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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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各级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调整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颁布日期】2008.02.03 【时效性】有效【实施日期】2008.02.03 【分类号】113215200802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民事类其他【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文号】法发(2008)10号最高人民法院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全国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全国各省、区、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31日公布,自4月1日起执行)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一审管辖标准

2021.10.1起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标准最⾼⼈民法院9⽉23⽇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幅调⾼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额。

《通知》⾃2021年10⽉1⽇起实施。

本次级别管辖调整后,全国各地法院⼀审管辖如下:普通⼀审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政区域法院级别当事⼈住所地情况均在或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不限⾼院≥50亿元中院≥5亿元≥1亿元基层<5亿元<s pan=""><1亿元<s pan="">⼀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级别管辖标准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50亿元直辖市中级⼈民法院以及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天津、河北、⼭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东、河南、湖北、湖南、⼴西、海南、四川、重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吉林、⿊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5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贵州、西藏、⽢肃、青海、宁夏≥50亿元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2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其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民币100万元以上的第⼀审涉外民商事案件⼀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标准法院级别标准⾼院≥50亿元中院除应当由经最⾼⼈民法院指定具有⼀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民法院管辖的以外,均由中级⼈民法院管辖。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标准

全国31省份中级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诉讼标的
额”标准
整理:谢栋
导读民事诉讼中,诉讼标的额是区分案件级别管辖的重要标准。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全国各省基层、中级、高级三级法院诉讼标的额标准并不统一。

此外,诉讼标的额标准还因为案件种类是否涉外、知识产权案件而变化。

三级地方法院中,确定了中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自然可以推导出基层、高级法院受理案件的诉讼标的额标准。

本期,为大家整理了全国各省份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普通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供大家参考。

参考规范: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9.05.01)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8.08.01)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2015.05.01)。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是指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和案件性质的不同,对民事案件进行划分和分级,确定不同法院对该案件的管辖范围和审理程序。

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一审管辖规定: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一审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主要有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三个层级。

具体规定如下:1.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的案件,由基层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十万元但不超过二百万元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由基层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二百万元但不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管辖:争议金额超过五百万元的一审案件,由高级法院管辖。

二、特殊管辖规定:一些特殊性质的民事案件具有特殊管辖规定,不受争议金额大小的限制。

1.知识产权案件: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不论争议金额大小,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2.跨行政区管辖:当事人居住地、合同履行地或者侵权行为发生地跨越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的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

3.涉外案件:我国与外国或者地区有民事诉讼合作协议的案件,由中级法院或高级法院管辖。

三、上诉管辖规定: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即二审。

上诉管辖属于专属管辖,与一审案件的争议金额无关。

1.基层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中级法院管辖。

2.中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高级法院管辖。

3.高级法院一审案件的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主要根据案件争议的金额大小、案件性质以及特殊情况进行划分和分级。

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案件能够被适当地分配到相应的法院,以便实现审判公正和高效。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人民法院立案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标准【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8-03-31【生效日期】2008-04-01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
法院管辖第一03 09:27:36 |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最新!最高法院:调整一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法发〔2018〕13号】

最新!最高法院:调整一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法发〔2018〕13号】

最新!最⾼法院:调整⼀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法发〔2018〕13号】最新:调整部分⾼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案件的管辖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最⾼⼈民法院关于调整部分⾼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8〕13号贵州省、陕西省、⽢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部分⾼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当事⼈⼀⽅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贵州省、陕西省、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治区⾼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三、本通知未作调整的,按照《最⾼⼈民法院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执⾏。

本通知⾃2018年8⽉1⽇起实施,执⾏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民法院2018年7⽉17⽇附:最⾼⼈民法院关于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商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级⼈民法院和中级⼈民法院管辖第⼀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当事⼈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政辖区的第⼀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江苏、浙江、⼴东⾼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审民商事案件。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民事纠纷也越来越多,这就需要法院对民事案件的管辖进行规范。

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是指对于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和标准进行规定,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

一、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基本原则是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有管辖权的原则、审判区域原则和专属管辖原则。

这些原则是保障民事诉讼公正、有效进行的基础,也是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基础。

有管辖权的原则是指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自己是否有管辖权,只有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才能受理该案件。

审判区域原则是指民事案件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则由合同签订地或者合同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专属管辖原则是指某些特定的案件应当由专门的法院管辖,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等。

二、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标的额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标的额应当在100万元以上,但是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标的额可以适当降低。

(二)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中院管辖一审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但是涉及外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法定住所、实际住所或者经常居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是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适用的案件除外;3、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外国的民事关系的案件。

(三)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的管辖范围对于涉及知识产权、海事、金融、保险、证券等特殊领域的案件,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扩大。

三、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案件类型的管辖标准中院管辖一审民事案件的案件类型包括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海事纠纷、金融纠纷、保险纠纷、证券纠纷等。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地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最新)河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石家庄、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保定、秦皇岛、廊坊、邢台、邯郸、沧州、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张家口、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各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争议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上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一)杭州市、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温州市、嘉兴市、绍兴市、台州市、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3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湖州市、衢州市、丽水市、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二)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2亿元以下的涉外和涉港、澳、台第一审商事案件;
(三)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四)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属基层法院管辖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并报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三.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述规定以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和商事案件。

