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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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二年四月二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9.29•【字号】湘国税函[2002]298号•【施行日期】200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298号2002年9月29日)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湘国税函[2002]11号)下发以来,各级国税机关高度重视,全面落实并积极开展了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增值税的管理,加大税源监控力度,及时发现和打击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堵塞税收漏洞,省局决定进一步完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评估办法。

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必须高度认识到增值税纳税评估在增值税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加强对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岗责体系,明确责任,规范工作流程。

各县、市、分局应制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考核办法,明确组织机构、考核对象、纳税评估岗位及相关责任人、岗位职责、纳税评估工作流程及考核办法等相关内容,并严格按月对纳税评估岗位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二、适当扩大纳入《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办法》(以下简称《纳税评估办法》)的范围。

凡已进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均要按《纳税评估办法》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各县、市、分局已进入防伪税控系统的商贸企业较少,应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未进入防伪税控系统,但在当地属于较大税源的商贸企业纳税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

同时,要求各地在选择评估对象时还应突出特殊行业,选择部分农产品收购、运输费用在原材料采购成本中占较大比重的特殊工商企业和行业作为评估对象。

对未纳入上述纳税评估范围的其他企业,仍暂按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日常稽查办法的通知》(湘国税函[1998]233号,以下简称《日常稽查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日常稽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 国税发〔2009〕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国税发“2009”7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9-02-0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对1993年底以来以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发布的有关增值税政策及征收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通知如下:一、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50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种性质的价外收入都应当征收增值税的批复‡(国税函发“1994”87号)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116号)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报表‟表样的通知‡(国税发“1994”272号)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15号)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5”30号)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销售并连续安装铝合金门窗等业务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447号)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日常统计报表和调查工作评比计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6”448号)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检查清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通知‡(国税发“1997”38号)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行增值税纳税人情况调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156号)1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41号)1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业企业增值税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税函“1997”401号)1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8”104号)1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8”124号)1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9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流函“1998”043号)1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28号)1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制售安装铁塔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05号)1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济南市自来水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12号)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0号)1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伪税控认证不符和密文有误增值税专用发票查处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0”51号)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2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1号)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青岛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2号)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武汉市自来水公司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83号)2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力体制改革中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1号)2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6号)2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28号)2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保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模式推行到位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30号)2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企业采集方式软件测评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29号)2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3”328号)3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432号)3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439号)3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申报软件推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43号)3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煤浆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144号)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首都机场集团公司转供自来水业务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289号)3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3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南方勘探开发分公司原油天然气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678号)3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111号)3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5”21号)4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332号)4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592号)4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吉林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纳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企业范围的批复‡(国税函“2005”692号)4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028号)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建筑防水材料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80号)45.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异常等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710号)4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47.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市自来水供水企业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 24号)4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硫磺适用税率的通知‡(国税函“2007”624号)4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矿采选过程中的低品位矿石是否属于废旧物资的批复‡(国税函“2007”1027号)5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407号)二、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14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三条、第四条。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法律法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阅读全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00二年四月>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

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08•【字号】京国税发[2004]66号•【施行日期】2004.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66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市凡2003年1月1日以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含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下同)的商贸(科贸)企业,以及2003年1月1日以后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工业企业和商贸、科贸企业),均应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的范围。

二、对纳入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范围的企业,凡2003年1月1日以后,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一)存在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一条所列三种情形之一的;(二)存在以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情况,但未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5号)的规定进行相关合同备案的一般纳税人商贸(科贸)企业。

三、对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进行纳税评估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除按国税发明电[2004]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进行评估外,还可参考以下内容进行重点评估:(一)对销售收入及销项税额方面的约谈或实地调查内容:1、是否存在利用库存变动、资金往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情况;2、是否存在价外费用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3、是否存在以物易物、以旧换新隐瞒收入的情况;4、是否存在视同销售的行为而不计应税收入的情况;5、销项发票开具是否异常。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沪国税流〔2009〕7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税正文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9〕7号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请各相关分局将本次专项评估作好小结,并于4月10日前报市局流转税处。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二OO九年一月二十二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非正常销售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的通知国税函〔2008〕107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防止成品油生产企业非正常销售成品油导致税款流失,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成品油销售税收监管的紧急通知》(财税〔2008〕164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紧急通知精神,税务总局决定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开展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应组织专门人员,对本地区成品油生产企业2008年11月份和12月份当月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和燃料油(以下简称成品油)非正常销售数量进行成品油消费税专项纳税评估(评估办法见附件)。

