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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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清算所)
•【公布日期】2013.04.11
•【文号】清算所发[2013]17号
•【施行日期】2013.04.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已被修改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货币政策
正文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的通知
(清算所发[2013]17号)
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银行间外汇市场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转移的批复》(汇复[2012]129号),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包括人民币外汇询价即期与远期、掉期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净额清算业务”)由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转移至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

为进一步明确业务规定、规范操作流程,确保净额清算业务转移后顺利运行,上海清算所根据《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规则》、《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风险管理规则》,制定《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请遵照执行。

本业务指南自净额清算业务转移至上海清算所之日起生效。

附件: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
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2013年4月11日附件:
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指南为规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以下简称“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明确业务规定和操作流程,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制定本指南。

本指南同时适用于进行人民币外汇即期询价交易、掉期交易和远期交易净额清算的清算会员。

1.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会员资格管理
1.1新申请加入人民币外汇询价交易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机构需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通知会员。

会员自收到上海清算所通知日开始,须在3个月内完成所有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入市准备,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外汇净额清算业务会员资格。

会员完成入市准备后,上海清算所发文通知会员加入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日期(上线日)。

1.2会员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递交新增清算业务品种权限(目前为1个月期限内的人民币美元询价远期与掉期交易净额清算)申请材料。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

1.3会员名称变更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提交名称变更申请材料(含账户信息)。

1.4会员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外汇净额清算会员向上海清算所提交退出外汇
净额清算业务申请。

上海清算所审核通过后,发文通知会员,并完成与退出外汇净额清算会员的债权债务资金清欠。

2.清算限额制度
2.1清算限额清算限额指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业务规模和资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后核定的免缴变动保证金的最高额度。

清算限额分日清算限额和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两种。

清算限额以美元计价,非美元币种按交易中心发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以下简称“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2.1.1日清算限额日清算限额为单日清算额度。

清算会员同币种同起息日的交易轧差后的净额,按当日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累加后,计入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

清算会员的日占用额度超过日清算限额的,须按要求交纳变动保证金。

2.1.2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为未到期净头寸累积清算额度。

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头寸同币种轧差后的净额,按当日中间价折算成美元累加后,计入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头寸占用额度。

未到期头寸包括因节假日而不在当日清算的人民币外汇即期头寸和所有未纳入当期清算的人民币外汇掉期、远期头寸。

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头寸占用额度超过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的,须按要求交纳变动保证金。

2.2清算限额设置上海清算所根据清算会员的资信状况和最近六个月的业务规模设置日清算限额和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

2.3清算限额调整
2.3.1上海清算所于每年5月和11月对清算会员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相应调整清算限额。

2.3.2清算会员可向上海清算所风险管理部申请调整其清算限额。

2.3.3若市场异常波动或清算会员资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上海清算所可调整清算会员的清算限额。

2.4清算限额查询清算会员可通过清算系统查询清算限额,也可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3.保证金制度
3.1最低保证金
3.1.1最低保证金资产上海清算所暂接受人民币、美元及以美元为面值的有价证券(以下简称有价证券)为最低保证金资产。

最低保证金以美元计价,人民币资产按照指定日期中间价折算成美元。

上海清算所定期调整并公布可接受的有价证券种类、有价证券折扣率,以及人民币资产折美元的中间价。

有价证券价值=有价证券市值×(1-有价证券折扣率)。

有价证券从划入上海清算所保证金账户之日起,其剩余期限不应少于180天。

3.1.2最低保证金计算最低保证金(M M)=(2×L日+L净)×F×C×(1+T)。

其中,L日指清算会员的日清算限额;
L净指清算会员的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
F指汇率变动因子;
C指清算会员资信因子;
T指清算会员加成因子。

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波动情况和清算会员资信状况等确定上述参数。

3.1.3最低保证金调整
上海清算所每年5月和11月对上述参数进行评估,并视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若参数发生变化,上海清算所将按照3.1.2计算并调整清算会员的最低保证金。

清算会员申请调高日清算限额的,上海清算所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收取最低保证金:
M M日调=L日调×2×F×(1+T)
其中:M M日调指上海清算所对日清算限额调整额收取的最低保证金;
L日调指日清算限额调整额。

