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的出入境规定一、入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进入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入境的一些规定:1. 签证要求外国人在入境前必须办理签证,除非根据国家政策或双边协议免签或落地签的情况。

签证种类包括工作签证、学习签证、旅游签证等,具体签证种类与要求由中国驻外使领馆负责发放。

2. 护照有效期外国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护照,并且护照的有效期要超过预计停留时间的6个月以上。

3. 健康检疫外国人在入境前需要接受健康检疫,确保没有传染性疾病。

根据疫情形势变化,中国政府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入境人员的健康防护。

4. 申报物品外国人入境时需要填写入境申报卡,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特别是货币及其等值物品。

海关有权检查携带物品是否合规,如发现违规行为将依法处理。

二、出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离开中国境内必须遵守相应规定,以下是外国人出境的一些规定:1. 证件要求外国人离境时必须携带有效的出境签证、护照等证件,并按照出境口岸的相关规定进行办理出境手续。

2. 离境税根据相关规定,外国人离境时需要交纳离境税,具体标准和方式依国家相关政策而定。

3. 人身安全外国人在离境前需要确保人身安全,不能携带危险物品或非法物品。

海关将对出境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秩序。

4. 海关检查海关有权对出境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进行检查,以防止走私、携带非法物品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发生。

外国人必须遵守海关的检查规定,并如实申报携带物品。

三、违规处理与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外国人如违反相关规定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非法入境:外国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进入中国境内的,将被依法遣返,并可能面临入境禁止、罚款等处理。

2. 逾期停留:外国人在签证有效期过后仍未办理延期手续或其他合法身份,超过规定的停留期限的,将面临罚款、拘留、遣返或者被列入不良记录等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3•【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普通签证(以下简称签证)的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停留居留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信息共享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和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外国人服务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做好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

对需要外国人周知的事项,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申请的场所公示。

第四条根据外交部、公安部的规定,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在签证和停留居留证件签发管理中可以留存外国人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签证机关、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确保留存的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的安全。

第二章签证第一节签证的类别第五条根据外国人申请入境的事由,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以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类别,以阿拉伯数字1表示长期、2表示短期:(一)C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跨境运输活动的外国航空器机组人员、列车乘务员、汽车驾驶员、船舶船员及随行的船员家属。

(二)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非商业性交流、访问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境外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来中国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观光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二)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二)

课堂复习
本节课我们学了: 二、外国旅游者入境的有效证件 1、护照 2、签证: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课堂复习
上节课我们学了: 三、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停留、居留、住宿的规定 (1)外国人停留证件的有效期最长为一百八十日。 (2)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旅馆住宿的,并向所在地公安机
关报送外国人住宿登记信息。应当在入住后二十四小 时内
知识点链接
2、红色通道:(应税通道)本人证件和《进出境旅客行李物 品申报单》
绿色通道:(免税通道):旅客携带无须向海关申报的物 品或只出示申报单或有关单证后即可放行的通道
(二)海关检查
1、禁止出入境物品 : (1) 各种武器、仿真武器、及爆炸物品; (2) 伪造货币及伪造的有价证券; (3) 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或内容涉及国家 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录音带、激光视 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它物品。 (4) 各种烈性炸药。
案例1
外国游客违法携带水果入境案 甲旅行社接待某外国旅游团在进入我国时,一名年轻游 客携带的一篓柑橘经海关人员检查后不许入境。这名外国游 客认为柑橘是他自己及女朋友食用的,坚持非要带进,海关 不应扣留。 后经当地动植物检疫局进行例行检疫,发现柑橘中有地 中海实蝇,便通知这名外国游客,将柑橘就地销毁。
注意:
(1)旅游团的领队:应当告诫旅游者,在境外或 者出入境时要提高警惕,不要被犯罪分子的花言巧 语所迷惑;更不要被小恩小惠所诱惑,被境内外犯 罪分子利用,充当他们不法行为的牺牲品。
(2)旅游者:特别是国家公务员,利用节假日出 国境旅游时,不要把和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随身 携带。
(五)动植物检疫
新课讲授
知识点链接
在组织机构上分为3个层次: 第一层次是海关总署; 第二层次是广东分署,天津、上海2个特派员办事处,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出境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过境、停留、居留、临时居留、就业、学习、旅游、探亲访友、商务、文化交流、体育竞技等非公务活动。

