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务知识培训自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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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务知识培训自学内容
第一部分:《党章》规定的有关问题
一、现行《党章》是何时,经什么会议通过的?
二、《党章》共多少章?多少条?
三、入党的条件有哪些?
四、党员的标准有哪些?
五、发展党员的原则是什么?
六、申请入党的人需要经过哪些程序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七、介绍人的职责是什么?
八、党的支部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九、预备党员的教育、管理和考察应当注意什么?
十、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从何时算起?
十一、党员的党龄从何时算起?
十二、党员退党的程序?
十三、党员出现何种情况时,被认为是自行脱党?
十四、党的纪律处分有几种?
十五、关于留党察看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十六、关于开除党籍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第二部分:发展党员的有关问题
一、如何写入党申请书?
二、如何写思想汇报?
三、如何填写入党志愿书?
四、如何写转正申请?
五、如何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
六、如何确定重点培养对象?
七、如何确定发展对象?
八、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需要注意什么?
九、入党前谈话人的主要谈话内容?
十、在什么情况下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
第三部分:党费收缴的有关问题
一、党员交纳党费的额度如何计算?
二、预备党员的党费额度如何计算?
三、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党费额度如何计算?
四、学生党员交纳党费的额度是多少?
五、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多少钱的党费要全部上缴中央?
六、对无正当理由,连续几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七、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纳党费的固定时间是什么时候?
八、党费可以用于党的活动之外吗?
九、党费返还部分作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活动经费的补充,于每年何时、如何进行报销?
第四部分:组织关系转接的有关问题
一、什么是党员组织关系?
二、全国范围内哪些党组织可以直接接转组织关系?
三、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应如何转移?
四、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有哪些程序?
五、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丢失如何处理?
六、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如何处理?
中共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办法
(修订稿)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
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我校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现行办法作如下修订。
一、党费的收缴
1、在我校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2、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交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3、预备党员同正式党员一样按规定交纳党费,并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开始交纳。
4、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5、学生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6、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研究,报校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7、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
8、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9、党员除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外,本人多交不限。
党员自愿一次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
具体办法是:由组织人事处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高校工委组织部和省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
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二、党员交纳党费的基本要求
1、自觉。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
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
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2、按时。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如遇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委员会同意,可以预交或补交,预交或补交的时间不能超过6个月。
3、足额。
党员交纳党费必须根据个人的实际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交纳,不准隐瞒收入和减小交纳基数少交。
4、各党支部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5、每季度末20日至25日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交纳党费的时间。
三、党费的使用
1、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
党费的使用范围是:(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组织人事处和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用于党员活动经费的补充。
2、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
审批权限为党费开支200元(不含200元)以上的由党委书记审批,200元以下的由组织人事处处长审批。
3、党费收入除按规定比例上缴高校工委组织部外,作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员活动经费的补充部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每年12月15日至31日前按本部门本年收缴党费的10%比例,持正式发票到组织人事处报销。
4、各党支部(直属党支部)要完善党费交纳的各种手续,要将党员个人交纳的党费记入台帐并妥善保存,要定期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党员个人交纳党费的情况。
5、组织人事处和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及党支部必须按照本办法做好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并将党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作为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年终党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6、组织人事处每年一月和七月通报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党费收缴情况。
四、党费的管理
1、统一管理。
党费由组织人事处代党委统一管理。
2、专人负责。
党费收缴工作专人负责,由原则性、责任感强,工作认真,熟悉财务工作的同志负责党费管理工作。
3、实行会计、出纳分设。
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4、党费以校党委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存入中国工商银行山西分行湖滨支行。
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