清算会员申请调高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的,上海清算所按以下公式计算并收取最低保证金:
M M净调=L净调×F×(1+T)
其中:M M净调指上海清算所对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调整额收取的最低保证金;
L净调=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调整额。

若发生以下情况,上海清算所可要求清算会员追加最低保证金:
(1)清算会员资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2)中间价波动达到或超过一定比例;
(3)上海清算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3.1.4最低保证金资产置换最低保证金资产置换指清算会员将即将到期的有价证券置换成另外一种上海清算所可接受的最低保证金资产。

在有价证券到期前至少30个工作日,上海清算所通知清算会员进行最低保证金资产置换。

清算会员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应确认置换的最低保证金种类和金额,并在确认后2个工作日内将置换的最低保证金划至上海清算所保证金账户。

上海清算所在收到置换的最低保证金到账信息后,于2个工作日内将原有价证券划入清算会员指定账户。

清算会员未在规定时间内置换最低保证金资产的,上海清算所可将有价证券到期后的本金作为其最低保证金资产。

3.2变动保证金
3.2.1变动保证金资产上海清算所可接受的变动保证金资产为人民币和美元现金。

变动保证金以美元计价。

3.2.2变动保证金计算
3.2.2.1当日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清算会员当日所需变动保证金= M1+ M2+M3+ M4 。

其中,M1指清算会员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
M2指清算会员已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
M3指清算会员未到期头寸超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
M4指清算会员未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调整变动保证金计算公式。

3.2.2.2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
清算会员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如下:
(1)若L日≥L日占,M1=0;
(2)若L日<L日占<1.5L日,M1=(L日占-L日)×F;
(3)若L日占≥1.5L日时,M1=(L日占-L日)×(F+X日)。

其中:X日指超日清算限额保证金因子,取值大于等于零;
L日占指清算会员当期清算占用的额度。

上海清算所根据市场流动性和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超日清算限额的保证金因子。

3.2.2.3已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的已到期头寸,每日按当日中间价核算净损益。

已到期头寸包括因节假日原因延期至当日清算的人民币外汇即期头寸和纳入当日清算的人民币外汇掉期、远期头寸。

若已到期头寸净损益为亏损,清算会员需交纳对应数量的变动保证金。

3.2.2.4未到期头寸超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
上海清算所按照当期超日清算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的计算方法,分别计算清算会员所有未到期期限内的最大日占用额度超日清算限额所需保证金(M3日,下同)和未到期净头寸占用额度超未到期净头寸清算限额所需保证金(M3净,下同),两者较大者为未到期头寸超限额所需变动保证金。

3.2.2.5未到期头寸盯市损失所需变动保证金计算
上海清算所对清算会员所有未到期头寸,每日按交易中心当日公布的外汇掉期曲线(以下简称“外汇掉期曲线”)核算净损益。

若未到期头寸净损益为亏损,清算会员需交纳对应数量的变动保证金。

3.2.3变动保证金管理
3.2.3.1变动保证金容忍度变动保证金容忍度指确定清算会员变动保证金追加时点的金额,以美元计价。

其计算公式如下:
变动保证金容忍度=0.25×最低保证金总额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变化和清算会员的资信情况调整变动保证金容忍度的计算公式。

3.2.3.2变动保证金追加
所需变动保证金大于清算会员变动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时,其差额为清算会员需追加的变动保证金。

若所需追加变动保证金等于或超过变动保证金容忍度(以下简称变动保证金超容忍度),清算会员须于保证金清单出单当日上午11:00以前交纳。

清算会员未
按时足额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将拒绝该清算会员当日部分或全部交易的净额清算。

清算会员所需追加的变动保证金未超变动保证金容忍度时,清算会员须于保证金清单出单当日交纳变动保证金。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要求清算会员一日多次追加变动保证金。

