成为典型案例。
本文将解析近年来十大具有代表性的行政法律案件,以期为法治建设提供参考。
二、十大行政法律案件解析1. 案例一:重庆“保钓”维权事件2012年,我国船只在钓鱼岛海域进行维权活动,遭到日本政府扣押。
此事件引发了国内外广泛关注。
在我国政府的外交交涉下,日本政府最终释放了我国船只。
此案体现了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方面的坚定立场。
2. 案例二:陕西凤翔“7·23”交通事故2012年7月23日,陕西凤翔县发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5人死亡、102人受伤。
经调查,事故原因是当地政府监管不力、企业违规生产。
此案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的漏洞,促使政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3. 案例三:江苏宿迁“7·19”火灾2013年7月19日,江苏宿迁市一居民小区发生火灾,造成11人死亡、32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违规使用燃气。
此案反映了我国城市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政府加强城市安全管理。
4. 案例四:广东深圳“12·20”滑坡事故2013年12月20日,广东深圳光明新区发生滑坡事故,造成78人死亡、73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违规开发、违规建设。
此案揭示了我国土地管理、城市建设中存在的问题,促使政府加强土地管理和城市建设监管。
5. 案例五:山东青岛“11·22”爆炸事故2013年11月22日,山东青岛一家化工厂发生爆炸事故,造成62人死亡、416人受伤。
事故原因系企业违规操作、监管不到位。
此案暴露了我国安全生产监管的薄弱环节,促使政府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
6. 案例六:湖北武汉“8·27”交通事故2014年8月27日,湖北武汉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造成22人死亡、54人受伤。
交警解读机动车十大陋习
陋习一:强行超车、加塞抢行【现象】在路段和路口这类交通陋习均时有发生。
在路段上,有驾驶人在弯道超车的,有越过双实线逆行超车的,有在机动车右侧超车的;路口强超加塞现象更普遍,有的车辆还先在左转弯车道直行,或到路口时强行向直行车道并线,公交车被强超加塞的现象较多。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五条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评述】“机动车十大交通陋习”征集中,该项交通陋习列居首位,充分说明该项陋习群众的厌恶程度,开车强超加塞,给人的感觉是这类驾驶人素质低下,自私自利,没有规则意识,只考虑自己方便,不考虑他人感受,强行加塞在别车前面,打破了社会公平,起到了负面导向作用,会让感觉“吃亏”的人也加入到打破规则的队伍中来,这项交通陋习还极易引发刮擦交通事故,时常造成交通拥堵,一旦发生事故,强超和加塞车辆都要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陋习二:驾驶车辆不避让行人和作业人员【现象】行人在斑马线上胆战心惊,机动车旁若无人飞驰而过,这让行人过街没有安全感,在道路上的作业人员,就更深受其害,环卫工人接连被撞,一方面与环卫工人自身安全意识不强有关,驾驶人没养成避让行人的习惯才是事故根源。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
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第一篇: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一、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无证无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臵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6分。
(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当前一些车主、驾驶员交通法制意识极为淡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甚至套用他人车辆号牌,危害极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法律法规十大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一:王某某交通肇事案案件背景:王某某,男,32岁,驾驶一辆小型客车行驶在道路上,因超速行驶,与前方一辆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员受伤,车辆损坏。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王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超速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二、案例二:张某某非法集资案案件背景:张某某,男,40岁,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及金额达10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张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非法集资,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有力地打击了非法集资犯罪。
三、案例三:李某某污染环境案案件背景:李某某,男,35岁,经营一家化工厂,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李某某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李某某违反环境保护法规,长期违法排放废水,严重污染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法院依法严惩,保护了生态环境。
四、案例四:赵某某合同诈骗案案件背景:赵某某,男,30岁,以虚假身份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涉及金额达500余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赵某某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50万元。
