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 公众号需审核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2•【分类】问答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原《规定》修订的背景?答: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
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完善原《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冲击消解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
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和账号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更加自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更加积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
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扶持和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大力生产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建设更加积极健康的优秀网络文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高质量信息内容需求。
三是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12.15•【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施行日期】2020.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5号《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主任庄荣文2019年12月15日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营造良好网络生态,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是指政府、企业、社会、网民等主体,以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根本,以网络信息内容为主要治理对象,以建立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建设良好的网络生态为目标,开展的弘扬正能量、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等相关活动。
第三条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各有关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工作。
第二章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第四条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鼓励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准确生动解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理论、制度、文化的;(二)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三)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反映人民群众伟大奋斗和火热生活的;(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优秀道德文化和时代精神,充分展现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精神风貌的;(五)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有助于引导群众形成共识的;(六)有助于提高中华文化国际影响力,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的;(七)其他讲品味讲格调讲责任、讴歌真善美、促进团结稳定等的内容。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施行日期】202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宗教正文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令第17号《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宗教事务局按规定程序审议通过,并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宗教事务局局长王作安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庄荣文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肖亚庆公安部部长赵克志国家安全部部长陈文清2021年12月3日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保障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宗教信息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以及其他与互联网宗教信息相关的服务。
第三条从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我国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则,坚持我国宗教中国化方向,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维护宗教和顺、社会和谐、民族和睦。
第四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坚持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的原则。
第五条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进行监督管理,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负责有关行政管理工作。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会同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建立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协调机制。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专业培训、考核。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从事新闻采编活动,应当具备新闻采编人员职业资格,持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颁发的新闻记者证。
(一)主要负责人、总编辑为中国公民的证明;
(二)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的资质情况;
(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
(四)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五)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安全评估报告;
(六)法人资格、场所、资金和股权结构等证明;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章 运行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运行过程中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的,由原许可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不予换发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拒不改正的,暂停新闻信息更新,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申请主体为中央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中央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地方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地方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决定;申请主体为其他单位的,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受理和初审后,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
整治自媒体乱象心得体会与对策建议

整治自媒体乱象心得体会与对策建议近年来,随着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融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各种自媒体乱象也大有愈演愈烈之势。
加强自媒体乱象治理打击,亟须提升综合治理能力营造健康有序的网络环境。
一、自媒体领域乱象的表现。
一是谣言滋生,危害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电视、报纸等传统媒体的新闻信息需要遵循客观真实的原则,有其严格规范的生产流程。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自媒体逐渐成为谣言滋生的平台,有的公众号恶意对事件进行抹黑,有些网站则用“标题党”推波助澜,各种失实报道比比皆是,扰乱了社会秩序,影响了社会稳定。
二是“刷”字当头,流量造假吹起繁荣泡沫。
随着自媒体的兴起,自媒体的营销价值逐渐得到重视,为了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越来越多的广告主将重金砸向微信、微博和新兴的直播平台。
点击率、阅读量、粉丝数是考量新媒体平台传播力的重要依据,因而靠机器刷阅读量、花钱买微博“僵尸粉”等自媒体乱象开始层出不穷。
三是格调低下,为博眼球低俗猎奇。
一些网络直播平台为了吸引网友眼球进行“奇葩”的网络直播或涉黄“网红”直播,这给直播平台带来了短暂的用户流量高峰,但直播平台在由此获得暂时经济利益的同时,也走入了内容低俗与高度同质化的死胡同。
二、对策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营销行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目前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网络营销的造假问题、侵权问题、安全问题大量涌现,影响了企业和顾客之间的营销活动的正常运行。
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配套规章,出台专门的网络营销管理办法,针对网络营销主体登记、网络消费欺诈、网络不当广告行为、网络格式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问题作出明确的解释,用法律的手段保障网络营销活动正常,以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稳定运行。
二是加大监管打击力度。
进一步明确工商、文化、经信、公安等监管部门职责,形成协同监管合力,坚决打击扰乱互联网经营秩序和信息传播秩序的现象。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国家网信办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5月2日公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
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
第四章是监督检查,对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及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监督执法作出规定。
第五章是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作出规定。
第六章是附则,对有关术语的定义和公布实施作出规定。
国家互联网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规定》的出台对加强和改进网信部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网信部门要落实《规定》要求,切实强化属地管理责任,加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准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日常运行等基础管理。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履行主体责任,规范服务活动,维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服务水平和效果迈上新台阶。
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5月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您介绍一下《规定》出台的背景?问:修订《规定》后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规定》分总则、许可、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六章,共二十九条。
第一章是总则,对立法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监管主体作出规定。
第二章是许可,对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的条件、材料、受理、决定作出规定。
第三章是运行,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的日常运行制度作出规范。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关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许可的,应当是新闻单位(含其控股的单位)或新闻宣传部门主管的单位。
符合条件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实行特殊管理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另行制定。
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还应当依法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备案手续。
商盟学院播报:新型传销侵入微信 非法吸金26亿“巨鑫”13人获刑 ... ...