第三条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出境入境管理机关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全国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入境管理工作。

第六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出入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出入境申请第七条出入境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交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出入境申请材料包括:(一)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二)申请人的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三)申请人的照片;(四)申请人的户口簿、出生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材料;(五)申请人的单位或者居住地的推荐信;(六)申请人与出境入境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七)出入境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材料。

第十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四章出境入境许可第十一条出入境许可包括以下几种:(一)签证;(二)居留许可;(三)临时居留许可;(四)就业许可;(五)学习许可;(六)旅游许可;(七)探亲访友许可;(八)商务许可;(九)文化交流许可;(十)体育竞技许可;(十一)其他许可。

第十二条出入境许可的有效期限根据申请人的出境入境事由确定。

第十三条出入境许可的变更或者延期,申请人应当向出入境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章出境入境检查第十四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予以签发出入境许可证。

第十五条出入境管理机关对申请人进行身份核实、证件检查和签证检查。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

外籍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外籍人员在我国的工作、生活和居留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依据《外国人入境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的外籍人员,包括外籍员工、留学生、定居居民等。

第三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的工作、生活和居留,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尊重中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文明。

第四条对于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外籍人员将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罚或者遣返。

第二章入境管理第五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学习需要取得相应签证和居留许可,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入境。

第六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机关登记,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临时居留许可或者居留许可。

第七条外籍人员入境后,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的规定,不得从事与签证种类不符的活动,不得非法就业或者利用签证从事违法活动。

第八条若外籍人员因个人原因不能及时办理居留手续,应当向所在单位报备,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工作管理第九条外籍人员来华工作,须取得工作许可证和劳动合同,不得从事与工作许可证所列的职业不符的工作。

第十条外籍人员工作时应当遵守中国的劳动法律法规,享受与中国公民同等的劳动权益。

第十一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的单位应当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合理的工作待遇。

第十二条外籍人员在我国境内工作,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擅离职守、对上级不服从等行为,如有违规行为,工作单位有权纠正甚至终止劳动关系。

第四章学习管理第十三条外籍留学生来华学习,应当按照规定在中国教育机构注册,取得学习许可证和居留许可,严禁超期逗留或者无证上学。

第十四条外籍留学生需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不得迟到早退、旷课、作弊等行为,否则学校有权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学习期间需要离校或者出境旅行,应当提前向学校报备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章生活管理第十六条在我国境内生活的外籍人员,应当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犯罪活动、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08.26•【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的说明--1985年8月26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陶驷驹我受国务院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作如下说明:1951年,政务院公布了《外国侨民出入及居留暂行规则》。

根据暂行规则,经政务院批准,公安部于1954年公布了《外国侨民居留登记及居留证签发暂行办法》、《外国侨民旅行暂行办法》和《外国侨民出境暂行办法》,这三个办法都属于实施细则的性质。

1962年又对上述4个法规作了修订,并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于1964年公布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

现有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草案)》,是以1964年公布的这个《条例》为基础修订的。

我国实行对外开放政策后,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对外国人的管理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公布的《条例》越来越不适应形势的需要了。

为此,1979年9月着手修订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规。

修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既要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又要适应对外开放形势,有利于扩大内外交流,有利于四化建设,不适应形势的条文要修改,繁琐的手续要简化,必要的手续要坚持,一些具体规定还要符合国际惯例。

现在这个草案比之原来的条例作了较大补充和修改。

原条例共六章十九条,本草案为八章四十五条。

草案在居留、旅行、出境方面较原条例有了较大幅度的放宽。

一、关于法的名称1964年使用的名称是《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管理条例》,现改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所以这样改是由于:⒈原名称太长,实际上用“入出境”已能包括居留、旅行的内容。

⒉目前我国已对外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这些法还只是涉及部分外国人的,而入出境法的内容涉及所有来华外国人,是一个国家很重要的法律,故称“外国人入出境管理法”。