案例分析:本案中,赵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严重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严惩,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五、案例五:刘某某侵犯著作权案案件背景:刘某某,男,28岁,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涉及金额达10万元。
处理结果:经法院审理,刘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万元。
十大违法运输车辆排查方案
十大违法运输车辆排查方案随着交通运输行业的快速发展,交通运输违法行为也愈加严重。
特别是涉及到危险品运输的车辆,一旦发生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因此,要加强对这些车辆的排查和管理。
下面是十大违法运输车辆排查方案。
1.加强对车辆的检查在对车辆进行检查时,重点关注车辆是否超载、货物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等。
对于涉及危险品运输的车辆,要检查车辆本身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破损或漏油等情况。
2.加强对驾驶员的检查驾驶员是车辆行驶中最为重要的因素。
因此,在检查车辆时,也要对驾驶员进行严格的身份和资格认证。
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监控。
3.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车辆的管控对于涉及危险品运输的车辆,要在道路上建立专门的通道,确保这些车辆行驶安全。
同时,对于危险品运输车辆的一些特殊要求,也要严格执行,不能有任何违规行为。
4.加强信息共享各地交警部门应加强信息共享,及时掌握车辆的行驶情况。
并且,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公正、严格,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构建了一个良好的社会安全环境。
5.加强对车辆的统计与监管对于每一个车辆,都应该建立一个档案,记录车辆的信息、驾驶员的信息以及运输情况等。
这样可以方便监管部门对车辆的管理,并且也可以便于信息的共享。
6.加强对交通规则的宣传要加强对交通规则的宣传,让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到遵守交通规则的重要性。
同时,要对违法行为的危害进行深入解析,让广大车主充分认识到置身于违法行为中所带来的后果。
7.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工作车辆作为交通工具,其安全性和稳定性是至关重要的。
因此,在掌握车辆信息的基础上,要加强对车辆日常维护工作的监管,确保车辆的正常运行。
8.加强对驾驶员职业素质的培养驾驶员的职业素质决定了车辆的行驶安全。
因此,要加强对驾驶员职业素质的培养,建立健全的教育培训体系,加强职业道德和安全意识的培养。
9.加强对车辆的科技监管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各种智能技术已经被广泛应用到车辆管理中。
安全生产十大违章的内容
安全生产十大违章的内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安全生产是企业的重要事项,关乎员工的健康和生命安全,也直接影响企业的发展和利益。
在实际生产中,仍然存在许多违章行为,严重影响了安全生产的进行。
本文将介绍安全生产中的十大违章行为,希望引起企业和员工的重视,共同努力确保安全生产。
一、擅自改变设备结构或工艺流程在生产过程中,设备的结构和工艺流程经过精心设计和调试,是为了保证生产过程的稳定和安全。
但是有些企业为了追求利益或效益,擅自改变设备结构或工艺流程,这样做往往会导致生产过程不稳定,甚至出现安全事故。
二、未经培训就擅自操作生产设备生产设备的操作需要经过专门的培训和培训考核,只有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才能操作设备。
但是有些员工为了方便或觉得自己有经验,就擅自操作生产设备,这样不仅容易引发事故,还可能造成设备的损坏。
三、无证作业一些员工可能没有相关的操作证书或资格证书,就擅自进行作业。
这样的无证作业不仅容易引发安全事故,而且也会导致企业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不戴安全防护用具在一些高危作业环境中,员工必须佩戴相应的安全防护用具,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但是有些员工为了方便或觉得自己能够控制风险,就不戴安全防护用具,这种行为非常危险,容易导致严重的伤害。
五、违反作业规程在生产作业中,企业会制定相应的作业规程,规定了作业的流程、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
但是有些员工为了赶工期或其他原因,违反作业规程,这样做往往会导致事故的发生。
六、擅自改变安全设施为了保障员工的安全,在生产现场通常会设置一些安全设施,如紧急停止按钮、安全防护网等。
但是有些员工为了方便或觉得这些设施影响工作效率,就擅自改变安全设施,这样容易造成安全隐患。
七、无证擅自开展危险作业八、私自延长工作时间为了提高产量或完成任务,有些员工可能私自延长工作时间,这样不仅容易导致疲劳作业,还可能引发安全事故。
九、未按规定使用防爆工具在一些易燃易爆的场所,员工需要使用防爆工具,如防爆手套、防爆服等。
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校车“变形” 乘员丧命 ——2011.11.16甘肃庆阳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
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 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 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 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前言:道路交通安全关系到全社会每一个人,每一起交通事故对受害家庭来说都 是天大的事。
全国平均每天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死亡的有232人!