二、通过评估确系非正常销售的成品油,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核定成品油消费税应纳税额,并要求生产企业于2009年2月征期起调整纳税申报,最迟必须在2009年4月征期结束前全部调整完毕。

超出规定期限且生产企业不同意或不配合调整纳税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据征管法进行查处。

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

成品油零售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方法第一,单位销售毛利相对稳定。

由于国家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的零售价格具有较严格的限定,两大集团公司对其下属的具有成品油批发资质企业的批发价格同样做了较严格的限定,因此成品油零售企业在一定时间内的单位销售毛利较稳定,变化较小。

第二,购进成品油具有最大库容性,且库容器具基本上均可计量。

成品油作为一种特定货物,其存放需要特定容器。

从调查的实际情况看,使用国家标准器具的企业占绝大多数,使用非标准器具的企业较少。

但不论使用何种器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成品油库容器具均应由有关部门出具计量结果证明。

1.滞留票核查法通过防伪税控系统筛选出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零售企业的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信息。

此评估指标的目的是查找成品油零售企业是否存在账外经营的问题。

问题:成品油是否向成品油批发企业购买,发票是否按规定时限认定,有无逾期、退货等情况?2.以进控销法计算公式:成品油零售企业销售数量=成品油零售企业期初库存数量+成品油批零兼营企业和批发企业开具给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成品油数量-成品油零售企业期末库存数量以计算出的销售数量推算企业申报的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合理性。

3.最大库容量法基本同石油炼化企业,但企业的最大库容量应更多地参考技术监督部门的信息。

利用最大库容量评估某一时点库存数量的合理性。

评价公式:最大库容量(立方米)×成品油密度(吨/立方米)≥企业账面显示的时点库存数量(吨)其中:最大库容量=成品油成品库容+成品油半成品库容。

最大库容量可同时参考企业提供的信息和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有关计量证明。

评价公式成立为基本正常,评价公式不成立为异常,应查明原因。

4.增值税税收负担率分析法同成品油批发企业:通过企业毛利率计算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以此评价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增值税负担率的合理性。

计算公式: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企业综合毛利率×17%×100%其中:企业综合毛利率=∑[(某规格油品单位进销差价/该规格油品单价)×该规格油品的应税销售收入]/总应税销售收入企业增值税负担率理论值与通过企业申报数据计算的增值税负担率基本一致为合理,差异较大为不合理,需进行核实。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记录,向购油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附件:1、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略)
2、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略)
3、加油站_____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略)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略)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条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按月将其销售成品油信息通过金税工程网络传递到购油企业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
第十一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帐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和专用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限额限量供应专用发票。
第十二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帐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
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附表1,以下简称台帐)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帐,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附表2)。台帐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第14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11月26日国税发[2003]第142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加油站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应严格执行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的各项规定,建立、登记《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在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或加油IC卡、《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凡未按规定建立台账、不准确登记台账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其增值税销售额,按适用税率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日常管理,应每月对所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将读取的数据与加油站所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核对有问题且无正当理由的,应立即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稽查部门对加油站的纳税情况要按季进行稽查。

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自2004年1月1日起,其下属零售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应每月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负责将采集的数据传送给受理申报的税务机关进行比对。

三、凡不通过已安装税控装置的加油机或税控加油机加油,擅自改变税控装置或破坏铅封,导致机器记录失真或无法记录,造成少缴或不缴应纳税款的,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从重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增值税
【发文字号】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增值税规范性文件清单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2005.04.26
【实施日期】2005.04.2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明电[2005]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币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增值税申报异常企业的管理、总局要求各地按照《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零、负申报或者低税负申报)的企业,一律对其进行纳税评估。