第十一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旅游者出入境管理法律制度
持用无效出境证件的; 持用他人的出境证件的; 持用伪造或者涂改的出境证件的;
五、法律责任 1、持用伪造、涂改等无效证件或者冒用他人证件出境、
入境的; 2、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境入境证件的 3、编造情况,提供假证明,或者以行贿等手段获取出境
入境证件的;
第三节《边防检查条例》
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 便利出境、入境的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的通行,出
3.外国人在中国的外国机构或在中国的外国人家中住宿, 须于住宿人抵达后24小时以内,由留宿机构、留宿人或者 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或居留证件,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
4.外国人在移动性住宿工具内临时住宿,须于24小时内 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为外国人的移动性住宿工具提供场 所的机构或个人,须于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申报。
境、入境边防检查通知由公安部主管。
在对外开放的港口、航空港、车站和边境通道等口 岸设立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站。
一、边防检查站的职责
1、对处境、入境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交通 运输工具及其载运的货物实施边防检查;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出境、入境的交通运 输工具进行监护; 3、对口岸的限定区域进行警戒,维护出境、 入境秩序; 4、执行主管机关赋予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任务;
路工作人员、国际列车、国际航班的乘务员等。
因私普通护照,发给因私人事务而被批准出国的人员。具 体包括:出国定居,探亲访友、旅游、自费留学、出国就
业、继承财产,治病,奔丧等。
特殊因私护照——旅游护照 有效期1年,只可供使用一次, 切只能随旅游团队一同出境。
2、护照的申领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往。 申请手续如下: 1、交验护照或居留证件; 2、提供与旅行事由有关的证明; 3、填写旅行申请表;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

出入境管理办法出入境管理办法是指一国或地区为管理和控制外国人员进出境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措施。

这些办法通常由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执行,旨在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出入境管理办法涉及多个方面,如边境检查、签证政策、居留许可、出入境证件等。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出入境管理办法。

一、边境检查边境检查是出入境管理办法中最基本的环节之一。

国家通常在出入境口岸设立边检站,对进出境人员进行身份验证和物品检查。

边境检查的目的是防止恐怖分子、犯罪分子和非法移民入境,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在边境检查时,旅客需要出示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并进行指纹、面部识别等生物特征采集。

边检人员会比对旅客信息和数据库中的数据,以确认其身份和合法性。

对于没有签证或不符合签证要求的人员,可能会被拒绝入境或被要求办理签证手续。

二、签证政策签证是一种国家为控制外国人员入境而制定的通行证明。

不同国家的签证政策有所不同,一般分为旅游签证、工作签证、学生签证等多个类别。

签证政策通常规定了申请条件、签证类型、有效期限和申请流程等。

申请签证一般需要提交申请表格、护照、照片、担保函和申请费等材料。

签证申请一般在使领馆或移民局办理,需要一定的审核和审批流程。

签证的有效期根据不同类型和目的的不同而异,旅客在有效期内可以多次或单次入境。

三、居留许可居留许可是指国家为外国人员在境内长期居留而发放的许可证明。

居留许可一般适用于外国人从事工作、学习、投资、团聚等活动的情况。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不同,外国人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程序才能获得居留许可。

申请居留许可通常需要提供个人身份证明、工作合同、居住证明、健康证明等材料。

移民管理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根据申请人的目的、资格和条件来决定是否批准。

居留许可一般有固定的有效期,居留人员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延期或更新手续。

四、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是外国人员进行跨境旅行和居留的重要证明。

最常见的出入境证件包括护照、旅行证、居留许可、工作许可等。

出入境管理制度

出入境管理制度

出入境管理制度一、出入境管理制度的概念出入境管理制度是指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规定国民和外国人出入境、居留、定居和就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对外国人的签证、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事项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

它是国家对出入境领域的一种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一种管理制度。

出入境管理制度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国家对外国人的一种有序管理。

出入境管理制度包括对外国人的签证、居留和出入境手续等管理事项,主要涉及外国人向我国出入境、居留和就业等事宜。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国家对外国人的管理,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二、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1. 法治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遵循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2. 公平公正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确保外国人的合法权益。