商盟学院播报:新型传销侵入微信非法吸金26亿“巨鑫”13人获刑 ... ...”的网站,点击进入会出现广告。
昨日下午3时许,该网站已被屏蔽,并提示:据用户投诉及腾讯手机管家云网址检测,该网页可能包含恶意欺诈内容,现已终止访问。
对此,大河报记者向腾讯方面求证,一负责人表示已接到用户举报,但经过微信技术专家分析,该链接和页面并不存在恶意收集用户信息的行为,但是,此链接系诱导分享行为,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规则,已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7. 58同城赶集网等招聘平台拼杀正劲!域名力挽狂澜每天都有大批的求职者奔波在找工作的路上,而“找工作上招聘网”的宣传早已深入人心。
目前,中国网络招聘行业80%以上的市场份额,已被前程无忧()、智联招聘() 和中华英才网()三大招聘网站瓜分。
而58同城、赶集网、拉勾网、猎聘网和人人猎头等平台欲“抢食”价值连城的招聘蛋糕,域名也成了这类招聘网站拼杀的主战场。
智联招聘上市 域名成“王牌”成立于1997年的智联招聘,称得上是招聘界的“老前辈”。
其于今年6月12日登陆美国纽交所上市,尽管比竞争老对手前程无忧IPO迟了10年,但是终于与其站在同一起跑线上,成为第二家在国外上市的国内互联网招聘公司。
其还在近日证实收购中国人才热线,再为招聘领域拓宽版图。
8. 西少爷孟兵:一个传统小店是如何做到 100 天销售 20 万个肉夹馍的“西少爷”肉夹馍开业销售1200个肉夹馍,每天门口排起百人长队,有媒体报道甚至有顾客专程从济南坐高铁来这里排队购买。
这个“肉夹馍”是怎样走红的呢?答曰:传统企业的互联网改造。
在北京五道口的搜狐、网易大厦旁边,一个挂着红色招牌的木制房子前,经常排着几十米的长队,顾客在三十几度的高温下都愿意排十几分钟的队买一个肉夹馍。
这家店是一家陕西特色餐饮店——西少爷。
这家店有着100天销售20万个肉夹馍的纪录。
你或许很难想象,这家店是放弃BAT工作的三个二十几岁的年轻人开起来的。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5.02•【文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国网信网2017年5月2日发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1号令,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详细内容如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前款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第六条申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二)主要负责人、总编辑是中国公民;(三)有与服务相适应的专职新闻编辑人员、内容审核人员和技术保障人员;(四)有健全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制度;(五)有健全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六)有与服务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资金。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2021年1月22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1 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明确: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21年3月13日消息,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禁止非法交易买卖公众账号 。
谢谢观看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或者公共服务信息, 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修订信息
原《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2017年颁布的,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原《规定》施 行以来,对依法规范公众账号信息传播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呈现 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诸多特点,原《规定》在施行过程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 订完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原《规定》。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 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 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 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碑林区网络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区各单位网络信息发布的管理,确保政务工作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信息是指经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核批准,提供给公众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
第三条网络信息发布实行信息审批制度,信息和相应的审批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营、谁办理”的原则。
凡向互联网发布信息,必须经本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查批准,并应该按照一定的工作程序,完善和落实信息登记、审批责任制。
第四条网络信息发布由单位的办公室统一负责。
要指定专人负责提供单位业务的相关信息,具体责任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划分。
第五条办公室负责监督、审核内容。
提供的内容需经负责人批准后,交办公室审核统一发布。
单位内重大新闻和重大事件的发布必须请分管局领导批准,经办公室主管人员信息审核后方能正式发布。
第六条信息审核内容包括: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信息中的数据是否准确;是否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等。
发布的信息出现安全问题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信息发布部门的责任。
第七条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严禁涉密信息上网。
单位任何个人不得利用网站、网页上开设的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论坛等发布、谈论和传播涉密信息。
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审核管理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流程。