3.2.3.3变动保证金释放
若当日所需变动保证金小于变动保证金账户可用余额,其差额为上海清算所释放的变动保证金。

若同日需同时释放美元和人民币变动保证金,按先释放美元、后释放人民币的规则处理。

3.3宽限期保证金
3.3.1宽限期保证金
若清算会员发生清算资金违约,但该笔清算资金所对应的保证金已交纳的,上海清算所可应清算会员申请给予其不超过三天的宽限期。

若清算会员申请宽限期,应按上海清算所要求立即追加宽限期保证金,以覆盖因其迟延交付可能导致的清算风险。

3.3.2宽限期保证金资产
上海清算所可接受的宽限期保证金资产为人民币和美元现金。

宽限期保证金以美元计价。

3.3.3宽限期保证金计算
宽限期保证金=2×L违×F×N
其中:L违指2.3.1所述的违约清算资金;
N指上海清算所批准的宽限期天数。

3.3.4宽限期保证金调整
上海清算所可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宽限期保证金计算方式和可接受的资产种
类。

3.4盯市管理
上海清算所根据中间价和外汇掉期曲线,每日对清算会员已到期头寸和未到期头寸进行盯市,计算清算会员亏损头寸值和所需的变动保证金。

因外汇市场异常变化等原因导致清算会员头寸盯市损失较大的,上海清算所可要求清算会员立即追加变动保证金。

4.日常清算
4.1结算银行
4.1.1外汇结算银行
上海清算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外汇结算银行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提供外汇资金结算及相关服务。

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须在外汇结算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并通过其进行外汇资金结算。

4.1.2外汇结算备份银行
上海清算所选择符合条件的外汇结算备份银行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提供外汇资金备份结算及相关服务。

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须在外汇结算备份银行开立外汇结算账户。

外汇结算银行切换至外汇结算备份银行(以下简称外汇结算银行切换)时,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通过外汇结算备份银行进行外汇资金结算。

4.1.3人民币结算银行
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通过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进行人民币资金结算。

4.1.4保证金结算银行
上海清算所选择符合条件的保证金结算银行为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提供保证金资产存管及结算服务。

上海清算所在保证金结算银行开立保证金结算账户和有价证券托管账户,并通过其进行保证金资产结算。

4.2结算账户信息
清算会员申请参加外汇净额清算业务时,须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清算所提交其本金结算账户和保证金结算账户信息。

本金结算账户指清算会员在人民银行和外汇结算银行(包括外汇结算备份银行)开立的人民币清算账户和外汇结算账户。

清算会员若需变更其本金结算账户或收付保证金的结算账户,须提前3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清算所提交相关变更信息。

清算会员若未按要求提交本金结算账户和保证金结算账户变更信息,并导致其不能及时收付结算资金,清算会员自行承担相关后果。

4.3结算报表
结算报表包括结算清单、保证金清单、预结算清单。

4.3.1结算清单
清算会员之间通过交易中心系统确认的询价交易的净额清算均通过上海清算所进行;上海清算所依据清算结果生成结算清单。

结算清单是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办理本金结算的有效凭证。

中英文表述的结算清单,以中文表述为准。

结算清单包括T+2日结算资金净额及其对应的即期、远期、掉期交易近端或远端明细数据等。

4.3.2保证金清单
保证金清单是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办理保证金结算的有效凭证。

保证金清单包括最低保证金和变动保证金等。

4.3.3预结算清单
预结算清单指上海清算所清算系统生成的包括T+3日及以后的待结算资金明
细。

4.4数据核对和确认
4.4.1结算报表下载或打印
清算会员在T+1日10:00之后可通过上海清算所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下载或打印结算清单和保证金清单,查询预结算清单。

4.4.2清算数据核对和确认
清算会员须在T+1日11:30之前核对结算清单所示数据并通过客户端提交净额清算确认指令。

若因节假日导致起息日顺延,本款(4.4.2)所指T+1日为T+0日后的下一交易日。

未在T+1日11:30之前提交清算确认指令的,视为认可结算报表准确无误。

清算会员对结算清单所示数据有异议的,应在T+1日11:30之前通知上海清算所。

双方将根据交易中心系统交易确认后的数据进行核对修改。

4.4.3变动保证金超容忍度的确认程序
若清算会员变动保证金超容忍度:
(1)清算会员如在T+1日11:00之前按规定(4.6.1.6)交纳变动保证金,数据核对和清算确认程序如前款(4.4.2)所述。