3. 便利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为外国人提供便捷的出入境服务,方便外国人的合法出入境和居留。

4. 安全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确保出入境管理工作的安全稳定。

5. 协调发展原则。

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应当与国家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相协调,为国家的发展和安全提供有力支持。

以上是出入境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保障出入境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三、出入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出入境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出境管理制度。

出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民和外国人出境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申请护照、签证和出境手续等事项。

2. 入境管理制度。

入境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国民和外国人入境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签证、居留许可和入境手续等事项。

3. 居留管理制度。

居留管理制度是国家对外国人在境内居留的一种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外国人来华定居和就业等相关手续。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

五、外国人入境的限制及其法律责任
(1) 根据《实施细则》规定,下列外国人不准入境:
①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②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③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④患有严重精神病、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 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 ⑤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⑥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 活动的。
外国人在宾馆、饭店、旅店、招待所、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或 者机关、团体及其他中国机构内住宿,应当出示有效护照或者居留证 件,并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非开放地区住宿还要出示旅行证。
外国人在中国居民家中住宿,在城镇的,须于抵达后24小时内, 由留宿人或者本人持住宿人的护照、证件和留宿人的户口簿到当地公 安机关申报,填写临时住宿登记表;在农村的,须于72小时内向当地 派出所或者户籍办公室申报。
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签证是一个国家的主权机关在本国或外国公民所持的护照或其 他旅行证件上的签注、盖印,以表示允许其出入本国国境或者经过 国境的手续,也可以说是颁发给他们的一项签注式的证明。
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 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和普通签证;根据需要次数和时间限制, 分别发给长期、短期签证,一般是一次出入境有效。
一、外国人入出境管理制度概述
(一) 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二) 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三) 保护外国人合法权利和利益的原则
(四) 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外国人入出我国国境、居留、旅行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二、外国人入出境的有效证件
护照是主权国家(一国政府)发给本国公民出 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等合法的身份证件,以 其证明该公民的国籍、身份及出国目的。凡出国人 员必须持有有效护照,以备有关当局查验。护照一 般分为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普通护照三种。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外国人入出境管理的法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案例1
到非开放区旅游 留宿证件须办齐 某一俄罗斯游客自费来华旅游,在领取有效护照和取
得我国L字普通签证后,即委托黑龙江某国际旅行社负 责接待。在旅游过程中,该外宾提出要到某一非开放 区旅游,并希望能够在该地中国居民家中留宿一夜。 对此要求,该国际旅行社表示同意。但到旅游目的地 后,该游客被当地公安机关处以300元罚款,原因是 该游客只携带着有效的居留证件,而没有办理旅行证。 1、外国人到我国非开放地区旅游,应办理那些手续? 2、我国公安机关对该俄罗斯游客进行处罚的依据是什 么?
A、甲类地区
B、乙丙丁类地区
C、丙丁类地区 D、丁类地区
4、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处理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外 国人的签证是( )。
A、C字签证
B、 G字签证
C、 F字签证
D、 L字签证
三、外国旅游者在中国停留、居留、住宿的规定
外国人所持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不超过一百八十日的,持证人凭签证并按照 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在中国境内停留。
2、乙类地区(见附表):是指除甲类地区外,已经对 外开放、控制开放和新增加开放的地区。外国人前往 这类地区,仍需办旅行证,一般均可批准。
外国人旅行地区分为以下几类
3、丙类地区:是指一般性非开放地区,有外国人经常 去考察、进行科技交流、现场施工等公务活动的地区 。这些地区,可准许有关的外国人前往,但要办旅行 证。这类地区的名单,由各大军区审核同意,公安部 汇总通报有关部门和各地公安机关掌握。
驻外使馆、领馆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公安机关
一、外国旅游者入出境管理机关和原则
遵守的原则: 1、主管机关许可的原则 外:外交代表机关和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 内:公安部、公安部授权的地方公安机关和外交部、外交部 授权的地方外事部门 2、指定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的原则 3、保护外国人合法权益和利益的原则 4、遵守中国法律的原则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2001.01.12•【文号】公境[2001]97号•【施行日期】2001.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公安部、外交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境[2001]97号2001011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各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各驻外使、领馆、处,驻香港、澳门特派员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外国人持有联程客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搭乘国际航班从中国直接过境,在过境城市停留不超过24小时,不出机场的,免办过境签证;要求离开机场的,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近年来,乘坐国际航班过境我国两个以上城市的外国旅客越来越多,为适应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的需要,促进我国航空运输业参与国际竞争,经请示国务院同意,现就具体应用《实施细则》第八条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实施细则》第八条中的“过境城市”可以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即:外国人持有联程机票并已定妥联程座位,在24小时内乘坐民航飞机过境我国两个或两个以上城市的,可免办过境签证,但须向边防检查站申请办理停留许可手续。