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五、本办法如和上级规定相抵触,以上级规定为准。
六、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二○○九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中共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的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发展党员工作,要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
第三条发展党员要突出重点,严把“入口”关。
第四条发展党员要严格按照党章规定履行入党手续,坚持入党自愿和个别吸收的原则,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第二章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第五条入党积极分子是指:在学习、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理论,要求进步,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已经递交入党申请书,经党组织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后填写《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登记表》的师生员工。
第六条入党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目的,在政治、思想、学习、工作、作风等方面的主要表现情况及今后努力方向以及本人基本情况和政治历史情况,家庭主要成员、主要社会关系的职业和政治历史情况等。
第七条建立入党积极分子队伍是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基础。
党支部根据申请入党人的表现,认真选拔,特别是学
生党支部要在一年级学生中进行“早发现,早培养,早发挥作用”的三早教育,经党支部研究同意后,确定入党积极分子,拟定培养计划。
第八条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
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训实行校系两级办法,每年学校业余党校在全校范围进行一次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各党总支(主要是四系)对本单位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培训,其培训计划要提前报业余党校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结业考试合格者由业余党校发合格证书。
培训重点是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理论的教育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和党的优良传统、优良作风的教育,使入党积极分子明确党的性质、纲领、指导思想、宗旨、任务、组织原则和纪律等,懂得党员的义务和权利,帮助他们端正入党动机,确立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的坚定信念。
第九条党支部要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为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定期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帮助他们提高思想觉悟。
每季度培养联系人要将所培养对象培养考察的情况和意见填写在《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登记表》中。
党支部要给入党积极分子分配一定的工作或任务,引导他们为党积极工作。
第十条确定的入党积极分子,除按入党条件严格要求自己之外,还要经常向党组织做思想汇报,便于党组织对本人的思想、学习和工作表现等情况及时了解和掌握。
第十一条党支部每季度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
察,党总支(以下均包括直属党支部)每学期要对所属党支部的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状况进行一次检查。
组织人事处要深入各党总支了解积极分子培养情况,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二条重点培养对象是指:经过半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定期向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一般每学期至少交二至三份),入党动机端正,经过业余党校集中培训并领取结业证,学生中的团员、青年必须经团组织推荐,学习成绩和综合测评成绩优良(原则上学习成绩在班级排名三分之一以上、综测成绩在二分之一以上),在发展的前两学期(不包括发展的本学期)无不及格现象,在校期间一般补考次数累计不超过二次,没有受过法纪、政纪、校纪处分,没有参加过“法轮功”等非法组织,经党组织研究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的入党积极分子。
在学生中确定重点培养对象时,在全面综合考察的基础上,对负责全校性工作表现突出的团干、优秀学生干部,尤其是受到省部级表彰的优秀团员、团干、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参加各种校级以上竞赛并为学校争得荣誉、做出贡献的学生,可侧重考虑他们的入党问题。
各党总支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后应报组织人事处。
团组织推荐“团员中的优秀分子”入党,应在确定为重点培养对象前完成。
第十三条对重点培养对象经过培养考察认为成熟者,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对于一年级中特别优秀的,经组织人事处审查合格的,也可确定为发展对象。
确定为发展对象时要进行政治审查。
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不能发展为党员。
第十四条确定发展对象的程序是:在听取党小组和培养联系人意见,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基础上,支部委员会讨论确定,报党总支审查,党总支研究审查后报组织人事处。
各党总支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进行排序,发展时一般按照排序进行。
第十五条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的范围及方式:对教工发展对象应在本总支所属各部门(主要是本部门)范围内。
对学生发展对象应在本班级范围内,采取公示、召开座谈会、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
征求意见的具体情况应由党支部填入《申请入党积极分子、重点培养考察登记表》。
第十六条对党总支报送的发展对象,组织人事处做进一步考察,并将考察情况反馈给党总支。
党总支参照反馈意见,及时调整发展对象。
第三章接收预备党员、履行发展党员手续第十七条在确定发展对象的同时,党支部应指定入党介绍人。
申请入党的人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自己约请时,不能约请亲属或其它支部的党员做自己的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说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
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和学习表现、经历等情况,并向党支部做出负
责的报告。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向支部大会负责介绍被介绍人的情况,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后,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和帮助。
入党介绍人因工作调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帮助的,党支部应及时调整。
第十八条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对象要形成一套完整的预审材料,装入档案袋,写清目录,主要包括:①入党申请书②党支部对发展对象的综合考察报告③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④谈话卡片⑤外调材料⑥思想汇报⑦党校培训合格证⑧团组织的推荐《团员中优秀分子》表⑨成绩单等。
第十九条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
对发展对象组织人事处要对其进行党的基本知识的测试。
测试不及格的不能作为发展对象。
第二十条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组织和发展对象都必须严格按要求认真填写《入党志愿书》。
党支部要将《入党志愿书》上的项目向发展对象解释清楚,并由入党介绍人进行具体指导。
第二十一条召开接收预备党员支部大会。
主要程序是:
1、宣布大会开始。