“带”血的教训 ——2013.2.1 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3年2月1日8时57分,石彦飞驾驶冀A70380号货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
高速不是公交站 下客命丧为哪般 ——2011.7.4湖北随岳高速公路重大道路交通事故
一、基本情况 2011年7月4日3时40分,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驾驶人梁伟驾驶武汉市海龙旅游客
运有限公司鄂AE3892号大型普通客车,乘载54人(含2名幼儿,核载55人),由广东 广州驶往湖北天门,当行至湖北省仙桃市境内随岳高速公路229公里加400米处,骑 压慢速车道和紧急停车带分道线违法停车下客,被后方驶来的鄂F1N210号重型半挂 牵引车追尾撞击,导致两车冲出高速公路护栏翻入边沟并起火燃烧,造成26人死亡、 29人受伤。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 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 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 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 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十大习惯性违章
不定期检查家用电器线路
总结词
家用电器线路的老化、破损或接触不良 都可能引发火灾事故,因此定期检查线 路至关重要。
VS
详细描述
家用电器在使用过程中,由于环境因素和 时间推移,线路可能会老化、破损或接触 不良,如不及时检查和维修,极易发生火 灾事故。因此,应定期检查电器线路,特 别是对于使用时间较长或高功率的电器。
03
交通出行习惯性违章
酒后驾驶
总结词
酒后驾驶是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及自身安全,也会对他人造成威胁。
详细描述
酒后驾驶是指车辆驾驶者在饮酒状态下驾驶车辆的行为。酒精会降低驾驶者的反应能力、视力和判断力,导致事 故风险增加。酒后驾驶已被广泛禁止,并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
超速行驶
总结词
超速行驶是交通出行习惯性违章中较为常见的行为,容易导致交通事故。
不使用绝缘工具
总结词
忽视绝缘工具的重要性,容易导致触电事故 。
详细描述
绝缘工具是防止触电事故的重要工具,必须 在使用电器设备时使用绝缘工具,否则会面 临触电风险。
不遵守现场安全规程
总结词
对安全规程的忽视,容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详细描述
现场安全规程是保障作业安全的重要规定, 不遵守规程会导致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工
总结词:明火危险
详细描述:在易燃易爆场所使用明火是非常危险的行为 ,容易引起火灾和爆炸等安全事故。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
要点一
总结词
电压违规使用
要点二
详细描述
不按规定使用安全电压,容易导致电气事故和人身伤害。
使用未经检查的气瓶
总结词
气瓶未经检查
详细描述
使用未经检查的气瓶容易存在安全隐患,如气体泄漏、爆炸等安全事故。
十大舆情案例及触犯法律(3篇)
第1篇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舆情事件层出不穷,涉及领域广泛,影响深远。
本文将分析十大舆情案例,并探讨其中触犯的法律问题。
一、案例一:高铁霸座男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8月,一位男子在高铁上霸占他人座位,并拒绝让座。
此事件引发网友热议,最终该男子被警方行政拘留。
触犯法律:该男子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即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案例二:重庆公交车坠江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10月,重庆一辆公交车坠江,造成多人伤亡。
经调查,事件起因是乘客与司机发生争执,乘客抢夺方向盘所致。
触犯法律:该乘客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即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例三:西安地铁保安与乘客冲突事件事件简介:2019年1月,西安地铁一名保安与乘客发生冲突,导致乘客受伤。
事件引发网友关注,保安最终被行政拘留。
触犯法律:该保安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即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四、案例四:滴滴顺风车司机杀害乘客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8月,滴滴顺风车司机在途中杀害一名乘客。
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滴滴公司被责令整改。
触犯法律:该司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即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案例五:河南村霸事件事件简介:2018年6月,河南某村村霸涉嫌强迫交易、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被警方抓获。
触犯法律:村霸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即强迫交易、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法律十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行政法律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行政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涉及众多领域。