二、对于外国人乘坐民航飞机免办签证经我国两个以上城市过境的,入境口岸边防检查站应当在其护照签证页上加盖过境验讫章和“停留许可”章(式样见附件)。

出境口岸边防检查站查验上述手续无误后放行。

边防检查站在办理“停留许可”时,不再使用“停留许可证”和收存旅客护照。

各地可将本通知精神对外公布,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部。

附件:停留许可章式样(略)。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

出境入境管理法简介出境入境管理法是我国针对外国人出入境管理的一部法律法规。

该法旨在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出入境行为,维护国家边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

本文将结合出境入境管理法的主要内容,以及该法对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入境的要求,为读者提供清晰准确的指导。

一、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背景与目的外国人涉及中国出入境事务的管理需要有一套健全的法律体系来加以规范。

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外国人的管理,确保其合法合规地出入境,同时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

该法的核心目标包括:1.维护国家安全和边境稳定;2.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3.促进对外交往与合作;4.公正、公平、便利地管理外国人的出入境事务。

二、外国人出境入境的基本要求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出境和入境时需要满足一些基本要求。

以下是几个重要的要求:1. 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出入境时必须持有有效的护照或其他国际旅行证件。

这一要求与国际通行规则保持一致,也是确保边境安全和管理的基本前提。

2. 签证申请与审批在大部分情况下,外国人在中国入境时需要办理相应的签证。

签证类型和申请程序根据个人的目的和情况有所不同。

外国人需要提前办理相关签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

3. 合法居留证件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超过规定时间的,需要办理合法的居留证件。

根据出境入境管理法的规定,外国人可以申请不同类型的居留证件,如工作许可、学习许可、投资许可等。

4. 遵守法律和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和法规。

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并可能影响其在中国的出境入境权益。

三、外国人出境入境的特殊情况除了以上的基本要求,出境入境管理法还对一些特殊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特殊情况及其处理:1. 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对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也做出了相应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持外国籍的中国公民在进入中国时需要办理再入境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85.11.22•【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1985年11月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会议通过1985年1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公布1986年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入境第三章居留第四章旅行第五章出境第六章管理机关第七章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特制定本法。

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适用本法。

第二条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

外国的交通工具入境、出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的或者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边防检查机关的检查和监护。

第四条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外国人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五条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二章入境第六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在特定情况下,依照国务院规定,外国人也可以向中国政府主管机关指定口岸的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同中国政府订有签证协议的国家的人员入境,按照协议执行。

外国对中国公民入境、过境有专门规定的,中国政府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9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94.07.15•【文号】•【施行日期】1994.07.15•【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出入境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10)(发布日期:2010年4月24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24日)修订*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发布日期:2012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3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1986年12月3日国务院批准1986年12月27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1994年7月13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4年7月15日公安部、外交部发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者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缴来华参加投标或者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者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缴参加设备安装或者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者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24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者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外国人出入境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出入境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九)R字签证,发给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

(十)S1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S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停留的人员。

(十一)X1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X2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短期学习的人员。

(十二)Z字签证,发给申请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签证,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一)申请C字签证,应当提交外国运输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件或者中国境内有关单位出具的邀请函件。