各地要认真组织和督促基层税务机关对这些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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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增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增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成品油零售【颁布单位】云南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云国税发﹝2002﹞84号【发文日期】2002-05-08【实施时间】2002-05-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颁发的《成品油零售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和省局的有关要求,对符合《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加油站均要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进行征管。

二、凡不同时具备《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中经经贸委批准、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五个条件的加油站不得领购使用发票,一律按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税收管理,并按要求建立台帐和报送相关资料。

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实行“分支公司一体化管理”改革后,仍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所属分公司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1﹞306号)的规定执行,对其所属分(支)公司跨地区设立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他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跨地区或县市经营的,可按《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云国税发﹝1999﹞269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跨地区设置非独立核算分之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云国税函)﹝2000﹞31号)及有关规定执行。

采取“预征—;—;结算”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加油站或非独立核算的分(支)公司,预缴税款单位缴税款同时要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管理办法》规定的各类加油信息报表报送给汇总缴税单位,汇总单位申报纳税时一并报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9.07.02•【文号】财预[2009]82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预算、决算,税收征管正文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预[2009]82号2009年7月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为了妥善处理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确保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现通知如下:一、地方及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财预[2008]479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一)税务部门开具炼化企业成品油消费税税收缴款书时,要正确填列成品油消费税入库科目。

即,在税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栏填列101020107“成品油消费税”。

(二)对本通知发布之前实现的2009年所属期成品油消费税,没有按照规定科目入库的,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国库(含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下同)核实后调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

人民银行国库按照规定的比例和科目将对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收入划转到中央国库。

(三)2009年入库但所属期为2008年及以前年度的成品油消费税收入,不列入“成品油消费税”科目,不作为按照《通知》有关规定划转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依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2.05.16
•【字号】
•【施行日期】2002.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增值税
正文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
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市局联系,本市的具体意见另行下发。

特此通知。

附件:《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二年五月十六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8.04•【字号】沪国税流[2005]53号•【施行日期】2005.08.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上海市国税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沪国税流[2005]53号)各区县税务局、市财税三、七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5]7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从2005年8月1日起,在本市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零售单位(以下简称:“加油站”)应根据《关于本市全面推行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5〕9号)和《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2号)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加油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正确填报《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和载有上述资料的电子信息。

所属期为8月份的增值税纳税申报中,应补报6、7月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二、市局信息中心应于每月18日前采集本市成品油生产、批发单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信息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每月22日接收国家税务总局经过清分和分捡下传的发票信息,于25日前清分下传各主管税务机关。

三、7月28日,市局组织各主管税务机关对以进控销软件系统进行培训。

四、本地区加油站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市局在每月5日前通过网络(FTP/PUBLIC2005/流转税处)按月发布,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上调整(暂定为5%)。

五、8月1日前,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国税发[2005]76号文件的规定,将成品油生产、批发和零售单位纳税人档案信息输入以进控销软件系统。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35号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国税函〔2005〕35号)各市、县国家税务局,洋浦国家税务局:现将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对实施中的经验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征管处)报告。

为便于审核比对,原《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合并为《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

附件:1.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2.成品油购销存情况表3.成品油销售审核表二○○五年三月七日附件1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以下简称加油站)税收管理,提高税源监控能力,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销售的加油站适用本办法(中石化海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海南销售分公司所属加油站税控管理适用本办法,其增值税、所得税管理适用琼国税发〔2003〕140号和琼国税发〔2004〕289号文)。

