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种植合同(包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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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种植合同

甲方:

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年度双方合作进行马铃薯种薯生产。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有关法规,签订本合同:

一、甲方职责

1、为乙方安排适宜当地生态条件栽培的品种大西洋(品种名称或代号),并负责有偿提供合格的种薯公斤/亩,价值400元/亩,其款项在年底兑付种薯款时一次性扣回;为规范种植管理,指导乙方建全种植田病虫害防控体系,甲方有偿按乙方农户上报面积提供农药,乙方必须按甲方技术要求统一实施,其款项在年底兑付种薯款时一次性扣回。

2、正常情况下,乙方所生产种薯甲方回收时要求无杂薯、病薯、烂薯、虫伤薯、机械损伤薯。回收薯经检验全部合格后折5-8%的水分和杂质,按全村70%的种植面积平均亩产值达到元收购。

3、甲方提供《马铃薯栽培技术规程》和《马铃薯质量田间监控规程》由公司技术员全程进行技术指导和监控。

4、合格种薯必须于甲方的收购期全部交售完毕,并于元旦前足额兑付种薯款。甲方若不及时按约定付清种薯款,以每日欠款数额的0.3‰滞纳金计付乙方。

5、接受种子管理、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6、对乙方所生产的合格种薯甲方负责组织车队进行有序拉运。

二、乙方职责

1、负责为甲方落实种植面积500 亩(以农户签名盖章上报的花名册作为合同的附件)。

2、承担因土壤地力不好、投入不足、栽培管理不善导致的减产、种薯质量不合格等经济损失。

3、确保马铃薯种植田生育期正常的灌水,若因灌水量不足或不按时灌水,灌水过多造成的旱害损失由乙方承担。

4、保证种植农户加大投入、足量施肥,若因施肥不足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其它条款

1、种薯质量是由出苗后甲乙双方共同进行出苗率核实,并以甲乙双方认可的核实的出苗情况定论,只要出苗率达到75%以上则证明种子质量合格。

2、凡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种薯产量、质量达不到要求的,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3、种植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及种薯质量争议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由农业主管部门协调、鉴定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由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4、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具有与合同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条款履行完毕后自行终止。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另外一份报工商局或公证机关备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签订日期: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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