四.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具有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发生在其辖区内诉讼请求或争议标的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

五.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和外商独资企业商事一审案件按照本院有关规定管辖。

六.本规定所指的“以上”包括本数。

七.本规定自二0一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

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随着中外在经贸,文化等领域的合作交流的增多,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也随之增加,其中涉及到多方面的有关公证认证的问题,如境外主体资格的公证认证,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等等,国内当事人对这些有很多不了解,在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时,不是办的文件不对,就是少办某些文件,或者是办理流程不对,甚至是办理的公证认证分数不对,从而影响了诉讼的进程或结果,因此有必要对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中涉及到的公证认证问题进行梳理。

在中国境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主体在境内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提交经公证认证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以下内容为结合自己相关实务经验介绍如何准备主体资格材料(包括CI,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若该委托人属于企业,则应当提交企业登记证明文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英国(包括英属处女岛/维京群岛和开曼岛)、美国、香港等地的公司都设有公司秘书处(公司秘书),可由委托人指示公司秘书将其公司设立文件(CI,即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或者说是business registration certificate)提交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然后将公证件交由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注:这些公司设立文件上不显示公司董事、法定代表人是谁。

但是德国的有限公司(公司名以GmbH结尾)其登记文件上会注明董事的名字、住所等信息。

关于香港的公司,香港公司注册处网站可查询公司注册信息、公司董事、公司有无设定押记/按揭,无需亲自前往就可以查询公司登记信息,只要交纳少量查询费就可以了,不过只能以港币支付。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可由律师或客户制作一份文件,证明某某人是委托人的法定代表人,能对外代表委托人行事、签署所有法律文件。

具体内容要视情况而定,因为有的国家其公证机关不接受类似“全权代表”的说法,会要求写明该法定代表人能就哪些具体事宜代表公司行事,能签署哪些法律文件,该文件的用途等。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法院级别管辖标准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9)11号通知的要求,以下高级人民法院已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了本辖区各级人民法院分级受理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现予公布如下:北京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上海市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2、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认为应由本院受理的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

全国各高院和中院民事一审立案标准云南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继续执行管辖在全省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大理州、楚雄州、曲靖市、昭通市、玉溪市、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丽江市、迪庆州、怒江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4、昆明市、红河州、文山州、西双版纳州、德宏州、怒江州、普洱市、临沧市、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商事案件;5、继续执行各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法律适用上具有普遍意义的新类型民、商事案件和在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

四川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管辖案件标准 四川省案件管辖标准

管辖案件标准 四川省案件管辖标准

管辖案件标准:四川省案件管辖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21]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__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__、黑龙江、__、__、江西、四川、__、__、山西、__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__、贵州、__、__、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__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__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__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__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__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2008年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08]10号)(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地方法规1篇案例1篇裁判文书4篇相关论文1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进一步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现就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北京、上海、广东、江苏、浙江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重庆、山东、福建、湖北、湖南、河南、辽宁、吉林、黑龙江、广西、安徽、江西、四川、陕西、河北、山西、海南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甘肃、贵州、新疆、内蒙古、云南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青海、宁夏、西藏高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由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北京、上海所辖中级人民法院,广东、江苏、浙江辖区内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市中级人民法院,可管辖诉讼标的额不低于5000万元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不低于2000万元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中院受理一审的法律规定(3篇)

中院受理一审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一审是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进行首次审理的程序。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二、中院受理一审案件的适用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中院受理以下一审案件:1. 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2. 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中院审理的案件;3. 当事人协议选择中院管辖的案件。

三、中院受理一审案件的管辖权1. 级别管辖:中院为中级人民法院,其管辖一审案件的范围包括:(1)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3)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中院审理的案件。

2. 地域管辖:中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为本辖区,具体包括:(1)本辖区内的重大、复杂的民事案件;(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3)当事人协议选择中院管辖的案件。

四、中院受理一审案件的立案程序1. 当事人向中院提交起诉状及有关证据材料;2. 中院审查起诉状及证据材料,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立案;3. 中院立案后,向当事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4. 当事人自收到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5. 中院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送达答辩状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6. 当事人自收到答辩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证据;7. 中院在收到证据之日起五日内向对方当事人送达证据副本。

五、中院受理一审案件的审理程序1. 开庭审理:中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开庭审理,当事人应当出庭参加诉讼。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可以申请延期或者缺席审理。

2. 调解:中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3. 证据规则:中院审理案件时,应当依法收集、审查、判断证据,依法认定事实。

4. 诉讼代理:当事人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诉讼代理人有权代为参加诉讼、提出主张、陈述意见、提供证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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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指定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2、甘孜、阿坝、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3、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指定,管辖涉外、涉港澳台第一审民事案件;
5、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第一审民事案件;
6、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或者中级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7、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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