第三条各市县局为辖区内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其职责是:1.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2.对加油站投入使用的税控一体机、税控装置、读卡器、IC卡等税控器具是否符合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审定;3.负责加油机的税控初始化以及税控器具的签封、拆封;4.负责对税控器具的安装、维修、使用实施监督管理;5.采用科学方法合理核定加油站自用油、检测油、倒库油用量;6.检查加油站购、销、存数量与已申报纳税的真实性;7.负责对IC卡读取的相关纳税数据与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比对;8.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加油站使用加油机进行计量检测和防爆安检工作;9.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协作,实施相应管理工作;10.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标 签】纳税评估工作【颁布单位】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文 号】深国税函﹝2004﹞58号【发文日期】2004-03-08【实施时间】2004-03-0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各处室、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附件1)要求,现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就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评估的范围 2003年1月1日后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科贸)企业(以下简称商贸企业),凡具有以下情形的,按本通知要求实施纳税评估: (一)当月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包括手工版专用发票和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在5份以下(含5份),且使用海关完税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或普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运输发票的税额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高于70%(含70%)。

(二)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25份以上(含25份),且平均每份开具金额数在发票最大可开具金额数的80%以上(含80%)。

(三)增值税纳税情况明显异常(如零申报、负申报及税负率低于1%)。

(四)其他异常情形。

二、纳税评估的主要内容 (一)在“一窗式”实现相关信息数据即时比对前,审核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的相关数据是否真实。

即核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间数据是否相符;核对纳税申报表数据与各相关系统采集的进、销项明细数据是否相符;核对申报应缴税款数与实际扣缴税款数是否一致等。

(二)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四种抵扣凭证”特别是海关完税凭证是否真实。

三、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 (一)市局设置纳税评估综合管理岗,主要负责筛选、下发纳税评估对象;组织协调及业务指导;总结及上报信息。

(二)区、分局设置纳税评估管理岗、纳税评估岗。

主要职责: 1、纳税评估管理岗设在税政管理科室,负责组织本单位纳税评估工作的实施、业务协调及指导,并按要求总结及上报有关纳税评估信息。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

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03.26•【字号】沈国税函[2004]72号•【施行日期】2004.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沈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沈国税函〔2004〕72号)各分局、县(市)局:现将《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辽国税明电〔2004〕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规定如下:一、各基层局从3月份征期开始,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如下:1. 所有凭增值税海关完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纳税时必须附送相应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3月份海关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约谈时补报)。

2. 计征部门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在纳税申报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第一条的规定,对申报结果确定评估对象。

每日申报工作结束后连同当日评估对象一并转给综合业务部门。

综合业务部门应立即转送稽核部门。

3. 稽核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7号)第二条的规定,采取约谈或实地调查方式对企业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4. 征收税务机关发现上述纳税人有涉嫌偷税行为发生的,应立即将此案移送稽查机关进行查处。

移送此类案件时,除按现行程序转交外,征收税务机关应单独填写《增值税专项纳税评估涉嫌偷税案件移交单》。

稽查机关要优先查处此类案件。

5. 在进行纳税评估期间发生企业负责人走逃的,征收税务机关要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将此案移送稽查机关进行查处。

征收税务机关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机稽核系统查询出已报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电子信息,同时将未报税的专用发票作为失控发票处理,由征收税务机关通知购货方-+税务机关协查。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doc

山东省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发布日期:2002-4-2现发布《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金人庆二○○二年四月二日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有关税收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第一条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四条采取统一配送成品油方式设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在同一县市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

在同一省内跨县市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跨省经营的,是否汇总缴纳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对统一核算,且经税务机关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成品油销售单位跨县市调配成品油的,不征收增值税。

第五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

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

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六条加油站应税销售额包括当月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和其他应税货物及劳务的销售额。

其中成品油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为:成品油应税销售额=(当月全部成品油销售数量-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油品单价第七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附表1,以下简称台账)登记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3.20•【字号】京国税函[2006]176号•【施行日期】2006.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6〕176号)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纳税评估部分办法及行业纳税评估指标的通知》(国税函[2005]12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评估是国家税务总局强化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增值税做为主体税种,其纳税评估工作在整个评估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各局应高度重视此项工作。

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评估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基本内容包括专项评估和以指标体系为依托的行业分类评估(以下简称指标评估)。

鉴于目前指标评估还不完善,专项评估工作已较为成熟,我市增值税纳税评估现阶段的工作原则是:以做好专项评估为前提,积极探索、逐步推进指标评估。

增值税纳税评估的重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三、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具体要求专项评估和指标评估作为增值税纳税评估的两项基本内容,虽在实现手段等方面存在一些不同,但从总体上看,二者应是相互影响、有机结合的。