本文将通过对十个典型行政法律案例的分析,探讨行政法律在实际应用中的问题和解决方案。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某市规划局违法审批建设项目案案情简介:某开发商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市规划局在接到举报后,责令开发商停止施工并处以罚款。
分析:本案中,规划局违反了《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审批建设项目。
对此,规划局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案例二:某县政府违法征收土地案案情简介:某县政府在未依法征收土地的情况下,强行征收村民土地用于建设项目。
分析:本案中,县政府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征收土地。
村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3. 案例三:某市环保局违法处罚企业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环保问题被市环保局处以罚款,但企业认为罚款数额过高,遂提起行政诉讼。
分析:本案中,环保局在处罚企业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处罚过重的问题。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依法对环保局的处罚决定进行审查。
4. 案例四:某市公安机关违法扣押公民财物案案情简介:某公民因涉嫌犯罪被公安机关扣押财物,但后来证明其无罪。
分析:本案中,公安机关在扣押公民财物时,未依法进行,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
公民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扣押财物。
5. 案例五:某市卫生局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案案情简介:某医疗机构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卫生局吊销执业许可证。
分析:本案中,卫生局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时,未充分考虑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医疗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执业资格。
6. 案例六:某市工商局违法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案案情简介:某企业因存在违法行为,被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
分析:本案中,工商局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时,未充分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存在吊销过重的问题。
企业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要求恢复营业执照。
十个常见的高速公路违法行为
个常见的高速公路违法行为1、超速驾驶超速驾驶,这个是目前国内高速公路上最常见、也是最容易引发恶性事故的交通违法行为。
超速的危害不言而喻,俗话说十次事故九次快,违法超速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超速影响驾驶人的视觉。
驾驶人的视野、动视力(驾驶人在驾车运行中的视力)等会随车速的变化而变化。
时速40 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看清前方200 米以内的物体;时速100公里时,就只能看清160 米以内的物体了。
超速行驶会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有效处置。
二、超速使制动距离延长。
车辆的制动距离主要受车速制约。
由于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越大,从而增大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超速影响车辆操作稳定性。
特别是在弯道处,由于离心力的作用,易使车辆发生侧滑或倾斜。
在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1 倍,其离心力会增大3 倍,过大的离心力容易使车辆失控,出现侧翻。
2、紧急行车道道超车本文中提到的这次事故就是由紧急行车道超车引起的。
紧急行车道,顾名思义是做“紧急行车或者应急停车”之用。
如果从这里超车很容易与因为抛锚、爆胎等原因停在紧急行车道上的车辆发生追尾,而且由于超车速度都会比较快,非常容易发生死亡事故。
此外,就算紧急停车道上没有抛锚车辆停放。
但由于这里经常会用于处理交通事故、或应急维修,很可能有车辆零件散落在路上。
如果轮胎高速压到这些零件,容易造成爆胎,从而发生事故。
3、紧急停车道停车不放置或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示牌三角警示牌的作用相当于有一个警察在你车后给你疏导交通,让后车远离你,提高你的安全系数。
防止追撞!按照要求三角警示牌应放在车后100-150 米的距离。
4、慢车占据快车道右侧超车这又是高速公路的一大顽症。
在高速公路上主车道、超车道划分明确,但很多驾驶员喜欢长时间在超车道上行驶,甚至是慢速行驶,逼迫后车只能从右侧主车道超越。
由于中国是“左驾”,驾驶员对左侧的观察和感知都会好于右侧。
因此右侧超车的行为很难让被超越车辆发现,从而容易引发事故并且影响交通效率。
交通安全日宣传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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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日宣传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十 大典型案例
