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案例新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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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无证违法经营。
•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 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 《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 业附证》,瑞海公司2014年1月12日至4月 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 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 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 业务。
• 事故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 74名责任人员(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 科级及以下25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撤职处分21人、降 级处分①23人、记大过及以下处分30人);对其他48名 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 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建议 不再给予其处分。事故调查组建议对事故企业和有关中介 及技术服务机构等5家单位分别给予行政处罚。
其职、各负其责,形成全体党政领导干部 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 (二)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要对本地安全生产工 作负总责,对本地亿元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 亡率控制负重要领导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 是本地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安全生产负 全面责任,并对本地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控制 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负 责本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协调指导,对分管行 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原则上由同级党 委常委、政府常务副职兼任;其他分管负责人是 分管领域的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对分管领域内 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负重要领导责任。
• (一)“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 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要履行岗
位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安全生产工作
职责。安全生产“一岗双责”是党政领导
干部的职责所在。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要认
真履行本辖区、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切实做到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本辖区、本
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副职领导各司
安全生产“一岗双责”的 落实与典型事故案例
2019.8
一、“一岗双责”的含义及贯彻落 实要求
• 2011年6月2日,《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 见》第二点明确提出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 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2012年市政府 57号令《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也将“一岗双责”纳入法律规定。主要含 义如下:
(一)瑞海公司(13人)。
• (1)于学伟,中共党员,瑞海公司董事长。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 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2)董社轩,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董事长兼执行董事。2015年9 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3)只峰,群众,瑞海公司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5年9月21日 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7)宋齐,群众,瑞海公司财务总监。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 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8)李亮,群众,2012年11月至2015年1月任瑞海公司法定代表人 及董事。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 分院批准逮捕。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
• 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安全规程》(JT397-2007)第6.1.4条③, 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 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 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 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 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 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 复。
• 于学伟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 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 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 长李志刚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 理处处长冯刚,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 瑞海公司提供便利。同时,瑞海公司另一 实际控制人董社轩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 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 方面打通关节,
4.违规存放硝酸铵。
• 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 规程》(GB11602-2007)第4.4条①和 《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 (JT397-2007)第5.3.1条的规定,在运抵 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 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吨。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
六、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 位的处理意见
•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
• 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交通运输部 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 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 瑞海公司没有按照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 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 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 门进行登记备案。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
• 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4条②和《港口 危险货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 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 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 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 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 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 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 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 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 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 危险货物堆场.
• 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 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 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 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
• (4)尚庆森,群众,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嫌刑 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5)曹海军,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副总经理。2015年9月21日因涉 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6)郭向滨,中共党员,瑞海公司安保部部长。2015年9月21日因 涉嫌刑事犯罪,被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逮捕。
• 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 批准月周转量③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 严重超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 1342.8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 化钠存储量484吨,超设计最大存储量 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吨,超设计 最大储存量42.5倍。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 (三)明确政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各级政府有 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 负责”的原则,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负有安 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严把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加强涉及安 全生产事项行政审批管理,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实施严格监管和有效指导,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推动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负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 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抓生产经营必须 抓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生产纳入行业管理的内容,督促 指导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政府部门主 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安 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部门负责人是 本部门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原则上必须由班子成员担任, 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落实;分管其他 工作的副职,对分管领域内安全生产工作负具体责任。
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 练。
• 瑞海公司未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 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 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未履 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 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 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 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 情况加重。
四、典型案例
• 天津港8.12爆炸事故案例 •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
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 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 炸事故。
•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 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 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 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 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 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 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 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 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 7533个集装箱受损。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 亿元人民币,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 (四)环境污染情况。
•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 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 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本次事故残 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 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 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二、事故直接原因
•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 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 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 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 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 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 发生爆炸。
四、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 瑞海公司成立于2012年11月28日,为民营 企业,事发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为只峰, 实际控制人为于学伟和董社轩,经调查, 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 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 吨,包括硝酸铵800吨,氰化钠680.5吨, 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吨。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
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关于企业安全生产一岗
双责的规定
• (六)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和职 业健康工作负全面责任,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 建立健全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内生机制。企业实行全员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同为安全生 产第一责任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负有安全生产技术决策和 指挥权,强化部门安全生产职责,落实一岗双责。完善落 实混合所有制企业以及跨地区、多层级和境外中资企业投 资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企业全过程安全生产和职业 健康管理制度,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 救援“五到位”。国有企业要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 作用,自觉接受属地监管。
• 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 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5 条第2款④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 安全规程》(JT397-2007)第5.3.45.3.4 条的规定①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 全规程》(GB11602-2007)第8.3条②的 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 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 遍,4层甚至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 三、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情况
• 事故救援处置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天 津市政府应对如此严重复杂的危险化学品 火灾爆炸事故思想准备、工作准备、能力 准备明显不足;事故发生后在信息公开、 舆论应对等方面不够及时有效,造成一些 负面影响;消防力量对事故企业存储的危 险化学品底数不清、情况不明,致使先期 处置的一些措施针对性、有效性不强。
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 产监管执法的实施意见中关于安全生产一岗
双责的规定
• (六)本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和规模以上企 业要成立由董事长或总经理担任主任的安 全生产委员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由 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全面落实“党政 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董 事长、党委书记、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 负领导责任,其他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 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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