各局应将两项评估内容紧密结合起来共同开展,达到共促共进的效果。

(一)专项评估从评估实践看,专项评估具有一定的针对性,可操作性较强。

各局应按照总局、市局有关文件的具体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评估工作,为探索指标评估打下良好的基础。

1、专项评估的具体范围包括:(1)没有或基本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要以增值税其他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2)每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份数在25份或25份以上,并且每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是以最大限额或较大数额开具的纳税人;(3)连续两个月申报异常的纳税人,包括零、负申报,低税负申报的情况;(4)成品油零售和批、零兼营单位;(5)总局、市局下发的重点评估企业名单,如:总局每月从金税工程稽核子系统中提取并下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金额在240-250万之间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为零”的企业名单,再如:市局近期将下发的2005年度全年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和增值税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均为零的企业名单;(6)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定期评估,如软件企业、福利企业等;(7)总局、市局根据管理需要增加的其他专项评估内容。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湘国税函[2001]173号•【施行日期】2001.06.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检查的通知(湘国税函[2001]173号2001年6月22日)我省加油站的加油机安装税控装置工作已基本完成。

为了充分发挥加油机税控计量器的作用,规范加油站的税收管理工作,省局决定,对全省加油站税收征管工作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检查对象:对全省所有加油站的税收征管情况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1、加油站是否有专人负责监督管理,是否按时报送有关财务核算资料。

2、加油站启用加油机税控装置进行营业前,是否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进行初始化处理。

3、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是否按规定开具发票。

4、加油站安装加油机税控装置后的纳税申报,是否采用IC卡、磁盘、电子申报等方式报税,国税机关是否将其纳入办税服务厅(室)管理。

5、国税机关和技术监督部门是不明对税控装置进行铅封和加贴封条,加油站是否擅自开启铅封和封条。

6、加油站安装税控装置试运行期间,是否严格按照省局规定的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缴税。

7、加油站试运行期满后,是否按照税控加油机记录的数据如实申报纳税,实行查帐征收(仍实行核定征收的,应针对加油站的进货渠道、进销差价率和核定征收的征管情况写出专题材料,一并上报)。

8、直流式、手工加油机应按照高手实行查帐征收税款的加油站的实际税负水平核定征收税款,同时分别上报各县市(区)辖区内的实际平均负税情况。

9、加油站是否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加油机及其税控装置。

10、加油站新购置的加油机是否安装了税控装置。

11、是否有漏征漏管户。

三、检查方式:这次检查由征管部门牵头,稽查部门参与。

各地要集中时间,集中精力,成立由征管、稽查人员参加的检查组,采取分区域、分路段、分乡镇进行清理,切实将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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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财政税收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开展成品油零售单位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加强成品油零售单λ(以下简称“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洞,总局决定,自2005年6月份起对加油站开展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加油站,由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按月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

对经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

二、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是利用金税工程稽核系统成品油批发单λ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清分出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信息,并利用购、销、存的逻辑关系,评估其申报信息的可信度,即所ν“以进控销”。

按月开展对加油站增值税的纳税评估。

为开展此项工作,总局将统一下发加油站增值税以进控销评估软件(以下简称以进控销软件)。

三、省级国家税务局信息中心应于ÿ月18日前采集评估所属期本省成品油批发单λ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数据,并将采集完整的数据上传至总局;于ÿ月22日接收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购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在ÿ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三天内采集所辖加油站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数据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的本月合计数。

如遇节假日,数据采集日期比照稽核系统数据传递时间顺延。

四、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的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税收负担率指标进行评定。

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见附件2)。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λ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加油站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100%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λ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ë利率)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税收负担率: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ë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五、评估软件系统评定异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通过约谈、举证、实地查验等方式验证其异常情况。

(一)约谈、举证1.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7)检测用油情况;(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9)其他情况。