•疲劳驾驶是“帮凶” 卧铺客车敲警钟
•——2012.8.26包茂高速公路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
• 一、基本情况
故
• 201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
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
交通安全日宣传材料道 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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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8
交通安全日宣传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十 大典型案例
•说 明
•
•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机动车、驾驶人数量迅猛增长,由于人、车、路、
环境等道路交通系统的要素不完善、不协调,安全出行知识缺乏,法制观念不强,
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多发。
院下发《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明确要求驾驶 •人24小时累计驾驶时间不超过8小时。 • 根据车载GPS卫星定位装置记录,此次事故中,陈强连续驾驶时间达4小时22分, 中途未停车休息,造成驾驶时精力不集中,反应和判断能力下降,未及时发现前方汽 车列车从匝道违法驶入高速公路、且在高速公路上违法低速行驶的险情,未能采取安 全、有效的避让措施,导致事故发生。根据事后实验,大客车驾驶人有足够的时间发 现汽车列车,如能采取有效的避险措施,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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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安全日宣传材料道路交通事故十 大典型案例
二、教训与启示 高速公路是专供汽车分道高速行驶、并全部控制出入的公路,具有全封
闭、全立交、行驶速度高等特点,其中,车速高是最显著的特点,也是高速 公路同其他道路的根本区别。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容易让后方车辆来不及避 让,极易引发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而客运车辆在高速公路随意上下乘客, 也会使高速公路上行人增多,给交通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交通安全事例
交通安全事例篇一: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十大交通事故典型案例时刻提醒我们遵守交通法规经过多年努力,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稳中有降,但总量仍然较大,并且80%以上道路交通事故因交通违法导致。
“全国交通安全日”(2022年12月2日)来临之际,陕西省公安厅交管局转发了公安部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十大典型案例,希望道路交通参与者、道路运输从业者能够以此为鉴,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2022.10.7青银高速山东淄博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10月7日11时44分,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长途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牛传更驾驶鲁A96925大客车,自东向西沿青银高速公路行驶至淄博路段,在超越同向右侧车道一辆大货车时,突遇山东省高密市王瑞先驾驶鲁GJ031B小客车从两车间强行超车并线,导致鲁A96925大客车与鲁GJ031B小客车刮擦后,失控冲过中央活动护栏,与对向济南旅顺旅游汽车有限公司驾驶人周玉山驾驶的鲁A18526大客车发生碰撞,致鲁A18526大客车翻入高速公路边沟,造成14人死亡、6人重伤。
2022.8.31连霍高速公路河南三门峡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8月31日8时48分,灵宝市宝通汽车客运有限责任公司驾驶人郭世平驾驶号牌为豫M15260的金龙牌大型普通客车(核载29人,实载27人),沿连霍高速公路(G30)自西向东行驶至784公里加420米处河南三门峡境内,因遇大雨,车辆发生侧滑,翻至道路右侧沟中,造成大客车上8人当场死亡,2人经抢救无效死亡,15人受伤。
包茂高速陕西延安特别重大道路交通事故2022年8月26日2时31分许,内蒙古包头市驾驶人陈强驾驶蒙AK1475号宇通牌卧铺大客车(以下简称大客车),沿包茂高速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484km+95m处,与河南省焦作市孟州市驾驶人闪文全驾驶的重型罐式半挂汽车列车(主车豫HD6962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豫H213A挂号中集牌罐式半挂车,以下简称“汽车列车”)发生追尾碰撞,致罐式半挂车内甲醇泄漏并起火,造成大客车内36人当场死亡,3人受伤。
危害交通安全都有哪些行为
危害交通安全都有哪些行为在生活中,交通安全的知识是人们需要掌握的,但是,还是有一些行为是可以危害到交通安全的。
以下是由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希望能帮到你们。
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超速:超速被大家成为马路上的头号杀手,超速行驶会造成安全可靠性的降低,还有碰撞时因为冲击破坏力很大会造成恶性事故。
