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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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x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2009年修订)深圳市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以下同)及管理层的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公司人力资源部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任职基本条件:(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熟悉公司预算管理、绩效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及激励约束机制;(二)遵守诚信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能够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并具备一定的财务管理、成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知识;(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一)由董事长提名;(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其余委员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议事规则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有限公司企业制度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前言编制:XXXX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本制度20XX年X月X日经首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X月X日起实施。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XX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或“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薪酬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1名为职工董事。
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公司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设主任1名,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薪酬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拟订公司董事的工作岗位职责;(二)按照出资人有关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的规定,拟订公司除董事长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系数;(三)审核公司内部绩效考核制度、薪酬分配制度,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审核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制度和薪酬方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五)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决策程序第九条薪酬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公司各相关部门配合提供基础性资料。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为建立、完善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决定设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一条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AA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制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薪酬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议事规则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二章人员构成薪酬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
第四条薪酬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五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条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相关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委员职务。
薪酬委员会委员任期内不再担任董事职务的,自动失去薪酬委员会委员资格。
薪酬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少于三名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第三章职责权限薪酬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九条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岗位职责;(一)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体系与业绩考核指标;(二)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度与薪酬标准;(三)在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评价方面,行使以下职权:(四)1、有权在闭会期间对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查、了解;2、有权就某一问题向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高级管理人员应作出回答;3、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并作出评价;对公司薪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五)在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方面,行使以下职权:(六)1、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2、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3、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进行审查;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三篇篇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负责制订、管理与考核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制度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未在本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不在本细则的考核范围内。
第四条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规则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一)制订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三)制订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四)董事会授权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股权激励计划和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须提交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会议的召开与通知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四个月内召开。
公司董事、召集人委员或两名以上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章节一:会议的召开和议程1.1 会议的召集人和通知1.2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1.3 确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的传阅时间1.4 对议程的补充和修改1.5 处理紧急事项的程序章节二:会议的进行和表决2.1 主席开场致辞2.2 通报重要事项和考核结果2.3 讨论薪酬制度和考核标准的制定2.4 开展薪酬和绩效考核工作2.5 确定对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水平和奖励2.6 讨论福利制度的制定2.7 表决通过薪酬和考核相关事宜章节三:会议纪要和监管机制3.1 对会议内容进行记录和整理3.2 审核会议纪要的正确性和完整性3.3 将会议纪要和相关文件归档备查3.4 对考核和薪酬制度的实施过程进行监管3.5 督促薪酬和福利制度的合法性和合理性3.6 持续跟进制度的实施效果,发现并及时纠正问题1.1 会议的召集人和通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首先要明确的是会议的召集人和通知方式。
通常情况下,会议的召集人是委员会主席或者副主席。
在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无法出席的情况下,可以由委员会其他成员代为召集,但需要得到主席或副主席书面同意。
通知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时间和地点应该提前一定时间通知所有委员。
这一时间间隔应该足够使所有委员有足够的时间为会议做好准备。
通知方式可以通过邮件、电话或其他便捷的方式进行,但是必须确保每个委员都已经接到通知。
1.2 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也是非常重要的。
考虑到委员们的日程安排,应该在每个季度或者每个半年安排一次委员会议,提前确定会议时间和地点,以便使委员会成员能够在相应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会议。
1.3 确定会议议程和相关文件的传阅时间委员会议事规则规定,会议必须有明确的议程,以便使委员会成员可以更好的准备参加会议。
一般而言,委员会成员需要提前一定时间准备报告、数据、文件、演示文稿等,以便为会议提供必要的信息。
因此,会议议程应该在会议前一定时间确定,并确定相应的文件传阅时间,以便委员们对相关材料做出充分的准备。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1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XXX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XXXXX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XXXXX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章委员会的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
委员会成员和主任委员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任期与董事长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经董事会通过可连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去委员职务,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不再担任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第三条规定人数时,应根据本议事规则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五条公司党群工作部、财务部、综合管理部作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开展各项工作的支持部门。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一)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绩效评价程序和薪酬标准及奖惩办法;(二)考核、评价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并根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兑现建议;(三)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主任委员履行以下职责:(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二)签署委员会有关文件;(S)定期或按照董事会的安排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的薪酬管理和人员考核工作,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的制定遵循《企业法人保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内部制度的规定。
第二条会议类型与组成(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为集团公司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薪酬制度的设计、薪酬福利的分配和人员考核等工作。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公司董事长亲自任组委员长,委员由公司董事、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等组成。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在重大事项需要讨论时可以举行临时会议。
第三条会议召开时间和地点(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时间由委员长确定,通知书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地点由公司总部决定。
第四条会议主持(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委员长主持会议。
(二)如委员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由副委员长代理主持会议。
第二章会议程序第五条会议议程(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议程由委员长定期制定,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审议集团公司薪酬制度设计方案并提出建议;2.审议集团公司薪酬福利的分配标准,并提出建议;3.审议集团公司人员考核方案并提出建议;4.审议集团公司薪酬与考核方案的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5.其他委员长提出的议题。
(二)委员长应对议程进行综合排序,确保会议的高效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会议记录(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会议记录由委员长指定的秘书处负责编写。
(二)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于会议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提交给委员长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会议记录应当加盖委员长公章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七条会议表决(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严格遵守会议决策程序,采取表决方式进行决策。
(二)会议决议应当由委员长签字,并在公司内部网站上公布。
第三章附则第八条本规则的修改与解释(一)本规则由董事长颁布,董事长对本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股份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组成及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薪酬、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成员组成和议事规则,规范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的产生、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XX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薪酬和业绩考核等事项的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是委员会及委员会会议议事的行为准则,其内容适用于全体委员会委员及其他委员会会议参加人。
第二章人员组成第四条委员会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应占多数。
委员会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相关专家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
第五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专家由委员会按决策事项需要聘任。
第六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推选,并报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议事规则补足。
第三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一)提名:1.分析董事会构成情况,明确对董事的要求;2.制定董事选择的标准和程序;3.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候选人;4.对股东、监事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形式审核,并确定董事候选人;(二)薪酬:1、制订公司董事的薪酬方案;2、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薪酬、福利、保险、业绩考核奖惩方案;3、制定公司管理、技术骨干持股的有关制度、办法,确定年度股份、股权的激励、奖励方案。