第八条禁止网上发布信息的基本范围:(一)标有密级的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涉及国家安全、社会政治和经济稳定等信息。
(三)部门或单位认定为不宜公开的内部办公事项。
(四)含有关于暴力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信息。
第九条单位信息采集人员只能操作自己所负责的相关业务内容,不得擅自修改、删除、发布其他采集人员所采集的信息。
否则将追究信息采集人员和所在处室负责人的责任。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的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自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
[1]中文名: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实施日期:2017年10月8日发布机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日期:2017年9月7日政策全文第一条为规范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从事信息发布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以注册用户公众账号形式,向社会公众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的服务。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注册使用服务的网络平台。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使用者,是指注册使用或运营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机构或个人。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应当坚持正确导向,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使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发布政务信息或公共服务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信息需求。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合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提升政务信息发布和公共服务水平,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信息安全保障。
第五条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能力,设立总编辑等信息内容安全负责人岗位,建立健全用户注册、信息审核、应急处置、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
什么是微信十条?微信十条内容

什么是微信十条?微信十条内容2014年8月7日,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十条规定规范以微信为代表的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被网民简称为“微信十条”。
①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需取得资质②强调保护隐私③实名注册,遵守“七条底线”④公众号需审核备案⑤时政新闻发布设限⑥明确违规如何处罚。
《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规定内容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
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问题解答1(作者:爱智猫)

《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问题解答系列 1作者:爱智猫整理日期:2022 年 4 月1、哪些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六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以文字、图片、音视频等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等信息的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许可······▪常见问题问: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之外发布宗教信息,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因为条款规定的是“等形式”,前面的只是列举,“等”表示其他的也算。
问:应用程序包括微信小程序吗?答:包括。
问:即时通信工具是什么?答:目前主要是微信、QQ 等。
问:微信群、QQ 群、朋友圈这些在管理范围内吗?答:在管理范围内。
问:在腾讯会议、ZOOM、钉钉上组织视频连线算网络直播吗?答:属于网络直播。
通过这些方式从事与宗教有关的活动,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
问:只转发宗教信息,没有原创内容,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转发也是一种“发布”,属于宗教信息转载服务。
问:不信仰宗教的人发布宗教信息,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跟发布者身份没关系,只跟信息内容有关系。
问:星座、塔罗、八字、占卜算宗教吗?答:不属于宗教范围,但不能打着宗教的旗号,也要与算卦、风水等mi xin活动区分。
问:在网上讨论一个关于宗教的话题,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等信息”意味着除“宗教教义教规、宗教知识、宗教文化、宗教活动”之外的宗教信息也属于宗教信息服务。
问:在网上只谈个人对宗教的体会,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问:别人通过我的平台发布宗教信息,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属于“传播平台服务”。
问:在网络直播的学术讲座中涉及到宗教问题,属于互联网宗教信息服务吗?答:属于。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7)互联网时代赋予人们前所未有的新生活,但在网络日渐繁荣的同时,各种网络问题日益凸显,网络攻击、网络恐怖、网络诈骗和网络谣言等已成为互联网发展亟待解决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颁布施行了一系列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规范了互联网新闻信息内容,提高全社会的网络安全意识和网络安全保障水平,使我们的网络更加安全、更加开放、更加便利、更加充满活力。
结合当前我市舆论环境整治专项行动,本报从今日起开设“学习网络法规优化舆论环境”专栏,精选刊发部分互联网管理法律法规,供广大新闻、网络从业人员和读者朋友们学习、查阅和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第1号《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麟2017年5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信息,包括有关政治、经济、军事、外交等社会公共事务的报道、评论,以及有关社会突发事件的报道、评论。