若因节假日致起息日顺延,本款(4.4.3)所指T+1日为T+0日后的下一交易日。

(2)清算会员如在T+1日11:00之前未将变动保证金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保证金结算账户,上海清算所有权拒绝为该清算会员T+0日达成的部分或全部交易提供净额清算服务。

在此情况下,上海清算所将及时通知交易双方,并于T+1日11:00之后对其接受的交易重新清算,生成新的结算报表。

4.4.3(2)所述情况发生时,相关清算会员须在T+1日11:30之前,重新核
对上海清算所重新生成的结算清单。

新生成的结算报表经清算会员确认后将替代此前的结算报表,作为上海清算所与清算会员进行结算的依据。

4.5本金结算
本节(4.5)所指T+1日为上海清算所每年公布的交易日对应起息日和出单日详表中的出单日。

出单日指可打印结算清单的日期。

4.5.1美元、欧元、英镑清算流程
(1)上海清算所在T+1日12:00之前,将T+2日资金结算明细表通知外汇结算银行。

(2)于T+1日划入外汇资金的清算会员,须于当日16:0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预到账通知(MT210),外汇结算银行则安排该部分资金于T+1日起息。

(3)于T+2日划入外汇资金的清算会员,须于当日12:0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预到账通知(MT210),外汇结算银行需监测当日划入的外汇资金以确保T+2日入账。

(4)清算会员须在T+2日14:3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
(MT202)。

外汇结算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需检查清算会员账户余额(授信与实际头寸之和,下同):如账户余额足够,则将清算会员的外汇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在外汇结算银行开立的外汇结算账户;如账户余额不足,则予以拒绝,并通知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

(5)清算会员须在T+2日15:00之前将应付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人民币清算账户。

(6)外汇结算银行应于T+2日15:00之前将清算会员的到账信息(MT910)实时通知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据此安排相应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支付。

(7)上海清算所收到清算会员划入的全部应付资金后,于T+2日15:30前通过外汇结算银行和大额支付系统,将相应的资金划入清算会员的外汇结算账户和
人民币清算账户。

(8)清算会员拟于T+2日划出外汇资金的,应于T+2日16:0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MT202),划出外汇资金的起息日为T+2日。

(9)外汇结算银行应于T+3日10:00之前向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发送对账单(MT950)。

4.5.2日元清算流程
(1)上海清算所在T+1日12:00之前,将T+2日的资金结算明细表通知外汇结算银行。

(2)于T+2日划入资金的清算会员,须于T+1日14:3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预到账通知(MT210),外汇结算银行需监测当日划入的日元资金以确保T +2日入账。

(3)清算会员须于T+2日10:00之前,将日元资金划入其在外汇结算银行开立的日元结算账户。

(4)清算会员须在T+2日14:3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
(MT202)。

外汇结算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需检查清算会员账户余额:如账户余额足够,则将清算会员的日元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在外汇结算银行开立的日元结算账户;如账户余额不足,则予以拒绝,并通知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

(5)清算会员须在T+2日15:00之前将应付的人民币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人民币清算账户。

(6)外汇结算银行应于T+2日15:00之前将清算会员的到账信息(MT910)实时通知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据此安排相应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支付。

(7)上海清算所收到清算会员划入的全部应付资金后,于T+2日15:30前通过外汇结算银行和大额支付系统,将相应的资金划入清算会员的外汇结算账户和人民币清算账户。

(8)清算会员拟于T+2日划出日元资金的,应于T+2日14:3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MT202),划出日元资金的起息日为T+3日。

外汇结算银行在T+3日将日元资金划入清算会员指定的账户。

(9)外汇结算银行在T+3日10:00之前向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发送对账单(MT950)。

4.5.3港币清算流程
(1)上海清算所在T+1日12:00之前,将T+2日的资金结算明细表通知外汇结算银行。

(2)于T+2日划入港币资金的清算会员,应在当日10:0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预到账通知(MT210),外汇结算银行需监测当日划入的港币资金以确保T+2日入账。