(三)考核:1.制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2.对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和业绩考核。
国有企业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模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董事会规范运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09〕45号)、《董事会试点中央企业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9〕55 号)、《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以及本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主要负责研究和拟定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方案、考核与奖惩建议,研究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委员会组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外部董事组成。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1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主任由董事长提名,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在任职期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会成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的情形,导致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四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增选成员。
第三章委员会职责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职责:(一)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和策略;(二)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和业绩考核制度;(三)拟订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组织实施高级管理人员业绩考核和评价;(四)拟订公司总经理任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五)拟订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及社会保障、福利等制度;(六)组织落实董事会关于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的有关决议;(七)与国资委进行沟通,及时向国资委和公司董事会反馈相关信息;(八)研究公司薪酬分配制度并提出建议;(九)审议公司的重大收入分配方案,包括企业工资总量预算与决算方案、公司职工收入分配方案、企业年金方案等;(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立健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考核及奖惩管理体系,提高董事会决策质量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国资监管要求,按照《**(集团)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工作规则”)有关规定,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按照有关规定和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授权,拟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薪酬管理办法,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向董事会提出考核结果和薪酬兑现建议,审议公司员工薪酬办法及工资总额预算、清算方案等工作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为董事会决策提供意见建议。
第三条本规则所指高级管理人员系指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由董事会研究决定聘任的人员。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1-(一)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经营业绩考核管理制度和薪酬管理办法;(二)拟订公司总裁任期绩效目标和年度绩效目标;(三)拟订公司总裁的考核、奖惩建议和薪酬分配方案;(四)听取并审议总裁拟订的副总裁考核、奖惩建议和薪酬分配方案;(五)拟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长期激励方案,职务消费及福利等制度;(六)拟订与高级管理人员激励相配套的约束机制,拟订薪酬扣减、追索扣回等制度,合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等;(七)听取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报告;(八)审议应由董事会批准的员工工资分配管理政策、激励措施及相关管理制度,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九)审议工资总额预算和清算方案,向董事会提出意见建议;(十)董事会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具体研究讨论事项通过《**(集团)公司法人治理主体“1+3”权责表》予以明确,并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人员组成和办事机构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5名董事组成,其中外部董事-2-应占多数,设主任委员1名,由外部董事担任。
股份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XX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其他关键管理人员的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人员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并经董事会选举产生。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公司应在董事会决议公告里公布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任职条件及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国有企业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模版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章程‡)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集团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对公司的分配体系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奖惩办法进行研究,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组成第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成员应全部为外部董事,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审议通过的董事担任。
主任负责主持该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在有足够精力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委员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的职务。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其委员资格自动丧失。
第八条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进行调整。
第九条发生本规则第六条、第七条的情形,导致委员会人数低于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本规则第三条的规定及时增选委员。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和企业管理部,人力资源部为牵头部门。
人力资源部主任为该委员会秘书,协助委员会履行职责,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协调相关事务。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一)拟订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绩效评价程序和业务考核制度;(二)拟订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体系和策略,薪酬管理制度;拟订集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年度薪酬方案和中长期激励方案;对薪酬体系设计和执行情况向董事会提出评估意见。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总则
1、为进一步建立健全XX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XX系统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2、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审查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和方案,负责制订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3、本规则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裁、副总裁、总工程师、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外派子公司的董监事、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4、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1名。
5、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推选产生。
6、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7、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第五、第六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8、公司财务部、人力资源部等负责提供委员会需要的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
第三章职责权限
9、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1)根据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预案;
(2)薪酬政策或预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的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太钢不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XXXX年10月)
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使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以及对董事会和经营管理层认为需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出评价和决策的事项,进行研究审议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共3名,均由董事会外部成员担任,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外部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推选一名召集人,召集人应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如有需要,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情况下,可以兼任董事会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原则上不得兼任其他专门委员会召集人。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禁止性情形;(二)最近三年无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三)最近三年无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建立、完善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内的各级员工业绩考核与评价体系,制订科学、有效的薪酬管理制度,实施公司的人才开发与利用战略,公司特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制订和管理公司高级人力资源薪酬方案、评估高级管理人员业绩指标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小企业板投资者权益保护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江苏三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自该决议做出之日起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议事规则规定人数时,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五条至第七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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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经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苏州金螳螂建筑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依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经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经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第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
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订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权激励计划;
(四)负责对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五)对授予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人员之资格、授予条件、行权条件等审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经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薪酬委员会制订的股权激励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会议召开前五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六条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十七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三条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二十五条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回避制度
第二十六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二十七条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但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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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重新进行表决。
第二十八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九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说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表决的情况。
第六章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闭会期间可以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业绩、工作表现等有关情况进行必要的跟踪了解,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三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列相关资料:
(一)公司年度经营计划、投资计划、经营目标;
(二)公司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三)公司财务报表;
(四)公司各项管理制度;
(五)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第三十三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结合公司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并参考其他相关因素,对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业绩指标、薪酬方案、薪酬水平等作出评估。
第三十四条薪酬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六条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