对于驾驶员而言超速的行为最不受重视,因为大家都认为自己的车技是不错的,超速只要不被交警发现就没有问题。
超载:超载的情况会降低车辆的控制能力,如果我们行驶超载的车辆就会增加心理的压力,在操作的时候也会出错影响行车安全。
百分之三十的交通意外事故是因为超载导致的,而群死群伤的重大案例也和超载有直接关系。
酒驾:每年因为酒驾而引发的意外数不胜数,驾驶员在没有喝酒时一旦发现前方有危险,那么就可以在0.75秒内做出正确的操作。
但是喝酒之后那么反应的时间就会延迟两到三倍左右,因此为了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必须要严禁酒后开车。
醉驾:醉驾不仅仅需要吊销驾照也会追究刑事责任,并且违章驾驶员在被吊销驾照之后五年内不得参加考试。
毒驾:在吸毒之后开车就容易出现幻觉,驾驶员能力的降低就会意外事故的发生埋下隐患。
毒驾和醉驾相比更加的危险,因为毒驾的驾驶员反应要比正常人慢百分之二十一左右。
闯红灯:不少的驾驶员总是会抱着侥幸的心态闯红灯,虽然说当时可能没有引发意外事故。
但是一旦造成意外事故就会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实施交通安全法的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道路交通安全法全文的基本原则(一)依法管理的原则1、依法行政,依法办事。
本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的行为做了具体规定,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控制执法的随意性,防止滥用执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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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一、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的处罚及危害涉牌涉证违法行为主要有: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伪造、变造号牌,套用其它车辆号牌,无证无牌。
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第95条规定: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90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记6分。
(第90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第96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当前一些车主、驾驶员交通法制意识极为淡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或是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甚至套用他人车辆号牌,危害极大。
一是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驾驶人使用无牌、套牌、假牌或故意遮挡、污损号牌大多为了超速行驶,极易引发重特大交通事故。
二是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抢劫、盗窃、抢夺等案件的难度。
由于车辆无牌、套牌、假牌或号牌被遮挡,车辆一旦肇事逃逸,目击证人、电子监控、电子警察都无法记下肇事车辆的号牌,极大增加了案件侦破难度。
三是引发其它交通违法行为。
此项违法行为可视为其他违法行为预备,驾驶人可能更多出现肆意违法行为危及交通安全引发交通事故。
四是扰乱正常的牌证管理。
此类违法行为不及时加强有效严厉地打击制止,很容易产生效仿效应,削弱公民的守法意识,使号牌失去意义,机动车管理陷入混乱。
五是给办理正常业务的车主带来诸多不便。
套牌、假牌车辆使用的车牌号大多是和办理正常手续的合法车辆相同,增加了违法信息录入难度的同时,影响了原车的注册、登记、年检等办理合法手续的进程。
二、超速行驶的处罚及危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2条规定: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5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一)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3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40公里;(二)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每小时50公里,公路为每小时70公里。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46条规定: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30公里,其中拖拉机、电瓶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一)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窄桥时;(二)掉头、转弯、下陡坡时;(三)遇雾、雨、雪、沙尘、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四)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五)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对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不足50%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50—200元,记3分;依据第99条第4款等规定:机动车辆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视不同情形处以罚款300—2000元,记6分,可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十次事故九次快,超速行车危害性由此可见一斑。