(3)清算会员须在T+2日14:3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
(MT202)。

外汇结算银行收到支付指令后需检查清算会员账户余额:如账户余额足够,则将清算会员的港币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在外汇结算银行开立的港币结算账户;如账户余额不足,则予以拒绝,并通知上海清算所和清算会员。

(4)清算会员须在T+2日15:00之前将应付的人民币资金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人民币清算账户。

(5)外汇结算银行应于在15:00之前将清算会员的到账信息(MT910)实时通知上海清算所,上海清算所据此安排相应人民币和外汇资金的支付。

(6)上海清算所收到清算会员划入的全部应付资金后,于T+2日15:30前通过外汇结算银行和大额支付系统,将相应的资金划入清算会员的外汇结算账户和人民币清算账户。

(7)清算会员拟于T+2日划出港币资金的,应于T+2日14:30之前向外汇结算银行发出支付指令(MT202),划出港币资金的起息日为T+2日。

(8)外汇结算银行应于T+3日10:00之前向上海清算所、清算会员发送对账单(MT950)。

4.6保证金管理
4.6.1保证金支付
4.6.1.1保证金支付
信息保证金支付信息指保证金的类型、金额和支付途径等。

清算会员如需追加保证金(美元债券保证金除外),须于T+1日16:00前通过客户端提交保证金支付信息。

清算会员如选择以美元债券交纳保证金,须于T+1日14:30前通过客户端提交保证金支付信息。

4.6.1.2美元保证金支付
清算会员可按以下要求交纳美元保证金:
(1)通过保证金结算银行行内转账系统于T+1日将保证金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保证金结算账户。

(2)通过境内外币支付系统于T+1日将保证金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保证金结算账户。

(3)通过境外代理行于T+1日在规定时间之前将保证金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保证金结算账户。

清算会员通过境外代理行划付保证金的,保证金结算银行应安排该部分资金于T+1日起息。

4.6.1.3人民币保证金支付
清算会员可按以下要求交纳人民币保证金:
(1)通过行内转账系统,于T+1日将保证金划入上海清算所保证金的结算账户。

(2)通过人民币大额支付系统,于T+1日将保证金划入上海清算所的保证金
结算账户。

4.6.1.4美元债券保证金支付清算会员可通过其有价证券托管行于T+1日将美元债券划入上海清算所在保证金结算银行开立的有价证券托管账户。

4.6.1.5保证金账户余额查询
清算会员可在T+1日18:30之后,通过客户端查询其保证金账户余额、美元在途金额和美元债券在途金额。

4.6.1.6变动保证金超容忍度的保证金支付
除本指南另有规定外,若变动保证金超过容忍度,清算会员须于T+1日10:45前提交保证金支付信息,并于T+1日11:00前将资金划入上海清算所保证金结算账户。

若因节假日致起息日顺延,本款(4.6.1.6)所指T+1日为T+0日后的下一交易日。

4.4.3(2)所述情况发生时,由于拒绝清算会员交易造成其对手方变动保证金发生变化的,该对手方交纳变动保证金的方法如下:
(1)清算会员对手方在拒绝清算行为发生之前尚未交纳当日变动保证金的,应根据4.6.1款规定,交纳重新生成的保证金结算清单规定金额的变动保证金。

(2)清算会员对手方在拒绝清算行为发生之前已交纳当日变动保证金的,重新生成的保证金结算清单的变动保证金追加金额大于原保证金结算清单的变动保证金追加金额,清算会员对手方应根据4.6.1款规定,交纳两者之间的差额;重新生成的保证金结算清单的变动保证金追加金额若小于原保证金结算清单变动保证金追加金额,上海清算所将于下一工作日释放两者之间的差额。

4.6.1.7清算会员以现金形式交纳的最低保证金大于规定金额的,上海清算所于当日将差额部分直接划入其变动保证金账户。

4.6.2保证金提取
保证金账户余额超过上海清算所规定的保证金要求时,清算会员可根据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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