第三条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二章许可第五条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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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信办发布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公众号需审核
腾讯科技讯 8月7日,网信办今日发布《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规定》显示,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规定》还声明,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对于网信办发布的规定,腾讯公司做出如下回应:
根据今日网信办新出台的即时通信工具管理规定,我们做了深入的研究,规定的主要意图是抵制谣言等不良信息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并对谣言的源头进行查证和严惩,从而建设一个安全,健康的互联网环境。
对此腾讯非常认同,我们也一直对谣言等进行长期、坚决的打击。
在我们看来,谣言,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的毒瘤,在生活、工作的方方面面都在被它侵透,互联网也不例外。
但是微信,以及整个腾讯,都绝对不会坐视,放任这颗毒瘤的侵蚀,否则不仅会影响到用户的信任度,也会对整个平台产生负面影响。
我们将在相关信息被权威机构判定不实或者接到用户举报并核实举报内容属实后,积极提供协助阻断这些信息的进一步传播。
在此,我们也呼吁大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众道德底线,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共同建设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1. 为保证这一能力腾讯的产品提供了三大系统:技术识别系统、举报人工处理系统、辟谣工具;
2. 在日常运营中,腾讯有一支专业的队伍负责处理用户的举报内容。
根据用户的举报,查证后一旦确认存在涉及侵权、泄密、造谣、骚扰、广告及垃圾信息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公序良俗、社会公德等,微信团队会视情况严重程度对相关账号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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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在今年第一阶段的微信公众平台上恶意传播谣言行为,予以了严厉打击,删除文章近5000篇,封停帐号上百个;
其实一直以来微信更多的是在传递正能量,在政务传达,爱心传递等方面对社会都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1. 近期微信在云南地震救援信息传递,海南台风救灾救援中为社会筹集善款,积极救援都提供了很好的帮助;
2. 此外,政务机构也非常重视和依赖微信这个平台,目前有超过6000家政务微信落户我们的平台,大量的政务微信极大的提高了社会公众办理效率,促进了政府电子政务服务的效能和信息化建设,创建了良好的网络问政新平台,这种立体的功能性使微信在政府公众管理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以下为《规定》全文: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即时通信工具,是指基于互联网面向终端使用者提供即时信息交流服务的应用。
本规定所称公众信息服务,是指通过即时通信工具的公众账号及其他形式向公众发布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即时通信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工作,省级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工作。
互联网行业组织应当积极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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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第五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保护用户信息及公民个人隐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公众举报的违法和不良信息。
第六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通过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后注册账号。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签订协议,承诺遵守法律法规、社会主义制度、国家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公共秩序、社会道德风尚和信息真实性等“七条底线”。
第七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为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开设公众账号,应当经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审核,由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向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分类备案。
新闻单位、新闻网站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的非新闻单位开设的公众账号可以转载时政类新闻。
其他公众账号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转载时政类新闻。
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对可以发布或转载时政类新闻的公众账号加注标识。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各人民团体开设公众账号,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满足公众需求。
第八条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从事公众信息服务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协议约定的即时通信工具服务使用者,即时通信工具服务提供者应当视情节采取警示、限制发布、暂停更新直至关闭账号等措施,并保存有关记录,履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义务。
第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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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