超速交通违法行为主要有六大危害:第一,超速行车影响驾驶人视觉。
测试表明,时速40公里时,驾驶人可观察到90度至100度视野度范围内的物体;时速为105公里时,只能观察到40度范围内的物体。
时速为40公里时,一般驾驶人可看清前方200米以内的物体;时速为100公里时,只能看清160米以内的物体。
超速行车,使驾驶人视野变窄,视力减弱,对前方突然出现的险情,难以及时、准确、妥善处置,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第二,超速行车使制动非安全期延长。
车辆制动距离主要受车速制约,因惯性作用,车速越快,制动距离和制动非安全期越长。
测试表明,同等条件下,时速分别为40公里和60公里时,同在离物体25米处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制动安全距离分别为21.6米和39.1米。
也就是说,前者在距物体3.4米处安全停车,而后者将直接撞上物体。
超速行车的制动非安全期延长,也就增大了交通事故的发生几率。
第三,超速行车影响车辆操作稳定性。
超速行车的操作稳定性恶化,特别是在弯道处行驶,因离心力作用,易使车辆侧滑或倾斜。
测算显示,同等条件下,车速提高一倍,其离心力就会增大三倍。
过大的离心力使车辆变得极难驾驭甚至失控,此时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小的道路行驶,就可能测滑、撞车或撞岩;如果在路面附着系数较大的道路行驶,就可能造成翻倾等交通事故。
第四,超速行车增加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因为超速行车造成超车机会增多,每次超车都必须提高车速,被超者则需减速让行,这就增加了道路交织点和冲突点,从而增加了事故几率。
第五,超速行车会造成心理紧张,措施失当,驾驶人超速行车时,如遇意外就会极度心理紧张,无暇冷静思考、准确判断,采取的紧急措施常常顾此失彼、欲避却趋,交通事故往往就在此时发生了。
第六,超速行驶车辆发生机械故障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容易造成车辆与零部件的损坏,发生爆胎、制动失效等机械故障。
超速不仅得不到赶时间的目的,还潜在增加了事故发生率。
让生命的时钟停摆,绝对得不偿失。
三、客车超员的处罚及危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9条规定: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5条第1款规定: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等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未达20%的,处罚款300元,记6分;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核定载客人数20%的,处1000-2000元罚款,记12分;运输单位的车辆有上述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主要危害:车辆在超员状态下,载运质量增大,车辆惯性加大,制动距离加长,危害性也相应增加。
如果严重超员,则极易因轮胎负荷过重、变形过大而引发爆胎、突然偏驶、制动失灵、转向失控等状况,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客车超员是引发群死群伤事故的罪恶根源,每年的重特大事故多与超员载客有关。
超员客车在客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中,所占总量在七成以上。
四、酒后驾驶的处罚及危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主要危害:酒后驾驶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下5个方面:1、触觉能力降低。
饮酒后人的手、脚的触觉较平时降低,往往无法正常控制油门、刹车及方向盘。
2、判断能力和操作能力降低。
无法正确判断距离、速度。
3、出现视觉障碍。
饮酒后不易发现和正确领会交通信号灯、标志和标线。
视野也变窄,易发生事故。
4、心理变态。
在酒精的刺激下,人有时会过高地估计自己,对周围人的劝告常不予理睬,往往干出一些力不从心的事。
5、大脑疲劳。
饮酒后易困倦,表现为行驶不规律,空间视觉差。
饮酒后,人的血液中酒精浓度会增高,从而出现中枢神经被麻痹,理性、自制力降低,视力下降、视野变窄、注意力不集中、身体平衡感减弱等状况。
易导致驾驶人操纵制动、加速、离合器踏板时反应迟钝、行动迟缓等现象。
从而引发因转弯角度不够飞出路外或撞到建筑物上、无视过路行人、交通信号灯或不注意交叉路口而迎面相撞等事故。
因此,世界各国法律均规定,严禁酒后驾驶机动车。
五、疲劳驾驶的处罚及危害法律规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第7款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等规定,疲劳驾驶处罚款150-200元。
连续驾驶公路客运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处20-200元罚款,记6分。
主要危害:疲劳驾驶主要有以下4点危害:1、感知机能弱化。
驾驶人一般经过2-4个小时连续驾驶机动车后,他的中枢神经就会产生疲劳,开始出现视觉、听觉、触觉迟钝,敏感性减弱。
其辨认和识别交通标志的能力大幅度下降,甚至还会引起错觉,极易发生追尾、碰撞灯事故。
2、驾驶动作失调。
长时间驾驶机动车,使驾驶人肌肉的收缩调节机能降低,致使操作动作节律失调,动作的自动化程度降低,准确性下降,有时发生反常反应。
表现在遇到紧急情况下,把油门当刹车使用等,严重威胁到行车安全。
3、注意力、记忆力下降。
随着疲劳的产生,驾驶人的思维能力明显降低,注意力涣散,注意范围缩小,注意力的分配和转移发生困难,有时忘记操作规程,并经常丢失重要的交通信息,甚至走错路线。
4、判断和驾驶错误增多。
产生疲劳以后,驾驶人的判断和驾驶失误都远比平时增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