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被盗刷的民事起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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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
原告:***,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身份证号码:。
被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行,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赔偿原告信用卡被他人盗刷的损失35880元;
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基本事实
2014年9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申办了一张信用卡并一直使用完好,直到2016年3月22日下午3时许,原告接到冒充广发银行客服人员的电话,称可使用信用卡积分兑换话费。由于原告当时正在上班较忙,没多考虑即将手机短信验证码告知对方。随后在短短几分钟内,原告的信用卡被他人盗刷了三笔消费,涉及金额分别为954元、1995元、2940元,共5880元。收到消费短信提示后,原告马上冻结其信用卡,然后到当地的广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以及打印银行交易流水账并报警处理。
然而万万没想到的是,原告在事发后第二天(即2016年3
月23日)早上用手机查询交易明细的时候发现其信用卡已被办理了一笔30000元的财智金,但是原告在3月22日打印银行流水账时,并没有被告知已经办理该项财智金。后来在网上银行打印银行流水账才发现有10000多元是在3月23日通过原告信用卡开通的电子账户转走的。此外,从银行流水账发现,所盗刷交易分别通过海南新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及一位名为徐文章的陌生人消费或者转出的。整个过程中,原告共损失人民币35880元。
二、原告认为,在这个过程中,被告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原告损失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被告在保障原告的卡片交易安全方面存在过错。原被告双方是储蓄合同的权利义务人,银行对储户信息有安全保障义务,即银行首先要对所发的信用卡本身的安全性予以保障,防止储户信息、密码等信息数据被轻易盗用。从原告被盗刷信用卡可以看出,被告明显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全部的经济损失。
(二)被告在履行及时告知原告消费信息方面存在过错。在原告发现自己被盗刷信用卡后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并打印流水账清单,但是银行方仅仅向原告提供了3月22日下午发生的三笔交易的流水账明细,并没有告知原告已被办理30000元财智金的交易信息。3月23日上午,由原告在网上银行打印流水账是才发现自己在挂失前已被办理财智金的事实,并在挂失后仍被转走10000多元。因此,被告没有及时告知原告消费信息,导
致原告受到损失,应当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
(三)被告为原告办理挂失手续时,并没有为原告信用卡所捆绑开通的网上银行电子账户一同挂失,导致原告在挂失信用卡后的第二天再次被他人通过电子账户转走10000多元。在这个过程中,被告明显存在业务上的过错,导致原告受到二次损失,被告应当为原告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在原告被盗刷信用卡的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应当为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债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准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O一六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