党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支部书记不在时由党总支指派其他支委主持),报告应出席和实际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人数。
出席会议的正式党员必须达到支部正式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否则,应改期开会。
入党申请人和入党介绍人必须到会。
在开会前,要指定专人做会议记录。
2、发展对象(申请人)宣读《入党志愿书》,汇报自己
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情况、家庭成员和主要社会关系情况,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3、入党介绍人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4、由组织委员代表支委会报告对发展对象(申请人)审议的情况。
5、与会党员进行讨论,对发展对象(申请人)能否入党发表意见。
6、申请人个人表态。
7、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才能形成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
因故不能到会的党员正式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表决。
进行大会表决时,入党申请人不必退出会场。
8、由党支部书记宣读大会决议。
9、大会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第二十二条党总支审查。
支部大会结束后,党支部要认真整理支部决议及有关材料,审查无误后报党总支审查。
党总支要由组织委员严格审查党支部上报的材料,然后提交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并提出意见,及时上报组织人事处。
第二十三条组织人事处预审。
在党委会研究之前,组织人事处对所报的发展对象材料要进行预审。
预审的主要内容是:所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和符合要求。
第二十四条公示制度。
组织人事处对各党总支报送的
发展对象的材料审查合格后要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公示的时间一般为三天。
第二十五条谈话制度。
在党委审批前组织人事处要指派专人与发展对象进行谈话。
1、指派谈话人的范围:学生入党谈话人为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和组织员;教职工入党谈话人一般为党委委员、党委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和各总支书记。
2、谈话的内容:了解申请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掌握党的基本知识的情况;了解其对目前形势的看法;本人的学习、工作情况和主要优缺点以及对缺点所持的态度;了解其还有什么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等。
谈话人要将谈话情况和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
第二十六条校党委审批。
党委会上,由组织人事处向党委会逐一介绍发展对象的综合情况。
党委主要审议发展对象是否具备党员条件,入党手续是否完善等,经讨论后形成党委意见。
组织人事处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通知各党总支,对党委同意接收为预备党员的应填写《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
党委对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
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但不能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七条组织预备党员进行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在每年“七一”前夕进行,由组织人事处具体安排。
第四章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第二十八条预备党员必须经过预备期的考察,才能成为正式党员。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之日算起。
第二十九条党组织对预备党员要加强教育。
入党介绍人要做好预备党员的考察工作,对考察的情况每季度如实记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登记表》,并定期向党支部汇报情况。
第三十条党支部对预备党员半年进行一次考察,分析研究预备党员的思想情况和表现,发现问题要及时同本人谈话,将考察结果填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考察表》,并由支部委员会把全面考察的结果写成书面材料向党支部大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预备党员期满时,个人应及时提出转正申请,党支部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
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需进一步教育和考察的,可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有下列情况的预备党员应延长预备期:1、入党时存在的缺点,在预备期间转变不大,但本人愿意继续改正,并且有培养前途的;2、在预备期间思想、工作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在群众中影响不好,但经组织指出后愿意改正的;3、工作积极,不怕困难并有一定的成绩,但思想作风上犯有骄傲自满、脱离群众等较严重的缺点毛病,经过教育愿意改正错误的;4、预备期间犯了错误并有深刻认识,并有可能达到党员条件的;5、由于其它原因应该继续考察和教育的。
预备党员的延长期满,仍有以下一种问题或一种问题以上
的,应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1、严重违法违纪,品质恶劣;
2、入党动机不纯,有严重的个人主义;
3、思想、作风恶劣,在党内拨弄是非,搞不团结;
4、预备期间犯有错误又拒绝检讨和纠正;
5、思想觉悟低,又不愿意履行党员义务。
第三十二条预备党员转正的程序:
1、预备党员本人在预备期满前半个月内应主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介绍人和党小组对预备党员能否转正,向党支部提出具体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4、党支部召开支委会,根据预备党员的转正申请以及介绍人、党小组及党内外群众意见,结合预备期的考察结果,按照党员标准,综合提出意见,提交支部党员大会讨论。
5、党支部讨论预备党员的转正应在预备党员期满半个月内结束。
6、支部党员大会讨论、表决,党支部将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及时上报党总支。
7、党总支委员会认真审查,并形成总支意见,报组织人事处。
8、组织人事处进一步审查后报党委审批。
9、组织人事处将审批结果及时通知报批的党总支。
10、党支部与预备党员本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第三十三条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等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发展党员是一项严肃而慎重的工作。
各级党组织对发展党员工作中出现的违纪问题,一定要严肃查处。
违反党章规定而被吸收入党的,不予承认,并在支部大会上公布;对有关责任者批评教育,违犯党纪的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从下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关于加强新生党员管理的规定
随着我校招生规模的扩大,新生党员的人数也逐年增加,在接转党组织关系的过程中,发现一些新生党员的具体情况及挡案材料均存在程度不同的问题,这些入党程序和质量的问题直接影响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在党内和学生中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了从严治党,严把“入口”关,切实加强对新生党员的审查和教育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新生党员入学报到时要填写《新生党员情况登记表》,各党支部要责成专人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收集齐新生党员的材料,包括组织关系、档案材料和《新生党员情况登记表》一并交所在党总支进行初审。
凡一个月后填报《新生党员情况登记表》的,一般不予接收。
各党总支要指派学生党支部书记或专人与每个新生党员进行一次认真的谈话,并将谈话记录、党总支审查意见填写在登记表中,于当年10月底前将以上材料报组织人事处统一审查。
二、组织人事处要对基层党组织上报的材料责成组织员专人审查,并召开专门会议作出明确审查意见。
经审查符合发展党员程序,并基本具备党员条件者,由组织人事处按规定接转组织关系;经审查不符发展党员程序或不具备党员条件者,学校组织人事处将根据新生党员具体情况和所在基层党组织的初审意见,作出不予承认其党员资格的决定,并将审查结果通知有关党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