2.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3)其他情况。

(二)实地查验经约谈、举证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查验: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¼库存数量;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¼,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对经省级或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批准,跨地区或跨县市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如核算地主管税务机关约谈或实地查验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加油站所在地税务机关代为约谈或实地查验,并反馈其结果。

具体执行办法可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六、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对加油站增值税实施纳税评估,凡本通知δ予明确的事项,均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的规定执行。

七、开展加油站纳税评估工作,是总局探索对零售环节增值税管理的重要举措,各级国家税务局应高度重视,各部门要同心协力、相互配合,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下级税务机关开展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各级信息中心要做好以进控销软件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

为及时掌握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情况,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于ÿ月20日前将《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见附件3)报送至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相关公式说明2.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3.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五月九日附件1相关公式说明: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1.“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λ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λ从成品油批发单λ购进成品油的金额;2.“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λ自行申报的自购油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λ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入库自购金额合计”。

二、销售额差异率计算公式说明:1.“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指成品油零售单λ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中“销售金额”栏(包括通过加油机和不通过加油机)本月数合计;2.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λ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3.“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λ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指总局下传的评估所属期成品油零售单λ从成品油批发单λ购进成品油的金额;4.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λ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5.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指成品油零售单λ在评估所属期自行申报的《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中的“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

附件2: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年月税务机关: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异常原因备注制表:审核:审批人:年月日附件3:加油站增值税纳税评估情况表评估所属期:年月填报单λ:(公章)金额单λ:万元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异常原因备注制表人:审核人:制表时间:年月日∙对行政许可的变更有什么法律规定2018(2018) /l/cs/677290.html∙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的计算公式及相关法律法规/l/cs/677289.html∙行政许可的优先原则是指哪些原则/l/cs/677288.html∙仓单它有哪些主要性质/l/cs/677287.html∙关于飞机场种植农作物的收入缴纳农业税问题的通知/l/cs/677286.html∙债权凭证在执行期限都有哪些适用规则/l/cs/677285.html∙债权凭证担保无效的规定(2018)有哪些/l/cs/677284.html∙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单位责任限制的区别/l/cs/677283.html∙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有哪些/l/cs/677282.html∙关于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的实施办法(修正)/l/cs/677281.html∙工程结算科目核算的内容是如何的/l/cs/677280.html∙资源税的概念 /l/cs/677279.html∙几种典型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l/cs/677278.html∙关于调整农业税税率的通知/l/cs/677277.html∙出纳会犯经济罪吗 /l/cs/677276.html ∙财务会计制度有哪些法律法规规定(2018)2018最新/l/cs/677275.html∙债权凭证的含义是什么/l/cs/677274.html∙四川省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实施办法/l/cs/677273.html∙债权凭证要记载哪些内容/l/cs/677272.html∙关于新扩大的自留地/l/cs/677271.html∙债务重组债权人的会计处理的方式/l/cs/677270.html∙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关系如何/l/cs/677269.html∙关于示范繁殖农场农业税免征范围的补充规定/l/cs/677268.html∙债权凭证需要记载的哪些内容/l/cs/677267.html∙印花税的申报期限 /l/cs/677266.html ∙以固定资产投资入股,投资方应缴纳哪些税/l/cs/677265.html∙可得利益损失赔偿如何计算/l/cs/677264.html∙关于做好农业税农业特产税/l/cs/677263.html∙公司逃避债务有哪些主要的方式/l/cs/677262.html∙委托加工账务处理的办法是什么样子的/l/cs/677261.html∙青岛市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实施办法/l/cs/677260.html∙执行中止与债权凭证的功能有哪些不同/l/cs/677259.html∙申报财产损失需要报送哪些资料/l/cs/677258.html∙关于提高煤炭 /l/cs/677257.html∙公司上市可以获得哪些益处/l/cs/677256.html∙违约金应怎样做账 /l/cs/677255.html ∙会计中的记账符号是什么/l/cs/677254.html∙河南省降低农业税税率实施方案/l/cs/677253.html∙利用职务之便盗用财务是不是构成经济犯罪/l/cs/677252.html∙涉外及涉港澳的海事/l/cs/677251.html∙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具体是怎样计算/l/cs/677250.html∙债权凭证具有哪些特征/l/cs/677249.html∙使用计算机开票(行政许可)/l/cs/677248.html∙工程造价审计的常用方法具体是什么样子的/l/cs/677247.html∙关于开展农业税收工作检查的通知/l/cs/677246.html∙工伤赔偿怎么做凭证/l/cs/677245.html∙非单位员工的火车票可以做账吗/l/cs/677244.html∙工程施工与工程结算账务处理/l/cs/677243.html∙债务置换要如何规避风险/l/cs/677242.html∙债权凭证有哪些含义及优点/l/cs/677241.html∙国税办税流程一览表/l/cs/677240.html∙债权凭证指的是什么意思/l/cs/677239.html∙如何能降低应收账款损失/l/cs/677238.html∙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特产收入征收农业税规定/l/cs/677237.html∙债权凭证制度具体有哪些积极作用/l/cs/677236.html∙城市房地产税的征收范围/l/cs/677235.html∙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批复/l/cs/677234.html∙什么是金融资产确认与计量差异/l/cs/677233.html∙个税起征点调至3000元个人纳税额怎样计算/l/cs/677232.html∙付员工工伤的钱如何做账/l/cs/677231.html∙集团公司的预算编制及其考核是什么样子的/l/cs/677230.html∙仓储收入构成的表现具体有哪些/l/cs/677229.html∙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是否征收营业税/l/cs/677228.html∙债权凭证制度产生的积极作用有哪些/l/cs/677227.html∙新个税起征点下我的工资需缴纳多少个税/l/cs/677226.html∙财务管理公司债券是什么/l/cs/677225.html∙支付职工工资内包括代付保险怎么做账/l/cs/677224.html∙如何利用会计处理职能实现税收筹划/l/cs/677223.html∙天津市征收农林特产农业税若干规定/l/cs/677222.html∙犯罪嫌疑人的财务需要扣押吗/l/cs/677221.html∙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注销或者画销已粘贴的印花税票,税务机关将会对其进行何种 /l/cs/677220.html ∙财务人员用工证明书写格式2018 /l/cs/677219.html∙企业应收票据核算中的问题主要有哪些/l/cs/677218.html∙金融负债的含义是什么/l/cs/677217.html∙什么是代扣代缴义务人/l/cs/677216.html∙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对债务重组的会计如何处理/l/cs/677215.html∙审计局审计项目前要出预算吗/l/cs/677214.html∙拖航时应当注意什么/l/cs/677213.html∙关于体育彩票销售点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l/cs/677212.html∙我单位购进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能抵扣吗/l/cs/677211.html∙关于吉林省免征农业税试点工作方案的复函/l/cs/677210.html∙关于农业税征收中的两个问题的通知/l/cs/677209.html∙共同海损理算 /l/cs/677208.html∙发票购领 /l/cs/677207.html∙关于加强农业税个体纳税户征收管理办法/l/cs/677206.html∙土地税如何计算 /l/cs/677205.html∙关于饮食娱乐场所内设吧台销售烟酒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l/cs/677204.html∙从事会计工作年限证明书写格式2018 /l/cs/677203.html∙将财政资金存入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要缴营业税吗/l/cs/677202.html∙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是什么/l/cs/677201.html∙受托加工和委托加工的账务如何处理/l/cs/677200.html∙关于农业税折征代金问题的通知/l/cs/677199.html∙过失损坏财务赔偿 /l/cs/677198.html ∙不按规定(2018)申请审计、评估、鉴定会有什么后果/l/cs/677197.html∙财务部人员岗位责任制包含哪些内容/l/cs/677196.html∙现金流量表编制具体方法是什么/l/cs/677195.html∙关于加强农业税收征管机构队伍建设的通知/l/cs/677194.html∙托收凭证模板怎么填写/l/cs/677193.html∙建筑工程拖欠工程款要如何解决/l/cs/677192.html∙如何构建网络环境下会计信息系统内部控/l/cs/67719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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