(二)申请D字签证,应当提交公安部签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确认表。

(三)申请F字签证,应当提交中国境内的邀请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四)申请G字签证,应当提交前往国家(地区)的已确定日期、座位的联程机(车、船)票。

(五)申请J1字及J2字签证,应当按照中国有关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提交相应的申请材料。

(六)申请L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旅行计划行程安排等材料;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还应当提交旅行社出具的邀请函件。

(七)申请M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中国境内商业贸易合作方出具的邀请函件。

(八)申请Q1字签证,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和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申请Q2字签证,应当提交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等证明材料。

(九)申请R字签证,应当符合中国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引进条件和要求,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十)申请S1字及S2字签证,应当按照要求提交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外国人出具的邀请函件、家庭成员关系证明,或者入境处理私人事务所需的证明材料。

(十一)申请X1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和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申请X2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证明材料。

(十二)申请Z字签证,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

签证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外国人提交其他申请材料。

第八条外国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驻外签证机关要求接受面谈:(一)申请入境居留的;(二)个人身份信息、入境事由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曾有不准入境、被限期出境记录的;(四)有必要进行面谈的其他情形。

驻外签证机关签发签证需要向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核实有关信息的,中国境内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签证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签发条件的,签发相应类别签证。

对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签证机关应当在签证上注明入境后办理居留证件的时限。

第三章停留居留管理第十条外国人持签证入境后,按照国家规定可以变更停留事由、给予入境便利的,或者因使用新护照、持团体签证入境后由于客观原因需要分团停留的,可以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换发签证。

第十一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所持签证遗失、损毁、被盗抢的,应当及时向停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补发签证。

第十二条外国人申请签证的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7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换发、补发和申请办理停留证件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停留。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作出的延长签证停留期限决定,仅对本次入境有效,不影响签证的入境次数和入境有效期,并且累计延长的停留期限不得超过原签证注明的停留期限。

签证停留期限延长后,外国人应当按照原签证规定的事由和延长的期限停留。

第十五条居留证件分为以下种类:(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员;(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发给在中国境内长期学习的人员;(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发给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发给入境长期探亲的因工作、学习等事由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外国人的配偶、父母、未满18周岁的子女、配偶的父母,以及因其他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人员。

第十六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外国人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本人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本人到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识别信息。

(一)工作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工作许可等证明材料;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学习类居留证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招收单位出具的注明学习期限的函件等证明材料。

(三)记者类居留证件,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函件和核发的记者证。

(四)团聚类居留证件,因家庭团聚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和与申请事由相关的证明材料;因寄养等原因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应当提交委托书等证明材料。

(五)私人事务类居留证件,长期探亲的,应当按照要求提交亲属关系证明、被探望人的居留证件等证明材料;入境处理私人事务的,应当提交因处理私人事务需要在中国境内居留的相关证明材料。

|外国人申请有效期1年以上的居留证件的,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健康证明。

健康证明自开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第十七条外国人申请办理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应当填写申请表,提交本人的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以及符合规定的照片和申请事由的相关材料。

第十八条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符合受理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出具有效期不超过15日的受理回执,并在受理回执有效期内作出是否签发的决定。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或者申请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的手续或者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正的申请材料。

申请人所持护照或者其他国际旅行证件因办理证件被收存期间,可以凭受理回执在中国境内合法居留。

第十九条外国人申请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申请办理停留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一)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60周岁以及因疾病等原因行动不便的;(二)非首次入境且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记录良好的;(三)邀请单位或者个人对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期间所需费用提供保证措施的。

外国人申请居留证件,属于国家需要的外国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专门人才以及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由邀请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的亲属、有关专门服务机构代为申请。

第二十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询问、实地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事由的真实性,申请人以及出具邀请函件、证明材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外国人,不予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不予签发停留证件:(一)不能按照规定提供申请材料的;(二)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三)违反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适合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四)不宜批准签证和居留证件的延期、换发、补发或者签发停留证件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需要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的,应当经所在学校同意后,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居留证件加注勤工助学或者实习地点、期限等信息。

持学习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所持居留证件未加注前款规定信息的,不得在校外勤工助学或者实习。

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